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外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及比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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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律具体案件对比(3篇)

中外法律具体案件对比(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各国法律制度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

在法律实践中,中外法律案件对比分析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不同法律制度的特点,为我国法律改革与发展提供借鉴。

本文选取了中外两个具有代表性的具体案件,从案件背景、法律适用、判决结果等方面进行对比分析。

二、案例一:美国“奥姆斯特德诉纽约市”案(一)案件背景1973年,美国纽约市一家餐馆的老板奥姆斯特德因涉嫌非法经营而被警方逮捕。

随后,奥姆斯特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定其被捕违法。

此案引发了关于言论自由与政府监管之间的冲突。

(二)法律适用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建立宗教或禁止宗教自由的法律;不得限制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不得限制人民和平集会或向政府请愿的权利。

”本案中,法院认为餐馆老板的言论属于言论自由范畴,政府无权限制。

(三)判决结果美国最高法院判决餐馆老板奥姆斯特德胜诉,认为政府无权限制餐馆老板的言论自由。

三、案例二:中国“黄光裕案”(一)案件背景2008年,中国家电巨头国美电器创始人黄光裕因涉嫌非法经营、操纵股价等罪名被警方逮捕。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成为我国经济领域反腐倡廉的重要案例。

(二)法律适用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法院认为黄光裕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操纵股价罪。

(三)判决结果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黄光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亿五千万元。

四、对比分析1.法律制度背景美国法律制度以宪法为核心,强调个人权利与自由,注重平衡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

我国法律制度以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基础,强调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统一,注重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

2.案件性质美国“奥姆斯特德案”涉及言论自由与政府监管之间的冲突,体现了美国法律对个人权利的重视。

浅析香港与大陆刑事简易程序之差别

浅析香港与大陆刑事简易程序之差别

2010年2月第22卷 第1期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Journa l of Hunan Public Security Colleg e Feb 12010Vol 122 No 11收稿日期作者简介刘琳琳(),女,河北秦皇岛人,中国政法大学级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诉讼法学研究。

浅析香港与大陆刑事简易程序之差别刘琳琳(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北京 100088) 摘 要:公正与效率是刑事诉讼程序的两大价值目标,刑事简易程序则是公正和效率最大化的结合。

香港和大陆刑事简易程序各有不同特点,加深两地之间的相互了解,发现值得借鉴推广的立法宗旨和司法规则,从而相互研习、取长补短,有助于推动两地刑事简易程序立法的发展和完善。

关键词:香港;大陆;刑事简易程序中图分类号:D925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575(2010)01-0035-04 引言公正与效率是刑事诉讼程序的两大价值目标,也是实现真正意义上正义之必需。

众所周知,刑事诉讼程序是确定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是否需要科以刑罚处罚并确定相应量刑幅度的程序,因其直接涉及到公民的人身自由与基本权利,因此其程序设计科学合理与否就显得至关重要。

法治国家为了实现公正这一价值目标,普遍制定了一整套复杂、严谨的诉讼程序。

与此同时,司法实践中不乏一些被告犯罪情节轻微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若依通常诉讼程序审理,反而会造成案件的拖延和诉讼资源的浪费,据此,各国又相应地设立了简易程序用以处理此类案件,这就在坚持公正的基础上最大化的实现了效率价值。

目前,诉讼程序简易化已成为刑事诉讼程序立法及发展的基本趋势,香港和大陆的刑事诉讼程序立法也顺应了这一潮流。

效率价值要求用尽可能少的司法资源处理尽可能多的诉讼案件,简易程序就是对其最好的体现。

简易程序是与普通程序相对应,用以审理某些简单轻微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相对简单的审判程序。

在香港,1862年就成立了简易审判法院[1](p521),其运用简易程序处理案件的历史比较悠久,程序的设置也相对完善。

评析新《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

评析新《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

评析新《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作者:龚冠丞来源:《商情》2013年第09期【摘要】2012年通过大修的刑事诉讼法根据这些年司法实践的经验,整合关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易审的司法解释,规定了新的简易程序,此次关于简易程序的立法有很大的进步,但同样留下了问题需要我们继续努力去解决。

【关键词】简易程序;效率价值;程序选择权;辩护权一、2012年新法关于简易程序规定的进步之处(一)完善了简易程序适用的条件,扩大了适用的案件范围2012年新通过的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结合“普通程序简化审”的规定,重新规定了新的简易程序的使用条件,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

实体上,要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程序上,要求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不再以案件可能判处的刑期作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取而代之的主要是被告人认罪和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相比1996年的规定,2012年新法的规定看似缩小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实际上这是根据我国司法实践中简易程序适用的现实情况进行的修改,因为根据以往法律的规定,简易程序适用率很低,相反“普通程序简易审”却大行其道。

所以,这次修改不仅不会缩小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反而会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另一方面,这也是根据简易程序适用的一般规律作的修改,因为三年以下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并不一定就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所以,2012年刑诉法规定的简易程序的使用条件应该说是既关注了简易程序适用的一般规律,又关注了我国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

(二)赋予刑事被告人对简易程序的程序否决权根据1996年刑事诉讼法174条规定,对于简易程序,“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适用,而与案件判决结果最具利害关系的刑事被告人却反而不具有对程序的选择权。

究其原因,这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价值定位密不可分。

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国家、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为标准,进行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否定了为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而赋予被告人自由选择简易程序的权利。

刑事诉讼一般程序怎么做,刑事诉讼普通程序是什么?

刑事诉讼一般程序怎么做,刑事诉讼普通程序是什么?

刑事诉讼一般程序怎么做,刑事诉讼普通程序是什么?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法对于刑事诉讼的普通程序一般都有具体的规定,在相关的法条里面都可以查找,如果你对相关情况有疑问的,下面的解答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对你的疑惑有所帮助,下面,小编就刑事诉讼的普通程序做出简要的讲解,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刑事诉讼普通程序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1、侦查阶段:侦查指由特定的司法机关(检察院)或者行政机关(公安机关)为收集、查明、证实犯罪和缉获犯罪人而依法采取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2、审查起诉阶段:起诉有两种,包括公诉和自诉;3、审判阶段: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于依法向其提出诉讼请求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二、刑事案件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区别主要如下:1、审理方式差异,普通程序由合议庭审理,简易程序由独任审判或合议庭审理。

2、审理期限不同,前者审限为二到三个月,后者为二十天到一个半月。

3、程序差异,简易程序可就普通程序中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予以简化,如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出示证据等可以简化。

4、简易程序针对的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的案件。

5、审理期限:普通程序公诉案件,1个月,最多不超过1个半月。

重大复杂案件经省高批准克延长一个月自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同公诉案件。

被告人没被羁押的,6个月。

经法院院长决定可以延长3个月。

审限从法院受理之日起计算。

简易程序20天二审:一般上诉抗诉的案件在1个月内审结,最多不超过1个半月四类重大复杂案件经省高批准,可以再延长1个月。

最高院受理的上诉,抗诉由最高院决定再审为3个月,最多6个月。

浅谈域外刑事简易程序的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

浅谈域外刑事简易程序的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
1 . 1 . 2 美国
在 简易 程序 中 , 为 了保 证 效率 , 各 国均 进行 了有 限度 的调 节。例如德国处罚令程序规定只能变更成 为普通程序获得救 济 ; 美国审理轻微罪犯罪程序规定能 以 上诉 、 抗诉进行救济 。 2 . 5 配套制度和程序保障相对完善 各 国纷纷设立 了相关 的配套制度 和措施 , 如对律师参与简易 程序的具体程序做 出规定 , 使得当事人能够在律师 的帮助下更加
简易程序最早发 源于英 国。在英 国 , 绝大多数 的 日常刑事案 件 由治安法 院的治安法 官按照简易程序进 行审理 。据相关调查 数据显示 , 在英 国审理 的全部案件 中 , 大约有 9 6 %的案件 由英 国 治安法 院按 照简易程序 审理 。依照简 易程序审理 的案件主要分 为 以下几类 : 一 是只能 由治 安法院管辖 的简易罪 ; 二是 同时可 由 刑事法 院和治安法院共 同管辖 的混合罪 ; 三是可以按 简易程序审 理 的可诉罪 ; 四是可以按 正式 程序 审理 的简易罪。
同之处 , 可供我 国借鉴 。具体表现在 以下几个方 面 : 2 . 1 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 围广泛 , 形式多样 在 国外 , 刑事简易程序 的适用范 围并不局 限于某一 类型的案
件或者某一个轻 重层 次的案件 , 而是根据 案件 的不 同特 点适 用不 同的简易程 序。例如美 国死 刑案件 以外的案件 都适用于辩诉 交 易程序 ; 意大利 的简易程序 可以适用于 任何 性质 的案 件 , 而且适 用 于刑事诉 讼的任何阶段 。
清楚地 了解 刑事简 易程 序的宗 旨、 适用 原则和条 件 、 审理方式 以 及所要承担 的后果 , 从而作 出对 自己有利 的选择 。
势, 呈现 出多元化的规范立法模式 。 1 . 1 . 1 英 国

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 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刑事诉讼法1997年第二百一十二章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简单地讲是刑事诉讼法的一种不具有复杂合规性的程序,属于非
诉讼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简易程序是在简化了诉讼程
序的情况下,根据涉嫌犯罪和案件事实的复杂程度,在一定范围内实
行宣判程序的一种特殊程序。

2 适用范围
简易程序适用于认定单一罪犯行为构成款式较小、不重大的犯罪,或者多个被告因单一网犯行为构成款式较小、不重大的犯罪的案件,
以及行政诉讼代理人犯罪案件,不采用立案程序适用简易程序裁判。

但是有一些案件是不能使用简易程序的,如以下几种情况:案件影响
重大,公民主体或当事人不具备识别违法行为和宣言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能力,受害者愿不愿意施以处罚方面,案件事实复杂,有重要争议,需要开庭审理等情况的案件。

3 限制
简易程序的最大特点在于减少证据的充分性,而且要求受害者愿
不愿意处理案件,这就导致了审判的权利、复杂性等方面的受到很大
的限制。

在审判的程序中,律师的参与也受到了相应的限制以及复杂
性的降低。

由于简易程序是一种非正式性的诉讼程序,在实习上存在
着严重的不确定性,很可能影响案件的结果。

因此,简易程序在刑事诉讼中还有很多不足之处,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有效性和准确性。

综上所述,简易程序是刑事诉讼中一种特殊的程序。

它适用于认定犯罪款式较小、不重大的案件,但同时存在证据充分性较低、准确性受限等诸多不足。

因此,应当加以重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在实际案件中加以有效运用,以实现公平公正的法律监管。

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怎么走

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怎么走

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怎么⾛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些⽐较简单的案件,为了提⾼司法的效率⼀般会采⽤简单程序。

那么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怎么⾛?刑事诉讼适⽤简易程序的条件是什么?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释。

⼀、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怎么⾛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百七⼗五条适⽤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

被告⼈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陈述和辩护。

⼈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经审判⼈员许可,被告⼈及其辩护⼈可以同公诉⼈互相辩论。

第⼀百七⼗六条适⽤简易程序审理⾃诉案件,宣读起诉书后,经审判⼈员许可,被告⼈及其辩护⼈可以同⾃诉⼈及其诉讼代理⼈互相辩论。

第⼀百七⼗七条适⽤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节关于讯问被告⼈、询问证⼈、鉴定⼈、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

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的最后陈述意见。

第⼀百七⼗⼋条适⽤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以内审结。

第⼀百七⼗九条⼈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节或者第⼆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刑事诉讼适⽤简易程序的条件基层⼈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简易程序审判: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2、被告⼈承认⾃⼰所犯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3、被告⼈对适⽤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民法院适⽤简易程序。

三、不适⽤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不适⽤简易程序的情形:1.⽐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2.被告⼈是盲、聋、哑⼈的;3.辩护⼈作⽆罪辩护的;4.《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即被害⼈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侵犯⾃⼰⼈⾝、财产权利的⾏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或者⼈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案件;5.公诉案件的被告⼈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6.其他不宜适⽤简易程序的。

如果读者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刑事案件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有什么区别

刑事案件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有什么区别

刑事案件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有什么区别有以下区别:1、审判组织参与人员不同:普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第一百九十条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査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简易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2、庭前准备不同:普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简易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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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及比较一王国枢项振华提要:本文通过对国外最具有代表性的美国、德国、意大利三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概念、适用范围、申请、提起与受理,审判中的主要诉讼主体及审判等与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作一全面比较,分析它们程序形式特征上的异同,对程序实质问题进行初步的思考。

进而总结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立法和司法的进步与差距之所在,为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立法完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一、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概念、范围及比较简易程序,英文为“Summary proceeding”(或称:“Summary procedure”(注1)国外刑事诉讼法学中没有很明确、很清晰的定义。

依照《布莱克法律词典》的普遍解释,简易程序仅相对于普通程序(英文为“Ordinary Proceeding”)而言,凡指不经检察官起诉、陪审团定罪或者普通法正常程序所要求的其他程序(注2)因此,国外的简易程序范围相当广,我们研究国外简易程序时不能单单以是否冠以“简易”二字作为判断属于简易程序与否的标准。

(一)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概念及范围美国联邦刑事诉讼程序分别由《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美国司法官审理轻微犯罪程序规则》规定。

除普通程序之外,美国有两种形式的简易程序:司法官审理轻微犯罪程序和辩诉交易程序。

所谓司法官审理轻微犯罪程序,是指对于《美国法典》规定的轻罪、微罪案件以及此类案件的申诉案件,经被告人的书面同意,由司法官或者地区法院法官进行简单审理并立即裁判的简易程序。

所谓辩诉交易程序,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为了己方利益,检察官一方和被告方律师或者被告人一方可以协商达成协议,由被告人对检察官所指控的犯罪或者较所指控犯罪为轻的犯罪,或者与所指控犯罪相关联的犯罪,作出有罪答辩或者不辩护也不认罪答辩,而由检察官向法官提议撤销其他指控,或者建议法官给被告人一项特定的判决,或者同意在被告人请求一项特定判决时不予以反对,或者同意一具体判决是对该案的恰当处理,法官不参与上述协商但可以接受协议,并按协议判决和处刑的简易程序。

《德国刑事诉讼法典》规定了普通审判程序(包括第一审程序、法律救济程序、对以确定判决结束的程序再审程序);被害人参加程序和特别种类程序(包括处罚令程序,保安处分程序,简易程序,没收、扣押财产程序,对法人、社会团体处以罚款程序)三种。

笔者认为,五种特别种类程序与普通审判程序相比均具有简单、即时、速决的特征,均属于简易程序的范围。

处罚令程序,是指在由刑事法官、陪审法庭审理的程序中,对于轻罪案件,依检察官的书面申请,刑事法官、陪审法庭可以不经审判而以书面处罚令来确定对犯罪行为的法律处分的简易程序。

保安处分程序,是指因被告人无责任能力或者无受审能力而不进行刑事诉讼时,检察官向法院提出申请,并由法院判处矫正及保安处分的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指在由刑事法官或者陪审法庭审理的程序中,对于案情简单或者证据清楚且可能判处一年以下监禁或者剥夺驾驶权的处罚、适宜立即审理的案件,经检察官的申请,刑事法官或者陪审法庭进行简单审理并立即判决的诉讼程序。

《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普通程序和特别程序之分。

特别程序又规定了五种程序:简易审判程序,依当事人的要求适用刑罚程序,快速审判程序,立即审判和处罚令程序。

简易审判程序,是指对除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案件外的所有刑事案件,被告人为获取刑罚的减轻,征得检察官的同意后,可以向法官提出适用该程序的申请,法官接受申请后仅根据侦查案卷就可以对案件作出迅速的判决的简易程序。

依当事人的要求适用刑罚程序,或者被称为“意大利式辩诉交易程序”(注3)是指在宣布开始第一审法庭审理之前,未提出适用简易审判程序申请的被告人和检察官可以要求法官按照其双方协议的刑罚种类和标准适用替代性刑罚或者减轻财产刑、监禁刑,法官即以判决的形式确认双方协议的简易程序。

快速审判程序,是指对被告人在犯罪时被当场逮捕,且逮捕获得认可,检察官认为应当予以追诉的案件,或者逮捕虽未获得认可但被告人和检察官同意适用该程序的案件,或者被告人在讯问中作出认罪答辩的案件,被告人经检察官的提交或者传唤,应当接受法官的立即审判而不要求适用简易审判程序,或者依当事人的要求适用刑罚程序的简易程序。

立即审判程序,是指对证据清楚的刑事案件,检察官在将被告人登记犯罪消息后的90日内,经预先询问被告人,检察官或者放弃参加初步庭审权利的被告人均可以要求法官立即审理并判决的简易程序。

处罚令程序,是指负责初期侦查的法官依照检察官的请求,就公诉案件中检察官认为只应当适用财产刑的案件,或者替代监禁刑而科处财产刑的案件,无需经过侦查或者审判而直接发布处罚令的简易程序。

从以上五种特别程序的概念及概念所反映的特点上,我们可以看出,他们与普通程序的区别在于简单、方便、迅速。

因此,这五种特别程序是简易程序的不同形式,都属于简易程序的范围。

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笔者认为是指在第一审程序中,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经检察院建议、人民法院同意或者人民法院决定、检察院同意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分并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公诉案件,由基层法院独任审判,程序上较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诉讼程序。

(二)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概念及范围的比较与美国、德国、意大利三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概念及范围相比,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概念比较明确,内涵比较丰富,但范围相对狭窄。

我国简易程序仅为一种形式,而美国则有两种形式,德国、意大利分别有五种形式。

我国简易程序不设美国或者意大利式的辩诉交易程序。

辩诉交易程序虽然在诉讼成本与诉讼效益的价值体现最为明显,在诉讼实践中意义突出,但是这一程序的适用对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来说显然是不适宜的,甚至是有害的。

因为我国的法制建设毕竟刚刚起步,“诉讼的公正及程序保障仍然是我国刑事诉讼追求的价值主题”(注4),而辩诉交易程序中毕竟存在着诸如削弱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破坏诉讼对抗制,侵犯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自由裁量权原则;牺牲国家、社会和被害人的利益等缺陷,这些缺陷又往往可能损害到程序公正价值,同我国的法制原则与传统法律文化的精神也格格不入。

我国简易程序亦不设德国、意大利的处罚令程序。

处罚令程序一般适用于轻罪案件或者微罪案件,依照德国、意大利刑法规定,这类案件属于刑事犯罪案件,处罚令程序当然包含在刑事诉讼程序范围之中。

但是,在我国,这类轻罪案件或者微罪案件,比如德国的剥夺驾驶权案件,则都是违反行政法规的行政处罚案件,而不是刑事案件,一般通过行政处罚程序来解决。

因此,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没有必要设立处罚令程序。

德国的保安处分程序,由于其适用范围是被告人无刑事责任能力或者无受审能力而应受保安处分的案件,我国简易程序也不宜设此程序:(1)我国刑罚种类或者非刑罚处分种类都无保安处分之说。

(2)被告人若无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不认为是犯罪,司法机关将不予追究;被告人若无受审能力,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终止审理或者另期审理规定。

至于意大利简易程序中的快速审判程序和立即审判程序,笔者认为,这两项程序与简易审判程序相比,只在受理案件的范围和程序上稍有区别,但在审理程序上基本一致,而且程序上可以经常变更适用简易审判程序。

因此,考虑到我国简易程序刚刚创立,理论和实践基础较为薄弱等原因,我国简易程序没有必要划分过细。

二、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及比较(一)美、德、意及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美国司法官审理轻微犯罪程序的适用范围是:依照《美国法典》第18编第3401条由司法官审理的轻罪案件或者微罪案件;或者就上述两类案件向地区法院法官申诉的案件。

但是,适用时必须经过被指控犯轻罪的被告人的书面同意和明确放弃由地区法院法官审判、或者由司法官或者地区法院法官主持下的陪审团审判的权利的表示;或者必须经过被指控犯微罪的但不必判处监禁的被告人的同意和明确放弃由地区法院法官审判的权利的表示。

德国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限于检察官申请、案情简单或者证据清楚、且可能判处一年以下监禁或者剥夺驾驶权、适宜立即审理的案件;但不适用于判处一年以上监禁或者科处矫正及保安处分的案件。

意大利简易审判程序适用于除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之外的其他所有刑事案件;还适用于快速审判程序和立即审判程序中的被告人要求适用简易审判程序且检察官表示同意的案件。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除上述案件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外,其他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都不属于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而且,即使属于上述案件,如果有下述情形的,也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等等。

因为,在上述情形下,案件事实不易查清,案情可能复杂,控辩双方分歧较大,因此需要适用普通程序。

(二)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的比较我国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与美、德、意三国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有较大的不同:首先,在适用范围的划分方法上,美国趋向于“例举法,明文列举了依《美国法典》规定的轻罪案件、微罪案件和两类案件的申诉案件。

德国采取“以”刑划线法,规定了适用简易程序的上限宣告刑为一年的监禁刑和剥夺驾驶权的刑罚种类。

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原来规定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简易审判程序,只是不久宪法法院以《法典》起草越权为由裁定原法典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刑事案件适用简易审判程序属于违宪。

这样,意大利的刑事诉讼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划分方法可以认为是“排除法”,即除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其他案件均可适用简易程序。

而我国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划分方法在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上并不相同:公诉案件采用“以刑划线法”,自诉案件则采用“例举法”。

其次,各国的具体规定也有很大的差异。

与美国、德国简易程序相比,我国与美、德两国的相似之处都在于以犯罪性质轻微作为案件适用的主要特征。

而不同之处在于;美国除要求被告人的同意适用作为必要条件外,无其他限定条件。

我国公诉案件则不仅要求检察院(公诉人)的建议或者同意作为案件适用的必要条件,还规定了其他诸多限制。

德国虽然也有量刑的限制、案情或者证据的限定和检察官的申请适用作为条件的规定,但与我国比较还是有细微差别的:关于量刑方面,德国适用可能判处一年以下监禁或者剥夺驾驶权的案件,而我国则适用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案件;关于案情、证据方面,德国有案情简单或者证据清楚的限定,但这两项限定是可选择的,也就是说,只要符合一项限定并且适宜立即审理的案件,就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而我国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限制则是同时具备、缺一不可的;关于检察院的意见方面,德国适用简易程序仅依检察院的申请,法院不能自行决定,而我国不仅规定检察院的建议适用,而且如果检察院不提出建议的,法院可以自行决定适用,但是公诉案件必须征得检察院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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