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轻伤害案件处理方式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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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轻伤害案件处理方式的思考与建议

关于轻伤害案件处理方式的思考与建议
赔偿能力不足
由于部分当事人经济条件较差,导致其难以承担高额的赔偿 费用,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处理。
社会效果问题
社会舆论影响
轻伤害案件往往受到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考虑社会效果,处理好社会舆论与 法律公正之间的关系。
司法公信力受损
如果轻伤害案件的处理存在瑕疵或者不公,将导致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度降低,对司法公正性产生质疑。
案例一
张某与李某因琐事发生争执, 张某将李某打成轻伤。法院判 决张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 经济损失,并处以3个月拘役。
案例二
王某过失将邻居小孩撞伤,构 成轻伤。警方调解后,王某向 小孩家长道歉并承担医疗费用
,未受到刑事处罚。
案例三
赵某因琐事与同事发生冲突, 造成同事轻伤。检察院对赵某 提起公诉,要求判处拘役并赔
05
结论与展望
研究结论
轻伤害案件处理方式需要更加注重被害人的权益保护,确保公平公正。
现有的处理方式存在一些问题,如取证困难、鉴定标准不统一等,需要进一步完 善。
针对不同情况,应采取多元化的处理方式,如调解、和解等,以更好地解决问题 。
研究不足与展望
研究样本量较小,可能存在一 定的偏差。
对于某些细节问题,如鉴定标 准的具体差异等,需要进一步 深入研究。
关于轻伤害案件处理方式的 思考与建议
2023-10-29
目 录
• 轻伤害案件概述 • 轻伤害案件处理方式的问题分析 • 优化轻伤害案件处理方式的建议 • 实证分析与研究 • 结论与展望
01
轻伤害案件概述
轻伤害案件的定义
轻伤害案件是指对他人的人身健康造成轻微损害的案件。这种伤害可以是身体上 的,也可以是心理上的,但程度较轻,尚未达到重伤或致残的程度。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下处理轻伤害案件的思考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下处理轻伤害案件的思考

或者城乡结合 部 , 当事人的文化程度不高 , 不懂得保护 现场 , 不懂得保存证据 , 再加上报案不及时 , 很多知情人 多是 宗族 、 亲友、 邻里关系 , 多数情况下 当事人 双方 原来都是熟人 , 在 证
人 如 实 作 证 顾 虑 重 重 。 有 关 部 门接 到 报 案 , 对 的 往 往 是 : 面 现 场 已 被 破 坏 , 证 已被 灭 失 , 人 不 好 好 配 合 , 害 案 件 的 物 证 伤 取 证 工 作 需 消 耗 大 量 人 力 、 力 、 力 , 往 一 个 证 据 的 固定 物 财 往 需 要 侦 查 人 员 的 多 次 调 查 , 大 了 办 案 成 本 , 限 的 司 法 资 增 有 源被浪费 。

・r 刁 一 7 、 , 7 W 口 …

宽 严 相 济 刑 事 司 法 政 策 下 处理 轻 伤 害 案 件 的思 考
赵 军
( 内蒙古警 察职 业学 院 , 内蒙古 呼和 浩特 0 0 1 ) 10 0 [ 摘 要 ]针对处理轻伤害案件中取证难、 受理定性处理难、 公诉效果不理想等f题, * 处理轻伤害案件应注意罪与非罪 - I
定 效 应 ” 在具 体 司法 实 践 中 , 其 是 在 公 安 机 关 中 , 遍 存 , 尤 普 在 着 这 么 一种 错 误 认 识 : 即凡 是 故 意 伤 害 他 人 身 体 、 到 轻 达
确解释 : 刑事诉讼法 》 《 第一百七 十条第二项规定 由人 民法 院 直接受理的 ‘ 被害人有 证据证 明的轻微 刑事案件 , 指下列 是 被害人有证 据证 明的刑 事案 件 : 一 ) 意伤依法维护 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 。


处理轻伤 害案件 中存在 的 问题

浅析轻伤害案件处理对策_靳青青

浅析轻伤害案件处理对策_靳青青

2012年第11期(司法实务)/总第159期THECHINESE PROCURATORS一、轻伤害案件处理模式的重构(一)轻伤害案件应当由公安机关统一调查取证笔者认为轻伤害案件应当由公安机关统一调查取证。

理由有四:(1)公安机关负有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职责,其职能决定了无论是否构成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在接受110报警求助后均有职责及时、全面搜集、固定能够证明伤害发生经过的证据,公安机关不得推诿,否则,可能会涉嫌不作为而被提起行政诉讼;(2)由公安机关负责调查取证,符合效率原则的要求。

由于伤害案件具有现场性,言词证据较多等特点,证据容易发生变化而不能有效证明案件事实。

由公安机关在处理治安案件过程中直接固定证据,尽早将伤害事实确定,符合效率原则。

同时,也可以避免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再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而造成的司法资源浪费。

(3)公安机关作为国家机关,具有特殊的优势地位,往往能够有效的固定证据。

(4)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部委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受害人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调查。

该条规定说明公安机关有义务调查证据。

即使是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也可以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虽然对于哪些案件属于可由公安机关受理没有明确界定,但该条实际上是在强调公安机关在轻伤害案件中的职能和作用。

由公安机关统一调查取证符合我国现有规定,应当予以确认。

(二)受害人有诉讼程序选择权轻伤害案件虽然是轻微刑事案件,但不能全部由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处理。

还需要“有证据证明”这个前提条件。

对于何为有证据证明,笔者认可以参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标准,即能够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因为,无论是公安移送提起公诉还是自诉,都是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标准应当统一。

关于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建议

关于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建议

关于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建议一、案件受理与调查方面。

1. 快速受理。

警察叔叔们啊,轻伤害案件一报上来,就赶紧受理呗。

别让受害人在那干等,感觉自己被忽视了。

就像去饭店吃饭,客人都到了,总得赶紧安排个座位点菜吧。

受理的时候手续能简化就简化点,别搞那些特别复杂的表格,把受害人都搞晕了。

2. 全面调查。

调查的时候可不能只听一面之词。

不能受害人说啥就是啥,也不能嫌疑人一喊冤就觉得他肯定没错。

要把周围的证人都找来好好问问,像邻居啊、当时在场的路人啊。

这就好比破案是拼拼图,每一块小拼图(证人的说法)都很重要,少一块都拼不出完整的画面。

而且现在科技这么发达,有监控的地方一定要查看监控,那监控就像是一个不会说谎的证人,能把当时的情况原原本本展现出来。

3. 证据固定。

证据这东西,可得好好固定。

像伤口的照片,不能随便拍拍就完事儿了。

得拍得清清楚楚的,从不同角度拍,最好还能有个比例尺在旁边,这样才能准确知道伤口的大小。

还有医院的诊断证明,要确保是正规的、完整的。

这就像保存美食一样,要是保存不好,证据变质了(不完整或者不准确了),那后面处理案件就麻烦了。

二、案件处理与调解方面。

1. 区分情况处理。

对于那些确实是不小心造成的轻伤害,比如两个人打闹的时候没控制好力度,和那种故意找茬儿打人造成轻伤害的,得区分对待。

对于前者,可以考虑从轻处理,让他们认识到错误,赔礼道歉,给点小惩罚就行了。

但是对于后者,那可不能轻饶,必须让他知道故意伤人是不对的。

这就好比对待调皮捣蛋的孩子,无心犯错的可以教育教育,故意使坏的就得好好教训一下了。

2. 积极调解。

调解这个事儿得积极推进。

找个合适的地方,像社区的调解室就很不错,温馨一点,让双方都能心平气和地坐下来谈。

调解人员呢,得是那种很有耐心、很会说话的。

先让双方把心里的委屈和不满都倒出来,然后再讲道理。

可以给他们举些类似案件调解成功的例子,就像给他们看样板房一样,让他们知道按照这个模式来,大家都能满意。

XXXX年浅析轻伤害案件之处理可编辑

XXXX年浅析轻伤害案件之处理可编辑

XXXX年浅析轻伤害案件之处理(可编辑)浅析轻伤害案件之处理随着城镇化发展建设的进程城镇商业活动快速发展公安机关接受和处理由民间纠纷引起的轻伤害案件也日益增多但由于某些政策法规的新改变与本地实际情况有冲突轻伤案件处理困难致使此类案件大量积压在基层派出所给基层派出所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带来巨大困难成为目前困扰派出所工作的一大顽症。

一、轻伤害案件的处理途径我县城关商业发达娱乐场所多人口流动性大接处警量非常大。

在这些警情中因群众之间小事引起的纠纷占到多数其中造成伤害的也不乏其例。

通常情况下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情节轻微的伤害治安案件民警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注重教育和疏导化解矛盾使大部分双方当事人达成当场和解。

而一些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也不在少数根据目前法律法规有三种解决途径分别是公安机关调解、公诉和当事人向法院自诉。

(一)由公安机关组织调解。

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轻伤案件适用调解的公安机关优先采取调解。

因为本身此类案件一般情况下都是街坊邻里之间、顾客之间、学生之间因为一点点小矛盾引发纠纷双方互不相让矛盾激化引发轻伤害案件。

这些案件基本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公安机关的职责就是要认真调解化解这些人民内部矛盾。

.在民警的说服教育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对当事人来说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而且程序简单对民警来说是用了最简单的办法有效解决了人民内部矛盾。

但是现在的轻伤案件中大多数当事人都在经济赔偿方面不能达成一致造成调解失败。

受害人经鉴定确认构成轻伤后有的不愿意调解要求严办嫌疑人有的认为自己因为受伤而误工且在治疗过程中花费时间和金钱身心均造成伤害遂向违法嫌疑人及家属提出大额赔偿少则几千元多则数万元。

而违法嫌疑人有的认为自己主观过错不大或者认为案件起因双方均有过激行为案件过程中双方均有过错虽答应赔偿但无法接受受害人一方狮子大开口式的大额赔款而且有的违法嫌疑人因家庭经济确实困难无法承担全部或部分经济赔偿。

一方大额索赔一方拒不赔偿由此双方当事人在经济赔偿问题上互不退让公安机关的先前劝说也因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而失效。

浅谈对轻伤案件的处理

浅谈对轻伤案件的处理

浅谈对轻伤案件的处理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不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轻伤害案件是一种多发性的犯罪案件,在刑事案件中占有较高的比例,它不仅直接侵害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而且侵犯社会管理秩序,影响社会的稳定,但是轻伤害案件一般由民间纠纷引发,多数情况下大部分发生在邻里、亲属、同事之间,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轻伤害案件的法律规定不明确,处理不当容易引起严重后果,危及社会稳定,为妥善处置各类轻伤害案件,依法打击犯罪,确保公民利益不受侵犯,笔者就办案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谈一些粗浅的体会,以期抛砖引玉。

一、目前轻伤害案件办理过程中的主要问题。

1、双头受理,推萎扯皮,告状难。

轻伤害案件是轻微刑事案件。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170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第88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

”中央六部委在《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指出,轻伤害案件属于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对于这类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从以上的法律规定看,对于轻伤案件的审理,可以适用自诉程序,也可以适用公诉程序解决,也就是说,对于轻伤害案件,法院、公安均可以受理。

但由于对证据是否不足认识上的差异,往往成为法院、公安两家在司法实践中推诿扯皮的焦点之一。

由于法律对轻伤害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的含混不清,不仅导致司法机关在具体实践中难以操作,也给当事人增加了讼累,往往一个轻伤案件发生了,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让其到法院自诉,被害人举不出充分的证据,法院不受理,群众告状难比较突出。

2、启动公诉程序,诉讼活动走上单行车道,不可停车倒车。

受害人在人身遭受侵害向公安机关控告,要求公安司法机关按照刑事公诉程序查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追究犯罪,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

依法妥善轻伤害案件观后感范文

依法妥善轻伤害案件观后感范文

依法妥善轻伤害案件观后感范文最近看了关于依法妥善处理轻伤害案件的相关内容,那真的是让我感慨颇多,就像打开了一扇通往理性与公正的新大门。

以前啊,我就觉得轻伤害案件好像就是那种小打小闹的事儿,无非就是两个人有了点摩擦,动了动手,可能破了点皮,流了点血。

但看了这个之后才知道,这里面的学问可大了去了。

就拿处理这些案件的态度来说吧。

我原本以为就是简单地给个惩罚,谁动手谁就倒霉呗。

可是现在才明白,这得从多方面考虑。

这就好比做一道超级复杂的菜,不是随便撒点盐巴就能出锅的。

得考虑双方为什么会发生冲突,是偶然的意气用事,还是背后有什么积怨已久的矛盾。

这就像是厨师得搞清楚食材的来源和特性一样重要。

在这些案件里,和解这个环节特别有意思。

以前我觉得和解就像是两个人握握手,说句“算了算了”就完事儿。

但实际上呢,这和解可是个技术活。

它不是让受害者忍气吞声,也不是让加害者轻易逃脱。

而是要在法律的框架下,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平衡点。

这就像是两个人在走钢丝,下面有法律的安全网兜着,两边还得互相配合着保持平衡。

比如说,加害者要真心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拿出诚意来赔偿或者道歉,而受害者呢,也要在合理的范围内表达自己的谅解。

这和解的过程就像是一场微妙的谈判,充满了人性的博弈。

还有就是法律在其中起到的作用,那简直就是定海神针啊。

法律明确规定了什么是轻伤害,这就像给大家画了一条清晰的红线。

你要是越过了这条线,那可就得承担相应的后果。

但同时呢,法律也不是死板的,它给了处理这些案件一定的灵活性。

这就好比是一个有弹性的橡皮筋,在一定范围内可以伸缩自如。

这种灵活性可不是让法律失去威严,而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公平公正。

从这些轻伤害案件的妥善处理上,我还看到了社会和谐的大目标。

每一个小案件的合理解决,就像是在给社会这个大机器上的小零件做精细的维修。

如果这些小零件都能正常运转,那整个社会这个大机器就能顺畅地运行下去。

要是处理不好,就可能会引起更大的矛盾,就像一个小故障不及时修理,最后可能导致整个机器瘫痪一样。

轻伤害案件法律朔及力(3篇)

轻伤害案件法律朔及力(3篇)

第1篇一、引言轻伤害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过程中对他人身体造成轻微伤害的案件。

这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由于涉及人身权益,因此法律对其的适用及效力有着严格的规定。

本文将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出发,对轻伤害案件的法律适用及效力进行分析。

二、轻伤害案件的法律适用1. 刑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我国关于轻伤害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规定,轻伤害案件分为故意伤害罪和过失伤害罪两种情况。

(1)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过失伤害罪:过失伤害他人身体,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民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轻伤害案件中的民事责任也作出了规定。

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3. 刑事诉讼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轻伤害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等程序作出了规定。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判。

三、轻伤害案件的效力1. 刑法效力(1)对犯罪嫌疑人的效力:轻伤害案件一旦成立,犯罪嫌疑人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包括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等。

(2)对受害人的效力:受害人有权依法要求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损失。

2. 民法效力(1)对受害人的效力: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损失。

(2)对加害人的效力:加害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损失。

3. 刑事诉讼法效力(1)对侦查机关的效力:侦查机关应当依法对轻伤害案件进行侦查,及时立案。

(2)对检察机关的效力: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对轻伤害案件提起公诉。

(3)对审判机关的效力:审判机关应当依法对轻伤害案件进行审判,确保案件公正处理。

四、案例分析以下是一起轻伤害案件的案例分析:案件背景:甲、乙两人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甲持刀将乙刺伤,造成乙轻伤。

案件处理:1. 刑法适用: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规定,甲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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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轻伤害案件处理方式的思考在新《刑法》实施前,公安机关对轻伤害案件大都采取调解与治安处罚相结合的处理方式。

调解无效的,绝大多数由被害方到人民法院直接起诉。

只有极少数的案件由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并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但近年来,一些公安机关放弃以前的做法。

对轻伤害案件一律由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并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笔者认为:公安机关的这种做法有许多不妥之处:
第一、轻伤害案件一律由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并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做法,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1998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颁发了《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该规定在案件管辖问题中明文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一)故意伤害案(轻伤);(二)……”该条第二款规定:“上述所列八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
当受理。


从以上规定不难看出,轻伤害案件分为自诉和公诉两种。

公安机关将轻伤害案件不分案件情况,一律交由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做法显然是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

第二、将本应由当事人自诉的轻伤害案件一律提起公诉,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

诉权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对一定的人提出诉这种请求的权利。

依照法律,当事人不仅有提出诉的权利,而且在一定的情况下,当事人还享有放弃自己诉权的权利。

这不仅体现在民事案件中,而且也体现在刑事自诉案件中。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至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自诉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1、向人民法院提供足够证据,证明犯罪事实;2、必须按时到庭参予诉讼,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3、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但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这些权利则完全丧失了。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常常可以看到,有许多轻伤害案件的当事人双方本来就没有多大的利害冲突,往往因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一时言语不和,引起打斗,造成一方轻伤。

事后双方都很后悔,只要双方谈谈,经济上给予一定赔偿,事情就化解了。

但由于司法机关的介入,往往会引起肇事一方的强烈不满。

再加上案件反正要起诉,肇事一方不但不赔偿被害人的各种损失,反而会故意制造一些虚假证据,造成侦查机关取证
困难。

如有的因多人、多种原因引起的轻伤害案件,由于谁是直接致害人很难查清楚,这类案件根本不具备起诉条件。

如司法机关在当事人中进行一定程度的调解工作,由共同加害人给予被害人一定的经济赔偿和赔礼道歉,不但缓和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而且还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被害人的合法利益。

可有些公安机关不管案件具体情况,甚至于明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也强行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这不但给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工作增添了很大的压力,而且也容易造成错案。

另外,在自诉案件中,被告人可以提出反诉。

但在公诉方式时,被告人没有反诉权。

这无形中又剥夺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将轻伤害案件一律采用公诉的方式,不符合我国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政策。

早在1991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就在《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中,要求政法机关“采取各种措施改变就案办案现象,尽力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法积极疏导、调处各种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

公安机关在办理轻伤害案件中,放弃调解工作,凡案必诉,这显然与上述要求相悖。

轻伤害案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大多事出有因。

如邻里关系不和;双方存在债权债务;酒后失言、失态;个体摆摊户因摊位、争夺客户等等。

(2)突发性。

很多都是先由言语争执引起的,当事人事先没有思想准备,事后大都认为不值得。

(3)多数是由年青人造成的。

这是由于年青人尚不成熟,遇事不冷静,喜欢争强好胜。

(4)一般来讲,这类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5)案发双方大都有一定的过错。

(6)在多人引起的轻伤时,很多情况下难以查清直接致害人。

(7)依照法律,这类案件可诉可不诉。

从以上几个特点看,对这类案件应采用以教育、调解为主,打击为辅的原则。

政法机关应尽可能地帮助当事人化解矛盾,以提高办案的社会效果。

再者,就轻伤害案件的性质看,绝大多数属于人民内部矛盾。

如果把所有致害人都以罪论处,这种就案办案的方式,其社会效果并不好。

从审判实践看,法院对轻伤害案件中的被告人绝大多数都不判处实体刑,而是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据北京市西城区法院统计:2002年至2003年6月,该院共受理故意伤害案件286件,判处实刑的被告人占30,判处缓刑的占70.-见肖志勇《对故意伤害案件的调研》,中国法院网 2003-9-12 )
而对其民事赔偿也大都是采用调解方式来解决。

这样本来可在公安机关或人民调解组织中解决的事情,现在却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经过公检法三机关的层层工序,其最终还是在法院以民事赔偿来告终,这有什么意义?我们在审理这类案件中,经常会遇到被害人报怨,反映他们早就和致害人相互达成民事协议,可要求公安机关撤案,公安机关就是不撤。

据我们了解,一些公安人员对此也有看法。

看来其原因在于公安机关内部的规定。

第四、将轻伤害案件一律提起公诉的方式,不利于公、检、法三
机关集中主要精力,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贪污贿赂犯罪。

近几年来,各类刑事犯罪呈上升趋势,尤其是严重刑事犯罪居高不下。

公、检、法三机关一直在人员少、任务重、办案经费严重不足的情况下超负荷工作。

而轻伤害案件一般占各类刑事案件的20左右。

如果公安、检察机关再不从这类本应由被害人自行起诉的案件中解脱出来,是必影响到大、要案件的侦破、起诉和审判工作。

第五、公安机关介入一般轻伤害案件极易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当伤害案件发生后,由于一时不能判断其伤害程度是轻伤还是重伤,公安机关介入后,一般采用刑事拘留的方式。

而对于无能力进行财保的犯罪嫌疑人,往往采用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方式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在这期间,有些办案人员常常利用犯罪嫌疑人被羁押这一强制措施来逼迫犯罪嫌疑人交付被害人赔偿金。

犯罪嫌疑人不交钱,办案人就将已侦查终结的案件拖着不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终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如有这样一个案例:2002年11月10日10时,王某到同院张某家喝酒喝醉了,张某就送王某回家。

到王家后,王不让张走,非要张某陪他再喝。

张某不喝,王某从茶几上拿起一把水果刀捅在张某左腹部,造成张某轻伤。

同年11月11日,王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12月12日逮捕了王某。

对于这样一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简单轻伤害案件,根本不需要什么特别侦查手段。

可公安机关直到2003年2月10日才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侦查用时3个月。

检察机关和法院紧
审查紧判决,最终还是造成王某实羁押时间比判决应羁押时间多了11天。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现行所采用的将轻伤害案件一律自侦自查,并全部移交检察机关公诉的方式应予改变。

笔者以为,对轻伤害案件可按以下方式分别处理:
(1)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轻伤害案件,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公安机关应以调解为主。

调解不成,可告知当事人到法院自诉。

(2)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但致害人有较重罪过的轻伤害案件,当事人双方虽达成调解协议,公安机关也应给予致害人以治安处罚。

(3)对多人共同造成的轻伤害案,虽然查不到具体致害人,但由于是共同行为所致,应由共同人承担被害人的一切损失。

如共同致害人拒绝赔偿损失,公安机关除应对共同致害人给予治安处罚(必要时可建议劳动教养),可告知被害人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4)对确实需要经过侦查,才能查清案件事实的轻伤害案件,如公安机关已经查清案件事实,而致害人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公安机关可以作撤案处理;对致害人不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公安机关可以将案件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致害人又同意赔偿被害人损失,而被害人也同意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可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

对在审查起诉期间仍拒不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检察机关应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5)对不计后果,动辄行凶伤人的累犯、惯犯,或者持械多次打
击人体要害部位的,则不能仅以其伤害程度来论,而应以其对社会的危害性来论。

对这类犯罪,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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