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核定福州晋安区老年大学学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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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老人院收费标准

福州老人院收费标准

福州老人院收费标准福州老人院是为了解决老年人居住和生活问题而设立的机构,其收费标准直接关系到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家庭经济负担。

以下是福州老人院的收费标准及相关说明。

一、住宿费用。

1. 标准间,每月2000元,包含基本生活用品及三餐。

2. 豪华间,每月3000元,包含基本生活用品及三餐。

3. 特别护理间,每月5000元,包含基本生活用品及三餐,以及专业护理服务。

二、医疗护理费用。

1. 基础医疗护理费,每月1000元,包含基本医疗护理费用。

2. 特殊医疗护理费,根据老年人特殊病情,收取不同费用。

三、康复护理费用。

1. 日常康复护理费,每月500元,包含日常康复护理费用。

2. 特殊康复护理费,根据老年人特殊康复需求,收取不同费用。

四、娱乐活动费用。

1. 日常娱乐活动费,每月200元,包含老年人日常娱乐活动费用。

2. 特殊娱乐活动费,根据老年人特殊需求,收取不同费用。

五、其他费用。

1. 水电费,按实际使用情况收取。

2. 特殊服务费,根据老年人特殊需求,收取不同费用。

以上为福州老人院的收费标准及相关说明,具体收费标准可能根据老人院的实际情况而有所调整。

同时,老人院也会根据老年人的经济状况和特殊需求,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和服务。

希望家属们能够理解和支持老人院的收费标准,共同为老年人的幸福生活努力。

福州老人院将竭诚为老年人提供优质的生活和护理服务,让他们享受晚年生活的幸福和快乐。

同时,也希望社会各界能够关心和支持老年人的福利事业,共同营造温馨和谐的社会环境。

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7〕5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7〕5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7〕5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研究,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现将《福建省定价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径向省物价局反映。

本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5〕31号)文件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9日福建省定价目录序号定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部门备注1管道燃气通过跨设区市管道销售给城市燃气公司、燃气电厂的印尼合同天然气门站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车用气除外)授权市、县人民政府2供排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省内跨设区市和省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供方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辖区内跨县(市、区)和设区市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县(市、区)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来水价格城镇公共管网供水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价格除外辖区内农村公共管网供水价格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3电力省级以下电网调度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以及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销售电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上网电价、销售电价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招标定价等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4交通运输车辆通行费政府还贷公路(含隧道、桥梁)收费标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经营性公路(含隧道、桥梁)收费标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城市道路上利用贷款或者集资筹款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建主管部门4交通运输省内地方国企全资及控股铁路、地方国企和央企各占50%股权铁路货运、行李运价率和普通旅客列车硬座、硬卧票价率省价格主管部门道路客运价格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燃油附加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市场竞争程度,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放开政府定价管理的具体道路班车客运线路本省内市、县、区道路班车客运票价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辖区内及毗邻区域间农村道路客运票价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涉及市民基本需求的城市公交(含地铁等轨道交通、轮渡)票价、客运出租车运价、燃油附加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网络预约出租车运价除外交通运输相关服务收费民航机场旅客行李打包、保存及货物处理、保管等具有垄断性民航机场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汽车客运场站提供的车辆站务和旅客站务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范围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除外)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含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5教育公办学历教育收费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省属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辖区内除省属以外的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历教育住宿费收费标准授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5教育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收费独立学院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辖区内由设区市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辖区内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办幼儿园教育收费省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辖区内除省属以外的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授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列入中小学教材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我省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6医疗养老省级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省医疗保障管理部门新增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由省医疗保障管理部门会同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辖区内省级以下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政府投资并运营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普通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7殡葬服务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火化和骨灰寄存收费等四项殡葬基本服务;遗体寄存(冷藏超过72小时)、吊唁设施及设备租用等两项殡葬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由财政资金和国有企业全额投资的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墓穴租用、建墓工料、安葬、护墓管理等四项收费公墓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殡葬基本服务中单一开展骨灰寄存业务的除外8环境保护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包括建筑垃圾、渣土、餐厨垃圾等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作为生活垃圾管理的固体废物辖区内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9文化旅游有线电视收视基本维护费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公共体育服务收费省级政府投资建设并由体育主管部门运营管理的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本级政府投资建设并由体育主管部门运营管理的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景区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5A级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鼓浪屿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授权厦门市人民政府管理辖区内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4A、3A级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辖区内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2A(含2A)以下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保障性住房及物业服务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在榕省属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辖区内除省定价以外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省级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辖区内本级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11重要专业服务司法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包括部分司法鉴定、律师服务、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具体定价范围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代理综合服务收费省价格主管部门包括APEC商务旅行卡代办、因私出国签证综合服务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包括辖区内林业中介服务、道路(除高速公路外)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包括辖区内牲畜定点屠宰加工服务收费标准重要专业服务垄断性交易市场交易服务收费省价格主管部门包括建设工程、节能环保类权益、矿业权、省级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包括辖区内政府投资建设或控股的粮食、农副产品等专业批发市场和省级以外的国有产权交易机构服务收费标准智能卡补卡工本费收费省价格主管部门包括高速公路不停车电子标签、加油IC卡、闽通卡、数字电视机顶盒IC卡等全省范围内使用具有垄断性质的智能卡补卡工本费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包括辖区内公交、地铁IC卡等辖区内使用具有垄断性质的智能卡补卡工本费收费标准公用事业经营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省价格主管部门包括城市新建住宅(不含别墅和自建房)供电、有线或光缆电视工程建设收费标准;部分供用电服务收费标准11重要专业服务公用事业经营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包括辖区内城市新建住宅(不含别墅和自建房)供水、供气工程建设收费标准说明:一、列入本目录定价项目的定价形式包括制定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制定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生住宿收费标准的复函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生住宿收费标准的复函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生住宿收费标准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2.10.15
•【字号】闽价[2002]费553号
•【施行日期】2002.10.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省政法管理
干部学院学生住宿收费标准的复函
(闽价[2002]费553号2002年10月15日)
省司法厅:
你厅《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申请核定学生住宿费收费标准的函》悉,鉴于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为解决新招学生的住宿间题,租用了省水产学校、省军区第六干休所学生宿舍3幢,成本费用较大,经研究,现就该学生宿舍的住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由原水产学校教工宿舍楼改造成学生宿舍的住宿费收费标准为400元/生、年,套房内每间安排入住学生不得超过6人。

二、原水产学校学生楼的住宿费收费标准为450元/生、年,每间宿舍安排入住人数不超过8人。

三、原军区第六干休所的学生楼住宿费收费标准为500元/生、年,每间宿舍安排入住人数不得超过8人。

四、此收费标准从2002年秋季招生开始执行,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省物价局办
理收费许可证的有关手续,公开收费文件,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大中专学校收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缴存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省直属机关幼儿园二部保教费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省直属机关幼儿园二部保教费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省直属机关幼儿园二部
保教费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2.08.29
•【字号】闽价费[2012]273号
•【施行日期】2012.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省直属机关幼儿园二部保教费
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闽价费〔2012〕273号)
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确定省直属机关幼儿园二部(左海分部)收费标准的函》(闽政管函〔2012〕195号)收悉。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调整省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费〔2012〕314号)精神,以及省直属机关幼儿园二部(左海分部)办园资金的来源情况,经研究,同意省直属机关幼儿园二部(左海分部)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按照自收自支省级示范性幼儿园的收费标准执行,即半托的保育教育费每生每月520元,小小班收费标准在520元基础上上浮20%,其它相关规定按照《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时间从2012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2012年8月29日。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公布福州市市县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告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公布福州市市县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告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公布福州市市县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州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7.12.26
•【字号】
•【施行日期】2017.12.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
正文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公布福州市市县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
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告
为了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闽政[2017]24号)精神,根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福建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闽价服[2017]320号),现将《福州市市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和《福州市县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予以公布。

原公布的市级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清单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国家和省政策有变化的,依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

附件:1.福州市市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2.福州市县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福州市物价局
2017年12月26日
附件1
福州市市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注:我市市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请单项目共计10类15项,其中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12项
附件2
福州市县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注:各县(市)的具体项目内容由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公布。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征求《福建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修改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征求《福建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修改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征求《福建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修改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6.03.29•【字号】闽价函〔2016〕124号•【施行日期】2016.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价格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征求《福建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修改意见的通知闽价函〔2016〕124号各设区物价局(发改委)、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民政局:为规范养老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老年人和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1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草拟了《福建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在广泛征求养老服务机构和服务对象意见的基础上,认真组织修改,并于2016年4月20号前将书面意见分别反馈省物价局(服务价格管理处)和省民政厅(养老处)。

省物价局联系人:林小平电话:*************传真:*************邮箱:**************省民政厅联系人:余新仁电话:*************传真:*************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民政厅2016年3月29日福建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养老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切实维护老年人和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12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3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福州市物价委员会、福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老年大学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榕价费字[2000]16号

福州市物价委员会、福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老年大学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榕价费字[2000]16号

福州市物价委员会、福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老年大学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正文:
---------------------------------------------------------------------------------------------------------------------------------------------------- 福州市物价委员会、福州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老年大学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榕价费字[2000]16号2000年3月7日)
市老干局、各县(市)区物价局(物委)、财政局:
根据省物委、财政厅《关于调整老年大学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0)费字2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将市老年大学学费收费标准从原来一般课程60元/人·门·年,每增加一门加收30元/人·年,调整为一般课程学费收费标准为80元/人·门·年;电子琴、电脑、烹饪、书画研修班等四门教学费用较高的课程调整为120元/人·门·年,钢琴研修班调整为160元/人·门·年。

教学所需的课本及相关材料由学校本着“按实收取、及时结算、多还少补、不得营利”的原则为学员代办。

上述收费从2000年1月18日起执行。

学校应到市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手续,向社会公布收费标准,实行亮证收费,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缴存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结束——。

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电大系统“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收费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电大系统“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收费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电大系统“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0.07.25
•【字号】闽价[2000]费字264号
•【施行日期】2000.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电大系统“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
开放教育试点”收费标准的通知
(闽价[2000]费字264号2000年7月25日)
省教育厅:
省电大系统“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收费项目已经省财政厅闽财综(2000)52号批准立项。

经研究,现就有关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注册建档费,按每生150元一次性收取。

二、学费(含课程费、考试费、毕业证书审核费等),实行按学分收取,本科每生每学分70元,专科每生每学分55元,对补考考试费可按50元/人.门收取。

各专业课程设置和学分计算按《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00年教学计划》规定执行。

除收取注册建档费和学费之外,学校不得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三、以上收费标准试行一年,时间自2000年7月1日起至2001年6月30日止。

学校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有关手续。

亮证收费,公开收费
项目和标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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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核定福州晋安区老年大学
学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榕价费[2014]57号
【发布部门】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4.10.09
【实施日期】2014.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核定福州晋安区老年大学学费标准的通知
(榕价费〔2014〕57号2014年10月9日)
晋安区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福建老年大学学费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4〕147号)及你区《关于要求核定福州晋安区老年大学学费标准的报告》(榕晋价〔2014〕6号),经研究核定晋安区老年大学学费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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