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的调研报告
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以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为例

二 、 体 实务 操 作 具
1 陈 秀 霞 诉 珲 春 市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不 予 认 定 .
职权 。因此 , 院在对 具体行政 行 为进 行 审查时原 则 工 伤 案 一 法 。 … 。
上仅 限于合法 性 审查 , 从 以上 五 个方 面进 行分 析 。 并
案 情 简介 : 0 5年 7月 1日 , 20 吉林 森 林 王 木 业
一
、
现 行 法 律 规 定
当时在 制定《 行政 诉讼 法 》 时为什 么要将行 政处
《 行政诉 讼法 》 5条规定“ 民法 院 审理行政 案 罚行 为的合 理 性 纳 入 司 法 审 查 的 范 围值 得 我 们 深 第 人 行 其 件 , 具体行政行 为是否合法 进行 审查” 形 成 了区别 思 : 政处罚 具有 制裁 性 , 制裁 的严厉 程度仅 次 于 对 , 可 于 民事诉讼 和刑 事诉 讼 的行 政诉 讼 特有 原 则—— 合 刑 事处 罚 , 以说 对 公 民 的权 益 影 响 不 可小 觑 。在 处 法性 审查原则 , 立 了行政诉讼 中司法权 与行政权 的 我 国享有行 政处 罚权 的行 政 机关 颇 多 , 罚 种 类 比 确 处罚 数量 比较 巨大 , 得 行政处 罚成 为对我 使 基本界 限 。“ 合法 性审查原则 明确 了人 民法 院在行 政 较 繁 杂 , 社 审判 中的权 限范围 , 划清 了司法权与行 政权 的作用 领 国公 民权利 影 响最 大 、 会关 注 最 多 的行 政 领 域 之 加 域, 确立 了它作 为行政审判基 本原 则 的地 位 。C 全 国 一 ; 之 当时的大 多 法 律对 行 政 处 罚 的规 定 过 于原 ”1 ] 抽 导 极 人 大常委会 当年 在《 于 ( 关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行 政诉 讼 则 、 象 , 致行 政机 关 自由裁 量过 多 , 易 滥 用 行 因此无 论是 行政 机 关 还 是 法 院都 应 加 强 法( 草案 ) 的说 明》 > 对该 原则 的说 明是 :人 民法 院审 政处 罚权 , “ 对 这 一具体 行政 行 为 的控 制 , 来 作 为首 部 直 接 规 后 理行 政案件 , 对 具体 行政 行 为是 否合 法 进 行 审查 。 是
工伤行政诉讼案件增多的原因分析

工伤行政诉讼案件增多的原因分析近日,郊区法院对因劳动主管部门工伤认定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明显增多的原因作了分析,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行政诉讼法律意识增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不断健全各项制度的同时,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普法活动,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10多年来,在社会上产生了强烈反响,鼓舞了广大群众行政诉讼的信心。
而随着政务公开措施的落实,和公务员制度的实施,公民、法人和有关组织逐渐树立起了“政府即服务”的观念,消除了对行政机关的畏惧的顾虑心理,从而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是工伤事故多发。
人民法院受理工伤赔偿劳动争议案件以劳动部门工伤认定为前置程序,工伤事故多则是工伤行政诉讼案件增多的主要原因。
目前,该区的地面企业大多数已改制为个体或私营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使之在安全设备、设施上投入较少,高空作业没有安全措施,危险区域不设防护栏,生产设备陈旧等不安全隐患比比皆是;不少企业安全制度形同虚设,无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对职工缺少必要的教育和培训;工人大多为农民工和外来务工人员,文化素质偏低,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不配带劳保用品和酒后上岗等违章情况屡见不鲜。
三是劳动关系确认不清。
申请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是其为企业的职工,即其必须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劳动关系成立的依据应当是劳动合同。
但在我国现实国情下,劳动力特别是技术含量较低的劳动者严重过剩,用人单位便千方百计规避管理,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有的虽然签订了但却很不规范,有的纯粹就是无效合同,而且许多劳动者一方面不知道签订劳动合同对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性,另一方面迫于就业压力也不奢望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有的因害怕“抵押金”干脆不签合同。
同时一些计件、计量形式取酬的工作岗位上,确实存在着劳动者家庭其他成员时常顶班或帮助共同劳动的情况,用人单位有的的确不知晓,也有的知道了没有明确反对,这些人是否与用人单位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更难以确认。
工伤事故调查报告15篇_5

工伤事故调查报告15篇工伤事故调查报告1依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这是工伤事故责任的基本处理方式。
但由于工伤事故发生在一个多种社会关系交错的领域,工伤事故本身可能存在民事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的竞合,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无明确规定,学术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的认识和做法也多有分歧。
笔者认为,界定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法律性质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基本前提,为此笔者不揣浅陋试对其进行分析,以就教于同行。
一、我国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法律性质的态度(一)我国立法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法律性质的认定我国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的制度规定,经历了从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不重复到并行的变化,与此相应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性质的认识,也经过了从单纯保险责任到认可社会保障与侵权责任双重性质的过程。
虽然在早期的立法中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属性,并无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但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中可以推导出处理工伤赔偿关系兼有民事赔偿关系的原则―不同责任的不重复负担即互相抵免原则;对并行立法思想的体现,最早见于我国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的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同年颁布的《安全生产法》第48条也规定:因生产安全受到损失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但令人遗憾的是,在其后出台的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却未作相应明确具体的规定。
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延续了安全生产法的立法思路,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一段时间的讨论和实践摸索,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续一)》(征求意见稿)中,对工伤事故赔偿请求权作出以下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受到伤害,在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又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伤害,或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已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又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行政诉讼立案调研报告格式

行政诉讼立案调研报告格式行政诉讼立案调研报告一、调研目的及背景本次调研旨在了解当前行政诉讼立案的实际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以促进我国行政诉讼工作的进一步改善和提高。
二、调研方法与过程1. 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用了文献梳理和实地访谈相结合的方法,通过收集和分析相关的法律文件、研究报告和案例材料,以及对行政法院工作人员的访谈,获取相关的数据和信息。
2. 调研过程首先,收集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行政诉讼立案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了了解。
然后,对多个地方法院进行了访谈,了解了他们在行政诉讼立案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和困难。
最后,对调研数据进行了整理和分析,得出了相应的结论。
三、调研结果与问题分析1. 调研结果通过调研发现,当前行政诉讼立案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1)立案要求繁琐。
行政法院要求原告提供详细的证据材料和申请材料,对手续要求较多,增加了原告的负担。
(2)立案审查不规范。
在实际操作中,有些法院对申请材料的审查标准不明确,导致立案程序的不统一。
(3)立案时限过长。
由于行政法院立案人员较少,工作量大,导致立案时限过长,影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问题分析上述问题的出现主要是由于立案程序的规范性不高,行政法院的资源不足以及工作效率低下等原因所造成的。
四、对策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对策建议:(1)简化立案要求。
行政法院应该明确立案申请材料的要求,合理简化立案手续,减少当事人的负担。
(2)加强立案审查管理。
行政法院应建立统一的立案审查标准和程序,提高审查工作的规范性和效率。
(3)增加立案人员和优化资源配置。
行政法院应增加立案人员数量,提高工作效率,并加强资源的合理配置。
五、总结与展望通过本次调研,我们对当前行政诉讼立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有了更为清晰的了解,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重视这些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促使行政诉讼工作更加规范、高效,为实现法治社会的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工伤调研报告

工伤调研报告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导致的劳动者受到的身体或精神损害。
它不仅给劳动者造成了身体上的痛苦,也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不少负面影响。
为了了解工伤的现状和原因,笔者进行了一次工伤调研。
调研对象为某市一家大型制造企业,该企业拥有较高的人员规模和劳动强度。
通过抽样方式,共调查了100名工人。
以下是调研结果的概述。
首先,根据调查结果显示,工伤问题在该企业中是比较普遍的。
参与调查的100名工人中,有近半数的工人曾经或正在经历工伤。
其中,上班期间扭伤或拉伤占比最高,其次是摔伤和被机械设备伤害。
其次,调查发现有几个主要原因导致了工伤的发生。
首先是劳动过程中缺乏防护措施,比如工作区域没有安全标示、缺乏适当的防护装备等。
其次是劳动强度过大导致工人疲劳,从而增加了事故发生的概率。
此外,缺乏职业技能和安全知识也是导致工伤的重要原因之一。
然而,调研结果也显示,该企业在预防和处理工伤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虽然企业有一些基本的安全规章制度,但在实际执行中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
比如,某些工作区域的安全标示不够明显,工人的防护装备也没有得到充分的配备和使用。
其次,在发生工伤后,企业的处理方式相对缓慢,工人的治疗和赔偿问题没有得到及时解决。
基于以上的调研结果,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以提高工伤问题的预防和处理能力。
首先,企业应该加强安全意识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特别是对新员工,应该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使其熟悉工作场所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其次,企业需要加强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比如,在工作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标示,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性。
同时,定期进行安全设施的维护和检查,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
此外,企业还应建立健全完善的工伤处理机制。
当工人发生工伤时,应及时提供紧急救助,确保其得到及时的医疗和治疗服务。
同时,企业需要建立起健全的赔偿制度,合理、及时地处理工人的赔偿问题。
最后,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和指导。
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存在的问题及防范措施

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存在的问题及防范措施
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认定标准不一致:工伤认定标准的解释存在差异,不同地区、不同单位在认定工伤时的标准不一致,导致工伤认定结果不公平。
2. 证据难以确凿:工伤认定需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工作相关的伤病是由工作原因引发的,但是由于证据的获取难度和复杂性,造成了证据的不充分和不确凿。
3. 诉讼周期长: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周期较长,会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进一步加大其经济和精神上的负担。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可以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1. 统一工伤认定标准: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统一的工伤认定标准和解释,明确工伤的认定范围和标准,减少不同地区和单位在认定工伤时的主观性。
2. 加强证据的采集和保存: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证据的采集和保存机制,确保工伤认定时能够提供充分且确凿的证据,减少认定结果的不确定性。
3. 简化诉讼程序:相关部门应加快审理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的速度,简化诉讼程序,提供更为高效的司法保护机制,确保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4. 完善补偿机制:加强工伤保险制度建设,完善劳动者的工伤补偿机制,提高劳动者的保障水平,减轻其经济和精神上的负担。
总之,解决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存在的问题需要综合各方面的努力,从统一标准、强化证据采集和保存、简化诉讼程序、完善补偿机制等方面入手,确保工伤认定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企业工伤调研报告

企业工伤调研报告一、调研背景和目的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受到意外事故或职业病的侵害而造成的身体伤害或健康损害。
为了解我国企业工伤情况,本次调研旨在详细了解工伤发生的原因、频率和严重程度,并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二、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用了问卷调查的方式,共发放了1000份问卷,覆盖了不同行业的企业。
问卷内容包括工伤发生情况、工伤原因、工伤事故频率以及企业的安全管理措施等。
三、调研结果分析1. 工伤发生情况根据调研结果显示,参与调查的企业中有60%曾发生过工伤事故,其中30%的企业反映工伤事故频繁发生,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2. 工伤原因分析对于工伤事故的原因,调查结果显示,最主要的原因是人为因素,占比达到了50%。
其中包括操作不当、安全意识淡漠等。
其他原因包括设备故障、劳动强度过大等。
3. 工伤事故频率和严重程度调研结果显示,工伤事故的频率和严重程度与企业的行业类型密切相关。
高危行业,如建筑、采矿和制造业,工伤事故的发生率和严重程度较高;而服务行业和办公行业的工伤事故较少且较轻微。
4. 企业的安全管理措施调查数据显示,大多数企业都采取了一些安全管理措施,如提供个人防护用具、组织安全培训等。
然而,仍有一部分企业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不足,如缺乏安全意识、未建立健全的安全制度等。
四、调研结论与建议根据调研结果,我们得出以下结论和建议:1. 提高安全意识企业应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培养,定期组织安全培训课程,提高员工对工作安全的重视程度。
2. 加强管理措施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工作流程,加强对工作流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操作规范和安全。
3. 加强设备维护企业应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良好运行状态,减少因设备故障引发的工伤事故。
4. 加强行业管理政府和相关行业协会应加强对高危行业的监管和指导,制定更严格的安全标准和规范,促进行业的安全发展。
五、总结通过本次调研,我们深入了解了企业工伤情况,并提出了一系列的预防措施。
(9篇)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案件报告

(9篇)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案件报告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案件报告第一篇:关于环境保护行政诉讼案件报告根据我院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环境保护行政诉讼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
环境保护行政诉讼案件主要集中于地方政府环境保护措施不力和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等方面。
我院积极保护环境权益,严格依法审理此类案件,推动环境保护工作健康发展。
第二篇:关于土地征收行政诉讼案件报告近年来,土地征收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较多,主要涉及地方政府征收农村土地未给予合理补偿、强制征收农民土地等问题。
我院依法审理此类案件,确保土地征收程序合法公正,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第三篇:关于工伤赔偿行政诉讼案件报告工伤赔偿行政诉讼案件涉及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主要包括用人单位未支付工伤赔偿款、工伤认定争议等情形。
我院对此类案件高度重视,积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篇:关于建设项目审批行政诉讼案件报告建设项目审批行政诉讼案件主要涉及地方政府恶意批准违规建设项目、违法审批建设许可等问题。
我院严格依法审理此类案件,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环境安全。
第五篇:关于学位教育行政诉讼案件报告学位教育行政诉讼案件主要涉及教育部门不公正处理学位申请、学术不端行为等问题。
我院积极推动学位教育行政管理工作,审理此类案件时重视教育公平和学术诚信,维护学生和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
第六篇: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行政诉讼案件报告医疗机构执业行政诉讼案件主要涉及卫生健康部门违规批准医疗机构执业、违法罚款等问题。
我院坚决打击医疗机构违法行为,严肃处理违规行为,保障患者合法权益,促进医疗行业健康发展。
第七篇: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件报告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件主要涉及政府部门不积极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拒绝提供政府信息等问题。
我院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严格执行信息公开法规,保障公民合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益。
第八篇:关于个人资料保护行政诉讼案件报告个人资料保护行政诉讼案件主要涉及机关单位未按规定保护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泄露事件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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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的调研报告工伤认定案件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占的比例相对较大,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大,协调难,占用了大量的审判资源,从近几年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特点、原因等方面进行分析,进而对减少该类纠纷的发生提出相关建议。
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的主要特点1、农民工是受工伤伤害的主要人群。
农民工是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由于他们的知识水平相对较低,大多数只能从事建筑、制造等体力工作,而这些行业正是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多发的行业。
此外,由于他们的法律意识相对薄弱,与企业相比处于弱势地位,很少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企业极易借故推卸责任从而引发纠纷。
2、“三工一劳”中,工作原因是影响工伤认定的焦点问题。
“三工”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由于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是否符合“三工”要求是判断职工所受伤害是否为工伤的一个重要标准。
工伤认定中,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相对固定,容易判断,工作原因问题成为当事人双方及工伤认定机关争议的焦点。
判断是否因工产生,除了现场勘察等依据外,证人证言是一个重要的证据,但是工伤认定中的证人多为企业职工,与企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故许多人拒绝作证甚至做伪证。
一些证人即使在工伤认定机关调查时做了相关证明,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往往当庭推翻以前所做证明,导致工伤认定困难。
3、提起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的一方多为用人单位,但撤诉率较高。
对于没有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企业,一旦劳动部门认定工伤成立,其将支付数额不菲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各种费用。
企业往往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恶意拖延赔付时间,并为日后在与受害人的调解中占据优势地位创造条件。
如果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采用判决方式结案,多数情况下企业将必须赔付各种费用,而第三人要想拿到这笔费用则通常要经过一审、二审等各种程序,延长了其接受赔偿的时间。
故工伤认定案件中,作为原告的企业与作为第三人的受害人都愿意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双方各让一步达成调解协议,案件的撤诉略较高。
二、造成工伤认定行政纠纷的现实原因(一)企业方面的原因1、企业违法成本低,责任缺失,漠视职工的人身安全。
我国的工伤保险属于强制险,劳动者自己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负责缴纳。
对于不按法律规定缴纳工伤险的单位,除要求其按规定缴纳相关的工伤保险费用外,处罚方式仅仅是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这种处罚方式导致企业不参加工伤保险的违法成本较低,责任缺失,宁愿冒着被处罚的风险也不愿主动缴纳保险费用。
2、部分中小企业基于成本的压力怠于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
近几年,中小企业以其投资少,操作灵活等优势得到迅猛发展,成为地区经济增长的重要推进力量。
但是由于其规模小,资金链不牢固,中小企业的资金压力相对较大,而目前的工伤险缴纳方式是在社会保险中同医疗、养老等保险费用一同缴纳,月缴纳数额为职工月工资的40%,其中企业要负担30%,因此一个月收入3000元的工人,企业若要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就必须为其缴纳包括医疗、养老等保险费用在内的共计900元的社会保险费用,较高的数额使得一些中小企业往往对于工伤保险费用的缴纳心有余而力不足。
3、建筑业、制造业等高危行业领域发生工伤的可能性较大,人员流动较为频繁,投保难度大。
房屋建筑、船舶制造等工业领域,具有短期性,人员具有流动性,这些人并不签订劳动合同,往往与企业约定干完一个工程甚至是一个工程的流程即拿钱离开。
人员的流动性特点加大了这些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难度。
特别是对于一些外包工程,工人随包工头打工,同施工单位没有直接的联系,投保难度更大。
(二)行政主管部门的原因1、劳动市场管理存在缺陷,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较为突出。
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否对于认定是否为工伤具有重要意义。
劳动合同法施行以来,我国各类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有了较大的提高,但目前仍有部分企业存在劳动用工行为不规范,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
对于这类企业,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往往拒绝承认同受伤职工的劳动关系,从而加大了工伤认定的难度,增加了工伤认定的流程,延长了工伤认定的时间。
目前一些职能部门在劳动合同签订监管方面存在着职能缺位现象。
首先,随着企业数量的激增,劳动保障部门的人员日显不足,故目前劳动保障部门对劳动合同的监管基本采取的是“重点监督”和“不告不理”原则,从而无法实现对全部企业的全面监管;其次,为了保护本地企业利益,劳动保障部门对不按要求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处罚相对较低,消极执法也是导致诸多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一个重要原因。
最后,相关部门近几年对企业工会建设不够重视,导致对企业劳动合同签订起重要作用的工会要么销声匿迹要么名存实亡。
2、工伤保险费缴纳方式单一,可操作性不强。
目前工伤保险费用的缴纳采取的是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一同缴纳的方式,即企业必须将社会保险项下的所有保险费用一同缴纳。
这种缴费方式的设计初衷是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企业职工利益,但五种险种一同缴纳的费用占到职工工资的30%,远高于只占职工工资0.5%——1.5%的工伤保险费用,极易导致一些本愿意为职工投工伤保险的企业由于需要缴纳包括医疗、养老在内的所有费用而怠于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
而且这种缴纳方式也不适合建筑业、船舶制造业这些人员流动性强的行业。
3、招商引资的压力造成监管部门监管不到位,相关部门没有将经济发展与职工利益保护协调好。
为了吸引更多的企业来本地投资,服务本地经济,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的过程中往往对外来企业承诺各种优惠措施并放松对其监管,为企业创造更宽松的发展环境,从而导致监管不全面不深入,默认企业不为职工缴纳保险费用的行为,损害职工利益。
4、职能不清导致监管不力,存在安全隐患。
我国法律规定,劳动部门负责工伤保险工作而安监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劳动保障部门与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职能交叉,职责划分不清,容易产生监管漏洞,从而导致平时监管不力,不能及时发现企业的安全隐患,造成工伤事故多发、常发,而一旦发生事故,劳动局与安监局又存在相互推卸责任的情况。
(三)劳动者方面的原因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维权意识差,证据保存能力不强。
由于遭受工伤伤害的劳动者文化素质相对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在工伤事故发生前大多没有认识到工伤保险的重要性,本身参保意愿和维权意识不强。
工伤事故发生后,由于维权程序复杂和维权费用高昂,大部分的人选择与企业私了,私了不成时才申请工伤认定,往往错过了进行工伤鉴定的最佳时机,造成部分证据消失,加大了工伤认定的难度。
三、造成工伤认定行政纠纷的法律原因1、法律规定简单,无法涵盖所有的工伤情形,导致工伤认定难度加大。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可以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而第十五条则规定了可以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
基于法律的局限性和实践的复杂性,这十条规定无法涵盖所有的工伤认定情形。
而且这些规定过于简单,在一定程度上给了工伤认定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大家极易因对其理解不同而产生纠纷。
如条文中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的机动车事故伤害为工伤。
但条款对何为上下班途中,如何断定上下班的合理途径并没有详细解释。
故该条款因认定标准过高、可操作性不强而屡受争议。
2、“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不利于更好的进行工伤认定。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处于弱势地位,许多证据都为用人单位所掌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案件的举证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但实践中,未办理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为了逃避工伤损害赔偿责任,往往对有关证据进行了毁灭、隐瞒或者拒不举证。
尽管用人单位不举证的,劳动部门可以根据受伤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就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本来由用人单位承担的举证责任转移到了劳动部门,容易导致劳动部门败诉从而从根本上损害了受伤职工的利益。
四、减少工伤认定行政纠纷的相关建议1、明确不同部门的监管职责,做好工伤预防工作,加大对高危行业的重点监督。
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是工伤保险的首要任务,做好工伤预防工作,从根本上改善工作环境,减少工伤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有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政府要明确劳动部门和安监部门在工伤事故监管中的各自职能,划分权限,完善监管责任制和行政问责制,将安全生产的责任落实到单位、具体到个人。
对于易于发生工伤事故的高危行业,要变被动受理举报为主动加强监管措施,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时抽查的方式确保这些行业的劳动安全保障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对于安全保障措施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要督促其及时改进。
2、推行工伤保险单项险制度,提高保险费缴纳率。
五险合一的社会保险费缴纳制度尽管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企业职工的利益,却不具有灵活性,并不适合所有的行业。
对于建筑类、船舶制造类等人员流动性强的短期工程,可以设立工伤保险单项险。
在工程开始前以工程造价为标的,结合工程的工期、人员等因素确定工伤保险费用的缴纳数额,以更好的保护农民工等流动性较强的人员的合法利益。
3、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增强职工的维权意识。
要通过到企业走访、散发宣传资料、召开企业职工座谈会以及政府网站宣传等方式广泛宣传与工伤保险、劳动合同法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提高职工的工伤保险意识,营造劳动者敢维权、会维权和能维权的良性社会氛围。
4、劳动部门要变被动为主动,积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首先要加大对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监察力度,防止企业在用工过程中不签订或者签订不合格的劳动合同。
其次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劳动部门要积极主动行使职权,除对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证据进行审查核实外,还要主动进行调查,努力还原事实真相,为工伤认定提供扎实有力的证据。
最后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对于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争议或者疑难问题的案件要及时的与法院、劳动仲裁委员会等相关部门联系,相互探讨,找出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
5、法院要加强同劳动保障部门的沟通协调,发挥各自优势,就工伤认定的相关问题进行交流、协商。
法律的滞后性、局限性决定了其不可能涵盖现实生活中的所有问题,法院与劳动部门要及时沟通联系,定期、不定期召开案件研讨会议,针对工伤认定过程中争议性较大的疑难问题,双方要展开交流讨论,发挥各自的部门优势,尽量达成共识。
法院在审理中要信息共享,针对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总结,并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司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