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
北京市幼儿园办园条件基本标准

北京市幼儿园办园条件基本标准
(一)北京市幼儿园工作人员配备一般标准
(1)幼儿园园长应具有幼儿园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
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五年以上的幼教实际工作经验。
(2)幼儿园教师要有百分之九十五以上具有幼儿师范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职工幼儿师范学校)毕业程度,或取得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者。
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教师业务水平胜任幼儿园教育工作,有一定数量业务水平较高的骨干教师,其余教师基本胜任幼儿园教育工作。
(3)幼儿园保育员应具有初中毕业以上程度,百分之九十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4)幼儿园医务人员配备同基本标准。
三、北京市幼儿园园舍古话面积定额一般标准。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举办小规模幼儿园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举办小规模幼儿园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1.03.28•【字号】京教学前[2011]4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举办小规模幼儿园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教学前[2011]4号)各区县教委、发展改革委、公安分局、卫生局:改革开放以来,本市学前教育事业长足发展。
市、区县及乡镇各级政府把学前教育事业作为提高人口素质的基础工程来抓,贯彻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一起办园的方针,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多形式地发展学前教育事业,形成了以社区为依托、以公办园为基础、以其他各类社会力量办园为重要补充的0-6岁一体化学前教育体系。
但是,随着新生儿数量的增长和外来人口的大量涌入,北京作为全国的首善之区,学前教育总体数量、质量与首都社会经济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还不相适应,目前,北京学前教育工作的首要任务是加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力度,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入园难问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以及《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基本要求,结合北京市学前教育发展情况,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制定了《北京市举办小规模幼儿园暂行规定》,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小规模幼儿园,鼓励取得一级标准的各类型幼儿园举办分部,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公益普惠、优质多样的原则,坚持保教结合、科学育儿的原则,坚持依托社区、就近就便的原则,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多样化学前教育的需求。
现将《北京市举办小规模幼儿园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教委、发展改革委、公安分局、卫生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制订本区县举办小规模幼儿园具体实施办法,在保障幼儿园安全、卫生、保教质量等要求的基础上,确定与小规模幼儿园相适宜的办学条件。
北京市幼儿园标准

北京市幼儿园标准北京市幼儿园标准是指北京市政府制定的幼儿园规范和要求。
幼儿园是为适龄儿童提供教育和护理服务的机构,旨在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和个性全面发展。
下面将介绍北京市幼儿园标准的内容。
1.幼儿园的设立条件:a)必须具备安全、卫生、教育等相关设施条件;b)教室面积不得低于实施该年级教育活动的标准面积;c)应有展示区域和活动区域,保证幼儿学习和活动的空间;d)应有丰富多样的教育玩具和设备,提供幼儿多元化的学习和体验;e)必须有合格的教师和保育人员,并具备相关专业资质。
2.幼儿园的教师队伍建设:a)幼儿园应按规定配置专职教师,确保教师与幼儿的比例合理,保证教育质量;b)幼儿园应有合格的幼儿教师和保育人员,且要求其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和业务水平;c)幼儿园要注重培训和职业发展,提供教育教学相关的培训和学习机会。
3.幼儿园的安全和卫生管理:a)幼儿园必须配备安全设施,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b)幼儿园要定期开展安全演练,增强幼儿的自救能力和防灾意识;c)幼儿园必须进行卫生消毒,保持园所的环境整洁和幼儿身体健康;d)幼儿园要采取措施预防传染病的流行,确保幼儿的健康。
4.幼儿园的教育活动:a)幼儿园要遵循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制定年度教育计划;b)幼儿园要提供多元化的教育活动,促进幼儿的综合发展;c)幼儿园要注重幼儿的艺术、体育和科学素养的培养,开展相应的活动;d)幼儿园要建立家园搭建,与家长保持密切联系,共同关注幼儿的成长。
5.幼儿园的评估和监督:a)幼儿园要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和监督,确保教育质量;b)幼儿园要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保证园所的公正和透明。
总结来说,北京市幼儿园标准包括设立条件、教师队伍建设、安全和卫生管理、教育活动等多个方面。
这些标准旨在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和护理服务,促进幼儿的身心健康发展和个性全面发展。
同时,监督和评估机制的建立保证了教育质量和园所的公正。
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

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各区县教委(教育局)、文教办,各委、办、局(总公司)学前教育工作主管处室:为了使我市学前教育事业稳步发展,使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制定托幼儿园所发展规划,改善办园(所)条件时有章可循,北京市教委、卫生局制定了《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标准》对园(所)工作人员配备、园(所)房舍规划面积定额、玩教具配备、保健室医疗卫生器械配备及办公家具设备配备等五个方面的办园(所)条件标准作了规定。
《标准》把办园(所)条件分为基本、一般、较高三个层次。
该《标准》业经审议通过,现予以颁发,作为各级政府和部门举办托幼儿园所,改善办园(所)条件的依据。
附件: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一九九六年四月十六日幼儿园设置标准一、北京市幼儿园办园条件基本标准(一)北京市幼儿园工作人员配备基本标准1、北京市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表(此表适用于基本、一般、较高三个标准)关于编制标准的说明:编制标准根据北京市编制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局京编办[1988]第58号文件及卫生部、国家教委卫妇发[1994]第11号文件规定制定的。
在表列编制标准以外,每百名幼儿另设机动编制一人,由主管部门掌握,同意调剂使用。
(1)幼儿园领导干部的职教,由幼儿园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简的原则提出意见,报主管部门审定。
除领导干部以外的教职工中各类人员的配备比例,由幼儿园在编制总数内根据工作需要和本园的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2)计算编制人数的教职工包括正式教职工和临时工。
下列人员不计算编制人数:①临时聘请已退休的教师。
②临时聘请有工作单位的在职人员来园兼课。
下列人员列为编外人员,在列编外期间不计算编制人数:①连续病休一年以上的人员。
②全脱产进修二年以上的人员。
③患传染病短期内不能治愈,不适宜接触幼儿,园内无法安排工作的人员。
④正在劳动教养,由幼儿园发生活费的人员。
(3)上述教职工的编制是按一般情况制定的。
北京市示范幼儿园标准

北京市示范幼儿园标准一、办园条件、规模及形式(一)办园条件:达到《北京市托幼园所分级分类验收标准及细则》(试行)中规定的一级标准。
(二)办园规模:6个班以上,并设有大、中、小三个年龄班。
能招收三岁以下幼儿。
各年龄班的幼儿人数不超过《幼儿园工作规程》中规定的班额数,即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混合班30人。
三岁以下班随年龄递减。
(三)办园形式:办园形式灵活多样,有面向社区散居学前儿童的多种形式的教育组织,如双休日班、亲子俱乐部、游戏小组等。
二、行政管理在达到《北京市托幼园所分级分类验收标准及细则》(试行)中规定的一级一类标准的基础上做到以下要求:(一)办园方向1.办园思想端正,认真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全体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能为家长提供便利条件,有具体服务措施。
2.有改革意识和不断进取的精神,在办园模式、内部管理及保教工作等方面勇于探索、改革和创新,并取得较好效果。
3.认真贯彻国家、市颁布的幼教政策、法规、规章,模范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及要求。
(二)领导班子建设1.领导班子人员结构合理,整体素质较高,能够团结协作,实行民主管理,能够调动保教职工的积极性,并注意后备干部的培养。
2.园长应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较高的专业水平,有敬业精神,公正廉洁,以身作则,勤奋好学,勇于开拓,群众威信较高。
园长(含业务园长)应具有学前教育大专以上学历,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具有小学高级教师职称,幼教实践经验丰富。
(三)保教队伍建设1.重视教职工队伍全面建设,并已形成团结、进取、善学、创新的良好园风。
2.教师队伍整体政治、业务素质好,能模范遵守《北京市幼儿园教职工职业道德规范》,受到幼儿的喜爱和家长的欢迎。
全体教师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其中50% 以上达到学前教育大专以上学历,有一定数量的教科研骨干和兼职教研员。
3.保育员能积极配合教师开展保教工作,保教意识较强,并能在日常生活中对幼儿进行随机教育。
北京幼儿园办园标准

北京幼儿园办园标准北京市作为我国的首都,教育资源丰富,幼儿园教育也备受关注。
为了保障幼儿园教育的质量和安全,北京市对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进行了严格规定。
下面将就北京幼儿园办园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北京幼儿园办园标准要求园所场地面积达到一定标准。
园所的场地面积应当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相关规定,保证每个幼儿有足够的活动空间和安全保障。
此外,园所的场地环境也要符合卫生、安全的要求,保证孩子们在一个良好的环境中学习和成长。
其次,北京幼儿园办园标准对园所的师资力量提出了要求。
园所应当配备合格的教师和保育员,他们应当具备相关的教育背景和专业知识,能够为幼儿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此外,园所还应当建立健全的师德师风,为幼儿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
再次,北京幼儿园办园标准对园所的教育教学质量提出了要求。
园所应当制定科学的教育教学计划,为幼儿提供全面的学习内容和丰富的教育资源。
园所还应当注重幼儿的个性发展,培养他们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为他们的未来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最后,北京幼儿园办园标准对园所的管理运行提出了要求。
园所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管理、食品卫生管理、医疗保健管理等,保障幼儿的安全和健康。
园所还应当与家长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了解幼儿的学习和生活情况,共同关心孩子的成长。
总之,北京幼儿园办园标准对园所的各个方面都提出了严格要求,旨在保障幼儿园教育的质量和安全。
园所应当严格按照这些标准进行办园,为幼儿提供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和优质的教育服务。
希望通过这些办园标准的要求,能够让更多的幼儿在北京市享受到优质的幼儿园教育。
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

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各区县教委(教育局)、文教办,各委、办、局(总公司)学前教育工作主管处室:为了使我市学前教育事业稳步发展,使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制定托幼儿园所发展规划,改善办园(所)条件时有章可循,北京市教委、卫生局制定了《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标准》对园(所)工作人员配备、园(所)房舍规划面积定额、玩教具配备、保健室医疗卫生器械配备及办公家具设备配备等五个方面的办园(所)条件标准作了规定。
《标准》把办园(所)条件分为基本、一般、较高三个层次。
该《标准》业经审议通过,现予以颁发,作为各级政府和部门举办托幼儿园所,改善办园(所)条件的依据。
附件: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一九九六年四月十六日幼儿园设置标准一、北京市幼儿园办园条件基本标准(一)北京市幼儿园工作人员配备基本标准1、北京市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表(此表适用于基本、一般、较高三个标准)关于编制标准的说明:编制标准根据北京市编制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局京编办[1988]第58号文件及卫生部、国家教委卫妇发[1994]第11号文件规定制定的。
在表列编制标准以外,每百名幼儿另设机动编制一人,由主管部门掌握,同意调剂使用。
(1)幼儿园领导干部的职教,由幼儿园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简的原则提出意见,报主管部门审定。
除领导干部以外的教职工中各类人员的配备比例,由幼儿园在编制总数内根据工作需要和本园的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2)计算编制人数的教职工包括正式教职工和临时工。
下列人员不计算编制人数:①临时聘请已退休的教师。
②临时聘请有工作单位的在职人员来园兼课。
下列人员列为编外人员,在列编外期间不计算编制人数:①连续病休一年以上的人员。
②全脱产进修二年以上的人员。
③患传染病短期内不能治愈,不适宜接触幼儿,园内无法安排工作的人员。
④正在劳动教养,由幼儿园发生活费的人员。
(3)上述教职工的编制是按一般情况制定的。
北京市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

北京市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
一、场地与建筑要求
1. 幼儿园场地应具备足够的面积,以确保幼儿活动的空间,根据幼儿园规模不同,场地面积应不小于每个孩子3平方米。
2. 建筑物应稳固可靠,符合建筑安全标准。
幼儿园内应设有多功能活动室、休息室、教室等必要的功能区域。
3. 学校应提供完善的室内外环境设施,包括安全护栏、适合儿童游戏的庭院、活动场所等。
二、设备与教具要求
1. 幼儿园应提供适合儿童研究和游戏的各类设施和教具,如桌椅、黑板、绘画用具等。
2. 艺术区域应提供乐器和音乐设备,以促进孩子的音乐和艺术教育。
3. 幼儿园设有图书室,并提供适合孩子阅读的书籍和教育资料。
三、教学质量要求
1. 幼儿园应雇佣具备幼儿教育专业背景的教师,确保教学质量。
2. 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应符合幼儿发展的需要,并出示给家长。
3. 幼儿园应有良好的管理制度和教育管理人员,确保学生和教
师的安全和福利。
四、安全与保护要求
1. 幼儿园应配备足够数量的火灾报警器和灭火设备,并定期检
查维护。
2. 学校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包括门禁系统、安全摄像头等,
以保证孩子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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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
各区县教委(教育局)、文教办,各委、办、局(总公司)学前教育工作主管处室:为了使我市学前教育事业稳步发展,使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制定托幼儿园所发展规划,改善办园(所)条件时有章可循,北京市教委、卫生局制定了《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标准》对园(所)工作人员配备、园(所)房舍规划面积定额、玩教具配备、保健室医疗卫生器械配备及办公家具设备配备等五个方面的办园(所)条件标准作了规定。
《标准》把办园(所)条件分为基本、一般、较高三个层次。
该《标准》业经审议通过,现予以颁发,作为各级政府和部门举办托幼儿园所,改善办园(所)条件的依据。
附件: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六日
幼儿园设置标准
一、北京市幼儿园办园条件基本标准
(一)北京市幼儿园工作人员配备基本标准
1、北京市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表(此表适用于基本、一般、较高三个标准)
关于编制标准的说明:
编制标准根据北京市编制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局京编办[1988]第58号文件及卫生部、国家教委卫妇发[1994]第11号文件规定制定的。
在表列编制标准以外,每百名幼儿另设机动编制一人,由主管部门掌握,同意调剂使用。
(1)幼儿园领导干部的职数,由幼儿园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简的原则提出意见,报主管部门审定。
除领导干部以外的教职工中各类人员的配备比例,由幼儿园在编制总数内根据工作需要和本园的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2)计算编制人数的教职工包括正式教职工和临时工。
下列人员不计算编制人数:
①临时聘请已退休的教师。
②临时聘请有工作单位的在职人员来园兼课。
下列人员列为编外人员,在列编外期间不计算编制人数:
①连续病休一年以上的人员。
②全脱产进修二年以上的人员。
③患传染病短期内不能治愈,不适宜接触幼儿,园内无法安排工作的人员。
④正在劳动教养,由幼儿园发生活费的人员。
(3)上述教职工的编制是按一般情况制定的。
在执行时,各主管部门应根据各幼儿园的不同情况,逐园具体核定,有的园可以略高于这个标准,有的园可以略低于这个标准。
但总编制数应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控制。
幼儿园医务人员的配备,日托儿童100名以下,全托儿童50名以下设专职或兼职保健人员1名;日托儿童100—150名,全托儿童50—100名设专职儿童保健医(护)师(士)1—2名;每增加100名儿童增设儿童保健医(护)师(士)1名。
2、北京市幼儿园工作人员配备基本标准
(1)幼儿园园长应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取得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者。
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五年以上的幼教实际工作经验。
(2)幼儿园教师要有百分之八十以上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职工幼儿师范学校)毕业程度,或取得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者。
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教师业务水平胜任幼儿园教育工作,其余教师基本胜任幼儿园教育工作。
(3)幼儿园保育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毕业程度,百分之八十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4)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儿童保健知识培训,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资格认可。
(二)北京市幼儿园园舍规划面积定额基本标准。
1、北京市幼儿园园舍规划面积定额标准说明
(1)本《定额标准》是根据[(88)教基字108号]文的有关规定,从我过的国情和国民经济当前的发展水平出发,本着既要保证幼儿园保教工作及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勤俭办园、提高园舍使用率的原则制定的。
(2)本《定额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幼儿园,所列基本、一般、较高三项标准均系低限,有条件的单位均可相应提高标准。
(3)活动室是幼儿园最基本的用房,根据寓教于活动之中的原则,活动室必须满足幼儿开展各种游戏活动(如角色游戏、建筑游戏、表演游戏、智力游戏等)和教育活动的需要。
考虑到全日制幼儿园每天午睡时间仅2小时,本《定额标准》将午睡、进餐和活动合并于一室。
如寝室与活动室分设,活动室与寝室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54平方米。
(4)凡具备场地条件和新建园舍或改建,扩建(包括新建小区配套园舍)都应执行《定额标准》中的一般标准,有条件的应执行《定额标准》中的较高标准。
(5)寄宿制幼儿园园舍建设应增加集中浴室:6、9、12个班的使用面积分别为20、30、40平方米,供全园幼儿分批热水洗浴及更衣使用。
(6)幼儿园的规模与本表列标准不一致时,可参考6班、9班的定额适当增加或减少。
北京市幼儿园园舍规划面积定额基本标准表
类型:全日制幼儿园单位:平方米班:30人
幼儿园用地面积定额
(三)北京市幼儿园玩教具配备基本标准
配备说明:玩教具的配备应结合本园实际,参照下表执行。
各类玩具应种类齐全,数量丰富,基本保证幼儿需要。
1、幼儿园玩教具配备金额核算表(规模:6班单位:元)
2、幼儿园玩教具配备基本标准表
注:玩具配备基本标准依据1992年12月国家较为下发的“幼儿园玩具配备录”,结合北京市幼儿园实际情况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