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发放2016年第4期价格补贴的通告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省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省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6.08.16•【字号】闽价服〔2016〕239号•【施行日期】2016.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价格正文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省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的通知闽价服〔2016〕239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直和中央驻闽有关单位:为加强政府职能转变、创新价格管理和服务方式,优化价格环境,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省政府“立项挂牌”办理任务分解表的通知》(闽政办〔2016〕3号)的要求,现将《福建省省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以下简称《优惠政策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优惠政策清单》共计8项,涵盖我省省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各项优惠政策、行业主管部门、收费文件、执行时限、执收单位等内容,具体详见附件。
二、本《优惠政策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对发生变动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我局将在门户网站或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政策文件,并在门户网站上适时更新福建省省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切实提高收费优惠政策透明度。
(福建省物价局门户网站网址为:http:///)。
三、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我局《关于清理和编制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的通知》(闽价服〔2016〕34号)的要求,抓紧清理和编制本辖区内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并于2016年9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同时要加强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执行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要求落实优惠政策的价格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进行查处。
附件:1.福建省省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2.省直和中央驻闽有关单位名单福建省物价局2016年8月16日附件1附件2省直和中央驻闽有关单位名单省发改委、省国土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消防总队、省电力公司。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公布福州市市、县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公布福州市市、县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
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告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福州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5.08.26
【实施日期】2015.08.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公布福州市市、县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告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4]123号)精神,根据省政府《福建省定价目录》(闽政办[2015]31号)、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福建省省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闽价服〔2015〕241号)规定,现将福州市市、县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通告如下:
一、福州市市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共计16项,详见附件1;县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共计4项,详见附件2。
二、市、县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收费政策有变动,我局将在“中国福州”门户网站(http:///)、福州市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上适时更新。
特此通告
附件:1、福州市市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2、福州市县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福州市物价局
2015年8月26日
附件1
福州市市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报送调定价费相关资料的复函-闽人社办〔2016〕264号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报送调定价费相关资料的复函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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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报送调定价费相关资料的复函
闽人社办〔2016〕264号
省物价局办公室:
贵办《关于报送调定价费相关资料的函》(闽价办通〔2016〕18号)收悉。
现就是否保留“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收费项目函复如下:
贵局《关于重新规范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14]292号)的执收对象只有我厅直属事业单位福建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职介中心),执收期间,该中心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实行亮证收费,并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公布“12358”投诉举报电话,落实了阳光收费的各项规定。
随着《就业促进法》的颁布实施及事业单位改革的推进,职介中心已明确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其工作职能按闽人社文〔2015〕400号文的精神已转到专门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等工作上,原有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市场化服务项目从2016年10起全部停止(原代理业务已全部妥善处置),经费来源从经营收入改为购买政府服务(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服务)。
鉴此,我厅不再申请保留职介中心“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收费项目,请贵局按相关规定取消“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收费项目。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6年10月26日
——结束——。
造价咨询收费标准-琼价协[2016]004号(含自动计算费用)
![造价咨询收费标准-琼价协[2016]004号(含自动计算费用)](https://img.taocdn.com/s3/m/84865314844769eae009ed6b.png)
服务收费参考价格
基 准 率 (‰) 10亿元 10亿元 标准收费 以下 以上 (元)
0.1 1.3 1.1 1.4 1.6 2.0 1.8 2.5 2.2 3.2 2.5 3.5 1.8 2.5 2.0 3.0 5.0% 6.0 0.8% 5.0 0.5% 0.08 1.0 0.8 1.2 1.4 1.6 1.6 2.0 1.8 2.5 2.0 3.0 1.6 2.0 1.8 2.5
投资估算编制 可行性经济评价编制 工程概算编制 工程概算审核 土建、道路市政工程 安装、二次装饰、园林绿化、仿古工程 土建、道路市政工程 安装、二次装饰、园林绿化、仿古工程 土建、道路市政工程 安装、二次装饰、园林绿化、仿古工程 土建、道路市政工程 安装、二次装饰、园林绿化、仿古工程 土建、道路市政工程
闽建筑〔2016〕4 号

闽建筑〔2016〕4 号关于施工企业劳保费用取费类别核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施工企业劳保费用取费类别核定制度自1998 年实施以来,对促进企业为职工缴纳“五险一金”,保护职工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鉴于目前《社会保险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经完善,为精简审批,经研究决定自2017 年1 月1 日起取消施工企业劳保费用取费类别核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厅将修订《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 版),对施工企业劳保费用按照我省劳动保障有关政策进行测算,实行统一费率,并于2017 年1 月1 日起施行。
二、本通知下发之前,施工企业已按《关于组织开展2013~2016 年度施工企业劳保费用取费类别核定工作的通知》(闽建筑〔2013〕7 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取得劳保核定卡的,其劳保核定卡有效期一律从2016 年6 月30 日自动延续至2016 年12 月31 日。
为方便企业,已取得的劳保核定卡无须交回重新打印有效期。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至2016 年12 月31 日,未取得劳保核定卡的施工企业可按《通知》要求申请核定劳保取费类别,取得劳保核定卡。
劳保核定卡的有效期为我厅核定其劳保取费类别的文件发布之日起至2016 年12 月31 日;已取得劳保核定卡的施工企业可按《通知》要求申请重新核定劳保取费类别。
四、本通知下发后,对于施工工期跨越2016 年12 月31 日的工程项目,有关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劳保费用的计取办法。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工程结算时,劳保费用仍按《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 版)计取,该工程项目施工企业按照闽建筑〔2013〕7 号以及本通知要求取得的劳保核定卡,其有效期视同顺延至工程项目施工结束。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 年2 月26 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第一篇: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文件价费字[1992]第414号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的精神,对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企业注册登记费按《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一)执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表政府对企业法人(包括公司)注册登记公告,不另收公告费。
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按《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二)执行。
三、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按《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三)执行。
四、集市贸易市场管理费按《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四)执行。
五、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按《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五)执行。
六、经营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按《经营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六)执行。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向当事人发放经济合同示范文本时,可收取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证照收费管理的通知》([1990]价费字228号)中规定的工本费核算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制定收费标准。
八、商标注册收费、汽车交易市场管理费另文下达。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中央一级管理,各地区、各部门均不得擅自增设新的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为准,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第十八章通告一、改错题1.请修改下面的公文。公告××市郊区河道

第十八章通告一、改错题1.请修改下面的公文。
公告××市郊区河道管理处,对浑河河夹心至刘尔屯段进行河道整治工作,发现此段内埋有坟墓,根据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规定:不准在堤防内埋葬坟墓的指示。
因此,限坟主于五月末前迁出,逾期不迁者按无主坟处理,特此公告。
××市河道管理处公告根据中央(××××)6号文件精神,为了贯彻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保证××寺结合部改建工程在庆祝自治区成立二十周年前顺利竣工,特公告如下:(一)××寺前南北两侧规划区内所有国有、集体单位、商店、个体摊贩、公共汽车站、停车场以及规划区范围内所有居民,限定在××××年6月15日前搬迁完毕。
(二)所有搬迁单位、居民应按城关区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执行。
个体摊贩一律迁往××寺前农贸市场摆摊。
(三)从6月15日起,人民路东段和规划区内所有车辆、行人一律禁止通行。
保证安全施工。
(四)希望有关单位积极协助,所有搬迁单位和居民必须按此公告执行。
如借故不按时搬迁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制裁。
××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市城建局××市公安局××××年5月24日(选自栾照钧《公文病误矫正指南》)公告××电气化铁路工程已全部完工,于12月1日正式送电,将于12月中旬全线开通。
××铁路始于丰台西站,途径小宝台、大红门、双桥、通县进入××省境内。
因该线电压高达二万七千五百伏,为防止沿线居民及过往行人发生触电危险,请注意以下事项:1.行人所带长杆等物件,须与接触网保持2米以上距离。
2.通过电化铁路平交道口的汽车等机动车辆的货物装载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4.2米。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中介服务定价项目目录的通知-闽价服[2012]375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中介服务定价项目目录的通知-闽价服[2012]375号](https://img.taocdn.com/s3/m/e6ea4405c381e53a580216fc700abb68a982ad85.png)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中介服务定价项目目录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中介服务定价项目目录的通知(闽价服〔2012〕375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中介服务收费行为,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0]8号,下称《定价目录》)的相关规定,省物价局制定了《福建省中介服务定价项目目录》(下称《中介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下列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未列入本《中介目录》,其收费管理按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执行:(一)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直接定价的中介服务项目(其中部分授权省定价的项目除外);(二)《定价目录》中已经单列定价的服务项目;(三)列入《福建省省属和中央驻榕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服务定价项目目录》的收费项目。
《福建省省属和中央驻榕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服务定价项目目录》由省物价局另行制定公布。
二、省物价局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对中介机构从事《中介目录》以外的服务项目,需要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可制定试行收费标准,待《中介目录》修订时再列入《中介目录》。
各设区市对辖区内中介机构从事《中介目录》以外的服务项目,确需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由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将项目报省物价局审定,经省物价局审核同意并明确定价形式后,由所在的设区市制定试行收费标准,待《中介目录》修订时再列入《中介目录》。
三、根据《定价目录》的相关规定,定价部门为设区市人民政府的,由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四、《中介目录》由省物价局根据实际适时修订、调整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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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发放2016年第4期价格补贴的通告
【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
【发布部门】福州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6.12.02
【实施日期】2016.1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发放2016年第4期价格补贴的通告
根据《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闽价综[2016]310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补充通知》(榕政综〔2014〕140号)的文件精神,从10月28日起临时价格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
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发放2016年第4期价格补贴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根据福州调查队提供的数据,2016年10月份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达到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启动条件,10月份全市CPI同比上涨 2.3%,食品类消费价格同比上涨5.5%,应发放价格补贴每人50元。
据此测算,应发放2016年10月价格补贴共计4058600元,受益人数81172人次,其中失业保险基金支出353450元(用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市级财政支出963075元(用于五城区金额639200元,补助闽清、永泰两县共323875元),县级财政支出2742075元。
(详见附表)
革命五老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低保五保对象通过民政救济渠道社会化发放;领取失业金人员价格补贴通过银行个人失业金账户发放。
福州市物价局
2016年12月2日
附件:
全市2016年第4期联动机制价格补贴明细表
年度: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