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商贸服务业局关于调整生猪定点屠宰加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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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牲畜定点屠宰场(点)清理和换证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牲畜定点屠宰场(点)清理和换证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牲畜定点屠宰场(点)清理和换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1.12•【字号】闽经贸市场[2009]13号•【施行日期】2009.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牲畜定点屠宰场(点)清理和换证工作的通知(闽经贸市场〔2009〕13号)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统一编码、制作和换发工作的通知》(商秩字〔2008〕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福建省牲畜定点屠宰场点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8〕21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全省牲畜定点屠宰场清理和换发牌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做好现有屠宰场的清理检查工作按照《福建省牲畜定点屠宰场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省设置管理办法》)规定,全省牲畜定点屠宰场设置分为牲畜定点屠宰场和小型牲畜屠宰点。

各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要按照省《设置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对辖区内现有的牲畜定点屠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逐一核查。

牲畜定点屠宰场和小型牲畜屠宰点的设置条件必须符合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有关生猪屠宰场应具备的条件和《省设置管理办法》第十一、十二条的具体规定。

原则上县(市)城区屠宰场全部作为牲畜定点屠宰场并达到部颁标准一星级以上,目前达不到的要加快改造建设步伐,在今年底前达到星级标准。

鲜肉需求量大的乡镇或工矿区的屠宰场可改造达到部颁一星级标准,其它乡镇屠宰场一律作为小型牲畜屠宰点,按照《省设置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管理。

小型牲畜屠宰点应建立相应的肉品质量安全相关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小型牲畜屠宰进点验收制度、小型牲畜屠宰点肉品品质检验追溯制度、小型牲畜屠宰点台帐管理制度、小型牲畜屠宰点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详见附件5-8),申请设立小型牲畜屠宰点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是屠宰点生产用水应符合国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有供水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的决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的决定

【发布单位】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3-05-28【生效日期】2003-05-2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的决定(2003年5月28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交的《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牲畜屠宰管理,保证牲畜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牲畜屠宰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 增加二款作为第二条第二、三款:“本条例所称牲畜,是指猪、牛、羊。

本条例所称牲畜产品,是指牲畜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

”三、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第三条第一、二款:“本省实行定点屠宰制度。

定点屠宰是指上市牲畜的屠宰,必须在依照法定条件设立的定点屠宰厂(场)进行。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牲畜;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第三款修改为第三条第三款:“地处偏僻、居住分散、交通不便、屠宰量较小、暂不具备定点屠宰条件的农村,可以实行农村屠工管理制度。

”四、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第五条第一款:“省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牲畜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牲畜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牲畜屠宰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具体承担执法任务;也可以采取综合执法或者执法联动方式对牲畜屠宰进行监督管理。

”删除第四条第二款。

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第五条第二款:“工商、食品卫生、畜牧兽医、税务、环保、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好牲畜屠宰管理工作,并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牲畜屠宰活动进行巡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牲畜定点屠宰场建设达标认定验收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牲畜定点屠宰场建设达标认定验收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牲畜定点屠宰场建设达标认定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2.09•【字号】闽经贸市场[2008]869号•【施行日期】2008.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牲畜定点屠宰场建设达标认定验收工作的通知(闽经贸市场〔2008〕869号)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财政厅等九部门关于福建省牲畜定点屠宰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8]70号)要求,现就做好全省牲畜定点屠宰场建设达标认定验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程序(一)申请资质等级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商务部《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SB/T10396-2005)规定和《福建省牲畜定点屠宰场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对照本企业的基本资质、环境和建设、设施和设备、屠宰加工、屠宰检验、卫生控制、运输条件和产品质量等方面的建设情况进行认真自我审查和评价,填报有关申报材料,并向县(市、区)经贸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市、区)经贸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检查,符合规定的报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

(三)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县(市、区)报送的屠宰场资质等级认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报告报送我委。

(四)申报一、二、三星级资质等级认定的由我委组织,申报四星级以上资质等级认定的由我委负责审查后上报商务部认定。

二、验收材料申报资质等级认定的屠宰场必须填报《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申请表》(见附件),同时根据申报的等级不同提交以下相关材料:1、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复印件;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卫生许可证复印件;4、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5、环保达标证书复印件;6、企业布局平面图;7、化验室检测制度和最近一次肉品质量抽检报告;8、生猪屠宰加工工艺流程图;9、屠宰加工设备、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及无害化处理设施清单;10、肉品卫生管理制度;11、经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HACCP认证证书复印件;12、HACCP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调整生猪定点屠宰加工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调整生猪定点屠宰加工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调整生猪定点屠宰加工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公布日期】2020.09.17
•【字号】榕发改价格﹝2020﹞73号
•【施行日期】2020.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畜牧业
正文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调整生猪定点屠宰加工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榕发改价格﹝2020﹞73号
福州和盛食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高生猪屠宰加工服务费的建议》悉,鉴于近年来人工、水电和燃料等成本因素价格上涨,生猪定点屠宰加工企业成本增加。

根据《福建省定价目录》(闽政[2017]56号),结合我市生猪定点屠宰加工实际情况,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将福州市生猪定点屠宰加工服务费标准调整为:机械化代宰加工服务费58元/头。

本通知自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

有效期5年。

期间,若国家及省有新的政
策,按新规定执行。

你公司应做好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9月17日。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公布福州市市、县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公布福州市市、县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公布福州市市、县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
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告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福州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5.08.26
【实施日期】2015.08.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公布福州市市、县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告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4]123号)精神,根据省政府《福建省定价目录》(闽政办[2015]31号)、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福建省省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闽价服〔2015〕241号)规定,现将福州市市、县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通告如下:
一、福州市市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共计16项,详见附件1;县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共计4项,详见附件2。

二、市、县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收费政策有变动,我局将在“中国福州”门户网站(http:///)、福州市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上适时更新。

特此通告
附件:1、福州市市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2、福州市县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福州市物价局
2015年8月26日
附件1
福州市市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29•【字号】闽发改商价〔2019〕460号•【施行日期】2019.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19〕460号各设区市发改委、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局、农村发展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国家发展改革委2015年第24号公告)精神和非洲猪瘟疫情防控有关要求,结合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和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重新修订的《福建省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商务厅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7月29日福建省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切实把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摆在更加突出重要的位置,下大力气稳定生猪生产,充分做好各项市场调控准备,健全生猪市场调控机制,缓解生猪生产和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国家发展改革委2015年第24号公告)精神和非洲猪瘟疫情防控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基本原则(一)市场形成、政府调控。

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形成价格作用。

同时,更好发挥政府调控作用,合理引导市场预期,调节市场供求,促进生产稳定,保障市场供给。

(二)统筹协调、分级负责。

按照省委和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健全地方分级负责的市场调控管理体系。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榕政办[2011]86号【发布部门】福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4.06【实施日期】2011.04.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榕政办〔2011〕8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福州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福州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46号)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榕委〔2010〕28号),设立福州市物价局,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副处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全市价格地方性法规、规章;依法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

(二)拟订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并负责组织实施;监测、预警、调控市场价格,分析价格形势;负责协调部门之间、行业之间、区域之间的价格争议和价格衔接;引导和规范经营者的自主定价行为;指导行业组织的价格活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共同管理和监督使用;参与政府储备商品的价格管理。

(三)按照全省定价目录、全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目录和全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实施价格管理、听证和监审;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核定、管理和监督;组织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制度。

(四)依法查处商品价格、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中的价格违法行。

福建省牲畜定点屠宰场点设置管理办法闽政办

福建省牲畜定点屠宰场点设置管理办法闽政办

【发布单位】福建省【发布文号】闽政办〔2008〕217 号【发布日期】2008-12-21【生效日期】2008-12-2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福建省福建省牲畜定点屠宰场点设置管理办法(闽政办〔2008〕217 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经贸委修订的《福建省牲畜定点屠宰场点设置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福建省牲畜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3〕100号)停止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福建省牲畜定点屠宰场点设置管理办法省经贸委(二○○八年十二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规范牲畜定点屠宰场点的设置布局,加强牲畜定点屠宰工作,推进牲畜屠宰加工行业的健康发展,保证肉类食品的质量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牲畜定点屠宰场,是指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设立的猪、牛、羊定点屠宰场和猪、牛、羊肉类生产加工企业的有关屠宰部分(以下简称屠宰场)。

本办法所称小型牲畜屠宰点是指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在边远乡村设立的、较为简易的猪、牛、羊屠宰场所(以下简称屠宰点)。

牲畜定点屠宰场和小型牲畜屠宰点合称牲畜定点屠宰场点(以下简称屠宰场点)。

第二章设置规划第三条第三条屠宰场点的设置,必须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市、县城乡总体规划,遵循“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科学合理布局,实现社会资源和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避免重复建设造成浪费。

第四条第四条屠宰场的设置数量,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控制:(一)日均牲畜消费量1200头以上的较大城市市区可设屠宰场1~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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