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简易程序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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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指适用于争议金额较小、案情简单的民事诉讼程序。

简易程序的适用可以有效地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促进司法公正。

本文将从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程序特点和应用效果三个方面对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进行浅析。

一、适用范围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简易程序适用于争议金额不超过10000元的民事案件,以及在家庭、邻里、劳动和消费等方面的小额民事案件。

这些案件通常具有以下特点:案情简单、证据充分、涉及金额较小。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主要是为了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需要:1. 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益。

在争议金额较小的案件中,如果仍然使用一般程序,将会加重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不符合效率和成本的考虑。

简易程序的设立可以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益,让他们能够以更低的成本获得更快速的解决方式。

2. 节约司法资源。

争议金额较小的案件数量较多,但涉及的金额有限,如果都使用一般程序进行审理,将会极大地浪费司法资源。

简易程序在适用范围内可以减轻法院的审判负担,提高人民法院的办案效率。

3. 促进社会和谐。

小额争议在社会生活中较为常见,如果能够以简易程序快速、便捷地解决,将有助于增强社会和谐,减少矛盾的升级。

二、程序特点简易程序相对于一般程序来说,有着一些明显的程序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诉讼权利的放宽。

简易程序下,法院放宽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可以采取口头辩论的方式,减少了一些繁琐的程序要求,例如不需要特别的审理程序、不需要提供特别详细的证明材料等。

2. 进程的加快。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为小额争议,并且程序相对简化,加快了程序的进程,提高了审理的效率,另外简易程序对庭审时间、证人证言等也进行了限制,加速了庭审进程。

3. 法官的灵活运用。

在简易程序下,法官可以更加灵活地处理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使得司法决策更加人性化、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应用效果简易程序在我国的应用已经取得了一些较好的效果:1. 提高司法效率。

浅议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问题

浅议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问题

浅议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问题【摘要】本文旨在探讨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问题。

在将介绍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概念和立法背景。

在将分析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适用条件、利与弊、操作性问题以及改进建议。

结尾部分将探讨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未来发展方向,并进行总结。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深入探讨,可以更好地了解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为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提供借鉴和建议。

【关键词】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我国、立法背景、案件范围、适用条件、利与弊、操作性问题、改进建议、发展方向、总结1. 引言1.1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概念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法院可以依据简化的程序,快速审理案件的一种诉讼程序。

简易程序的设立旨在提高民事诉讼的效率和便捷性,减少诉讼的成本和时间,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普通程序审理速度慢、效率低的问题。

简易程序相对于普通程序来说,程序更为简化、更加快捷。

在简易程序下,审理法官对证据的要求更加灵活,审理时间更为紧凑,审理程序更为简便,符合当事人迅速解决争议的需求。

简易程序适用于那些纠纷较为清晰、事实简单、诉讼请求不复杂的案件,通过简易程序的适用,可以使这类案件得到快速解决,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一种为了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提高司法效率,加快案件审理进程而设立的一种诉讼程序。

它在保证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也尽可能地简化了诉讼程序,使得案件能够得到更快速、更高效的审理。

1.2 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立法背景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立法背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我国民事诉讼改革的需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加,传统的诉讼程序已经不能满足快速有效解决纠纷的需要,因此需要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司法效率。

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

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设立是在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与其他民事程序相对独立,有自己独特的适用规则。

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也为简易程序的设立提供了法律基础。

刑事审判简易程序适用探究

刑事审判简易程序适用探究

简易程序是指在第一审程序中,基层法院审理某些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适用的较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程序。

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后,也在第一审程序中增设了简易程序,这对于提高审判效率,推进审判方式改革,提高法官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由于设置简易程序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尚属首次,在理解和适用上都存在着许多不一致的地方,本文拟就简易程序的几个问题略陈管见,以期不断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

一、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刑罚种类条件的理解问题我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目前,司法实践中对此刑罚种类条件的理解存在较大分歧,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主张依法定刑说。

即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刑罚要求是指依照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并且认为我国刑诉法在对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问题上是采取法定刑划分方式;另一种观点主张依宣告刑说。

即认为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须是依刑法可能被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较轻刑罚的案件,而不应当局限于刑法分则的法定最高刑的限制。

笔者赞同宣告刑说。

首先,我国刑诉法对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采用的是宣告刑的划分方式,而不是法定刑的划分方式;且从“可能被判处”的文字描述来看,如果依法定刑说,刑诉法应描述为“依法定刑为三年以下”。

其次,立法者设立简易程序的初衷是追求诉讼经济,繁简分流,提高效率,及时惩罚犯罪,使司法机关集中力量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如依法定刑说,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则过于狭窄。

相反,采用宣告刑说则最大限度地概括了刑法分则中可以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刑的案件,适用的外延相对较大,这符合立法者的本意。

另外,我们应注意到这里并不包括所有符合简易程序刑罚条件的公诉案件,比如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外国人犯罪的案件等由于其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简易程序不能适用,如依法定刑说则与之相矛盾。

浅析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

浅析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

浅析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刑事简易程序是我国刑诉法规定的一种简化程序,适用于轻微罪行或证据确凿明显的案件。

一般情况下,刑事简易程序的处理时间较短,效率高,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提高司法工作效率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程序适用范围、程序流程、程序保障措施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程序适用范围1.案件类型:刑事简易程序适用于几类轻微罪行,其中包括当前社会尤其重视的确定维权行为中可能产生的轻微犯罪:(1)轻微的入室盗窃、诈骗、强行拘禁、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2)驾驶机动车辆超载或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3)吸食毒品或者非法持有毒品等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4)脱逃罪;(5)其他刑法明确规定的轻微犯罪行为。

2.犯罪事实:除了案件类型,刑事简易程序适用的另一条件是存在明确印证犯罪事实的证据,即证据确凿。

这一条件是刑事简易程序能够快速处理案件的基础,因此必须严格执行。

二、程序流程刑事简易程序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报案:当人民群众遭受违法犯罪行为时,应当及时报案。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开展立案调查。

2.立案:公安机关根据报案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开展立案调查。

3.询问:公安机关依据调查情况进行询问,若发现有作案证据确实可靠,便能宣布立案。

4.拘捕或批准逮捕:若公安机关认为嫌疑人可能存在贷款欺诈或盗抢的犯罪嫌疑,可以事先进行拘捕,如处理交通违法的者,公安机关需要批准逮捕。

5.提请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或者另行处理;公安机关根据犯罪情节轻重、社会危害程度、群众意见、嫌疑人态度、配合度等情况,可以提请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或者另行处理,也可以提请人民法院直接进行简易程序审理。

6.简易程序审理:刑事简易程序审理包括开庭审理和不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适用于有争议案件,不开庭审理适用于明显无罪的案件。

7.判决:经过审理,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判决。

如果判决是过失犯罪行为,可以酌情处罚;如果是故意犯罪行为,刑罚不可低于一年。

简易程序适用条件和程序流程

简易程序适用条件和程序流程

简易程序适用条件和程序流程在现代社会,计算机程序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并不是每个人都具备编写复杂程序的技能,因此简易程序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简易程序是指相对简单、易于操作的程序,适用于一些基本的计算和数据处理任务。

本文将探讨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和程序流程。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1. 数据量较小:简易程序适用于处理数据量较小的情况。

当数据量庞大时,复杂程序的处理能力更强,更适合处理大规模数据。

2. 算法较简单:简易程序通常采用简单的算法,不涉及复杂的数学运算或逻辑推理。

这样可以降低程序的复杂度,提高程序的执行效率。

3. 功能需求简单:简易程序适用于功能需求相对简单的情况。

例如,计算器程序只需要实现基本的加减乘除功能,而不需要复杂的图形界面或数据交互。

4. 用户技术水平较低:简易程序的设计初衷是为了方便非专业人士使用。

因此,适用于用户技术水平较低的情况,不需要太多的技术背景知识。

二、简易程序的流程简易程序的流程通常包括输入、处理和输出三个基本步骤。

下面以一个简单的计算器程序为例,介绍简易程序的流程。

1. 输入数据:用户通过程序界面输入需要计算的数据。

在计算器程序中,用户可以通过按键输入数字和运算符。

2. 处理数据:程序根据用户输入的数据进行相应的计算处理。

在计算器程序中,程序会根据用户输入的数字和运算符,执行相应的计算操作。

3. 输出结果:程序将处理后的结果显示给用户。

在计算器程序中,程序会将计算结果显示在屏幕上供用户查看。

以上是简易程序的基本流程,但实际情况可能会更加复杂。

例如,程序可能需要对用户输入进行验证和错误处理,以确保输入的数据符合要求。

此外,程序还可以提供一些额外的功能,如保存计算记录、切换计算模式等。

总结:简易程序适用于数据量较小、算法简单、功能需求简单以及用户技术水平较低的情况。

它们的流程通常包括输入、处理和输出三个基本步骤。

虽然简易程序相对复杂程序而言功能较为有限,但它们在满足基本需求的同时,也提供了便利和简洁的使用体验。

浅谈新刑诉法简易程序的理解和适用

浅谈新刑诉法简易程序的理解和适用

浅谈新刑诉法简易程序的理解和适用简易程序是199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增设的刑事审判程序,是一种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轻微刑事案件进行快速处理的程序。

简易程序通过对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在保证了司法公正同时又提高了诉讼效率,使司法资源得到合理配臵。

但随着社会经济转型,社会矛盾凸显,刑事案件剧增,法院面临“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

由于现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过窄,已不能很好地发挥程序分流的作用。

对此,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作了重要改革与完善,现笔者就修改的主要内容浅谈自己对简易程序的理解。

一、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适用作了严格限制,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三类案件,即:(1)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由于简易程序适用的范围规定较窄,运用简易程序审判案件的数量有限,简易程序的整体制度效应并未得到充分彰显,对此,新的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作了进一步扩大:第一,明确了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层级。

新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改变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将适用简易程序的主体由“人民法院”改成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排除了其他级别的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可能性,这样的更改有效保障了其他层级法院管辖案件中被告人的权利。

第二,改变了适用简易程序对刑期上限及案件类型的限制。

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据此可以看出,新的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范围作了进一步扩大,即基层法院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并满足相关条件的所有刑事案件均可适用简易程序,不再仅仅限于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刑期上限、案件类型的限制。

浅谈简易程序的适用

浅谈简易程序的适用

浅谈简易程序的适用浅谈简易程序的适用。

如何简化诉讼程序,主要是法官的认证渠道如何拓宽的问题。

对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笔者认为,当庭质证只是质证的一种形式,质证的真正目的是为了查清案件的真实情况,而查清事实为何非要局限于当庭质证这一种形式?审判实践中,可在庭前、庭外交换证据,开听证会进行评议,被告通过答辩状承认事实,法官找被告谈话时当事人出示证据,让当事人质证,记录在卷,进而对证据加以固定,当事人单方自认等,这些都是积极质证为形式。

还有消极的质证形式,比如当事人用传真既定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可,法院向债务人发出结算债务人令后,债务人未在十五日内提出异议,这样法院就认定债务成立,这也是一种消极的质证为形式。

法律新规定了简易程序,即事实清楚,缔约关系明确,争论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这里的简易也应该包括简易的质证方式和方法,既然事实清楚,缔约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法律在规定审理吞佛程序时也未作过多的要求,因而质证的方式也应当多样性。

相反,简易程序则体现不出简易程序的优点。

; ; ; ;(二)对于没有争议的案件,不经庭审,也可直接判决。

在审判实践中,时常会碰见这样的案件,对于权利人的起诉,被告对案件事实予以认可,这样法庭直接召集双方调查取证当事人调解,被告也同意给付,最后双方仅为给付期限而未能,对于这类案件,笔者认为,法院完全可以依行政事务判决,对于这类案件,如果再以开庭审理的话,完全没有必要,法官和当事人都会在庭上觉得乏味,结果是浪费人力、物力和财力。

; ; ; ;(三)适用简易程序的庭审,应不拘一格。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规章五条规定,简单的民事案件不受五日前发出公告,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诉讼观摩人的日前约束,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顺序的限制。

笔者认为,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开庭也不一定非要在法庭进行不可,要因地制宜,因人而异,比如重症者,就有可能到农舍、病床前开庭,对被~的人,可选择在教管所开庭,总之,开庭也要贯彻执行方便群众、方便法院的“二便”原则。

浅谈行政诉讼适用简易程序

浅谈行政诉讼适用简易程序

浅谈行政诉讼适用简易程序行政诉讼适用简易程序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司法机关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法律程序。

作为一种重要的行政监督机制,行政诉讼对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稳定和促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在行政诉讼中,诉讼程序的运行直接关系到行政审判的效率和公正性,而简易程序的运用则对于加快案件处理速度、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审判效率具有显著作用。

本文将就行政诉讼适用简易程序加以阐述。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与基本原则简易程序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于诉讼权利主体、诉讼标的或案件性质简单、争议关系清楚、涉及数额不大等特定情形下,为提高审判效率和降低诉讼成本,特别规定的一种适用于行政诉讼的诉讼程序。

简易程序的基本原则包括诉讼简便、审判迅速、公正公平和保障当事人权益等。

二、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行政诉讼中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争议金额或其他标准符合规定:具体而言,适用简易程序的诉讼请求必须属于特定标准下面,例如在行政诉讼中适用简易程序的标准是,案件所涉及的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或者当地规定的其他标准。

2.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简易程序应当遵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原则,即对于诉讼事实明确、并不需要大量证据争议的案件或诉讼请求,适用简易程序。

3. 处理简单、程序熟悉: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和诉讼请求应当是程序简单、诉讼程序熟悉的案件或者诉讼请求,既可以减少对方诉讼成本,也可以加快案件处理速度。

以上三个条件是简易程序最基本的适用条件,同时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的规定。

三、简易程序的优势和不足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诉讼在实践中有着显著的优势,如:1. 时间短、效率高:因为简易程序的审理对象及内容较为简单,审核程序相对简单,因此繁琐冗长的审理过程和周期大幅缩短,处理效率也相应提高。

2. 费用低、成本少:由于诉讼本身是由双发自行承担的,在使用简易程序的情况下,可由于过程短且不需要大量调查证据等过程而降低诉讼的相关成本,达到减少纠纷成本和时间,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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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最新推荐------------------------------------------------------浅谈简易程序的适用浅谈简易程序的适用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其关键在简便易行上,但在审判实践中时常体现不出简便易行,或简而不易,或易而不简,始终受普通程序的束缚,不能突出简易程序的优势,体现不出简易程序的简便性,法律规定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简化了的普通程序。

下面笔者就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作如下探讨:一、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同属于第一审程序,二者相比较,简易程序具有以下特点:(一)起诉方式简便,方便群众诉讼。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可以用口头起诉,原告递交起诉状与否,不是案件是否受理的条件,人民法院不能因为原告不提交诉状而拒绝收案。

当然也不排斥原告递交书面诉状。

但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无论原告是口头诉讼的,还是递交书面诉状的,法院都应当将起诉的内容,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被告,以便被告做好应诉的准备。

这样就方便了群众的诉讼。

(二)审判程序简便,提高了办案效率。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不用书面通知被告应诉和答辩,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院和它1 / 16派出的法庭,在接受当事人双方请求后,根据需要和可能,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审理案件不受开庭三日前发布公告和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限制,开庭时也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顺序的限制,这样简便了程序,缩短了办案周期,提高了办案的效率。

(三)传唤方式简便,便于法官办案。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用简便的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

例如,通过基层组织的干部、当事人的亲朋好友捎口信带条子,或者用电话、广播通知当事人、证人出庭,或者依口头约定,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听取当事人陈述、证人作证。

这样,便利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办案,体现了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特点和优良传统。

(四)简化了审判组织,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减轻当事人的负担。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这是简易程序的又一个重要特点。

也是与普通程序的重要区别。

但也有人认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这是一种误解,混淆了两种不同程序的审判组织的界限,只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才能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当然更不存在陪审问题。

但是审判员一人审理不等于审判员自审自记,必须由书记员担任记录。

这种审判程序手续简便、方式灵活,避免了当事人和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造成不必要的费工、费时,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和国家财政负担,降低了办案成本。

(五)审理的期限短,缩短了办案周期,能集中更多的力量审理重大、复杂的民事案件和从事调研---------------------------------------------------------------范文最新推荐------------------------------------------------------ 工作。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从立案起三个月内结案。

本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案情复杂,三个月内不能结案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简易程序规定三个月内结案,较普通程序六个月内结案,提前了三个月结案,且不得延长审限,加快了办案速度。

这样,能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审理重大复杂的案件,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还使办案人员有更多的时间从事审判调研工作,更有利于法官业务水平的提高。

二、适用简易程序应当注意的问题:(一)要正确处理好目前案件多、人少与适用简易程序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简单的民事案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

凡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三个条件的民事案件,都属于简单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基于目前人民法院处于案件多、人手少,任务重这种基本状况,现在新上手的案件几乎都是采用简易程序,在审理中发现案情复杂,不能按期审结,方才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这种把本来不属于简单的民事案件,甚至是重大、复杂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不仅难以保证案件质量,而且会出现“回炉”现象,增加上诉和再审案件,费时费事,贻误时机、增加工作量。

因此,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也应从严把握,绝不能将本来属于应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而按简易程序审理。

(二)要摆正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关系。

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同属于第一审程序,是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

但简易程序不是完整的程序,其具体表现在对于起诉的条件和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处理、诉讼中止和终结、判决和裁定3 / 16等,民事诉讼法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就得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中有关的规定执行。

总之,应针对案件的客观情况和客观事实来适用审判程序,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同时,提高办案效率。

简易程序通过简化诉讼程序和手续来提高办案效率,既要反对简易程序复杂化,又要反对普通程序简单化。

不论是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都要求法官具有一定的业务素质和技能。

(三)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官较适用普通程序的法官更具认证的能力。

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都要求法官具有一定业务素质。

简易程序法官就其审判的独立性而言,其独自认证的特点,比普通程序法官更要具有高度责任心和准确判断力以及单独办案的能力。

因为,普通程序的法官是通过集体讨论而产生对证据真伪作出取舍,俗语说的好“三个臭皮匠,胜过诸葛亮”,普通程序的法官作出的判断,是集体智慧的结晶,不能看出个人的认证能力和技巧。

而独任审判的法官,不仅要有较强业务素质,还应有高度的责任心、准确的判断能力和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

三、从诉讼效率出发,应拓宽和完善简易程序的范围(一)简化诉讼程序,拓宽认证的渠道。

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是通过简化诉讼程序和手续来提高诉讼效率的,这就要求在保证案件质量和规范审理的同时,其程序越是简便,越能体现效率。

如何简化诉讼程序,主要是法官的认证渠道如何拓宽的问题。

对---------------------------------------------------------------范文最新推荐------------------------------------------------------ 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笔者认为,当庭质证只是质证的一种形式,质证的真正目的是为了查清案件的真实情况,而查清事实为何非要局限于当庭质证这一种形式?审判实践中,可在庭前、庭外交换证据,开听证会进行听证,被告通过答辩状承认事实,法官找当事人谈话时出示证据,让当事人质证,记录在卷,进而对证据加以固定,当事人单方自认等,这些都是积极质证形式。

还有消极的质证形式,比如当事人用传真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可,法院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后,债务人未在十五日内提出异议,这样法院就认定债务成立,这也是一种消极的质证形式。

法律规定了简易程序,即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这里的简易也应该包括简易的质证方式和方法,既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法律在规定审理程序时也未作过多的要求,因而质证的方式也应当多样性。

相反,则体现不出简易程序的优点。

(二)对于没有争议的案件,不经庭审,也可直接判决。

在审判实践中,时常会遇到这样的案件,对于权利人的起诉,被告对案件事实予以认可,这样法院直接召集双方当事人调解,被告也同意给付,最后双方仅为给付期限而未能达成协议,对于这类案件,笔者认为,法院完全可以依职权判决,对于这类案件,如果再开庭审理的话,完全没有必要,法官和当事人都会在庭上觉得乏味,结果是浪费人力、物力和财力。

(三)适用简易程序的庭审,应不拘一格。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简单的民事5 / 16案件不受三日前发出公告,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约束,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顺序的限制。

笔者认为,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开庭也不一定非要在法庭进行不可,要因地制宜,因人而异,比如重症者,就有可能到农舍、病床前开庭,对被劳教的人,可选择在教管所开庭,总之,开庭也要贯彻方便群众、方便法院的“二便”原则。

(四)在立法上应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这一条限制了简易程序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适用。

笔者认为,简易程序是为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而设立的,而不应专为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而设立,此条又限制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事实上,是否适用简易程序主要取决案件本身的客观情况及客观事实。

实际上目前各级法院收案范围主要取决于案件的标的额及案件的类型,并不都是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中级以上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相当一部分也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为何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呢?所以应从立法上扩大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笔者建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一审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试论离婚中补偿制度的完善---------------------------------------------------------------范文最新推荐------------------------------------------------------中国的传统家庭是一方主内、一方主外。

主内的一方,将其全部或大部分精力投入家庭事务,不用外出挣钱;主外的一方,将其全部或大部分精力投入工作,挣钱养家。

通常是男方在外挣钱,女方操持家务。

这样的一种模式在新中国成立后遭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变革,主内的一方已不再一定是女方,主外的一方也不一定是男方,主内主外的责任也不再是单一的操持家务或外出挣钱,操持家务者亦可外出挣钱,外出挣钱者亦可操持家务。

由于这种家庭成员的分工变革,夫妻中任何一方对对方的依赖性正日趋减弱。

但由于家庭中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等问题的出现,夫妻对家庭的义务并没有减弱,他们必须共同担负起家庭的责任。

而往往就在这些问题上容易出现贡献不均,这种贡献不均又势必导致夫妻在离婚时多了一项争议焦点,即离婚时尽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有无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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