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起诉登记表(公民口头提起民事诉讼用)、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征求当事人意见用)
民事诉讼是否可以口头上诉

Understand yourself according to your own meaning, and don't underestimate yourself and be led astray byother people's opinion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民事诉讼是否可以口头上诉一些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时经过法官同意可以采用口头起诉的形式。
一般起诉都需要交书面形式的起诉状,但如果书写起诉状有困难的,可以用口头起诉。
我们都知道,在民事诉讼中,一些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时经过法官同意可以采用口头起诉的形式。
一般起诉都需要交书面形式的起诉状,但如果书写起诉状有困难的,可以用口头起诉。
那么,民事诉讼是否可以口头上诉呢?下面,将为您详细介绍。
一、民事诉讼可以上诉的情形有哪些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诉的实质要件,即哪些裁判可以上诉。
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上诉的判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后作出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的判决,以及按照第一审程序对案件再审作出的判决。
可以上诉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二、当事人行使上诉权,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提起上诉必须是享有上诉权或可依法行使上诉权的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审案件中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人民法院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也享有上诉权。
上诉权可以由当事人自己行使,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行使。
但是代为行使上诉权的;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可以行使上诉权的人。
第一审案件中,公民作为当事人的,只要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都可由自己行使上诉权依法提起上诉;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上诉权,但上诉人仍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199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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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1992〕22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已往所作的其他有关民事诉讼方面的批复、解答,凡与民事诉讼法相抵解或者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停止执行。
各地在执行本《意见》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我们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执行。
一、管辖1、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的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浅谈简易程序的适用

---------------------------------------------------------------范文最新推荐------------------------------------------------------浅谈简易程序的适用浅谈简易程序的适用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其关键在简便易行上,但在审判实践中时常体现不出简便易行,或简而不易,或易而不简,始终受普通程序的束缚,不能突出简易程序的优势,体现不出简易程序的简便性,法律规定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简化了的普通程序。
下面笔者就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作如下探讨:一、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同属于第一审程序,二者相比较,简易程序具有以下特点:(一)起诉方式简便,方便群众诉讼。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可以用口头起诉,原告递交起诉状与否,不是案件是否受理的条件,人民法院不能因为原告不提交诉状而拒绝收案。
当然也不排斥原告递交书面诉状。
但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无论原告是口头诉讼的,还是递交书面诉状的,法院都应当将起诉的内容,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被告,以便被告做好应诉的准备。
这样就方便了群众的诉讼。
(二)审判程序简便,提高了办案效率。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不用书面通知被告应诉和答辩,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院和它1 / 16派出的法庭,在接受当事人双方请求后,根据需要和可能,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审理案件不受开庭三日前发布公告和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限制,开庭时也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顺序的限制,这样简便了程序,缩短了办案周期,提高了办案的效率。
(三)传唤方式简便,便于法官办案。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用简便的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
实习律师考核面试题

实习律师考核面试题一、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
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
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律师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律师应当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模遵守社会公德,注重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
律师应当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
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律师应当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律师应当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律师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二、律师如何制作自己的名片?一是律师名片上必须编印以下容:本人、身份、所在律师事务所全称、执业证书和联系方式。
二是律师本人身份必须编印“律师”两字,可载明在执业律师事务所中担任的职务。
三是律师本人在律师协会担任的职务,不得编印在含有本人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的名片上。
四是律师名片上不得带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称以及与律师执业不相关的容。
三、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有什么区别(―)刑事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区别1、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
2、简易程序只能适用于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的案件。
3、简易案件只能对初审案件。
4、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5、公诉案件检察人员可以出庭,也可以不出庭。
6、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简化。
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岀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
7、简易程序可以变更为第一审普通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二)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区别1、适用围不同: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由此可知,简易程序只存在于民事诉讼案件一审过程中,且只适用于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的一审民事诉讼案件;并且,需要同时具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等条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自-适用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应当采取的对策

适用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应当采取的对策改革是搞好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动力。
民事审判要体现新世纪人民法院工作主题——公正与效率,必须进一步深化改革,以改革保公正和促效率。
《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努力构造公正、高效的民事审判新机制,全面推广案件“繁简分流”制度,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以提高办案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实现诉讼经济。
我院在内设机制调整后,将大民事审判格局分为由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两大块,以真正地实现改革纲要所要求的目的,并与国际化接轨。
通过一年多来的民事审判繁简分设庭审理试行,简易程序诉讼模式,作为一种高效、快捷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以及医治诉讼效率低下现象的一剂“良方”,已在我院基本得到确立。
实践证明,简易程序是民事审判庭审方式改革发展方向,已日益发挥其作用,充分显示其经济、简便、快捷的特点。
一、民事审判简易程序的概念和特点什么是简易程序?从《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一章来看,它也属于第一审程序的范畴,相对于普通程序而独立存在的程序,是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
《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的程序。
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1、当事人起诉和人民法院受理的程序简易。
《民事诉讼法》第143条规定,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原告是否递交起诉状,不是人民法院对案件是否受理的条件。
而普通程序则必须由原告递交起诉状。
2、传唤当事人、证人的方式简易。
《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如用电话通知、捎口信等简便方式。
而普通程序则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按法定方式传唤当事人。
3、审理案件的审判组织简便。
《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2款、第145条规定,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而普通程序则必须用组成合议庭的审制方式进行审理。
4、审理案件的程序简易。
《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简易程序的审理不受《民事诉讼法》第122条、第124条、第127条规定的限制,即不受开庭前3日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如公开审理的应在三日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时间、地点以及审理前的准备、法庭调查和辩论、合议和宣判等限制。
民事简易程序的现状及完善

民事简易程序的现状及完善
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对民事审判效率的提高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的偏差,在其运作中暴露出了不少问题。
本文首先分析了民事简易程序运作的现状,然后从明确和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设置专门机构和人员、合理简化诉讼程序及设置调解前置程序等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民事简易程序的构想。
一、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诉讼案件数量和新诉讼类型与日俱增。
面对民事案件案多人少的紧张状况,简易程序作为一种高效率的审判方式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受到推广和重视。
据统计,我院民事审判一庭2003年度审理各类民事案件1361件,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1015件,占审结的1361件,占74.6%;2004年度,审理各类民事案件1251件,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929件,占审结的1361件,占75.2%。
虽然,简易程序的适用大大节约了诉讼成本,提高了司法效率,但由于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简易程序的规定过于模糊和抽象,可操作性不强,加之有些规定的不尽科学和完善,导致简易程序的适用并没有实现预期的司法目标。
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热潮中,对简易程序的适用现状进行剖析,对其程序进行深层次的改革已是势在必行。
二、我国民事简易程序运作之现状
简易诉讼程序设置之目的在于提高诉讼效率,是“两便”原则和诉讼经济原则的直接体现。
我国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适用,对于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提高法院的审判效率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但由于当时立法规定过于粗疏和抽象,在长期的运作过程中,随着案件类型的丰富和案件数量的急剧增长,暴露出了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
笔者试从以下几方面来剖析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运作的现状:
1。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之我见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之我见【内容摘要】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利用的程序,一般程序是简易程序的基础,简易程序是一般程序的简化。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利用简易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包括人民法院当场巡回审判某个具体案件时临时派出的审判组织,同时也包括固定的人民法庭。
简易程序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能够利用,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不论案件的繁简程度,均不得利用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起诉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传唤当事人、证人的方式、审理的程序简便,简易程序案件在3个月内审结,比一般程序少3个月。
人民法院在利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进程中,应当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听取他们的陈述,出示必要的证据,许诺两边当事人辩论,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提起反诉、提供证据、请求调解、进行辩论、申请撤诉、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等权利,不能因程序简化,限制或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利用简易程序制作的法律文书,不能利用人民法庭的印章代替基层人民法院的印章,必需加盖人民法院的印章。
【关键词】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特点规定问题为了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障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的规定,2003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假设干规定》。
通过学习,下面本人结合审判体会和实际情形,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应注意的问题谈一下粗略的观点。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它是一般程序的简化,是第一审判程序中的一种独立的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
简易程序的存在并非立法者的主观臆想,而是有其客观基础的。
民事诉讼是解决涉及各类民事权益纠纷的诉讼。
在这些案件中,有很多是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有的属于一样的民事案件,还有的属于重大、复杂的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释〔2003〕15号∙【颁布时间】2003-9-10∙【失效时间】∙【法规来源】∙【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已于2003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0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九月十日为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第一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第三条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二、起诉与答辩第四条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予以准确记录,将相关证据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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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起诉登记表(公民口头提起民事诉讼用)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制定,供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公民口头提起民事诉讼用。
2.原告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3.被告是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名称、住所等信息。
4.本表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征求当事人意见用)
××××人民法院
简易程序审理通知书
(适用简易程序征求当事人意见用)
(××××) ×行初字第××号
×××:
你与×××(对方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因……(写明案由)一案,本院已立案。
为提高审判效率,及时解决行政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将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现征求你的意见,请你在收到本建议书之日起×日内回复我院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年××月××日
(院印)
附:
回执
当事人: ,案号:是否同意简易审理:
签名:
年月日
【说明】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在立案时或者庭审前认为该案符合适用简易程序条件的,征求各方当事人的意见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