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制定我市机动车道路停放及公共停车收费标准的通知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火车南站配建停车场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榕发改价格〔2021〕53号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火车南站配建停车场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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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火车南站配建停车场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榕发改价格〔2021〕53号
福州市统建办公室:
你办《关于申请重新核定火车南站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函》(榕统业务[2021]10号)悉。
考虑到火车南站停车场目前的运营情况,我委经研究决定对火车南站停车场所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具体标准调整为:
1.小型车:第1小时(停车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每车收费5元不变,超过一小时后,每30分钟(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计)按每车1.5元加收,24小时内最高收费60元;超过24小时的按上述标准重新计费。
2.中型车和大型车分别按小型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2倍和3倍收取。
3.车辆大小规格分类:
小型车:乘坐人数小于等于9人客车或总质量小于4500kg货车;
中型车:乘坐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客车或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且小于12000kg货车;
大型车:乘坐人数大于等于20人客车或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货车。
4.对于使用专用候客车道的出租车辆不收费。
你办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收费标准的公示和收费政策的解释工作。
上述标准自2021年7月20日起执行。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7月12日
——结束——。
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的通知

长沙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长价服〔2011〕162号各县(市)、区物价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行为,保护停车场经营者和车辆停放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将加强和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道路停车泊位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具体标准见附表一)(二)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在规定的最高限价范围内确定。
(具体标准见附表二、三、四、五)1、住宅小区、商住楼的配套停车场;2、机场、车站(含火车站、汽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码头和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3、机关事业单位及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的内设停车场;4、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停车场和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以及交通事故、故障、违法车辆指定停车场;5.开放式社区及背街小巷停车场(位)。
(三)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依法缴纳税费、获取合理利润的原则自主确定,并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1、商业场所:包括商场、宾馆(招待所)、酒店(饭店、餐饮、酒楼、娱乐休闲场所、写字楼、货运物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等配套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2、商业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含机械式立体停车场);3、向社会开放的企业单位(不含公用企业)内设停车场。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计费方式,根据停车条件和需要,经物价部门批准后,可以采取计次、计时、包月、包年的计费方式,实行计时收费的应具备电子计时设置或建立人工计时的操作程序。
每个停车场只能实行一种计费方式。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一)住宅小区停车场(包括室内和露天停车场)、住宅小区与其他场所共用的停车场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与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在不高于政府指导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市区机动车道路停车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2005]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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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市区机动车道路停车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市区机动车道路停车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2005〕15号2005年8月29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福州市市区机动车道路停车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4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布施行。
福州市市区机动车道路停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福州市市区交通管理,合理利用城市道路资源,规范机动车在道路停放行为,保障城市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福州市城市停车场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道路停车,是指机动车(不含二轮摩托车,下同)在市区道路上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行为,城市道路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路肩边坡、公共广场、桥头桥下空地、沟沥河渠盖板及道路建设用地。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和机动车停放管理。
第三条福州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建设、规划、城市管理执法、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划制定市区道路停车泊位设置规划,确定道路停车泊位的数量和具体位置,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五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设置道路停车泊位,按照国家标准完善停车标志、标线等设施。
第六条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不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二)该路段配建停车泊位不足、公共停车泊位不足、停车需求较大;(三)距设置点300米范围内没有道路停车泊位、宽度大于6米的人行道可以进行改造,设置道路停车泊位,且设置后人行道宽度不小于4米;(四)不影响其它市政设施及各种地下构筑物的正常使用。
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武价服2008117号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武价服[2008]117号各区物价局: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加强和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的城市道路和城市公用地临时占道停车场、机场、客运码头、车站、旅游景区(点)、文化宫以及交通肇事、违章、事故等原因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拖拽至指定停车场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体育馆、图书馆、会展中心、实行物业管理住宅小区、静态道路(咪表泊位)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除上述两种定价形式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停放服务均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行确定。
二、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市物价局负责制定、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场等级收费标准,负责城区机动车道路停车收费标准的审批;区物价局负责本辖区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场等级审定和收费管理。
三、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根据武汉市机动车停车场等级收费标准,向所在区物价局申请等级评定,并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后,方可进行收费。
四、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一级停车场实行全天计时收费,但累计收费不得突破最高限额;二、三、四级停车场白天一小时内实行计时收费,一小时后和夜间实行计次收费,但不得预收停车费(具体标准详见附表)。
(一)一、二级停车场必须安装电子计时系统,白天车辆进场计时,出场结算收费;三、四级停车场可采取人工计时,实行车辆进场发卡计时,出场结算收费。
停车场(不含城区机动车道路停放)对车辆临时进入停车场不超过15分钟(含15分钟)的,免收停车费。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6.05•【字号】榕政办〔2017〕165号•【施行日期】2017.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17〕1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6月5日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引导机动车合理分流,切实维护停车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福建省定价目录》《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住建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指经营者为机动车辆有序停放提供场地和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福州市辖区内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并收取停放服务费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县两级价格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制定城区和县(市)辖区范围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价格部门负责辖区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城管、税务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方式,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具体制定。
第六条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依据《福建省定价目录》的分级管理原则,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并向社会公布。
福州南站停车场怎么收费标准

福州南站停车场怎么收费标准福州南站停车场收费标准。
福州南站停车场是福州市的一个重要交通枢纽,每天都有大量的乘客和车辆进出。
对于驾车前往福州南站的乘客来说,停车费用是一个比较关注的问题。
下面将介绍福州南站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希望能够为您提供便利。
首先,福州南站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根据停车时长进行计费。
具体的收费标准如下:
1. 小型车(含5座以下客车)停车费用:
0-2小时,免费。
2-4小时,10元。
4-8小时,15元。
8-24小时,20元。
每24小时内续停,20元/天。
2. 大型车(5座以上客车、货车等)停车费用:
0-2小时,免费。
2-4小时,20元。
4-8小时,30元。
8-24小时,40元。
每24小时内续停,40元/天。
另外,福州南站停车场还提供VIP停车服务,VIP停车位数量有限,提供专属泊车服务,费用为每次50元,停车时长不限。
在缴费方面,停车场支持多种支付方式,包括现金、支付宝、微信支付等,为乘客提供便捷的缴费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停车场内禁止随意停放、占用多个车位、乱扔垃圾等行为,一经发现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总的来说,福州南站停车场的收费标准相对合理,也提供了VIP停车服务和多种支付方式,为前往福州南站的乘客提供了便利。
希望您在使用停车场时,能够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好停车场的秩序,保障每位乘客的停车体验。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福州市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费标准等相关事项的通知(榕价房[2008]23号)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福州市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费标准等相关事项的通知(榕价房[2008]23号)](https://img.taocdn.com/s3/m/40c142d7240c844769eaeeac.png)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福州市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费标准等相关事项的通知(榕价房[2008]23号)各县(市)区物价局,各相关物业企业: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闽价房[2008]159号)精神,结合福州市实际将具体贯彻意见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指的车辆停放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为车辆(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有序停放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二、福州市区范围内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服务费由市物价局制定,各县(市)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费由县(市)物价局核定,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三、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区域,其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应严格按照以下规定的标准执行。
具体停车服务费标准(不含场地使用费及充电费)如下: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区域,其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可以由业主大会决定,也可以参照上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物业小区主要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必须依法办理停车经营业务有关审批手续,取得经营资格后,其车辆停放服务费按下列规定执行: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性质的建筑物,经有权部门批准有配套专用停车场所的,其停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对行政事业单位以及供电、供气、供水、交通、银行等单位经有权部门批准配套专用停车场所的,其车辆停放服务费按社会公共停车收费标准执行,即小车停放:8:00-20:00(含)每辆次5元, 20:00-次日8:00(含)每辆次10元。
占用两个车位的,按上述收费标准两倍收取。
上述没有配套专用停车场所的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均按上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1、治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邮递、执法等特种车辆在执行公务时;2、业主搬家车辆;3、临时送货车辆。
五、实施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物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车辆停放服务及收费的内部管理制度,做好车辆进出管理(有发放车辆出入证的物业管理区域,其出入证制作费用应在车辆停放服务费中列支,不得另向业主及车辆停放人收取)、停车场所保洁、照明、巡视(或监视)等服务,并对停车场所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等工作。
福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停车场管理的通告

福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停车场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21.12.07•【字号】•【施行日期】2021.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福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停车场管理的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福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为推进停车资源高效利用,方便市民停车,决定进一步规范城区公共停车场管理,现通告如下:一、公共停车场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偿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商事主体登记手续,并在登记后十五日内,向属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登记。
未按规定备案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办法》第三十八条,处以二千元罚款。
二、公共停车场应建设停车场信息管理系统,并接入福州市统一的智慧停车公共服务平台——“福州城市大脑·智慧停车系统”。
公共停车场管理系统具备接入条件的应前往属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入“福州城市大脑·智慧停车系统”;管理系统不符合条件的应整改接入,最迟不得超过2022年6月30日。
未按规定接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办法》第三十六条,每个泊位处以二百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对于违反上述管理规定拒不整改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联合城市管理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督促整改。
本通告中的城区是指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和上街(高新区)。
特此通告福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202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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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制定我市机动车道路停放及公共停车收费标准的通知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颁布的《福州市市区机动车道路停车管理办法》,为保障我市中心城区车、人流畅通,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我市机动车道路停放及公共停车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的,统一实行自动计费。
根据福州市交巡警支队划分的不同路段等级(具体路段等级划分由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另行公布),核定具体占道停车收费标准:
一级繁华路段:白天(7:00—23:00)每车位每30分钟4元(不足30分钟的按30分钟计费,下同);
一级路段及二级繁华路段:白天(7:30-22:30)每车位每30分钟收费3元;二级及二级以下繁华路段:白天(8:00-22:00)每车位每30分钟收费2元;对20座以上(含20座)客车、核定载重量2吨(含2吨)以上货车按占用两个车位计费。
夜间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不收费。
二、非占道类公共停车收费标准:
1、占用经政府或职能部门动员并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许可划定的地面建筑规划红线内(含与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相交部分)具社会公共停车性质的停车泊位或占用已规划为社会公共停车场地面车位停放车辆的,白天停放每辆次5元,夜间(22:00-次日8:00)停放每辆次10元;
2、占用对外开放兼具公共停车场性质的地下车位停放车辆的,收费标准为一小时以内(含一小时)每辆次3元,超过1小时的按每辆次5元收费,夜间(22:00至次日8:00)按每辆次10元收费。
3、上述地面、地下停车,跨白天、夜间两个时段停放车辆,已收取夜间停车费的,不得再收取白天的停车费;跨白天、夜间三个时间段的,最高不得超过两个连续时间段相加的标准收费,并以此类推。
三、行收费的道路泊位停车及公共停车场所应按照福州市物价局榕价服[2003]59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在停车场地的入口处或醒目位置公布停车服务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监制单位等内容,以便于社会各方监督。
四、占道停车收费标准,以自动计费系统正式启用的时间作为该标准的执行时间;非占道类公共停车收费标准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