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征求当事人意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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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解读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解读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解读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颁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解释》”),并于2015年2月4日起正式实施。

《解释》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解读,供参考。

完善公益诉讼制度2012年《民事诉讼法》(下称“《民诉法》”)第五十五条首次设立了公益诉讼制度,《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公益诉讼中的诉讼主体、人民法院的受理条件、管辖法院、一事不再理等原则。

《解释》明确规定公益诉讼不影响其他受害人为维护己方利益提起的诉讼。

此外,《解释》规定了公益诉讼当事人进行和解与调解的权利,并进一步明确在公益诉讼案件中达成的和解协议与调解协议应当进行不得少于三十日的公告,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其是否违反公共利益。

并且,《解释》限制了公益诉讼中原告撤诉的权利,规定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原告不得撤诉。

理顺第三人撤销之诉、申请再审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关系《民诉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了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民事诉讼的方式,以及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能参加诉讼,在错误裁判文书损害其合法权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应该提供的证据材料、细化了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情形、人民法院不应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情形、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参与人。

《解释》根据第三人的请求以及权利主张是否成立,分别规定了人民法院相应的采取包括改判、撤销原裁判文书的错误部分、驳回诉讼请求的处理方式。

此外,《解释》梳理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程序、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之间的关系。

具体而言,《解释》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

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工作指引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工作指引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工作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01•【字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工作指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22〕3号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意见》,进一步优化全省法院行政审判资源配置、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结合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规定,从本省实际出发,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总体要求1.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繁简分流改革的相关意见,健全行政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完善行政诉讼简易程序适用规则,推进立案环节行政诉讼案件甄别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严格规范审理繁案,依法快速审理简案,全面提升行政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

2.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应当遵循司法规律,坚持以下原则:(1)行政诉讼程序有效分流与繁简得当相结合;(2)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与提升审判质效相结合;(3)加大改革力度与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相结合;(4)关注整体改革进度与鼓励探索创新相结合。

3.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繁简甄别分流,确定专门人员负责程序分流,依据分类标准识别案件。

对于繁简程度难以准确判断的案件,可以征求行政庭等审判业务部门意见。

4.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探索专业化审判组织建设,在行政庭等审判业务部门内设立快审、速裁等形式的简案审判团队,专门审理适用简易程序或者相对简单的行政案件;暂不具备条件的法院,可以确定相对固定的人员负责该类案件审理。

湖北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简易程序规定(试行)(征

湖北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简易程序规定(试行)(征

湖北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简易程序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法治保障,进一步提升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依法快速办理行政裁决案件,更好更快地维护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行政执法办法》《湖北省专利条例》及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简易程序,是指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证据充分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适用较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行政裁决程序开展行政裁决。

全省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开展行政裁决,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条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基本事实清楚:根据当事人陈述、答辩及其提交的证据即可查明案件事实:(二)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根据查明事实,能够明确区分责任的承担者和权利的享有者;(三)证据充分:请求人对其主张的侵权事实提供真实、合法、有效且充分的证据;(四)涉案专利权属无争议且未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五)涉案专利为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请求人应当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且评价报告的结论为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第四条对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当事人双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应当在答辩期内书面提出,经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对前款规定的案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第五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请求人下落不明的;(二)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三)就同一事实再次处理的;(四)涉及复杂技术问题,需要进行鉴定的;(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六)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七)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异议书(对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用)

异议书(对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用)

简易程序异议书
异议人(原告/被告/第三人):XX(姓名),X(性别),X年X月X日出生,X族,XX(职业),XX(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身份证号:XX,联系电话:XX。

异议人(原告/被告/第三人):XX公司,
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XX,职务:XX,联系电话:XX
申请事项:
依法对(××××)……号……(写明当事人和案由)一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事实和理由:
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此致
XX人民法院
异议人:
年月日
- 1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文书样式:制作规范与法律依据》读书笔记模板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文书样式:制作规范与法律依据》读书笔记模板

准许当事人申
请法院调查收
集证据决定用)
01
53.复议决 定书(停止 执行或驳回 停止执行的 申请复议决 定用)
02
54.决定书 (不予准许 一并审理民 事争议用)
03
55.复议决 定书(不予 准许一并审 理民事争议 用)
04
56.罚款决 定书(妨害 行政诉讼用)
06
58.决定书 (提前解除 拘留用)
127.延期举证申请 书(申请延期举证用)
128.停止执行申请 书(申请停止执行用)
129.先予执行申请 书(申请先予执行用)
131.重新鉴定申请 书(申请重新鉴定
用)
130.证人出庭申请 书(申请证人出庭
用)
132.重新勘验申请 书(申请重新勘验
用)
一、人民法院 制作民事公益 诉讼文书样式
二、人民法院 制作行政公益 诉讼文书样式
116.代表人明书 (共同诉讼的当事人 推选的代表人用)
117.授权委托书 (公民个人用)
118.授权委托书 (法人单位用)
119.公民财产保全 申请书(申请财产保 全用)
120.保全证据申请 书(申请保全证据用)
121.缓(或减、 免)交诉讼费
1
申请书(申请
缓交、减交或
免交诉讼费用)
122.参加诉讼 2
出处理建议用)
103.司法建议书 (人民法院提出书
面建议用)
105.委托调查函 (委托其他法院协
助调查用)
106.委托宣判函 (委托其他法院宣判
用)
107.案件移送函
108.调卷函 109.送卷函
111.行政起诉状
110.退卷函
112.行政诉讼答辩 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简易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0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第一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第三条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二、起诉与答辩第四条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予以准确记录,将相关证据予以登记。

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记录和登记的内容向原告当面宣读,原告认为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按指印。

公诉案件检察内卷材料排列顺序

公诉案件检察内卷材料排列顺序

公诉案件检察内卷材料排列顺序一、一审公诉案件1、交办案件通知书,报送(移送)案件意见书,起诉意见书,快速移送审查起诉建议书;2、受理审查起诉案件登记表;3、换押证(回执);4、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手续:委托辩护人告知书,电话记录或者笔录,情况说明;5、对犯罪嫌疑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转交手续:送达回证、电话记录或者情况说明;6、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及律师事务所会见专用证明(介绍信);7、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手续: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电话记录或者笔录,情况说明;8、律师申请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请求及检察机关的决定:申请书、解除(变更)强制措施要求答复书、解除(变更)强制措施审批表、取保候审决定书(原件或者复印件);9、保证人的保证书;1O、阅卷笔录;11、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纲;12、提押证或者传唤通知书;13、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或者电话记录(未通知的,不需要);14、讯问犯罪嫌疑人笔录或者亲笔供词(原件或者复印件);15、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意见的笔录、电话记录或者听取意见通知书(如与告知权利一并进行的,不需要);16、听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意见的手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相关调查资料:听取意见笔录、电话记录或者听取意见通知书 (如听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意见与告知权利一并进行的,不需要) ;17、听取被害人委托的人意见的笔录、电话记录或者听取意见通知书;18、询问提纲(询问对象是未成年人的,必须要有);19、询问通知书;20、未成年证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或者电话记录(未通知的,不需要);21、询问证人笔录(原件或者复印件);22、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形成的材料;23、在起诉阶段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材料: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逮捕决定书复印件、逮捕证复印件、讯问笔录(根据诉讼过程确定其顺序);24、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提纲或者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通知、送达回证;25、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印件和签发稿)、送达回证;26、补充起诉意见书;27、重大、复杂案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审批表;28、延长或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告知书及相关送达回证;29、将有关计算办案期限的文书副本或复印件抄送监所检察部门的送达回证;30、中止案件审查审批表;31、撤销中止案件审查审批表;32、案件审查意见书;33、部门讨论案件记录、向检察长汇报案件记录、汇报提纲及检察委员会会议纪要;34、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的请示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复;35、起诉书(印件和签发稿)、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印件和签发稿)、报送(移送)案件意见书;36、提起公诉案件证据目录、提起公诉案件证人名单、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建议书;3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38、改变管辖通知书;39、案卷、赃款、赃物和证物移交清单或者送达回证;40、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通知书;41、适用简易程序意见书或者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意见书及相关送达回证;42、出庭通知书;43、派员出席法庭通知书(仅适用简易程序派员出庭案件);44、讯问提纲、询问提纲、举证提纲(适用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案件有举证提纲即可);45、公诉意见书;46、辩论(答辩)提纲(适用普通程序案件);47、出庭笔录;48、延期审理建议书;49、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通知书;50、恢复法庭审理函;51、案卷、赃款、赃物和证物移交清单或者送达回证;52、一审判决、裁定书;53、刑事判决、裁定书复印件抄送相关部门的送达回证;54、刑事判决、裁定书审查表,被害人请求抗诉的申请;55、部门讨论案件记录、汇报提纲及检察委员会会议纪要;56、抗诉请求答复书;57、抗诉书(印件和签发稿)、上诉状;58、上级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通知书;59、二审法院终审判决、裁定书;60、法院执行死刑的通知;61、执行死刑命令;62、死刑临场监督笔录;63、检察建议书(印件及签发稿);64、纠正违法通知书,纠正审理违法意见书、通知书;65、审查起诉形成的其他不移送的材料。

人民检察院适用简易程序意见书

人民检察院适用简易程序意见书
_______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院印)
第一联统一保存
第二联附卷
第三联送达人民法院
附:
适用简易程序意见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在答复是否同意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时使用。
二、本文书共三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附卷,第三联送达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适用简易程序意见书
人民检察院
适用简易程序意见书
(存根)
___________________
检 简意 [ ] 号
案由___________
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是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人民检察院
适用简易程序意见书
__________________
检 简意[ ] 号
你院______号关于_________一案适用简易程序的文件收悉,经本院审查,被告人___________一案符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同意(不同意)你院对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检 简意[ ] 号
你院______号关于_________一案适用简易程序的文件收悉,经本院审查,被告人___________一案符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同意(不同意)你院对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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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征求当事人
意见用)
××××人民法院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适用简易程序征求当事人意见用)
(××××) ×行初字第
××号
×××:
你与×××(对方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因……(写明案由)一案,本院已立案。

为提高审判效率,及时解决行政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将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现征求你的意见,请你在收到本建议书之日起×日内回复我院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年××月
××日
(院印)
附:
回执
当事人: ,案号:是否同意简易审理:
签名:
年月日
【说明】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在立案时或者庭审前认为该案符合适用简易程序条件的,征求各方当事人的意见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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