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书(对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用)
关于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关于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3)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情况。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期限。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认定书也是要分类别的,有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种的,今天我们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范文和格式,希望能够对大家会有所帮助,也能了解更多的相关知识。
一、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3)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情况。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期限。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是民事证据,从证据种类上来说属于书证,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在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后三日内向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
因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行为是一个制作证据的行为而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不能对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只能通过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来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在法庭审理时通过自行对责任划分进行举证促使法庭不采信该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的相关规定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自行协商: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下列情形下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无异议可以自行协商解决。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
行政案件简易程序异议书范文

行政案件简易程序异议书范文# 行政案件简易程序异议书。
尊敬的[受理机关名称]:您好!我是[姓名],关于[具体行政案件名称]这个案子,我得跟您说说我对使用简易程序的异议。
我知道简易程序是为了提高办事效率,可这案子在我看来并不适合简易程序。
您看啊,这个事情它就像一团乱麻,有好多复杂的情况交织在一起。
这个案件涉及的事实那叫一个错综复杂。
它不是那种一目了然的简单事儿,就好比是一个有好多零件的复杂机器,缺了哪个小零件或者哪个零件装错了地方,整个机器就运转不灵光了。
这里面牵扯到的各种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关系,那都是弯弯绕绕的。
我自己梳理的时候都感觉像走进了一个迷宫,怎么都找不到出口。
这么复杂的事实情况,用简易程序来处理,就像是让一个小孩去搬一个大人都觉得费劲的大石头,根本不合适呀。
再说说涉及的法律问题吧。
这案子可不是只涉及一两条简单的法律规定,而是像一张大网,各种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都牵扯其中。
我有时候觉得自己像个迷失在法律森林里的小动物,到处都是密密麻麻的“法律大树”,搞不清到底该遵循哪条路。
这么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简易程序可能就没办法仔仔细细地把这些法律问题都掰扯清楚。
这就好比让一个厨师用五分钟做一道满汉全席,那是不可能做出正宗味道的。
而且啊,这个案件对我来说意义特别重大。
它就像我生活中的一座大山,要是处理不好,那我以后的日子可就像在暴风雨中的小船,飘摇不定了。
简易程序可能会因为速度快而忽略一些对我来说至关重要的细节,这就像是盖房子的时候只图快,不把地基打牢,那房子迟早得塌呀。
我觉得像这样复杂的案件,就应该用普通程序来审理。
普通程序就像是一辆装备齐全的大卡车,能稳稳当当地把这个案子这堆“货物”运到公正的目的地。
而简易程序就像个小三轮,虽然灵活,但面对这么多、这么复杂的“货物”,很容易半路翻车或者丢三落四的。
希望您能考虑我的异议,让这个案件能在更合适的程序下进行审理,这样我也能放心,相信最后的结果也会更加公正合理。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

∙【法规标题】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发文字号】∙【颁布时间】2003-3-14∙【失效时间】0:00:00∙【法规来源】/site2005/scripts/pageRead.asp?d_id=200303170847080500∙【全文】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为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提高审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对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公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三)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二)被告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三)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在提起公诉时,连同全案卷宗、证据材料、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在征得被告人、辩护人同意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在开庭前送达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
人民法院认为依法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并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
第四条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
人民检察院同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在开庭前送达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分别通知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通知可以使用简便方式,但应当记录在卷。
怎么才能提异地管辖权异议

怎么才能提异地管辖权异议在现实社会中,相信有不少⼈都了解到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当发⽣移送管辖之后,原告有权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独⽴请求权第三⼈,由于其在诉讼中居于辅助⼀⽅当事⼈的地位⽽不具有异议权。
对此,店铺⼩编在下⽂为您具体介绍有关该如何提异地管辖权异议,希望分享的内容能够有所帮助。
怎么才能提异地管辖权异议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民法院对当事⼈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民法院;异议不成⽴的,裁定驳回。
”管辖权异议,是当事⼈⼀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当事⼈正确⾏使该项权利,有利于帮助⼈民法院正确确定对案件的管辖权。
管辖权异议应当具备以下⼏个条件:1、管辖权异议的主体。
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只能是本案的当事⼈,其他诉讼参加⼈⽆权就管辖问题向法院提出意见,也不得以此为借⼝不参加诉讼。
提出异议的当事⼈⼀般是被告和有独⽴请求权的第三⼈。
原告是提起诉讼的⼈,故⽽不会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当然,在发⽣移送管辖后,原告有权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独⽴请求权第三⼈,由于其在诉讼中居于辅助⼀⽅当事⼈的地位⽽不具有异议权。
2、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否则异议⽆效。
超过法定期间,⼈民法院不再受理。
当事⼈在此期间提出异议后⼜要求撤回的,法院应予允许。
在案件中理过程中,出现有独⽴请求权的第三⼈或追加了案件当事⼈,他们的管辖异议权不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限制。
适⽤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告可以⼝头起诉,被告因未收到起诉状,不能书写答辩状,因此管辖异议不受答辩期间的限制。
适⽤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因不存在争议的双⽅,所以,不存在“提交答辩状期间”,管辖权异议也不受限制。
⽆独⽴请求权的第三⼈,在⼈民法院裁定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如对⼀审管辖权有异议,在⼆审期间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这种异议不应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1.15•【文号】法〔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01.15•【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法〔2020〕11号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四川、贵州、云南、宁夏、陕西省(区、市)高级人民法院: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及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人大常委会字〔2019〕42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法〔2020〕10号),结合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有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月15日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为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全面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效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需求,维护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试点法院应当根据本办法,积极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和简易程序,健全审判组织适用模式,探索推行电子诉讼和在线审理机制,有效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诉讼权益,促进司法资源与司法需求合理有效配置,全面提升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简易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0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第一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第三条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二、起诉与答辩第四条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予以准确记录,将相关证据予以登记。
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记录和登记的内容向原告当面宣读,原告认为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按指印。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7.10.20•【字号】京高法发[1997]389号•【施行日期】1997.10.2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1997年10月20日京高法发〔1997〕389号各区、县人民法院:根据我市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较多的实际情况,为了规范简易程序的适用,提高审判案件的质量,我院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针对适用简易程序中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制定了《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该解答已经我院审判委员会1997年第20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试行。
各法院在适用解答时,应当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解答中提出的处理原则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在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下,尽量简化审判程序,以提高审判工作效率。
在执行解答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民庭。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日附件: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哪些案件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已经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中发现案情复杂,能否转为适用普通程序?3、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能否再改用简易程序审理?4、对于简单的民事案件,是否允许原告口头起诉?5、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是否需要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6、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如何掌握答辩期间?7、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庭请求解决纠纷的,是否可以当即审理?8、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是否应向当事人告知所适用的程序?何时告知?9、当事人对按照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提出异议的,应如何处理?10、按照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传唤方式有哪些?11、按照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应在何时向当事人告知诉讼权利和义务?12、庭前准备工作包括哪些内容?13、开庭审理前,审判员是否可以会见一方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14、审判员应如何指导当事人举证?15、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是什么?16、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是否应当公开审理?17、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开庭时法庭调查、辩论顺序是否可以灵活掌握?18、对双方当事人认可的或无争议的事实,开庭时是否还要审理?19、庭审中是否可以直接进行法庭辩论?20、庭审中是否可以直接进行调解?21、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是否可以再次开庭?22、适用简便方式传唤的当事人未到庭时,是否可以拘传、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23、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是否可以当庭宣判?24、已即时履行完毕的调解协议,是否要制作调解书?25、书记员能否代行审判员的职权审理案件?26、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是否需要向庭、院长汇报?27、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裁判文书的签发权如何掌握?28、人民法庭制作的裁判文书能否加盖人民法庭的印章?29、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限能否延长?30、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限如何计算?31、审判员认为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到期不能审结的,应如何处理?32、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卷宗中应具备哪些材料?1、哪些案件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人民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权利义务告知书

简易程序权利、义务告知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互相辩论。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受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讯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
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
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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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异议书
异议人(原告/被告/第三人):XX(姓名),X(性别),X年X月X日出生,X族,XX(职业),XX(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身份证号:XX,联系电话:XX。
异议人(原告/被告/第三人):XX公司,
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XX,职务:XX,联系电话:XX
申请事项:
依法对(××××)……号……(写明当事人和案由)一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事实和理由:
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此致
XX人民法院
异议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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