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适用独任制审理征求意见书
法律案件征求意见(3篇)

第1篇尊敬的各位法律专家、学者、社会各界人士: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XX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起草了《XX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
为确保《条例》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可操作性,现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求意见的范围《条例》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原则、保护措施、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未成年人保护的总体要求;2. 家庭、学校、社会、网络等各方面的保护责任;3. 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措施;4.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5. 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律责任的追究。
二、征求意见的方式1. 电子邮件:请将意见建议发送至XX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邮箱(邮箱地址:************.cn);2. 信函:请将意见建议邮寄至XX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地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邮编:XXXXX);3. 电话:请拨打XX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联系电话(电话号码:XXXXXXXXXXX)。
三、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XXXX年XX月XX日。
四、注意事项1. 意见建议应具体、明确,便于研究采纳;2. 请在邮件主题或信封上注明“《XX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字样;3. 对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内容,请予以保密。
五、其他事项1. XX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将认真研究各方意见,对《条例》进行修改完善;2. 对提出宝贵意见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感谢和奖励。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事关国家未来、民族希望,事关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康。
我们诚挚地邀请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为修订《XX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建言献策,共同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特此通知。
XX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XXXX年XX月XX日附件:《XX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为《XX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内容,此处省略)征求意见的主要内容一、未成年人保护的总体要求《条例》规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2. 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3. 强化家庭、学校、社会、网络等各方面的保护责任;4. 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为先、保护结合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068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068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8.31•【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068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优化金融合同纠纷诉讼程序及完善保证金质押扣划规定的建议》收悉,经商中国人民银行,现答复如下:一、关于优化诉讼程序方面的建议(一)关于出台相关规范,明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金融合同纠纷范围的建议。
简易程序对提高审判效率、尽快调处矛盾纠纷发挥了重要作用。
对于实践中大量存在的金融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适用简易程序快审快结,无疑是满足当事人对于审判质效需求的重要方式之一。
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传统金融合同纠纷,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适用条件,均可适用简易程序,这在民事诉讼制度设置上没有任何障碍。
对于您提出的传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律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议,我们认为目前尚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原因在于:一是《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仅限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对此进行修改或者对法院特别授权之前,法院尚不能突破该立法规定;二是金融合同纠纷案件的标的额一般都较大,且大多案件同时涉及担保人责任认定等问题,若一律由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也难以在实体上全面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您提到的金融衍生品、资管合同等创新产品合同纠纷,如果属于基层法院和派出法庭审理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同时,我们将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总结简易程序的经验,适时提出扩大简易程序适用的意见建议。
近年来,人民法院在科学配置审判资源、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提升审判质效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一定程度上推动了金融合同纠纷案件的高质高效处理。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要求实现多元解纷机制在金融领域的全覆盖,用好司法确认、小额诉讼、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等各类程序,简化速裁快审程序,实现金融案件速裁快审“加速度”。
独任制在民事诉讼案件二审中的适用

独任制在民事诉讼案件二审中的适用作者:程婉卿来源:《西部学刊》2021年第13期摘要:提高司法审判效率是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内容,司法效率的要求迫使我們必须关注独任制在二审民事案件中适用的可能性。
从个体决策与群体决策博弈等视角看,在民事诉讼二审中推进独任制是合理的。
构建民事二审独任制的基本原则是,审判组织与审级功能相配合、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相平衡、审判放权与审判监督相统一、改革突破与诉讼体系相衔接。
建议民事二审独任制的程序展开,应该从案件范围、启动条件、法官资格与期限要求四个层面进行,从而使其在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关键词:民事诉讼;独任制;合议制;二审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13-0085-04由于长期以来将审判组织与审判程序捆绑,加之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民事案件的高速增长,致使立法上作为合议制补充的独任制,成为事实上最为主要、适用最为广泛的审判组织形式。
在这种审判组织与诉讼程序的对位模式下,审判资源、程序保障与案件类型及难易程度之间匹配失序,制约着民事诉讼的繁简分流。
为了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发布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其中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无疑是亮睛之笔。
如何在实施办案总体框架的顶层设计下,准确把握独任制适用扩大的逻辑基础,科学探索其具体实施进路至关重要。
一、民事二审独任制的推进基础(一)决策博弈:个体决策与群体决策的公平与效率审判活动本是一种决策的过程,审判中的独任制和合议制分别对应个体决策和群体决策,这两种决策方式均存在一定的优劣之处。
具体体现在:群体决策的优势在于群策群力,通过相互的讨论与监督提供丰富的信息,尽可能地降低失误,不足之处为效率不高,且容易受到部分决策者偏好的影响,增加集体决策失误的风险;而个体决策花费时间较少,在效率上略胜一筹,且最后的结果仅由个体独自决定,无从众压力,但其民主参与度较低,受限于决策者的个体经验与价值判断,难免有失误和主观偏见之虞。
中级法院独任审理二审速裁案件工作机制研究

中级法院独任审理二审速裁案件工作机制研究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调研正文中级法院独任审理二审速裁案件工作机制研究推进独任制适用范围改革,是我院结合院情实际贯彻落实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加快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的重大变革。
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改革的主要目的,是“探索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由法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部分民事案件,明确适用独任制审理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的具体情形。
探索中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可以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部分简单民事上诉案件,明确适用独任制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的具体情形和审理方式。
建立独任制与合议制的转换适用机制。
”在2019年初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快慢分道、轻重分立”,随后,各试点法院纷纷开展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我院亦在其中。
自2019年7月成立以来,我院速裁审判团队以15名员额法官组成5个速裁合议庭,一年内审结了民商事案件5652件,行政案件361件,占同期同类案件结案量的41.35%,将二审案件审理周期缩短至平均结案周期不超过10天,人均结案335件,是后端员额法官人均结案数的2.74倍。
但掣肘速裁审判效率的因素仍然存在,突出的一点在于大量案情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明确、程序简单的案件,需要经过助理—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法官的三重讨论研究,稀释了司法资源,降低了司法效能,削弱了速裁效果,成为制约我院速裁审判事业发展的一大问题。
2020年2月2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的工作办法》,细化了试点改革的各项内容,并明确分工安排、实施步骤等。
2020年3月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北京市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配套文件》,以配套文件形式对试点改革涉及的五项具体制度进行了专门细化和规定。
关于独任制与合议制适用范围的立法依据与建议.

关于独任制与合议制适用范围的立法依据与建议一、审判组织形式与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之客体的理性分析学界在提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时,基本上是出于实现当事人的程序主体理念、提高诉讼效率和消除法官滥用职权的“自由”空间的需要,而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客体一般是指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
但随着研究的深入,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客体又扩大至审判组织形式和法官,即当事人除了可以选择程序之外,还可以在合议制与独任制之间进行选择,甚至也可以选择法官。
笔者认为,即使在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应当赋予当事人一定的程序选择权,但程序选择权的客体不宜包括审判组织形式和法官,理由如下:首先,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应当是相对的,有理性的。
“程序与民主并不相连,程序与民主的联系则是特定历史阶段赋予的”,程序选择权应当是现代民事诉讼程序民主性的体现。
但是,现代民事诉讼程序更需要理性,其必须以合理的内容和合理的形式予以展现。
程序的合理性,指的是各项程序制度对非理性制度的排他性,其实质是反思理性。
就民事诉讼程序而言,程序的民主性与程序的理性并不当然呈同步优化的关系,诉讼程序不适度的民主,将是对诉讼程序理性的破坏,其结果可能反而使程序演变成“无序”。
其次,将审判组织和法官作为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客体,是民事诉讼程序泛民主的表现。
法院的民事审判权是通过具体的审判组织来实现的,一个民事案件适用合议制还是独任制审理,完全属于公权力的范畴,不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对象。
当事人的处分权在诉讼程序上的民主性,应当主要及于直接涉及当事人实体或者程序利益的事项,而审判组织形式的适用并不具有这种效应。
至于法官,就更不应当成为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客体。
法官之所以是法官,就是因为其已通过法定方式和法定程序获得了能够直接行使审判权的资格,这种资格体现出的尊严表现为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
由此决定,法官如何被具体使用,应当只受法院内部的调派,而不能受当事人意志的调遣,这也是审判权必须受尊重和法院必须受尊重使然。
民事诉讼二审独任制适用条件研究——新《民事诉讼法》第41 条评注

一、 了解早餐的重要性
早餐பைடு நூலகம்保持良好的体重和健康饮食习惯的重要性
设计一个平衡的早餐
控制食物份量
在设计早餐时,我们需要控制食物的份量,避免摄入过 多或过少的营养物质。一般来说,主食的份量应占早餐 总量的三分之一,蛋白质食物的份量应占早餐总量的三 分之一至四分之一,水果或蔬菜的份量应占早餐总量的 三分之一。这样可以确保早餐均衡而且适量。
设计一个平衡的早餐
注意食物的搭配
B
U
S
I
N
E03S
S
三、 营养早餐的关键成分
三、 营养早餐的关键成分
A
B
C
要点标题:蛋白质的 重要性
要点标题:碳水化合 物的作用
要点标题:蔬菜和水 果的重要性
三、 营养早餐的关键成分
要点标题:蛋白质的重要性
要点内容:蛋白质是人体必需的营养物质之一,它是构 成肌肉、骨骼、皮肤以及内脏器官的基本组成部分。在 早上,我们需要摄入足够的蛋白质来提供能量和维持身 体功能的正常运作。常见的蛋白质来源包括鸡蛋、牛奶 、豆类和坚果等。我们可以在早餐中选择食用这些食物 ,如煮鸡蛋、牛奶麦片、豆浆等,以确保蛋白质的摄入 。
三、 营养早餐的关键成分
要点标题:蔬菜和水果的重要性
要点内容:蔬菜和水果富含维生素、矿物质和纤维素,对身 体健康非常重要。早餐时,我们应该摄入足够的蔬菜和水果 来补充这些营养物质。蔬菜可以选择新鲜的或者煮熟的,如 番茄、黄瓜、胡萝卜等。水果可以选择新鲜的或者切片的, 如苹果、香蕉、葡萄等。我们可以在早餐中加入一份蔬菜沙 拉或者一份水果沙拉,以确保蔬菜和水果的摄入。 以上就是营养早餐的关键成分的要点,包括蛋白质的重要性 、碳水化合物的作用以及蔬菜和水果的重要性。在设计营养 早餐时,我们应该注意合理搭配这些成分,以满足身体所需 的各种营养物质。
同意适用独任制意见书

同意适用独任制意见书尊敬的领导:就现今社会的管理制度而言,独任制是一种值得倡导和适用的管理方式。
独任制是指在一个单位或组织中,由一位专门的负责人担任领导职务,而不设副职或共同领导的管理制度。
本意见书将就独任制的优势和适用情况进行讨论,并提出支持适用独任制的理由。
首先,独任制有利于加强组织的组织性和权威性。
在独任制下,只有一位领导负责决策和指导工作,可以更加清晰和迅速地传递指令和安排任务。
同时,独任制也能使组织中的权力结构更加明确,不会因为多人共同管理而出现权力之间的争斗和混乱。
这将有助于提高组织的运转效率和工作质量。
其次,独任制有利于加强领导者的权威和责任心。
在独任制下,领导者承担着全部的责任和权威,这将激发其对组织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领导者将更加努力地工作,为组织的发展和员工的福祉负责。
此外,领导者的权威性也能够得到加强,让员工更加愿意听从领导的指导和执行任务。
再次,独任制有利于提高决策的效率和专业性。
在一个单位或组织中,有时候需要做出重大的决策,这需要领导者拥有较高的决策智慧和专业性。
独任制能够确保决策的效率和准确性,因为只有一位领导者需要作出决策,不需要与其他人协商和达成共识。
这将有利于组织在面对重大问题时的迅速应对和有效决策。
最后,独任制有利于职责的明确和员工关系的稳定。
在独任制下,每个员工都知道自己应该向哪位领导汇报,职责也更加明确。
员工与领导者的关系也更加稳定,不会因为组织内部权力的竞争而产生不和谐的情绪。
这将有助于提高组织内部的团结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基于以上的观点,我坚信适用独任制是一种值得倡导和适用的管理方式。
独任制能够加强组织的组织性和权威性,加强领导者的权威和责任心,提高决策的效率和专业性,以及明确职责和稳定员工关系。
因此,我们应该在合适的情况下推广和适用独任制,为我们的组织带来更大的发展和进步。
谢谢您的阅读和考虑。
此致,敬礼。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实施细则-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实施细则正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积极稳妥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优化审判资源配置,促进审判效能提高,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基本原则】坚持立足工作实际、积极稳妥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恪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范围,扩大独任审判范围;细化审判权运行机制,确保独任审判权规范运行;厘清程序规定,准确把握独任制和合议制适用标准和转换机制,实现审判质量效率提升,满足人民群众多元、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需求。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条【基层人民法院独任制适用范围】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确认以外的,不属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民事特别程序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前款规定的事实不易查明,是指案件事实认定须经评估、鉴定、审计、调查取证等耗时较长或者环节较多的程序;法律适用明确,是指法律适用无明显分歧,一旦事实查明,即可认定法律关系,适用法律进行裁判。
第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独任制适用范围】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或者不服民事裁定而上诉的二审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一)因不服不予受理裁定、管辖权异议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上诉的;(二)因未缴纳上诉费,拟按照撤回上诉处理的;(三)上诉人对一审认定基本事实、法律关系无异议,仅对裁判数额、期间有异议的;(四)仅对一审程序问题、诉讼时效问题提出上诉的;(五)上诉人对一审事实认定有异议,但未提交新证据的;(六)受理时已有生效裁判的类型化案件的;(七)一审根据生效裁判文书、已超过复议期限或者起诉期限的工伤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出事实认定,上诉人仅对生效裁判文书、工伤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有异议的;(八)其他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二审适用独任制审理征求意见书
致XX(案号)案件当事人:
XX审判庭承办法官阅卷,发现该案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且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现征求一审原被告双方意见,是否同意二审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本征求意见书下发后15日内若无书面回复,则视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