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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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规定9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规定9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规定9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规定民事诉讼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民事诉讼实施的基本法律。

根据该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对于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采取一审终审的方式,即简称“一审终审”。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简易程序适用于一下情况:1. 民事案件中,争议的金额较低;2. 民事案件中,合同争议的标的额不超过五万元;3. 损害赔偿纠纷,标的额不超过五万元;4.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标的额不超过三万元;5. 邻里纠纷等日常生活过是争议。

二、简易程序审理程序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通常经过以下步骤:立案、应诉、举证、审理、判决、执行。

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特点是速度快、简便、廉价。

1. 立案简易程序的立案一般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书面诉状。

人民法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诉讼要件进行受理,并登记立案。

一般情况下,简易程序立案条件比普通程序宽松。

2. 应诉被告收到法院传票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作出答辩。

一般情况下,被告提出的异议,需要经过法院审查,符合简易程序审理条件的,法院即可受理。

若不符合条件,法院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3. 举证双方当事人均有权提供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证据可以是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合适的方式进行举证。

4. 审理法官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通常会通过审查材料和开庭审理的方式,对案件进行调查,了解案件争端的实质,进行事实审定,并进行法律的适用。

5. 判决在简易程序审理中,法院会尽快作出判决,并公告送达当事人。

简易程序审理的判决一般属于一审终审,即该判决为最终判决,没有上诉程序。

6. 执行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判决一旦生效,即可执行。

一般情况下,被判决方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执行判决。

如果被判决方不履行判决,申请执行人可以提起强制执行申请。

三、简易程序的优势和问题1. 优势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优势在于效率快、成本低。

什么是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

什么是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

什么是民事诉讼的简
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专供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

简易程序是与普通程序并存的独立的第一审程序,只是在程序上较普通程序简易。

简易程序的简易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起诉和答辩的方式简便,可以口头起诉和口头答辩。

(二)受理程序简便。

在简易程序中,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它的派出法庭,请求解决纠纷。

对于符合起诉条件,且被告同意口头答辩的,基层人民法院或其派出法庭可以当即开庭审理。

(三)传唤方式简便。

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

(四)审判组织采取独任制。

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并独自作出判决。

(五)庭审程序简便。

开庭时,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审判人员可以在听取当事人就适用法律方面的辩论意见后径行判决、裁定。

简易程序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

(六)裁判文书的制作可以视情况作适当简化。

(七)审理期限较短。

应该在立案次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等。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二十一章简易程序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二十一章简易程序

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
诉讼权利
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可以申请 调解、仲裁、申请支付令、申请强制执 行等。
VS
诉讼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 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如实陈述事 实等。
简易程序的审判期限
普通程序审理期限
一审案件的审理期限为六个月,二审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
简易程序审理期限
,通知其履行义务。
执行措施
根据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 能力,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 、冻结等措施,并可以视情况采 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搜查、划拨
、拍卖、变卖等。
执行中止和终结
在执行过程中,如出现法定情形 ,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

监督的方式和程序
01
02
03
内部监督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执 行活动进行监督,通过审 查案卷、听取汇报、调阅 案卷等方式进行监督。
要求再审
当事人认为已经生效的简 易程序判决或裁定确有错 误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再 审。
THANKS
感谢观看
证据判断
法官需要根据审查结果对证据进行判断,确定其是否能 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质证的方式和程序
质证方式
在简易程序中,当事人可以采取书面质证和口头质证 两种方式进行质证。
口头质证程序
在口头质证中,当事人可以就对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质 问、辩驳和申辩。
05
CATALOGUE
简易程序中的上诉和再审
上诉的程序和效力
再审程序启动后,原判决将被暂停执行,再审法院将根据再审结果决定是否撤销 原判决并作出新的判决。如果再审成功,原判决将被撤销并作出新的判决;如果 再审失败,原判决将继续执行。

民事诉诉法第14章 简易程序

民事诉诉法第14章 简易程序

❖ 原告肖红与被告孙建是高中同学,1998年底相互确定恋爱关 系,1999年11月登记结婚,并举行了结婚仪式,孙建于 1999年12月底出走失踪,经寻找仍无下落。原告肖红于 2001年2月,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 主张依法分割共同财产。人民法庭认为该案比较简单,遂适用 简易程序审理该案,由陪审员一人独任审判。2001年6月20 日,人民法庭判决原、被告离婚。
赔偿纠纷
❖ 4、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 (六)开庭审理的程序简便
❖ 1、《民事诉讼法》规定 ❖ (1)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 (2)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可以合并进行,也可以穿插进行
❖ 2、《简易程序规定》的规定 ❖ (1)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 ❖ (2)应当当庭宣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除外) ❖ ①当庭宣判的,应当告知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以及逾期不领取的
❖ B.张某以李某亲笔书写的借条为依据向区人民法院起诉 ,要求李某归还20000元
❖ C.县人民法院就李某与陈某宅基地纠纷经过审理做出判 决后,李某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 院以一审独任审判员应回避而未回避,可能影响案件正确 判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案件
❖ D.区人民法院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一件案件过程中, 发现该案件的案情实际上非常简单
❖ 在下列关于简易程序的论述中,哪一项是错误的? ❖ A.简易程序中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 B.简易程序中人民法院可将法庭调查与辩论交叉进行 ❖ C.简易程序中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受理和审理 ❖ D.简易程序人民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就做出判决
❖ 下列哪些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是错误的? ❖ A.甲欠乙借款2万元,现甲不知去向,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偿还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
民事诉讼是指由一方提出诉讼,另一方(被诉方)辩称,而由法院进行审理的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也被称为“快速司法程序”,是为了解决一些比较简单的民事纠纷,替代了传统的审判流程,简化了民事诉讼的程序,使司法速度得到极大的提升。

二、实施办法
(一)案件的选择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适用于涉及以下民事案件:
1、财产权益的保护,如物权、合同纠纷等;
2、婚姻家庭事务、行政诉讼;
3、人格权、财产权相关纠纷;
4、小额索赔纠纷;
5、证据强制措施,如财物保管、证据保全等。

(二)准备材料
参与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当事人,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参与诉讼的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当事人提出的书面和口头诉讼文书;
3、事实与理由陈述;
4、相关证据;
5、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程序的开展
1、调解: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调解,由调解员为
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
2、开庭审理:当事人可以要求法院召开专门的审理会议,由庭审组成,以听取双方的陈述,经过认真审理,最终作出判决;
3、管辖检查:案件受理后,法院将及时依法组成管辖检查案件委员会,进行综合检查及审查相关材料;
4、裁决: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在认真审理案件的基础上,作出判决。

三、建议
(一)加速审理
在民事诉讼简易程序中,可以有效加速诉讼程序,以满足当事人要求迅速结案的要求,提高司法效率;
(二)减轻双方当事人的负担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可以有效减少双方当事人的负担,比如裁决案件提交的材料的减少,避免当事人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为双方节省成本。

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详述

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详述

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详述简易程序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根据案件的性质、争议的金额或其他适用条件,采用简化审判程序进行处理的一种程序。

它的目的是为了加快诉讼的速度,提高诉讼效率,减轻法院的工作负担,满足当事人追求迅速解决纠纷的需求。

本文将详细介绍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简易程序适用于案件金额较小、争议较简单、事实清楚的民事案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一审时选择简易程序提起诉讼,但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除非当事人要求变更或管辖权异议,法院一般会依法维持简易程序。

二、简易程序的特点1. 速度快:相比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具有审理时间短的特点。

在依法保障诉讼权利的前提下,简易程序着眼于快速解决当事人的民事纠纷,加速案件的审理进程。

2. 简易审判:简易程序下,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更加注重以事实为导向,不过多纠缠于法律条文,对案件事实及证据进行简捷的审查。

3. 简化操作:简易程序对于当事人而言,办案手续简化,不需要过多的法律知识和程序操作,减轻了当事人的负担,提高了司法公正。

4. 结果一次定生效:简易程序下,一审判决书即为终审判决,不再设上诉程序。

在普通程序中,即使是一审胜诉,被告方还可以上诉,导致案件时间拉长,但简易程序避免了这个问题。

三、简易程序的审理流程1. 立案阶段:当事人通过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经审查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后,受理案件并立案。

2. 送达通知:法院在立案后,将起诉状副本、证据等送达给被告,被告需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辩,否则被视为放弃答辩权。

3. 举证阶段: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证据交换,提交证据材料,并在庭审中解释证据。

4. 庭审阶段:庭审时间相对较短,双方当事人在庭上进行口头陈述、质证等。

5. 审理终结:法院在庭审结束后,对案件进行审理,依法进行合议,并及时作出判决,判决书生效后即为终审判决。

四、简易程序的适用案件类型1. 民间借贷纠纷:如小额借款合同、赊销合同等。

民事诉讼一审简易流程是什么?

民事诉讼一审简易流程是什么?

民事诉讼一审简易流程是什么?一、审理前的准备。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二、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三、宣判与送达。

在许多不了解诉讼程序的人心中,民事诉讼是一个耗费时间和精力却很难达到理想效果的纠纷解决程序。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对于某些案情复杂的民事纠纷,法院必须通过确凿的证据理清案件事实,确实会比较繁琐。

但是对于案情简单等满足特殊条件的案件可以使用简易程序。

接下来,小编为您解答▲民事诉讼一审简易流程。

▲一、简易程序是什么所谓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较一审普通程序简单的审判程序。

之所以简便,是指它相对于第一审程序中的普通程序而言程序简单,易于执行、方便群众。

▲二、简易程序的特点(一)起诉方式简便,当事人可以口头起诉;(二)受理程序简便,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法院或者它的派出法庭请求解决纠纷,法院或其派出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择期审理;(三)传唤方式简便,法院可以简便方式传唤、通知当事人、证人,不要求必须采用传票、通知书形式;(四)审判组织简便,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五)庭审程序简便,不必按照普通程序那样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法庭调查、辩论等;(六)审限短,从立案次日起3个月内审结,并且不得延长;(七)重视调解,当事人同时到庭的可以先行开庭进行调解。

▲三、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启动(一)依职权启动: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可以依职权适用简易程序(二)当事人提出: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上述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经法院同意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但应该在开庭前提出,并且不违反禁止性规定。

注意:当事人只能将本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不得将简易程序约定适用普通程序,只能是法院依职权裁定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四、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应当先行调解的六类案件(一)涉及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的(二)劳务合同纠纷(注意区别于劳动合同)(三)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

简易程序民事判决书

简易程序民事判决书

简易程序民事判决书简易程序民事判决书是指在简单的民事案件中,法院可以采用简便的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相应的判决。

下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解析简易程序民事判决书。

一、简易程序民事案件的适用范围简易程序适用于以下情形:1.争议金额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民事案件;2.依法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其他民事案件。

二、简易程序审理流程1.立案阶段: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受理后进行立案,并通知被告提交答辩状。

2.庭前阶段:在开庭前,法院应当组织调解。

如果调解不成,将进入庭审阶段。

3.庭审阶段:庭审时,当事人可以进行口头陈述和质证证据。

同时,法院也会对证据进行认定和鉴定,并对当事人提出的请求作出裁判。

4.裁判阶段:经过庭审后,法院将根据证据和相关规定作出相应的裁判,并在开庭时当场宣判或者在10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

三、简易程序民事判决书的结构和内容1.标题:简易程序民事判决书应当标明“民事判决书”字样,并注明案件的名称和审判人员的姓名。

2.正文:正文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等;(2)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由、争议金额、诉讼请求等;(3)证据的认定和鉴定结果;(4)对当事人请求作出的裁判结果;(5)裁判的理由和依据。

3.结尾:简易程序民事判决书结尾应当注明裁判日期、法院名称和审判人员签名。

四、简易程序民事判决书的注意事项1.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应当保证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并在庭审中充分发表意见。

2.在作出裁判前,法院应当对证据进行认真审查,并根据相关规定作出相应的认定和鉴定结果。

3.在作出裁判时,法院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考虑各种因素,保证裁判公正合理。

综上所述,简易程序民事判决书是一种简便的民事案件审理方式,适用于争议金额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民事案件和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其他民事案件。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应当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公正合理的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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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大幅增长。

以潼南法院为例,2008年民事案件数量较上年增长32.16%,2009年一季度较上年同期增长108.86%。

为缓解这一压力,司法实践中的大多数案件是以各种形式的“简易程序”解决的。

本文拟通过对简易程序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的分析,结合我国简易程序的实施情况,对该程序的发展与完善作一探讨。

关键词: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
民事简易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中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属传统意义上的简易程序,既包括狭义的民事简易程序,也包括小额诉讼程序,即我国采用简易与小额事件合一的审判程序。

相对于普通审判程序而言,简易程序具有起诉方式、受理程序、传唤方式、审理程序较为简便,实行独任制审判,审理期限较短等特点,在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益,方便当事人诉讼,减少法院积案负担等方面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改革与完善简易程序的具体构想
(一)明确并适度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我国简易程序的立法上存在划分标准过于原则,不便于掌握的弊端,规定的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过于狭小,而司法实
践中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却过度膨胀。

我国民诉法第142 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最高法院对此也做了进一步的司法解释,“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需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的争执无原则性分歧。

这三条标准,必须同时具备,否则便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但总的来讲,这些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

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问题上,基层法院面临着二难抉择:如果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其后果便是难以完成审判任务;如果要完成审判任务,就只有违反法律关于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规定,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这说明我们简易程序的立法与司法严重脱节,简易程序的立法亟需修改。

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诉讼标的数额看,已远远超出了立法对简易程序的限定范围,北京、上海等地的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最高标的额甚至已超过500万元。

所以,我们必须在立法上明确并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在司法上严格限制超范围适用简易程序,从而改变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上的无序现象。

笔者认为,我国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按照不同程序的价值取向根据几个不同标准来确定:(1)小额金钱诉讼以标的额为标准,确定一定数额以下的金钱案件适用强制小额诉讼程序,具体标准由各高级法院根据本省的经济发展状况确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小额诉讼程序仅适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2)大额财产纠纷以合意为标准,确定不属于小额诉讼的财产案件经双方当事人书面协议适用简易程序,程序一旦选定,当事人经对方当事人和法院同意可申请变更为普通程序,但申请方需承担对方因此产生的诉讼成本;法院非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不得单方变更诉讼程序。

合意简易程序可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也可适用于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财产案件。

(3)非金钱诉讼以案件类型为标准,涉及公民身份、婚姻、继承的案件以及集团诉讼、证券诉讼、环境污染、反垄断诉讼等社会公益诉讼不适用简易程序。

(二)增设小额诉讼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小额诉讼程序与传统的简易程序并无严格区别。

我们这里所指的是狭义小额诉讼程序,指基层人民法院的小额诉讼法庭或专门的小额法院审理数额甚小的案件时适用的比传统简易程序更加简易化的程序。

小额事件是指案件情节轻微,诉讼标的金额特别小的事件。

当然,它并非专指小额金钱给付请求,还
包括小额消费交易产品瑕疵的救济、零售商的价金请求、小额消费借贷及小工程承包工程款的给付请求等。

传统的简易程序已不能完全满足诉讼大众化的要求,也不符合解决某些标的额较小的纠纷的要求,其程序内容对于小额事件仍显复杂,所以为了迅速解决小额诉讼纠纷,使当事人能以与诉求之金额相当的费用实现其权利,就应在通常诉讼程序和简易诉讼程序之外,加快设立小额诉讼程序,彻底将诉讼程序简化,使人们更接近司法、接近法院,这也是与我们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的目标相一致的。

鉴于此,参照国际遍行惯例并给合我国实际,笔者认为构建小额诉讼程序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由于小额诉讼程序是简易程序的分化,哪些案件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是该制度构建首先应解决的核心问题。

根据各国各地区的立法例,一般应是争议的标的数额特别小的案件,但各国对于“小”的标准不同,美国各州一般在5000美元以下,英国是5000英镑以下,日本为30万日元,我国台湾地区规定为10万元新台币,至于我们的小额标准,可以依据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比照简易程序的金额标准作出相应的规定。

第二,小额诉讼应以经济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为基础,确立便利小额权利人行使请求的特别规则。

因为这种标的金额特别小的事件,经常是频繁发生而且与老百姓日常生活有
着密切的关系,且此种事件的权利主张者一般无法支付高额的律师报酬,亦无法忍受诉讼拖延而造成的劳力、时间和费用的浪费。

因此,在建构小额诉讼程序时,必须特别照顾到普通消费者和一般劳动者的需求。

对于拥有许多债权而且通过自力就能有效地实现请求程序的企业,给予其诉讼政策上的特别照顾就显得不是很必要。

第三,为节省法院及当事人的时间及费用,许多国家和地区在小额诉讼法中都不同程度上规定了调查证据程序的省略,这些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笔者认为,应适当扩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规定如双方同意由法院自行判断或者当调查证据所需要的时间和费用与当事人请求明显不相符的时候,允许法院不调查证据而斟酌一切情况认定事实,从而作出公平的裁判。

第四,进一步简化诉讼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应是较简易程序,更为简捷的程序,笔者认为这种更简捷之处在于:(1)当事人必须使用格式化诉状,到专门的简易法庭参加诉讼。

(2)小额事件原则上允许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但当代理律师有挑唆,拖延诉讼的嫌疑时法院有权禁止律师代理小额事件。

(3)小额诉讼不公开审理,因为小额诉讼案件情节轻微、当事人争议不大且与公共利益无大的关系。

(4)裁判书制作的格式化,且比简易程序的判裁书更为简单,仅记载判决的结果,无需记载事实与理由,使裁判表格化,以提高法
院办理小额事件的效率。

第五,限制当事人上诉,实行一审终审制。

我们知道,审级越多,诉讼拖延的时间就愈长,因为当事人总是希望获得更多的程序救济。

所以,为避免上诉费时而不符合诉讼利益,小额事件原则上应实行一审终审制限制当事人上诉,以免藉此拖延诉讼。

但由于在没有上诉程序的情况下可能造成判决结果有悖于当事人利益和小额诉讼的宗旨,因此我们在实行一审终审时仍须有特殊规定,即在小额裁判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允许当事人上诉。

总之,设立小额诉讼程序应贯彻司法的大众化,便利当事人法院迅捷解决纠纷的原则,平衡诉讼效益与诉讼公正之间的关系,真正形成一套有效的诉讼解决机制,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建设服务。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改革和完善我国简易程序,应把其放在整个民事诉讼法理论体系加以考虑,不能片面强调改革而破坏民事诉讼制度的整体性、系统性。

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现状和社会发展对民事诉讼制度的要求决定了我们在完善民事诉讼程序保障的同时也要关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的完善,以便使程序的“正当化”与“简易化”互相协调,使我国特定阶段的民事诉讼改革与世界民事诉讼改革的大潮流相适应。

另外,我们在借鉴国外经验,进行简易程序改革的
同时,还要认识到它与我国改革的基础和立足点不同,发达国家的简易程序改革是在正当程序观念深入人心、社会整体法制意识特别是程序意识较强的条件下进行的,而我国不仅普通公民的法律意识不强,相当数量的法官缺乏程序意识,一些法官经常以“简易程序”规避法律的约束。

所以,法律制度只有合理移植才会发挥其功效,否则,该制度本身不但不能真正得到建立和完善,甚至还会因其“排异反应”对整个民事诉讼制度体系产生不良影响。

总之,完善的、优化的、体现我国本土特色的简易程序的建立,不仅是实现公正与效率的世纪主题的必然要求,也是消除实践中混乱操作状况,推进审判制度规范化、正当化的必然选择,更是顺应国际潮流,满足市场经济和社会公众需求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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