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 问题提出
刑事案件简易程序是按照中国刑事诉讼法指定的一种刑事审判程序,它的适用范围直接影响审判案件的判决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
2 简易程序的定法
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定法是根据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制定的,有如
下三种:第一,涉及判刑六月以下的轻微犯罪;第二,涉嫌危害国家
安全及国防安全,但情节轻微,可以从轻处理的违法行为;第三,涉
及军队行政管理,并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以简易程序审理的
刑事案件。
3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经过司法机关综合考虑,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不能无节制地扩大或
缩小,而是有一定的规定。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刑事案件应当由法院有组织地审理;
第二,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对案件所涉犯罪嫌疑人有
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三,严重破坏教育管理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社会混
乱等案件;
第四,涉嫌职务犯罪、依法可以宣判从轻处罚的刑事案件;
第五,涉嫌职务犯罪情节轻微但对更多社会关系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其他案件,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简易程序审理。
4 总结
根据具体的情况,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有一定的规定,使得审判案件的判决更加准确、便捷、及时,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有效权利也更加到位。
评析新《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

评析新《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作者:龚冠丞来源:《商情》2013年第09期【摘要】2012年通过大修的刑事诉讼法根据这些年司法实践的经验,整合关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易审的司法解释,规定了新的简易程序,此次关于简易程序的立法有很大的进步,但同样留下了问题需要我们继续努力去解决。
【关键词】简易程序;效率价值;程序选择权;辩护权一、2012年新法关于简易程序规定的进步之处(一)完善了简易程序适用的条件,扩大了适用的案件范围2012年新通过的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结合“普通程序简化审”的规定,重新规定了新的简易程序的使用条件,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
实体上,要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程序上,要求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不再以案件可能判处的刑期作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取而代之的主要是被告人认罪和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相比1996年的规定,2012年新法的规定看似缩小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实际上这是根据我国司法实践中简易程序适用的现实情况进行的修改,因为根据以往法律的规定,简易程序适用率很低,相反“普通程序简易审”却大行其道。
所以,这次修改不仅不会缩小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反而会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另一方面,这也是根据简易程序适用的一般规律作的修改,因为三年以下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并不一定就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所以,2012年刑诉法规定的简易程序的使用条件应该说是既关注了简易程序适用的一般规律,又关注了我国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
(二)赋予刑事被告人对简易程序的程序否决权根据1996年刑事诉讼法174条规定,对于简易程序,“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适用,而与案件判决结果最具利害关系的刑事被告人却反而不具有对程序的选择权。
究其原因,这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价值定位密不可分。
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国家、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为标准,进行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否定了为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而赋予被告人自由选择简易程序的权利。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简易程序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刑诉法第20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刑诉法第209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二)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三)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五)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六)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七)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
(高法解释第290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过程中,发现对被告人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转由合议庭审理。
(高法解释第296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刑诉法第210条)人民检察院可以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相对集中提起公诉,建议人民法院相对集中审理。
(高检规则第468条第2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被告人有辩护人的,应当通知其出庭。
(高法解释第293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刑诉法第211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对庭审作如下简化:(一)公诉人可以。
快速办理案件适用法律(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案件办理的效率和质量成为司法工作的重要考量。
为了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快速办理案件的规定日益完善。
本文将从快速办理案件的概念、适用范围、法律依据以及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快速办理案件的概念快速办理案件,是指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通过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缩短案件办理期限的一种司法活动。
快速办理案件旨在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司法效能,满足人民群众对公正、高效司法服务的需求。
二、快速办理案件的适用范围1. 简易程序案件: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如财产权益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可以适用快速办理。
2. 简易程序刑事案件: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刑事案件,可以适用快速办理。
3. 仲裁案件:仲裁机构可以根据仲裁规则,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仲裁案件,适用快速办理。
4. 行政复议案件: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适用快速办理。
三、快速办理案件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犯罪情节轻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犯罪的;”3.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仲裁庭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仲裁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四、快速办理案件的注意事项1. 依法适用:在快速办理案件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案件办理的合法性。
2.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提高案件办理效率的同时,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办理的公正性。
浅谈我国刑事简易程序

浅谈我国刑事简易程序[摘要]我国现行的刑事简易程序是在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正式确定的,随后又进行了补充修订。
2003年又制订了对认罪被告人适用的所谓的“普通程序简易审”的审理方式。
随着我国社会发展的深入,我国现行的刑事简易程序己暴露其出一些不足之处。
文章尝试对完善我国简易程序制度提出了若干建议。
[关键词]刑事简易程序;问题;完善一、刑事简易程序概述(一)刑事简易程序概念及特征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所载,刑事简易程序(Criminal Summary Procedure),与普通程序(Ordinary Procedure)相对而言,是指不经检察官起诉、陪审团定罪或普通法正常程序所要求的其他程序,法官直接以迅速、简单的方式处理争议、解决案件,作出裁判的任何诉讼程序。
①具体而言,刑事简易程序具有以下特征:第一,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较普通程序更窄,通常适用于案情较简单、证据明确的轻微刑事案件或者被告人自愿选择有罪答辩的案件。
第二,简易程序在审判环节及步骤上较普通程序均有所简化。
一般由执行官独任审判,庭审准备工作、庭审内容等较简化,审理期限也有所缩短。
第三,简易程序适用时应注重保障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尤其是对被告人权利的保障,因为适用简易程序的被告人虽然在量刑结果上一般可以获得一些优惠,但同时也面临着某些诉讼权利保护的限制和获得无罪判决机会的丧失。
(二)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现状刑事简易程序正式建立于1914年北洋政府制定颁布的《地方审判厅刑事简易庭暂行规则》10条和《审检厅处理简易案件暂行细则》第9条。
随后,北洋政府于1920年又公布《处刑命令暂行条例》第15条,这是在中国刑事司法中第一次出现了类似德国处罚令程序的诉讼程序。
②刑事简易程序正式以立法的形式出现于1928年国民政府正式颁布的《刑事诉讼法》。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时期,具有代表性的简易程序是“马锡五审判方式”,它强调就地审判、不拘形式、联系群众、解决问题。
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 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刑事诉讼法1997年第二百一十二章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简单地讲是刑事诉讼法的一种不具有复杂合规性的程序,属于非
诉讼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简易程序是在简化了诉讼程
序的情况下,根据涉嫌犯罪和案件事实的复杂程度,在一定范围内实
行宣判程序的一种特殊程序。
2 适用范围
简易程序适用于认定单一罪犯行为构成款式较小、不重大的犯罪,或者多个被告因单一网犯行为构成款式较小、不重大的犯罪的案件,
以及行政诉讼代理人犯罪案件,不采用立案程序适用简易程序裁判。
但是有一些案件是不能使用简易程序的,如以下几种情况:案件影响
重大,公民主体或当事人不具备识别违法行为和宣言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能力,受害者愿不愿意施以处罚方面,案件事实复杂,有重要争议,需要开庭审理等情况的案件。
3 限制
简易程序的最大特点在于减少证据的充分性,而且要求受害者愿
不愿意处理案件,这就导致了审判的权利、复杂性等方面的受到很大
的限制。
在审判的程序中,律师的参与也受到了相应的限制以及复杂
性的降低。
由于简易程序是一种非正式性的诉讼程序,在实习上存在
着严重的不确定性,很可能影响案件的结果。
因此,简易程序在刑事诉讼中还有很多不足之处,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有效性和准确性。
综上所述,简易程序是刑事诉讼中一种特殊的程序。
它适用于认定犯罪款式较小、不重大的案件,但同时存在证据充分性较低、准确性受限等诸多不足。
因此,应当加以重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在实际案件中加以有效运用,以实现公平公正的法律监管。
简述简易程序的特点简答题

简述简易程序的特点简答题简述简易程序的特点简答题是一道常见的法律考试题目,要求考生简要描述简易程序的特点。
本文将介绍简易程序的定义和特点,帮助考生更好地回答这道题目。
下面是本店铺为大家精心编写的5篇《简述简易程序的特点简答题》,供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简述简易程序的特点简答题》篇1一、简易程序的定义简易程序是指在法律程序中,对于一些简单案件或法律事务,采用简化程序、简化步骤、简化文件等方式,以达到快速、简便、经济地解决纠纷或办理事务的目的。
简易程序一般适用于一些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如交通事故、小额借款等。
二、简易程序的特点1. 简化程序简易程序的最大特点是简化程序。
与普通程序相比,简易程序省去了很多繁琐的程序和步骤,如证据调查、法庭辩论等。
这样可以大大缩短审理时间,提高审判效率。
2. 限制当事人的权利在简易程序中,当事人的一些权利受到限制。
例如,在简易程序中,当事人不能提出反诉,不能申请延期审理,不能上诉等。
这些限制是为了加快审理速度,降低诉讼成本。
3. 强调书面审理简易程序强调书面审理,即以书面材料为主要证据。
在简易程序中,当事人需要提交书面材料,法官也主要依据书面材料进行审理。
这样可以避免当事人口头陈述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提高审理效率。
4. 适用范围有限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有限。
简易程序一般适用于争议不大、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如小额借款、交通事故等。
对于一些复杂的案件,如涉及人身损害赔偿、股权转让等,不能采用简易程序。
综上所述,简易程序具有简化程序、限制当事人权利、强调书面审理、适用范围有限等特点。
《简述简易程序的特点简答题》篇2简易程序是指在法律程序中,对于一些简单、明显的案件或事项,采用简化的程序进行审理。
其特点如下:1. 简便、快捷:简易程序简化了诉讼程序,避免繁琐的程序,使案件能够更快速地进入审判和执行阶段,提高司法效率。
2. 节约司法资源: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减少法官、陪审员、证人等参与人员的数量,从而节约司法资源,使司法机关能够更好地应对大量案件。
新刑诉法修改后简易程序适用情况调研

新刑诉法修改后简易程序适用情况调研[摘要]司法实践中,简易程序因审理期限过短、庭前程序简化不足等原因被隐性压缩适用范围,同时简易程序必须派员出庭更突出了案多人少矛盾。
文章将针对上述问题提出改革办案模式和工作机制、简化庭前审查程序、促使简易程序多元化、对已经达成和解的极轻微刑事案件适用不起诉等建议。
[关键词]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不起诉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进行了重大调整,其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减少诉讼成本,实现不同案件的繁简分流,将更多的精力用于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上。
本文就新刑诉法实施以来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开展简易程序办理案件情况进行调研,并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和对策。
一、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适用简易程序办理案件的相关数据2013年1-7月份,适用简易程序出庭的案件为39件42人,检察机关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数为42件46人,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12件14人、交通肇事8件8人、盗窃6件6人、危险驾驶4件4人、寻衅滋事罪2件2人、贩卖毒品罪1件2人、持有伪造的发票罪1件1人、强奸罪1件1人、故意毁坏财物罪1件1人、抢夺罪1件1人、挪用公款罪1件1人、受贿罪1件1人。
法院提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的案件为0件。
检察机关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但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数为0件。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3件4人,其中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1件1人,非法经营罪1件2人,交通肇事罪1件1人。
二、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适用简易程序的主要做法(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第20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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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上述案件,不论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应具备“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情“简单轻微”的特点。
另外,对公诉案件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1.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2.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3.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4.《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5.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6.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例解
刘某,17岁,系某聋哑学校职工,因涉嫌盗窃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刘某的辩护人高某认为刘某并非该案的犯罪人。
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
下列哪一项是法院决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的依据?(2005/2/33 单选)
A.刘某系末成年人
B.刘某系某聋哑学校职工
C.辩护人高某认为刘某无罪
D.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答案及解析]C.考查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
(一)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九条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除外。
第二百二十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是指被告人被指控的一罪或者数罪,可能被宣告判处的刑罚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
第二百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百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一)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二)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三)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四)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五)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一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不建议或者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一)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二)对于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
(三)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四)被告人是否犯罪、犯有何罪存在争议的;
(五)被告人要求适用普通程序的;
(六)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七)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八)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