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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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

什么是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

什么是民事诉讼的简
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专供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

简易程序是与普通程序并存的独立的第一审程序,只是在程序上较普通程序简易。

简易程序的简易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起诉和答辩的方式简便,可以口头起诉和口头答辩。

(二)受理程序简便。

在简易程序中,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它的派出法庭,请求解决纠纷。

对于符合起诉条件,且被告同意口头答辩的,基层人民法院或其派出法庭可以当即开庭审理。

(三)传唤方式简便。

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

(四)审判组织采取独任制。

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并独自作出判决。

(五)庭审程序简便。

开庭时,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审判人员可以在听取当事人就适用法律方面的辩论意见后径行判决、裁定。

简易程序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

(六)裁判文书的制作可以视情况作适当简化。

(七)审理期限较短。

应该在立案次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等。

实习律师考核面试题

实习律师考核面试题

实习律师考核面试题一、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

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

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律师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律师应当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

律师应当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

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律师应当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律师应当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律师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二、律师如何制作自己的名片?一是律师名片上必须编印以下内容:本人姓名、身份、所在律师事务所全称、执业证书号码和联系方式。

二是律师本人身份必须编印“律师”两字,可载明在执业律师事务所中担任的职务。

三是律师本人在律师协会担任的职务,不得编印在含有本人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的名片上。

四是律师名片上不得带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称以及与律师执业不相关的内容。

三、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有什么区别(一)刑事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区别1、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

2、简易程序只能适用于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的案件。

3、简易案件只能对初审案件。

4、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5、公诉案件检察人员可以出庭,也可以不出庭。

6、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简化。

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

7、简易程序可以变更为第一审普通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二)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区别1、适用范围不同: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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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律师考核面试题一、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

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

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律师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律师应当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

律师应当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

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律师应当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律师应当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律师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二、律师如何制作自己的名片?一是律师名片上必须编印以下内容:本人姓名、身份、所在律师事务所全称、执业证书号码和联系方式。

二是律师本人身份必须编印“律师”两字,可载明在执业律师事务所中担任的职务。

三是律师本人在律师协会担任的职务,不得编印在含有本人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的名片上。

四是律师名片上不得带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称以及与律师执业不相关的内容。

三、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有什么区别(一)刑事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区别1、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

2、简易程序只能适用于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的案件。

3、简易案件只能对初审案件。

4、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5、公诉案件检察人员可以出庭,也可以不出庭。

6、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简化。

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

7、简易程序可以变更为第一审普通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二)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区别1、适用范围不同: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马工程《民事诉讼法》第12章 简易程序

马工程《民事诉讼法》第12章  简易程序
其一,原告本人是文盲或半文盲,不能亲自书写诉状; 其二,原告本人因肢体残疾不能书写起诉状。 3.委托他人代写确有困难,是指原告不能委托家人或朋友代写, 又因经济困难不能委托法律服务机构有偿代写的情况。
(二)受理程序简便
在审查原告的起诉时,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 ,可以当即通知原告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受理条 件的,则可以当即告知原告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基层法院或者它的派出法庭请 求解决纠纷的,基层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可以当即 进行审理。如果案件不具备当即审理条件的,也可 以另定日期审理。
1.开庭审理的方式。 2.对当事人的告知。 3.法庭调查和辩论。 4.庭审笔录。
(五)判决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法院认为不宜当 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庭宣判。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 (2)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诉讼请求或者部分诉讼 请求的; (3)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 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 (4)当事人双方同意简化的。
(四)审判组织采用独任制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律实行独任制。
(五)庭审程序简化
不必在开庭3日前公布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 间、地点;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可以合并进行,也可以 穿插进行,灵活掌握;案件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法院 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
(六)审理期限较短
1.《民事诉讼法》第161条规定,法院适用简易程 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 法院确定,但不超过7日和15日,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 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可立即开庭。

民事诉讼法第十六章

民事诉讼法第十六章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 某法院对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作出了判决,当事人在上诉期内均未上 诉。后该法院发现判决书将支付房租数 额10000元误写成了1000元。法院对此 应当如何处理( )
A. 作出补正错误的裁定书并送达双方当事 人
B. 通知收回判决书,重新制作判决书
C. 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
原告××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 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一、判决概说
➢ 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非 讼案件的审理完结之时,依据事实 和法律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权 题 清除诉讼障碍,推进诉讼进程
判决 实体法律关系 解决民事权益纠纷
前提 依当事人申请或法院职权作出 当事人诉讼请求为前提
作出依据
程序性事实,民事诉讼法
法院认定的民事法律关 系发生、变化、消灭的
第十六章
民事诉讼中的裁判
主要内容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简易程序与 普通程序的区别
第一节 裁判概述
一、裁判的含义与特征 (一)裁判的含义 ➢ 法院为解决法律上的纠纷所作出的有关
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的具有公权性质的 判断或表示。 ① 裁判由特定的司法机构作出 ② 裁判权是审判权的组成部分 ③ 法官实施审判职务的行为

起诉中,法院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对原告的影响

起诉中,法院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对原告的影响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对原告的影响
起诉过程中,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对原告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审理期限的变化
简易程序通常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审理期限较短,一般应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然而,一旦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期限将会延长,因为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通常比简易程序长。

这意味着原告可能需要等待更长时间才能得到案件的结果。

2、程序的复杂性增加
简易程序相对简便,而普通程序则更为正式和复杂。

转为普通程序后,案件的审理可能会涉及到更多的程序步骤,例如可能需要重新开庭审理,这可能会给原告带来更多的不确定性和不便。

3、可能的证据突袭
在简易程序中,由于审理期限较短,原告可能没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应对对方提出的新的证据。

转为普通程序后,虽然审理期限延长,但也可能导致原告面临更多的证据突袭,尤其是在对方故意隐瞒或遗忘某些证据的情况下。

4、反诉的可能性
在简易程序中,被告可以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反诉,这可能会导致案件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对于原告来说,这可能会打乱原有的诉讼计划,甚至可能需要应对被告的反诉,增加了诉讼的复杂性和成本。

综上所述,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对原告的影响主要是审理期限的延长、程序复杂性的增加、可能面临的证据突袭以及反诉的风险。

原告在面对这种情况时,应当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

2021法考知识点---简易程序各阶段重要知识点及总结对比

2021法考知识点---简易程序各阶段重要知识点及总结对比

简易程序各阶段重要知识点及总结对比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共同构成了第一审民事诉讼程序,相较于作为程序范本的普通程序,简易程序最大的特点在于程序上的便利性和高效性。

|「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简易程序的适用有两方面的要求,第一是法院级别,要求是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第二是审级,要求第一审民事案件。

不包括中院一审,只适用基层法院和派出法庭的一审。

专利、重大涉海事、商标都不能简易。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1.法定适用简单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一审民事案件。

(三个必须同时具备)2.约定适用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非简单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有限性: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民事案件,不能将法定的中级以上法院审理的案件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也无权对法定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进行约定。

(2)单向性:对于依据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能约定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正当性基础在于程序类型与案件性质相适应的原则,司法资源具有公共属性,当事人无权多占资源。

3.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

(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4)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6)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案件。

(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包括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以上情形,不仅法院不能依职权适用简易程序,当事人也不能协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起诉与答辩简便」可以口头起诉,也可以口头答辩。

|「受理方式简便」可以当即审查、当即受理。

|「审理前准备」传唤、通知、送达和审理的方式简便、灵活,但是需要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1.传唤、送达方式简便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论我国民事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间的转化

论我国民事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间的转化

论我国民事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间的转化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换是民事诉讼研究中的热点问题。

由于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司法认知的渐进性和法律规定的模糊性,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之间的转换往往不可避免。

本文主要从分析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相互转换的含义及其法理依据入手,进而对我国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相互转换的现状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在考虑我国现有情况的基础上,就如何构建我国民事诉讼程序转换制度,提出笔者的拙见。

标签:简易程序;普通程序;转化一、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相互转换的概述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相互转换是指,在第一审民事诉讼程序中,依据人民法院的职权、当事人的申请或两者结合等方式,将正在适用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程序转为另一种更加适宜的民事诉讼程序的制度。

目前,在我国,民事诉讼的诉讼程序只有两种即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并没有建立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制普通程序等简单方便的诉讼程序。

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基础程序,主要包括起诉、应诉、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和裁判等 5 大环节,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整个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特殊情况的处理也作出了尽可能明确、具体的规定。

普通程序作为一种正规、完整的民事诉讼程序,在民事诉讼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是实现民事诉讼目的的最主要途径。

然而,在20 世纪后半叶特别是60 年代以来的世界司法改革浪潮的推动下,为了适应多层次的法律需求,普通程序已经不适合作为很多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为了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各国的诉讼程序趋向于简化,简易程序就在此基础上得到了进一步发展与完善。

二、我国民事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相互转换的实践现状徒法不足以自行,明朝官员张居正已经认识到了法的实行要比立法更加艰难,虽然夸大了司法相对于立法的难度,但可以看出法官要将“书本中的法”变更为现实中的法是不容易的。

美国的克里斯托弗·沃尔夫在其著作《司法能动主义》中指出,实践必须成为我们衡量一个制度的好坏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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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区别
适用范围不同:《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
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由此可知,简易程
序只存在于民事诉讼案件一审过程中,且只适用于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的一审民事诉讼案
件;并且,需要同时具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等条件,才能适用简易程
序进行审理。一般医疗纠纷民事诉讼双方争议都很大,且涉及到医学专业问题,事实不清楚,
不适合用简易程序审理,但司法实践中,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案件时,有滥
用简易程序的倾向,目前有较多的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案件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普通程序
适用于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外情形的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
提起方式要求不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
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则上原
告必须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起诉状,只有在原告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口头起诉。
审理人员组成不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适用普通程序审
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且在合议庭人员确定后,3日
内告知当事人。
审理过程要求不同:简易程序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对于审理前的准备、法庭调查顺序和法
庭辩论顺序等没有普通程序那样严格规定,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如果是
双方同时到基层法院请求解决纠纷,甚至可以当即审理。
审理期限不同: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对于审理期限的规定,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不同,简易程
序的审理期限短,且不可以延长,具体规定如下: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应
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
民法院批准。
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转化: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关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转化规定的是有
条件单方向转化,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
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
否发生了情况变化,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告提交诉状后,要通知被告应诉,并在15日内提交答辩状。
在开庭3日前发布公告,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开庭审理按照阶段进行。适用简
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不用书面形式通知被告应诉和限期答辩。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需要,
可以当即审理也可另定审理日期,不受3日前发布公告通知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限制,
也不受开庭审理阶段的限制。

适用普通程序传唤当事人、证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按照法定送达方式送达给当事人。适
用简易程序审理,法院可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电话、口头、当面通知均可。适用普通程
序审理的案件一律实行合议制。
普通程序适用于除简单的民事案件之外的其他民事诉讼案件。法律规定,简易程序只适用于
简单的民事案件,只有基层法院和其派出法庭才能适用,中级以上法院审理案件不适用简易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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