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doc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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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刑事简易程序

浅谈我国刑事简易程序

浅谈我国刑事简易程序[摘要]我国现行的刑事简易程序是在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正式确定的,随后又进行了补充修订。

2003年又制订了对认罪被告人适用的所谓的“普通程序简易审”的审理方式。

随着我国社会发展的深入,我国现行的刑事简易程序己暴露其出一些不足之处。

文章尝试对完善我国简易程序制度提出了若干建议。

[关键词]刑事简易程序;问题;完善一、刑事简易程序概述(一)刑事简易程序概念及特征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所载,刑事简易程序(Criminal Summary Procedure),与普通程序(Ordinary Procedure)相对而言,是指不经检察官起诉、陪审团定罪或普通法正常程序所要求的其他程序,法官直接以迅速、简单的方式处理争议、解决案件,作出裁判的任何诉讼程序。

①具体而言,刑事简易程序具有以下特征:第一,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较普通程序更窄,通常适用于案情较简单、证据明确的轻微刑事案件或者被告人自愿选择有罪答辩的案件。

第二,简易程序在审判环节及步骤上较普通程序均有所简化。

一般由执行官独任审判,庭审准备工作、庭审内容等较简化,审理期限也有所缩短。

第三,简易程序适用时应注重保障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尤其是对被告人权利的保障,因为适用简易程序的被告人虽然在量刑结果上一般可以获得一些优惠,但同时也面临着某些诉讼权利保护的限制和获得无罪判决机会的丧失。

(二)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现状刑事简易程序正式建立于1914年北洋政府制定颁布的《地方审判厅刑事简易庭暂行规则》10条和《审检厅处理简易案件暂行细则》第9条。

随后,北洋政府于1920年又公布《处刑命令暂行条例》第15条,这是在中国刑事司法中第一次出现了类似德国处罚令程序的诉讼程序。

②刑事简易程序正式以立法的形式出现于1928年国民政府正式颁布的《刑事诉讼法》。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时期,具有代表性的简易程序是“马锡五审判方式”,它强调就地审判、不拘形式、联系群众、解决问题。

证据学问答题

证据学问答题

四、问答题1.什么是证据力?什么是证明力?答:证据力是指证据材料进入诉讼,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特别是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合法形式。

证明力是指证据所具有的内在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

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可信性,可靠性和可采性。

2.当事人主义的特点是什么?答:当事人主义的特点是:(1)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2)充分尊重嫌疑人即被告人的主体性;(3)法官扮演着仲裁者角色,保持中立,庭审不是必经程序。

3.我国分权主义诉讼制度的表现是什么?答:现在司法机关方面,是公检法三机关的职责分权;表现在审判机关内部,是审判委员会、院长、庭长、审判员、合议庭的职责分权;表现在诉讼活动上,是控诉、辩论、审判三种诉讼职能的分权。

当然,这种分权是在统一目标下的分权。

分权的另一面就是诉讼主体的各种诉讼权利和义务的结合。

4.证据学的具体研究方法是什么?答:证据学的具体研究方法是:(1)借鉴和创新的研究方法;(2)定性和定量的分析研究方法;(3)系统全面研究的方法;(4)比较研究的方法;(5)实证研究的方法。

1.什么是神誓法?其使用方式有几种?答:神誓法就是当诉讼双方的陈述相互矛盾、发生冲突时,裁判这便要求双方分别对神灵发誓,以证明其陈述的真实性。

对神宣誓的使用有两种方式,一为不敢宣誓的一方败诉,二为如果双方都敢宣誓,则需要助誓人的帮助。

2.为什么说神示证据制度的出现和长久存在,是符合当时的历史条件的?答:之所以说神示证据制度的出现和长久存在,是符合当时的历史条件的,这是因为:(1)神示证据制度在某些情况下也确实能够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2)神示证据制度提高了人类司法判决的权威性,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3)神示证据制度有利于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4)神示证据制度的作用不仅表现为对违法者和犯罪人的惩罚,而且表现为在适用过程中对社会上一般人行为的引导和规范能力。

可见,神示证据制度在当时是有其存在价值的。

3.法定证据制度的主要特点是什么?答:法定证据制度的主要特点是:(1)刑讯逼供是法定证据制度的基本证明方法,是获取证据的合法方式;(2)法定证据制度的一些做法,比如防止法官专断、强调法定规则意义,维护法制统一等制度,也具有相当的合理意义;(3)法定证据制度具有等级性的特点;(4)法律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规则。

公诉案件简易程序出庭相关问题和策略研究

公诉案件简易程序出庭相关问题和策略研究

公诉案件简易程序出庭相关问题和策略研究2012年3月修改并将于2013年1月1日实施的刑诉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简易审全部出庭的新形势,必然带给公诉工作理念和内容的重大变革。

笔者结合本院办案实际,在诉讼效率与公正双重价值指引下,对简易程序出庭公诉工作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探讨。

一、简易程序出庭的必要性公正和效率一直都是诉讼程序追求的内在价值,在有限的司法资源背景下,二者常常呈现冲突的状态。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在普通程序之外,设立简易程序,目的就是为了减少诉讼成本,实现不同案件的繁简分流,将更多的精力用于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上,从而在效率优先的考虑下,达到效率与公正的统一。

然而,现行刑诉法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然存在以下问题:1.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过窄,达不到繁简分流目的。

只对自诉案件及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不能满足法院审判量逐年上升的需要;同时,仅以刑罚轻重为划分标准不尽合理。

2.被告人缺乏程序选择权,被动接受法院或检察院确定的简易审。

赋予被告人程序选择权是基于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适用简易程序实质限制被告人的部分诉讼权利,作为审判结果的承担者,应当尊重其选择何种审判程序的意愿。

3.控诉方不出庭,法官控审合一,有失中立地位。

法官与被告人单独接触,身兼控诉和审判双重职能,有违对抗式庭审模式设计的初衷,法官的中立性、公正性受到严重影响。

简易程序只是审判程序的简易,部门的职能不能减。

检察机关出庭,是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是现代刑事诉讼控辩分离和法官中立原则的需要,也是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纵观世界各国简易程序,如美国、德国、英国、日本等国检察官均出庭的模式,此次修改刑诉法也是顺应了司法国际化的趋势。

二、简易程序案件全部出庭给检察机关带来的挑战刑诉法修改,规定公诉人对简易程序案件全部出庭,毫无疑问是检察机关加强审判监督,提高自身地位和权威性的大好机遇。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不足与完善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不足与完善
告人应 有 的尊 重 , 让 被 告 人 感 到 审判 是 就 是 国家 会
非 法制 造 、 出售非 1 件 1 法 制 造 的 发 票 罪
1 3人


2 % 7
重大责任事故罪
6件
9人
4 5 % .1
二 、 用简 易程 序 审理公 诉 案件存 在 的不足 适 我 国的刑 事简 易程 序主 要规 定在 刑事 诉讼 法第
2 1 年 9月 01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 un lo h n iP lisa d L w Isi t o mii rtr o ra f a x oic n a n tuefrAd ns aos S t t t
S p ., 0 1 e t 2 1
Vo . 4 No 3 12 .


基 层检察 机 关 适 用简 易 程序 审理 公 诉 案 件

百 七 十 四至一 百 七 十 九条 。最 高 人 民法 院 、 高 最
的基本 情 况
人 民检察 院又联 合 制定 了《 于 适 用 简易 程 序 审 理 关 公诉 案件 若 干 问题 的规 定 》 对 简 易 程 序 的适 用 做 , 出了进一 步 的细化 。为 了提 高 刑事案 件 的质量 和 效 率 ,两 高” 司法部 在 20 “ 和 03年 又制 定 了《 于 适 用 关 普 通程 序 审 理 ‘ 告 人 认 罪 案 件 ’ 若 干 意 见 ( 被 的 试
北京 宣武 检 察 院在 20 06年 至 2 1 0 0年 中 , 用 适 简 易程 序 审理 的经济 犯罪 、 职务 犯罪 案件 数分 别 为 : 20 0 6年 2 8件 3 4人 , 全 年 受 理 案 件 总 数 的 3 . 占 8 8 % ;07年 1 9 20 9件 2 3人 , 占全 年 受 理 案 件 总 数 的 2 .9 ;0 8年 3 20 % 20 5件 4 3人 , 占全 年受 理 案 件 总 数 的 2 .4 ;0 9年 2 73 % 2 0 6件 3 2人 , 占全年 受 理案 件 总 数 的 2 .6 ;00年 2 47% 21 5件 2 9人 , 占全 年 受理 案 件 总数 的 3 .6 。五年 中适 用 简易 程 序 审理 的案 件 08% 数 呈波 动状 态 , 总体 趋 势呈 现 稳 中有 降 的 态势 。经 济领域 的复 杂犯 罪 、 疑难犯 罪 和新 型犯 罪不 断 出现 , 犯 罪嫌 疑人 在案 件 审 查 阶 段 负 隅顽 抗 , 面对 铁 证 仍 不予认 罪 , 致使 可 以适 用 简 易 程 序 的 案件 范 围 主要 局 限在 简单 的诈 骗类 案件 上 。近 五年 中适用 简 易程 序审理 的案件 主要集 中在 :

适用简易程序公诉案件起诉书制作的探索--适用检察机关起诉书格式(样本)有感

适用简易程序公诉案件起诉书制作的探索--适用检察机关起诉书格式(样本)有感
法律上 没有 错误 , 时也不 能说 服 当事 人, 有 往往造 成 一些 当事人 能够让 公众 了解刑事 诉讼 过程 , 高刑事 诉讼 的透 明度 , 提 又有 利 用 , 二者之 间存在 着 良性 互动 关系 , 就决 定了适用 简易程 序公 这 于确保 刑事诉 讼全过 程的合 法性与公 正性 , 使公众 了解 或认 同判 诉 案件起 书在 风格 上必 须面 向社 会公 众。这 种大众 化要求 起
格 式
文献 标识码 : A 的认定没 有说服 力 。 文章 编号 : 0 90 9 (0 00 -3 -2 10 -5 2 1 ) 2 80 2 5
关 键词 简 易程 序 起 诉 书 中图分类 号 : 9 6 D 2. 3
为 了提高刑 事 诉讼效 率 , 在保证 公正前 提 下实现诉 讼经 济, 在 不影 响公正审 判 的前提下 简化 审理程 序 , 两 高一 部” 2 0 “ 于 03

官突破 《 式》 样 的规 定, 在这类 起诉 书的具 体内容安排上 体现 了一 定的灵 活性 , 并且收 到了 比《 样本》 定的 固定格式 更好 的效 果 。 规 缠讼 , 不能取 得 良好的社会 效 果。 因此 , 笔者建 议逐 步 化 《 样本 》 定 的强制 性, 规 由检 察官根 据刑 ( ) 绍诉讼 过程过 于 简略 , 二 介 认定 证据 不说 明理 由 《 本》 未要求在起诉 书 中详述刑事诉讼 过程 , 样 并 只要求将 案 事 案件 的具体情况选择 起诉 书的格 式 , 以期达 到充分论证 和合法 件 由来 和审 查过程 在首部 作简要 介绍 。 笔者 认为 , 在适 用简 易程 合 理评判 的效果 。 同 时, 司法 也对社会 公众起 到 多方面 的教育 、 高和 引导作 提 序 公诉 案件起 诉书 中详述 刑事诉 讼全过 程是 很有必 要 的。 先 , 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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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04(000)006
【摘要】无
【总页数】4页(P5-8)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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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程序性合意的理论基础

刑事程序性合意的理论基础


是为 实现 实体 正义而 存在 的。 而实 体正 义的实现 应“ 然 从着 眼于
刑 法 的旧思 路转 向着 眼于 刑事 诉讼 法 的新思路 , 向程序要 出路 , 向程序 要 正义 。 ”
在实 体的 正义被 相对化 、 纠纷 所涉及 的关系越来越 复杂 的当
代 社会 中 , 程序 正 义最基 本 的 内容就是 “ 加命题 ”即与程 序 的 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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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程序性合意的理论基础
史茹 晨子
摘 要 20 年 3月最 高人 民法 院、 高人 民检 察 院与 司法部联 合发 布 了 03 最 关 于适 用 简易程序 审理公诉 案件 的若干 意见 和 《 于适用普 通程 序 审理 ‘ 告人 认 罪案 件” 关 被 的若干 意见( 行 ), 中充 分体现 了刑事诉 讼合 意理 念 , 施 》其 尤其是 被告人 程序 选择 权 的提 出为程序 性合 意 理念 在 刑事 司法领 域 中的合理运 作提 供 了法律 基础 。 即便 如 此人 们在 刑事 合意制 度 中仍 过 多 地 关注 实体 性 合意 , 而程序 性 合 意尚 未得到 足够 重视 。本 文试对程 序性 合 意的理论 基 础 予以探 讨 , 以期构 建符 合我 国国情
双方在 “ 对话与协 商, 协与合 作” 妥 精神指 导下平 等协商 、 相互妥 事诉 讼效 益 的价值 实 质是 通过 寻求 最佳 的 方式 ,即 以最 少 的人 协、 权衡利 弊, 最终使纷 争得到 最符 合实际情 况的最 佳解 决。 力 、 力和 财力 在最 短时 间 内最大 限度 地满足 人们对 正义 、 物 自由 和秩 序 的需求 。 二、 主体 问性理 论 主 体间性 ( t sb cv y又被译 为“ 互主 体性” “ i e uj ti ) n r e it 交 、主体 际 二十一世 纪 以来犯 罪率大幅 攀升, 刑事案件激 增, 司法资源相 性”“ 、主观 际性 ”“ 、主体 通性 ” “ 主体 性” 是指 人作 为主 体 对紧缺 , 重的案件 需要 便捷 的诉讼程 序 , 和 共 等, 繁 以快速地解 决纠纷 , 恢 在对象 化的 活动方 式 中与他 者 的相 关性 和 关联 性 。它包 含着 多 复社会秩序。程序的简化必然会对被追诉者的权利保障大打折,

简易程序案件公诉模式改革

简易程序案件公诉模式改革

简易程序案件公诉模式改革刍议摘要新刑诉法对简易程序修改给公诉工作带来新的挑战和冲击。

如何应对新刑诉法,构建简易程序案件新的公诉模式,需了解简易程序发展演变历程,结合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以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为指导,建立认罪答辩协商机制、采用集中办案制度、科学简化程序公诉模式,依法行使公诉职能及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关键词简易程序公诉模式刑事司法作者简介:周红,临沂市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2-248-02一、简易程序概述纵观新中国刑事诉讼发展历程,简易程序的设置经历了从无到有并逐步规范和完善的过程。

建国初期到1979年的30年间,我国没有制定刑事诉讼法典,只是在《宪法》和颁布的若干单行法律法规中规定了司法机关体系及若干刑事诉讼原则和程序。

①直到1979年第一部《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也没有设立简易刑事程序。

随着社会的发展,刑事案件持续增长,于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增设了简易程序,并且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

为了进一步规范简易程序的法律适用,两高一部于2003年颁布《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两个意见的出台,更加详细规定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和操作程序及不适用的例外情形。

其中关于被告人认罪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意见,主要是为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且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和证据争议不大,却因为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不能简化程序的案件提供依据。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对以上内容在刑诉法中明确,并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简易程序的内容主要有:扩大简易程序案件适用范围,将使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案件纳入简易程序;尊重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在程序启动上,取消法院自行启动程序,均由检察院启动;在审判组织上,保留独任审判员和合议庭两种方式,且与两意见规定的审判组织形式一致;取消意见中规定的检察院不出庭的规定,要求简易程序公诉案件检察院一律派员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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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doc 4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
案件的若干意见
为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提高审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对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公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三)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二)被告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三)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在提起公诉时,连同全案卷宗、证据材料、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在征得被告人、辩护人同意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
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在开庭前送达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

人民法院认为依法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并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

第四条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

人民检察院同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在开庭前送达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

第五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分别通知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通知可以使用简便方式,但应当记录在卷。

第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除人民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以及其他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派员出庭的案件外,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

第七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独任审判员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然后依次宣布案由、独任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被害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并告知各项诉讼权利。

独任审判员应当讯问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意见,是否自愿认罪,并
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辩护。

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

第八条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当庭宣判,并在五日内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第十条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二)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
(三)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
(四)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
(五)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决定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十一条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五日内按照普通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法定要求,向人民法院移送有关材料。

二○○三年三月十四日版权所有:北京中高盛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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