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福州市马尾区自来水价格收费标准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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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22•【字号】榕政综〔2021〕61号•【施行日期】2021.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21〕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福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3月22日福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促进全社会节约用水,增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建设节水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福建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三条【基本原则】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配置、总量控制、高效利用、分类指导、综合管理的原则。

逐步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建设节水型城市。

第四条【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计划,建立健全节水法规制度体系和管理体系,统筹安排资金,落实节水财政投入,建立有效的节水激励机。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是本市城市节水管理机构,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改、教育、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环境、工信、园林、市场监管、城管、卫健等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相关工作。

福州2022年自来水收费标准

福州2022年自来水收费标准

福州2022年自来水收费标准根据发布的福州水价收费标准,福州市居民用水收费标准为第一阶梯2.1元/吨,第二阶梯2.4元/吨,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0.95元/吨。

以下是福州水价阶梯式收费详情:地名类别自来水基础水价污水处理费文件依据执行时间福州四城区(鼓楼、台江、仓山、晋安)2017.1.1抄见量起—2019.12.31抄见量止2020.1.1抄见量起—2023.12.31抄见量止民用水 2.10元/吨 2.40元/吨0.95元/吨榕发改价格[2016]217号2017年1月1日抄见量起执行其他行业 2.30元/吨 2.60元/吨 1.40元/吨特种行业5元/吨 1.80元/吨备注:一、民用水1.供水企业应承担供水到楼高九层(含九层)以下建筑所产生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修养护费用,用户不再分摊与供水服务相关的费用;对楼高九层以上高层建筑内的用户,供水企业按政府制定的终端价格抄表收费到户(不再分摊水损耗),其二次增压供水所发生的设施维修养护费用及增压电费仍按现有管理模式另行分摊。

2.对由供水企业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所有终端用户实施阶梯价格制度,第一阶梯水量为18(含)吨/月·户以内用水量,第二阶梯水量为19-29(含)吨/月·户用水量部分,第三阶梯水量为30吨/月·户以上用水量部分。

阶梯水价比例为1∶1.5∶3。

3.对多户共用一表的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执行合表价格,合表价格按基础水价1.1倍执行。

二、非居民用水根据棉价商(2005)65号文件规定,对除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用水外的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

用户用水定额内的水量按各用户用水类别基础水价计价;用水量超定额10%以内(含10%)部分,加价15%;用水量超定额10%以上至20%(含20%)部分,加价35%;用水量超定额20%以上至30%(含30%)部分,加价80%;用水量超定额30%以上部分,加价150%。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福州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福州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福州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正文:
----------------------------------------------------------------------------------------------------------------------------------------------------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福州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2006年2月8日)
市建设局:
你局《关于建议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函》悉,经报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福州市(不含马尾区,马尾区污水处理费标准另文通知)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福州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为:
1、民用水污水处理费0.85元/吨(包括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用水)。

2、特种行业污水处理费1.50元/吨(包括:桑拿、洗车、足浴、纯净水业)。

3、其他行业污水处理费1.10元/吨(除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外的所有用水)。

4、自备水源用水按以上自来水分类执行相应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二、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包括福州市范围内(含从自备井和江河湖泊取水)所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

三、以上收费标准按用水单位的实际用水量计征。

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单位(如酿造、罐头、饮料生产企业等),其污水处理费的计费单位以总用水量扣减产品含水量后计算。

四、污水处理费征收要严格按照《福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办法》规定执行,并要做好调整收费标准的宣传工作。

五、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标准自2006年3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

——结束——。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7〕5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7〕5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7〕5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研究,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现将《福建省定价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径向省物价局反映。

本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5〕31号)文件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9日福建省定价目录序号定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部门备注1管道燃气通过跨设区市管道销售给城市燃气公司、燃气电厂的印尼合同天然气门站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车用气除外)授权市、县人民政府2供排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省内跨设区市和省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供方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辖区内跨县(市、区)和设区市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县(市、区)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来水价格城镇公共管网供水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价格除外辖区内农村公共管网供水价格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3电力省级以下电网调度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以及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销售电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上网电价、销售电价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招标定价等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4交通运输车辆通行费政府还贷公路(含隧道、桥梁)收费标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经营性公路(含隧道、桥梁)收费标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城市道路上利用贷款或者集资筹款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建主管部门4交通运输省内地方国企全资及控股铁路、地方国企和央企各占50%股权铁路货运、行李运价率和普通旅客列车硬座、硬卧票价率省价格主管部门道路客运价格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燃油附加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市场竞争程度,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放开政府定价管理的具体道路班车客运线路本省内市、县、区道路班车客运票价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辖区内及毗邻区域间农村道路客运票价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涉及市民基本需求的城市公交(含地铁等轨道交通、轮渡)票价、客运出租车运价、燃油附加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网络预约出租车运价除外交通运输相关服务收费民航机场旅客行李打包、保存及货物处理、保管等具有垄断性民航机场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汽车客运场站提供的车辆站务和旅客站务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范围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除外)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含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5教育公办学历教育收费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省属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辖区内除省属以外的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历教育住宿费收费标准授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5教育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收费独立学院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辖区内由设区市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辖区内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办幼儿园教育收费省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辖区内除省属以外的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授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列入中小学教材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我省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6医疗养老省级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省医疗保障管理部门新增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由省医疗保障管理部门会同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辖区内省级以下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政府投资并运营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普通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7殡葬服务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火化和骨灰寄存收费等四项殡葬基本服务;遗体寄存(冷藏超过72小时)、吊唁设施及设备租用等两项殡葬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由财政资金和国有企业全额投资的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墓穴租用、建墓工料、安葬、护墓管理等四项收费公墓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殡葬基本服务中单一开展骨灰寄存业务的除外8环境保护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包括建筑垃圾、渣土、餐厨垃圾等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作为生活垃圾管理的固体废物辖区内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9文化旅游有线电视收视基本维护费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公共体育服务收费省级政府投资建设并由体育主管部门运营管理的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本级政府投资建设并由体育主管部门运营管理的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景区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5A级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鼓浪屿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授权厦门市人民政府管理辖区内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4A、3A级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辖区内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2A(含2A)以下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保障性住房及物业服务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在榕省属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辖区内除省定价以外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省级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辖区内本级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11重要专业服务司法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包括部分司法鉴定、律师服务、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具体定价范围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代理综合服务收费省价格主管部门包括APEC商务旅行卡代办、因私出国签证综合服务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包括辖区内林业中介服务、道路(除高速公路外)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包括辖区内牲畜定点屠宰加工服务收费标准重要专业服务垄断性交易市场交易服务收费省价格主管部门包括建设工程、节能环保类权益、矿业权、省级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包括辖区内政府投资建设或控股的粮食、农副产品等专业批发市场和省级以外的国有产权交易机构服务收费标准智能卡补卡工本费收费省价格主管部门包括高速公路不停车电子标签、加油IC卡、闽通卡、数字电视机顶盒IC卡等全省范围内使用具有垄断性质的智能卡补卡工本费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包括辖区内公交、地铁IC卡等辖区内使用具有垄断性质的智能卡补卡工本费收费标准公用事业经营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省价格主管部门包括城市新建住宅(不含别墅和自建房)供电、有线或光缆电视工程建设收费标准;部分供用电服务收费标准11重要专业服务公用事业经营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包括辖区内城市新建住宅(不含别墅和自建房)供水、供气工程建设收费标准说明:一、列入本目录定价项目的定价形式包括制定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制定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节约用水工作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17〕111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节约用水工作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17〕111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节约用水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节约用水工作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17〕1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福建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经市政府研究,现就加强全市节约用水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核心,坚持节水优先方针和统筹规划、合理配置、高效利用、综合管理的原则,采取经济、技术、行政等综合措施,降低水资源消耗和损失,制止用水浪费,优化用水结构,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合理高效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

(二)工作目标。

按照福建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指标要求,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36.7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比2015年下降34%;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42立方米以下;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70%以上;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降至12%以内;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8以上。

二、主要任务(三)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1.严格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管理。

[市水利局、市经信委、市环保局牵头,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农业局等参与,各相关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2.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和执行取水许可制度,切实发挥水资源论证在区域规划、产业布局、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前置作用。

[市水利局、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国土局等参与,各相关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3.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限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和高耗水服务业发展,遏制农业粗放用水,建设节水型社会。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公布福州市市县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告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公布福州市市县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告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公布福州市市县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州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7.12.26
•【字号】
•【施行日期】2017.12.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
正文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公布福州市市县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
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告
为了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闽政[2017]24号)精神,根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福建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闽价服[2017]320号),现将《福州市市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和《福州市县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予以公布。

原公布的市级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清单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国家和省政策有变化的,依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

附件:1.福州市市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2.福州市县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福州市物价局
2017年12月26日
附件1
福州市市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注:我市市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请单项目共计10类15项,其中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12项
附件2
福州市县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注:各县(市)的具体项目内容由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公布。

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2021修正)

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2021修正)

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52号【发布部门】福建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4.06【实施日期】2021.04.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2017年7月2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1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供水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第三章供水设施规划与建设第四章供水经营与用水管理第五章供水设施维护与管理第六章用户权益保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城乡供水统筹发展,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以及其他用水需求,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用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供水活动和使用城乡供水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供水,包括城镇供水和农村集中供水。

第三条城乡供水是与民生紧密相关的公用事业,是政府应当提供和保障的公共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城乡供水安全保障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发展城乡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推动实施区域集中供水,加强水源保护、城乡供水设施和检测能力建设。

第四条城乡供水应当遵循安全卫生、节约用水、统筹兼顾的原则,优先保障生活用水,推进区域联网和城乡统筹供水。

城镇供水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供水水质,推进供水设施更新改造,提升保障能力。

鼓励有条件的城镇向周边农村延伸供水管网,推动农村与城镇同水源、同管网、同水质。

农村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发展原则,以集中供水为主,分散供水为补充,完善农村供水体系。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公用)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供水管理工作。

福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福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福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发布部门】福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07.28【实施日期】2000.07.2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福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1999年8月25日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2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正常供、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第三条城市供水实行合理开发利用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安排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的科学技术研究和管理,对节约用水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第四条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各县(市)、马尾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规划、水利、环保、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供水工程建设第五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实行业主负责制。

新建、改建、扩建供水工程必须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建设。

第七条从事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施工及监理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遵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进户总水表以外的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含进户总水表),由供水企业负责建设、管理和维护。

进户总水表以内的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由用户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九条公共消防栓的设置必须符合城市消防专业规划和有关的技术规范。

与道路建设配套的公共消防栓由供水企业统一建设,费用由公共消防栓建设专项资金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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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福州市马尾区自来水价格收费标准的实
施细则
根据《调整马尾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和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的通知》(榕开发改综[]号)文件精神,为建立合理的水价调控机制,贯彻实施本次水价调整“补偿成本、合理盈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城区各类别自来水终端基础水价
调整后的马尾区各类别自来水终端基础水价按下表执行:
二、城区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
三、居民一户多人口用水量调整
(一)对确因家庭人口众多(五口人及以上)的居民生活用水用户,经向我司申请、核实确认后,按照下表执行用水量调整:
(二)马尾城区内的居民用户,五口人及五口人以上家庭可申请一户多人口月用水量调整,人口数以户口簿或居住证为准,每户每增加一人,每月增加用水基数吨,每户最高月增加水量不超过吨。

同一户口簿仅可申请一套房产的一户多人口月用水量调整,不得重复申请。

年月日以前办理调整手续的,用水量基数自月起开始调整,年月日以后办理调整手续的,用水量基数自变更次月开始调整。

(三)申请一户多人口月用水量调整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居民一户多人口月用水量调整申报表(应填写完整)。

、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及复印件(含索引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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