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物价局关于福州市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费标准等相关事项的通知(榕价房[2008]23号)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火车南站配建停车场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榕发改价格〔2021〕53号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火车南站配建停车场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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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火车南站配建停车场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榕发改价格〔2021〕53号
福州市统建办公室:
你办《关于申请重新核定火车南站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函》(榕统业务[2021]10号)悉。
考虑到火车南站停车场目前的运营情况,我委经研究决定对火车南站停车场所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具体标准调整为:
1.小型车:第1小时(停车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每车收费5元不变,超过一小时后,每30分钟(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计)按每车1.5元加收,24小时内最高收费60元;超过24小时的按上述标准重新计费。
2.中型车和大型车分别按小型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2倍和3倍收取。
3.车辆大小规格分类:
小型车:乘坐人数小于等于9人客车或总质量小于4500kg货车;
中型车:乘坐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客车或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且小于12000kg货车;
大型车:乘坐人数大于等于20人客车或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货车。
4.对于使用专用候客车道的出租车辆不收费。
你办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收费标准的公示和收费政策的解释工作。
上述标准自2021年7月20日起执行。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7月12日
——结束——。
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的通知

长沙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长价服〔2011〕162号各县(市)、区物价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行为,保护停车场经营者和车辆停放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将加强和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道路停车泊位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具体标准见附表一)(二)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在规定的最高限价范围内确定。
(具体标准见附表二、三、四、五)1、住宅小区、商住楼的配套停车场;2、机场、车站(含火车站、汽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码头和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3、机关事业单位及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的内设停车场;4、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停车场和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以及交通事故、故障、违法车辆指定停车场;5.开放式社区及背街小巷停车场(位)。
(三)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依法缴纳税费、获取合理利润的原则自主确定,并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1、商业场所:包括商场、宾馆(招待所)、酒店(饭店、餐饮、酒楼、娱乐休闲场所、写字楼、货运物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等配套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2、商业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含机械式立体停车场);3、向社会开放的企业单位(不含公用企业)内设停车场。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计费方式,根据停车条件和需要,经物价部门批准后,可以采取计次、计时、包月、包年的计费方式,实行计时收费的应具备电子计时设置或建立人工计时的操作程序。
每个停车场只能实行一种计费方式。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一)住宅小区停车场(包括室内和露天停车场)、住宅小区与其他场所共用的停车场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与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在不高于政府指导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福州停车场收费标准

福州停车场收费标准
福州市停车场收费标准是根据市区停车管理局的相关规定制定的,主要根据停车场的位置、停车时间长短和车辆类型来确定收费标准。
以下是福州市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具体内容:
一、停车场位置。
1. 市中心区域,市中心区域的停车场收费标准相对较高,主要是因为市中心区域停车位紧张,需求量大,所以收费标准会相对较高。
2. 市郊区域,市郊区域的停车场收费标准相对较低,因为市郊区域停车位相对较多,需求量较小,所以收费标准会相对较低。
二、停车时间长短。
1. 小时计费,大部分停车场都是按照小时计费的,通常为每小时5元至10元不等,具体收费标准会根据停车场所在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2. 日计费,部分停车场也会提供全天停车的服务,日计费一般在50元至100元不等,具体收费标准也会根据停车场所在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三、车辆类型。
1. 小型车,小型车的停车费用相对较低,一般为标准收费的80%至90%。
2. 大型车,大型车的停车费用相对较高,一般为标准收费的110%至120%。
以上是福州市停车场收费标准的主要内容,具体收费标准还会根据停车场的管理政策和市场需求做出调整。
希望市民在选择停车场时,能够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停车场,合理规划停车时间,避免因停车费用过高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同时,也希望停车场管理部门能够合理制定收费标准,提高停车场的管理水平,为市民提供更加便利和高效的停车服务。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市区机动车道路停车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2005]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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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市区机动车道路停车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市区机动车道路停车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2005〕15号2005年8月29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福州市市区机动车道路停车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4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布施行。
福州市市区机动车道路停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福州市市区交通管理,合理利用城市道路资源,规范机动车在道路停放行为,保障城市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福州市城市停车场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道路停车,是指机动车(不含二轮摩托车,下同)在市区道路上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行为,城市道路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路肩边坡、公共广场、桥头桥下空地、沟沥河渠盖板及道路建设用地。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和机动车停放管理。
第三条福州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建设、规划、城市管理执法、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划制定市区道路停车泊位设置规划,确定道路停车泊位的数量和具体位置,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五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设置道路停车泊位,按照国家标准完善停车标志、标线等设施。
第六条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不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二)该路段配建停车泊位不足、公共停车泊位不足、停车需求较大;(三)距设置点300米范围内没有道路停车泊位、宽度大于6米的人行道可以进行改造,设置道路停车泊位,且设置后人行道宽度不小于4米;(四)不影响其它市政设施及各种地下构筑物的正常使用。
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4.18•【字号】榕价房[2007]3号•【施行日期】200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榕价房[2007]3号)各县(市)区物价局、房管局(建设局),各有关物业企业:根据省人大《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市人大《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及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价房[2007]31号)精神,现将《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二○○七年四月十八日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一、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增加物业服务行为的透明度,保障物业企业和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福州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定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企业对物业服务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收费行为。
三、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企业;鼓励物业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四、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服务内容、质量相符的原则。
五、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2021年福州物业停车管理

A man is afraid of his parents being filial and his wife is true love.(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福州物业停车管理福州物业管理服务费包括综合管理服务费、停车管理费、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电周转金等四项。
综合管理服务费、停车管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电周转金实行政府指导价。
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项目主要包括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生活工作密切相关的服务,如卫生保洁、安全保卫、消防监督、设施设备的养护、交通秩序的管理、绿化的管理维护等。
代收代缴项目主要包括: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实际收费和支出;代收代缴水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物业管理小区代收代缴电费;公共水电费分摊(不含无电梯住宅)。
小区、楼宇的消防和对讲系统,公共场所照明、清洗和绿化,电梯、中央空调、水泵等机电设备运行所发生的电费和其他公共用电、用水的费用开支。
由于多层住宅(无电梯)的综合管理服务费中已包含公共水电费;物业管理单位不允许再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收取公共水电费;多层带电梯住宅、高层商住楼(住宅楼)、别墅区、写字楼和工业区的综合管理服务费中不含公共水电费,物业管理单位应每月向所有业主(住户)公布上月使用公共水电费的度数、单价和总额及分摊办法。
公共水电费可由物业管理单位会同业主管委会确定具体分摊办法,未成立业主管委会的公共水电费分摊按以下规定进行:对公共场所照明、消防和对讲系统、卫生保洁和绿化等用水、用电费用,按户或按房屋建筑面积合理分摊。
电梯、中央空调电费由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按房屋的建筑面积合理分摊。
水泵用电按用水量为系数合理分摊。
变压器损耗按业主用电量为系数合理分摊。
备用电源(发电机)耗油量按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用电量为系数合理分摊。
福州市区物业管理小区停车管理费标准停车场类型车辆类型停放时间收费标准一、地下车库汽车临时停放每车辆次5元过夜停放每车辆次10元按月停放每月每辆70元G摩托车按月停放每月每辆30元二、院内车场汽车临时停放每辆次3元过夜停放每辆次5元按月停放每月每辆60元三、私家车库汽车按月停放每月每辆20元四、摩托车停放场摩托车临时停放每辆次0.5元过夜停放每辆次1元按月停放每月每辆20元五、自行车停放场自行车临时停放每辆次0.2元过夜停放每辆次0.5元按月停放每月每辆6元备注过夜停放为:当日20:00—次日8:00福州市区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标准表(无电梯住宅)收费等级具备条件收费标准(元/平方米建设面积、月);一级1、物业管理处24小时值班,保安人员24小时巡逻;0.60—0.800.60—0.802、小区内绿地覆盖率达35%以上;3、各类管理服务人员人均管理服务面积1600平方米左右;4、小区全面积保持洁净,园林绿化良好,工作人员服务意识强,敬业精神强,业务素质高;5、达到市考评分90分以上。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核定旗山国家森林公园双峰景区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榕价服字[2002]59号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核定旗山国家森林公园双峰景区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榕价服字[2002]59号](https://img.taocdn.com/s3/m/6e0606b2d0f34693daef5ef7ba0d4a7303766c51.png)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核定旗山国家森林公园双峰景区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
正文:
----------------------------------------------------------------------------------------------------------------------------------------------------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核定旗山国家森林公园
双峰景区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
(榕价服字[2002]59号2002年10月18日)
市林业局:
你局“关于要求核定旗山国家森林公园双峰景区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报告”悉。
根据市物委榕价公字[2001]20号文件精神,现核定旗山国家森林公园双峰景区停车场收费标准如下:
一、小车(12座及12座以下)每辆次4元
;
二、大车(12座以上)每辆次6元
;
三、摩托车每辆次1元。
以上核定的标准自2002年11月1日起执行,你局应在醒目位置设明码标价牌,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监督。
——结束——。
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武价服2008117号

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武价服2008117号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武价服[2008]117号各区物价局: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为,维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加强和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的城市道路和城市公⽤地临时占道停车场、机场、客运码头、车站、旅游景区(点)、⽂化宫以及交通肇事、违章、事故等原因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拖拽⾄指定停车场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政府定价。
(⼆)体育馆、图书馆、会展中⼼、实⾏物业管理住宅⼩区、静态道路(咪表泊位)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政府指导价。
(三)除上述两种定价形式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停放服务均实⾏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经营者⾃⾏确定。
⼆、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分级管理。
市物价局负责制定、调整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场等级收费标准,负责城区机动车道路停车收费标准的审批;区物价局负责本辖区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场等级审定和收费管理。
三、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根据武汉市机动车停车场等级收费标准,向所在区物价局申请等级评定,并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后,⽅可进⾏收费。
四、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级停车场实⾏全天计时收费,但累计收费不得突破最⾼限额;⼆、三、四级停车场⽩天⼀⼩时内实⾏计时收费,⼀⼩时后和夜间实⾏计次收费,但不得预收停车费(具体标准详见附表)。
(⼀)⼀、⼆级停车场必须安装电⼦计时系统,⽩天车辆进场计时,出场结算收费;三、四级停车场可采取⼈⼯计时,实⾏车辆进场发卡计时,出场结算收费。
停车场(不含城区机动车道路停放)对车辆临时进⼊停车场不超过15分钟(含15分钟)的,免收停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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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物价局关于福州市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费标准等相关
事项的通知(榕价房[2008]23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各相关物业企业: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闽价房[2008]159号)精神,结合福州市实际将具体贯彻意见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的车辆停放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为车辆(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有序停放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二、福州市区范围内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服务费由市物价局制定,各县(市)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费由县(市)物价局核定,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三、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区域,其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应严格按照以下规定的标准执行。
具体停车服务费标准(不含场地使用费及充电费)如下:
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区域,其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可以由业主大会决定,也可以参照上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物业小区主要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必须依法办理停车经营业务有关审批手续,取得经营资格后,其车辆停放服务费按下列规定执行: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性质的建筑物,经有权部门批准有配套专用停车场所的,其停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对行政事业单位以及供电、供气、供水、交通、银行等单位经有权部门批准配套专用停车场所的,其车辆停放服务费按社会公共停车收费标准执行,即小车停放:8:00-20:00(含)每辆次5元, 20:00-次日8:00(含)每辆次10元。
占用两个车位的,按上述收费标准两倍收取。
上述没有配套专用停车场所的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均按上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
1、治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邮递、执法等特种车辆在执行公务时;
2、业主搬家车辆;
3、临时送货车辆。
五、实施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物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车辆停放服务及收费的内部管理制度,做好车辆进出管理(有发放车辆出入证的物业管理区域,其出入证制作费用应在车辆停放服务费中列支,不得另向业主及车辆停放人收取)、停车场所保洁、照明、巡视(或监视)等服务,并对停车场所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等工作。
六、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应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
七、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
物业企业应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公布服务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计价方式、免费对象和时限、价格投诉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业主、业主大会和相关部门监督。
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规予以查处。
八、本通知自2008年 9 月15日起试行至2010年 9 月14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