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规定.doc
(完整)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办法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满足公司持续发展对专业技术人员综合能力的要求,同时为专业技术人员在公司的职业提升提供明确的晋升通道,进而形成动态的、竞争性的以业绩评价、能力评估为基础的价值分配体系,提高公司内部职位晋升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充分激发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坚持“公平、公开、客观”的原则,评定标准以专业技能为主,知识与综合能力为辅;严格依据价值创造的结果(业绩)和价值创造过程中的表现,实现专业技术人员的薪酬待遇、职称升降与业绩评估的紧密结合。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的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定。
第二章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定第四条评定范围:研发中心、技术部、生产部、质量部及其它部门中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员。
级别由低到高分为:助理、技术员、见习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初级工程师、中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深工程师、首席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十一个级别。
第五条具体评定条件及要求(参见附表一):第六条入职职称评定1.对新参加工作的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在公司本专业或接近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一年,经考核符合任职条件的,直接确定为相应的技术职称任职资格。
具体规定如下:a)。
大专毕业工作满一年的,可确定为技术员级任职资格,从事本专业技术员级技术职称满一年后,可确定为见习工程师级任职资格。
b)。
大学本科毕业工作满一年的,可确定为见习工程师级任职资格.c)。
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工作满一年的,可确定为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
d).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工作满半年的,可确定为初级师级任职资格.e)。
全脱产、半脱产或不脱产的在职人员参加自学考试或成人教育(如电大、函大、职大、夜大等),取得了国家承认的大中专毕业学历的,比同届的全日制正规大中专毕业生相应推迟一年认定相应的技术职称。
f).未满一年者,均为相应职称的“预备级(享受待遇但非正式职称)”。
重庆市工程技术交通运输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附件1:重庆市工程技术交通运输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第一条适用范围本条件适用于从事交通基础设施、交通运输、交通运载工具的生产、科研和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申报基本要求㈠政治思想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者。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按相关规定执行:1.近3年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1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2年申报。
2.受到党纪、政纪“警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2年申报;受到“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3年申报。
3.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在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者(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以及职称考试违纪受到查处),3年内不得申报。
㈡学历资历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博士学位,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1年。
2.获得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满4年。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工程师资格满5年。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工程师资格满6年。
㈢外语条件能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一门外文资料,按规定参加全国或全市职称外语相应级别考试,并取得有效成绩。
㈣计算机条件能熟练地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运用计算机完成本专业及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按规定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相应科目(模块)考试或全市职称计算机相应级别考试,并取得有效成绩。
㈤继续教育条件按照《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有关规定,任现职期间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应不少于90学时。
第三条破格申报要求为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并取得工程师资格2年以上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评审交通运输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㈠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奖项的主要完成者(以奖励证书或表彰文件为准,下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渝人社发〔2020〕129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重庆市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市人力社保局2020年第12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12月31日重庆市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按照职业技能鉴定(以下简称鉴定)相关规定,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有关要求,对劳动者从事具体职业活动的工作能力提供客观、公平、科学、规范评价的执行机构。
第三条重庆市行政区域内鉴定机构的备案、管理、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负责鉴定机构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职鉴中心)受市人力社保局委托,负责鉴定机构的备案、评估、督导、检查等工作;负责鉴定机构的业务指导;负责管理人员、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专家队伍建设;负责建设全市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平台,运用“互联网+监管”手段加强质量监管;负责建立鉴定机构数据库,向社会公布鉴定机构信息。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0年全市技工院校教师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0年全市技工院校教师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23•【字号】渝人社办〔2020〕299号•【施行日期】2020.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0年全市技工院校教师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有关主管部门,各技工院校,各职业培训机构:按照《重庆市2020年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方案》(渝职改办〔2020〕178号)要求,现就做好2020年全市技工院校教师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我市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在职在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和教研人员(以下统称技工院校教师),且达到《重庆市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渝人社发〔2019〕89号)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有关安排技工院校教师高级职称申报材料受理时间为10月26日-11月6日,原则上于11月底前完成评审工作。
按照《重庆市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规定,市技工院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后简称“市高评委”)由市人力社保局职业能力建设处负责组建。
从今年起,4个片区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后简称“中评委”)负责全市技工院校教师中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评审范围及联系方式见附件11),受理时间为10月28日-11月13日。
三、申报程序按照《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规定》《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规定》(渝人社发〔2015〕131号),组织开展申报评审工作。
(一)本人申报1.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重庆市交通局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交通运输专业和船舶专业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局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交通运输专业和船舶专业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局•【公布日期】2023.10.08•【字号】•【施行日期】2023.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交通局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交通运输专业和船舶专业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高新区城市建设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交通局,局属各单位,有关单位、有关企业:根据市人社局《重庆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渝人社发〔2021〕25号)和《重庆市2023 年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方案》(渝职改办〔2023〕212 号)等文件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交通运输专业和船舶专业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要求(一)申报人员1.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在职从事交通运输或船舶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级别职称申报条件的人员。
2.从事交通运输或船舶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级别职称申报条件的自由职业者、转业择业军队干部。
自主择业的军队干部按规定在军队评定或任命取得的有效职称在我市继续使用有效,不需办理确认手续,可直接申报高一级职称。
3.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申报。
4.按照《重庆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我市机关机构改革中分流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职改〔1998〕50 号)有关规定,机关到企事业单位工作后未取得过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业绩成果符合交通运输专业或船舶专业正常申报业绩条件的,可直接申报相应级别职称。
不属于特殊人才受理范围的,可通过本次正常通道逐级申报。
5.根据《关于组织开展支持现代制造业集群发展职称申报评审专项工作的通知》(渝职改办〔2023〕211 号)要求,多评辅系列职称且同时符合主系列职称晋升条件的人员,年内仍可通过正常渠道申报晋升主系列职称。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全市工程技术数字技术专业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全市工程技术数字技术专业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10.30•【字号】渝人社〔2023〕428号•【施行日期】2023.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全市工程技术数字技术专业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渝人社〔2023〕42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党群工作部,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市级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市职改办《关于印发〈重庆市2023年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方案〉的通知》(渝职改办〔2023〕212号)精神,现就组织开展重庆市工程技术数字技术专业职称申报评审及首批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数字技术相关领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公务员(含参公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从审批机关审批的退休时间起计算),以及处于职称申报评审影响期内的人员,不得申报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二、申报条件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工程技术数字技术专业相应职称的申报条件。
(一)正常申报按以下条件执行。
按照《重庆市工程技术数字技术专业职称申报条件》(渝人社发〔2022〕57号,https:///zwgk_182/zfxxgkml/zcwj_145360/jfxzgfxwj/202212/t 20221221_11406580.html)执行。
已取得其他专业职称的,可按市职改办相关规定申报转评或多评同级数字技术专业职称。
工程技术系列职称可作为申报数字技术专业职称的前职称依据。
(二)首批认定按以下条件执行。
1.正高级工程师。
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领域工作满7年;或具备硕士学位,从事本领域工作满12年;或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事本领域工作满15年。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19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1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有关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各职业院校,各大中型企业,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1月17日重庆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职业技能竞赛的统筹规划和组织管理,规范有序开展全市职业技能竞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竞赛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根据经济建设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结合企业生产和服务工作实际,有组织开展的职业技能竞技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的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
第四条鼓励开展职业技能竞赛,通过职业技能竞赛在职业教育培训中的引领示范作用,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提升技能人才培养标准,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第五条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应紧贴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职业技能竞赛规则要逐步与世界技能大赛要求相衔接,借鉴世界技能大赛先进理念和经验做法,改进组织模式,科学规范开展,形成职业技能竞赛和世界技能大赛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新格局。
第七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职业技能竞赛的统筹管理、政策制定、监督检查、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竞赛类别第八条全市职业技能竞赛分为市级竞赛、区县级竞赛和企业岗位练兵三个类别。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卫生技术副高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卫生技术副高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07•【字号】渝人社发〔2020〕77号•【施行日期】2020.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卫生技术副高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社发局,重庆高新区党群工作部、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卫生计生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为贯彻落实《重庆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我市下放高中级职称评审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105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放管服”,充分发挥用人单位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现就开展我市卫生技术副高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的范围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重庆市人民医院、重庆市中医院、重庆市肿瘤医院的医护人员(含在编、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申报评审卫生技术副高级职称。
二、试点的内容试点单位在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和市卫生健康委职改办监督指导下,经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核准组建卫生技术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参照全市卫生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条件,完善本单位职称申报条件及评审办法,按规定开展卫生技术医、药、护、技等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不含“绿色通道”卫生技术副高级职称评审)。
试点单位不具备评审条件的专业可自主委托其他具备条件的单位评审。
三、试点的实施(一)建立健全职称评审工作机构组建职称工作领导小组。
由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术委员会成员代表组成,统筹协调单位职称申报评审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噪声控制措施采取低噪声工艺及设备、合理平面布置、隔声、消声、吸声等综合技术措施,控制噪声危害。
(1)工艺设计与设备选择为消除、减少噪声源,应注意:a、减少冲击性工艺和高压气体排空的工艺尽可能以焊代铆、以液压代冲压、以液动代气动,物料运输中避免大落差翻落和直接撞击;b、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振动小、噪声低的设备,使用吸音材料降低撞击噪声;控制管道内的介质流速、管道截面不宜突变、选用低噪声阀门;强烈振动的设备、管道与基础、支架、建筑物及其它设备之间采用柔性连接或支撑等;c、采用操作机械化(包括进、出料机械化)和运行自动化的设备工艺,实现远距离的监视操作。
(2)噪声源的平面布置a、主要强噪声源应相对集中(厂区、车间内),宜低位布置、充分利用地形隔挡噪声;b、主要噪声源(包括
交通干线)周围宜布置对噪声较不敏感的辅助车间、仓库、料场、堆场、绿化带及高大建、构筑物;用以隔挡对噪声敏感区、低噪声区的影响;c、必要时,与噪声敏感区、低噪声区之间需保持防护间距、设置隔声屏障。
(3)隔声、消声、吸声和隔振降噪采取上述措施后噪声级仍达不到要求,则应采用隔声、消声、吸声、隔振等综合控制技术措施。
尽可能使工作场所的噪声危害指数达到LD80-95《噪声作业分级》规定的0级,且各类地点噪声A声级不得超过GBJ87-85《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规定的噪声限制值(55~90dB)a、隔声采用带阻尼层、吸声层的隔声罩对噪声源设置进行隔声处理,随结构形式不同其A声级降噪量(dB)可大到15~40;不宜对噪声源作隔声处理,且允许操作人员不经常停留在设备附后时,应设置操作、监视、休息用的隔声间(室);
强噪声源比较分散的大车间,可设置隔声屏障或带有生产工艺孔的隔墙,将车间分成几个不同强度的噪声区域。
b、消声对空气动力机械辐射的空气动力性噪声,应采用消声器进行消声处理;当噪声呈中高频宽带特性时,可选用阻尼性型消声器;当噪声呈明显低中频脉动特性时,可选用扩展室型消声器;当噪声呈低中频特性时,可选用共振性消声器;消声器的消声量一般不宜超过50 dB;c、吸声对原有吸声较少、混响声较强的车间厂房,应采取吸声降噪处理;根据所需的吸声降噪量,确定吸声材料、吸声体的类型、结构、数量和安装方式。
d、隔振降噪对产生较强振动和冲击,从而引起固体声传播及振动辐射噪声的机器设备,应采取隔振措施;根据所需的振动传动比(或隔振效率)确定隔振元件的荷载、型号、大小和数量。
常用的隔振元件(隔振热层和隔
振器)有橡胶、软木、玻璃纤维隔振垫和金属弹簧、空气弹簧、压缩型橡胶隔振器等。
e、个人防护采取噪声控制措施后工作场所的噪声级仍不能达到标准要求,则应采取个人防护措施和减少接触噪声时间。
对流动性、临时性噪声源和不宜采取噪声控制措施的工作场所,主要依靠个人防护用品(耳塞、
耳罩等)防护。
振动控制措施(1)工艺和设备从工艺和技术上消除或减少振动源是预防振动危害最根本的措施,如:选用动平衡性能好、振动小、噪声低的设备;在设备上设置动平衡装置,安装减振支架、减振手柄、减振垫层、阻尼层;减轻手持振动工具的重量等。
(2)基础调整基础重量、刚度、面积,使基础固有频率避开振源频率错开30%以上,防止发生共振。
基础隔振是将振动设备的基础与基础支撑之间用减振材料(橡胶、软木、泡沫乳胶、矿渣棉等)、减振器(金属弹簧、橡胶减振器和减振垫等)隔振,减少振源的振动输出;在振源设备周围地层中设置隔振沟、板桩墙等隔振层,切断振波向外传播的途径。
(3)个体防护穿戴防振手套、防振鞋等个人防护用品,降低振动危害程度。
(4)其他使用振动工具和工件作业,工具手柄或工件的四小时等能量频率计
权振动加速度超过5m/s2时,应按
GB10434-89《作业场所局部振动卫生标准》的规定,缩短日接振时间(如频率计权振动加速度为5.0~10.0m/s2时,日接振时间限
制为4.0~1.0h)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