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内容包括哪些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内容包括哪些▲一、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内容包括哪些1、表明身份,即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简易程序可以由一名执法人员单独实施;2、说明处罚理由,包括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3、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5、制作笔录;6、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7、备案;8、执行。
▲二、处罚有法定依据;三、适用的行政处罚类型限于警告和数额很少的罚款,即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执法人员采取简易程序做出处罚决定的,应遵循下列程序:1、表明身份,即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简易程序可以由一名执法人员单独实施;2、说明处罚理由,包括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3、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陈述、申辩、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4、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5、制作笔录;6、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7、备案;8、执行;2、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又称普通程序,是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行政处罚决定都必须适用这一程序。
1、调查和检查: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作出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处罚决定的交付或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之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属于行政处罚程序违法,行政处罚决定应该被撤销。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有哪些规定

⾏政处罚简易程序有哪些规定
为进⼀步正确适⽤⾏政处罚简易程序,根据《⾏政处罚法》、《药品监督⾏政处罚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范围:
凡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异议的案件,对公民处以五⼗元以下、对法⼈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以警告的⾏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政处罚决定。
⼆、步骤:
(⼀)执法⼈员两⼈以上,向当事⼈出⽰《⾏政执法证》。
(⼆)执法⼈员在调查确认违法事实后,制作《当场⾏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执》,当场交当事⼈签收。
根据案情,执法⼈员可以收集必要的证据。
(三)执法⼈员应在《当场⾏政处罚决定书》中书⾯责令当事⼈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为。
(四)执法⼈员不得当场收缴罚款,但以下情况除外:
1、依法给予⼆⼗元以下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的;
3、在边远、⽔上、交通不便地区,经当事⼈提出要求当场缴纳的。
(五)简易程序完成后,执法⽂书应在七⽇内交本科室备案(由分管领导审核后在《送达回执》备注栏内签署意见)。
三、执法⽂书备案归档:
备案归档⽂书有:《当场⾏政处罚决定书》、罚款收据存根、《送达回执》以及其他必要的证据材料。
五份简易程序案卷组成⼀本卷宗,顺号排列,保存三年。
四、本规定⾃2003年1⽉1⽇起施⾏。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简易程序1. 背景介绍行政处罚是国家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法律的行为者进行惩罚的一种行政手段。
为了确保行政处罚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制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本将详细介绍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各个环节和具体操作。
2.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行政处罚简易程序适用于对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理,例如违反交通规则、违纪行为等。
对于严重的违法行为,通常需要采用正式的行政处罚程序。
3.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主要步骤3.1 立案行政处罚的程序始于案件的立案。
有关单位或个人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行政机关也可以主动调查违法行为并立案处理。
3.2 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在立案后,需要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这包括收集相关证据、审核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进行相关调查工作。
3.3 处罚决定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行政机关将依法对违法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应当包括违法事实、依据的法律法规、处罚种类及其依据等内容。
3.4 处罚告知行政机关首先应将处罚决定通知相关当事人。
通知方式可以采用书面通知、口头告知或公告等形式,但应保证通知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3.5 处罚执行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后,应按照决定的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包括缴纳罚款、改正违法行为等。
行政机关也应组织对处罚决定的执行进行监督。
4. 本所涉及附件如下:4.1 违法行为投诉举报表4.2 调查取证记录表4.3 处罚决定书样本4.4 处罚告知书样本4.5 处罚执行监督记录表5. 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5.1 行政处罚:国家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法律的行为者进行的惩罚。
5.2 立案: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正式登记,并开始调查取证的程序。
5.3 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的过程。
5.4 处罚决定: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5.5 处罚告知:行政机关将处罚决定通知相关当事人的过程。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在现代社会中,行政处罚是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制的重要手段之一。
然而,由于行政处罚程序繁琐、成本高昂等问题,使得行政处罚难以得到有效执行。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逐渐被引入到行政处罚中来。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简易程序是指一种简化的行政处罚程序,其目的是为了在保证行政处罚的公正和合法的前提下,尽量减少程序上的繁琐和成本上的浪费。
简易程序通常适用于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例如违反交通规则、违反环保规定等。
相比于传统的行政处罚程序,简易程序更加灵活、高效、便捷。
二、简易程序的特点1、程序简单。
简易程序的程序流程相对简单,没有繁琐的复杂程序,可以快速处理行政处罚案件。
2、时间短暂。
相比于传统的行政处罚程序,简易程序的处理时间更短,可以快速处理轻微违法行为。
3、成本低廉。
简易程序的程序成本和人力成本相对较低,可以有效降低行政处罚的成本。
4、公正合法。
简易程序虽然程序简单,但是其处理结果同样需要遵循公正和合法的原则,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三、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1、轻微违法行为。
简易程序通常适用于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例如违反交通规则、违反环保规定等。
2、证据确凿的案件。
对于证据确凿的案件,简易程序可以更快速地处理案件,减少程序上的繁琐和成本上的浪费。
3、行政处罚对象配合度高。
对于行政处罚对象配合度高的案件,简易程序可以更加便捷地处理,节省时间和成本。
四、简易程序的实施过程1、立案。
行政机关在接到行政处罚案件后,根据案件的性质和情况,判断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如果适用,则立即进行立案。
2、听证。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听证。
如果进行听证,可以在简化程序的前提下,保证听证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作出处罚决定。
行政机关在审理完案件后,可以根据案件的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4、执行处罚。
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后,可以根据处罚决定的内容,对行政处罚对象进行相应的处罚执行。
五、简易程序的优点1、提高行政处罚效率。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有哪些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有哪些生活中我们都知道,如果做了一些比较出格的事情,那么一定得到有关部门的惩罚。
但是行政处罚分为一般和简易两种,相信大家都不是很了解。
下面我们就以行政处罚简易序有哪些?为例,简单介绍一下相关的具体内容有哪些,一起来看看吧。
▲一、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一)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违反行政管理行为,执法人员可当场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3、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有效证件,按规定认真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场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三)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3、在水上、本市远郊区县的城镇以外地区的被处罚人,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可以当场交纳罚款的。
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一)违法事实比较复杂、情节比较严重,需要调查取证或可能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二)下列行政处罚由公安派出所或相应级别的有行政处罚权的执法单位作出:1、警告;2、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下列行政处罚由公安分局、县(市)区公安局作出: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四)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查明事实,充分举证,调查取证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
(五)执法人员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住所及物品等行使检查权。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1. 引言2. 适用范围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适用于以下情况:违反行政法规、法律的行为轻微;没有或只有较小社会危害;无须法庭审理的案件;被处罚主体无异议的情况下。
3. 程序要求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需要满足以下要求:程序简单明了,操作便捷;保障被处罚主体的知情权和陈述申辩权;保护行政机关的裁量权;确保程序公正、公开。
4. 具体步骤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4.1 发现违法行为并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应通过自行发现或接受举报等途径获得违法行为的线索,并展开调查取证工作。
调查取证应当依法进行,包括勘验、检查、询问等手段。
4.2 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机关在对违法行为调查取证完成后,应向被处罚主体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应明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罚款数额、陈述申辩权等相关信息。
4.3 被罚主体的陈述申辩根据行政法定程序,被处罚主体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一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行政机关应认真考虑被处罚主体的申辩意见,并在决定书上予以批示。
4.4 执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被处罚主体应按照决定书的要求履行罚款或其他处罚措施。
行政机关会进行实施和监督,确保处罚决定得到执行。
4.5 处罚结果公示行政机关应将处罚结果进行公示,向社会公众公开。
公示包括违法行为、被处罚主体、罚款数额等信息,以增加行政处罚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5. 结论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在平衡被处罚主体权益和提高行政效率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适用于轻微违法行为,简化了程序流程,便于操作,保障了程序公正和被处罚主体的合法权益。
但值得注意的是,简易程序并不适用于所有情况,对于涉及较重违法行为的情况,还需要采取更加严格的程序进行处罚。
以上就是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的相关介绍,通过简化程序和保障程序公正,行政处罚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是国家机关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一种方式。
在法律法规框架下,为了保护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行政机构可以依法对违反相关法规的个人或机构进行行政处罚。
为了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高效和合法性,简易程序在某些情况下被引入。
简易程序旨在加快行政处罚的流程,减少繁琐的程序和时间成本,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实效。
下面将详细介绍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相关内容。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简易程序适用于以下情况:1. 违法违规行为明显,证据充分,对事实和责任不存争议;2. 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较小、轻微;3. 违法违规行为主体同意简单、迅速解决问题;4. 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二、简易程序的流程1. 立案审查:行政机关在接到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或发现后,立即进行初步审查,并将结果告知相关当事人。
2. 事实确认:行政机关在确保违法违规行为已经事实确认的前提下,可以直接通知相关当事人,并要求其陈述申辩。
3. 快速处理:行政机关在收到陈述申辩书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利用简易程序进行快速处理,包括发出行政处罚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行政处罚及其履行义务的期限。
4. 当事人申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结果不满意时,有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
5. 申诉审查:上级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该决定为最终决定。
6. 履行行政处罚: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对行政处罚结果不持异议,应按照决定书履行所承担的行政处罚及其履行义务。
三、简易程序的优点和注意事项1. 优点:简易程序的引入能够加快行政处罚的速度,降低行政机关的负担,为当事人提供及时公正的处理结果。
2. 注意事项:在适用简易程序时,行政机关应保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充分了解,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操作,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四、简易程序的案例分析以下是一个简易程序案例的分析:某城市的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多个举报,称某餐馆擅自在人行道上设置了临时露天自助餐区,并占用了大量人行道空间,导致行人通行受阻。
行政处罚法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法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法》简易程序:
一、立案:
(1)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或一级行政机关成立的专职机构提出申请立案的;(2)行政机关或一级行政机关成立的特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自行发现违法行为和情况的;
(3)政府集体决策的;
(4)行政监察机关依据监察有关负责人的决定提出立案申请的。
二、调查收集证据
(1)查询询问当事人及其证人;
(2)勘查现场;
(3)收集书证凭据;
(4)勘验取证;
(5)申请鉴定;
(6)记录调查笔录。
三、编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1)根据调查收集的证据,认定被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2)根据被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性质,类型和情节,决定处罚种类;(3)依据当事人的认罪情节,情节轻重及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决定比例大小的处罚金额;
(4)按要求编制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
四、实施:
(1)行政处罚决定书即时生效;
(2)当事人接受行政处罚,按期缴纳处罚金;
(3)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
(4)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裁决的;
(5)行政机关调查发现被处罚当事人已一次性缴清处罚金应当立即注销处罚登记簿;
(6)当事人未按行政机关要求缴付罚款,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立即缴纳,并依照相关法律进行强制措施,必要时,可以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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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一、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案件的决定程序除一般程序外,还有简易程序。
相对于一般程序而言,简易程序的步骤简单,操作简便,相关法律、法规对简易程序的规范比较简单。
在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实际中,行政执法机关遇到的大多是违法行为简单、违法情节轻微的普通违法行为。
一方面,这类行为具有违法性,行政执法机关必须依法查处;另一方面,这类违法行为数量大、查处起来相对比较容易,办案机构如果按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办理,会影响行政效率。
因此,法律从实际情况出发,在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外设定了简易程序,并对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及相关要求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对《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予以细化,在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部分规定了简易程序的具体要求、当场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以及案件的归档等问题。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的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简易程序的核心是办案机关可以不经立案、调查取证、听证、核审等程序,由执法人员代表办案机关对违法当事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适用简易程序查处案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一般而言,简易程序有以下几个适用条件。
1.事实清楚、案情简单,并且有法定依据。
在这种情况下,办案机构不必调查取证就能清楚掌握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同时,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此类违法行为该如何处罚。
如果没有法定依据,无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多么简单,办案机构都不能适用简易程序认定其行为违法,更不能实施行政处罚。
2.违法后果比较轻微,处罚种类和幅度属于法律规定的范围。
违法后果比较轻微即违法行为性质不严重,情节不恶劣,造成的危害后果容易消除。
在实践中,违法后果是否轻微需要办案机关及办案人员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作出判断。
此外,法律还具体限定了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即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案件,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也就是说,只有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或警告这两种处罚的案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
同时,在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的案件中,只有对公民罚款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1000元以下的案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超出该罚款数额的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需要注意的是,对个体工商户当场实施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按查处公民违法行为的情况处理。
在具体程序方面,办案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时,应当依法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无须履行立案审批等一般程序。
这样做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及时制止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操作要求《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当场查处违法行为,办案人员应当当场调查违法事实,制作现场检查、询问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盖章。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违法行为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遵守以下程序要求。
1.表明执法人员身份。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查处违法行为时,应主动向当事人出示工商执法证,表明执法人员身份。
2.做好现场检查笔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场了解清楚违法事实,做好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
3.告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违法事实、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4.复核。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不同事实、理由或证据进行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执法人员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如果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与执法人员掌握的违法事实存在矛盾之处且不能当场解决,或者出现执法人员一时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情况,就不能适用简易程序查处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执法人员应当适用一般程序查办违法案件,通过调查取证等程序来解决违法事实的认定问题。
5.下达处罚决定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对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依法当场收缴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法律允许的特殊情况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法人员可以在两种特殊情况下当场收缴罚款。
(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凡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依法出具罚款收据并及时上缴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2日内日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8.备案。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将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报所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具体的做法是,将当场填写的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部分交所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三、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应注意的问题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程序简单、效率高,受到基层工商机关执法人员的欢迎。
在实践中,有的执法人员简单地认为适用简易程序查办的违法案件就是简单违法案件,不注意遵循法律、法规对简易程序的要求。
还有的执法人员在查办违法案件过程中尽可能适用简易程序,忽视了适用简易程序的严格限制条件。
因此,违反简易程序要求办案的现象时有发生。
在实践中,违反简易程序要求办案的情况通常有以下几种。
1.办案人员少于两人。
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办案人员查处违法行为,不得少于两人,而且必须是具有执法资格的行政机关执法人员。
在实践中,一些执法人员对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案件不予重视,一名执法人员当场办案的情况,或是虽有两名执法人员在场,但其中只有一名执法人员具有执法资格的现象仍然存在。
2.不出示行政执法证。
办案时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是法律对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的一项基本要求。
在适用简易程序办理案件过程中,有的执法人员认为自己身着工商制服或者在自己监管的辖区内查办违法案件不需要再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导致执法行为不规范。
3.没有取得违法证据就对当事人实施当场处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查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在了解违法事实后当场作出检查笔录,并根据情况收集必要的证据。
有的执法人员错误地认为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案件无须取证,往往不按要求制作检查笔录,在没有收集必要证据的情况下作出当场处罚决定。
这种做法会导致案件存在证据不足的严重问题,一旦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就不能成立。
4.对所有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案件都以工商所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只有在对个体工商户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不包括吊销营业执照),对集市贸易中违法行为作出处罚(不包括吊销营业执照),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工商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处罚的情况下,工商所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主体,即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否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名义作出。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权限,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
”在实践中,有的工商所在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情况下,误以为凡是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案件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处罚,导致越权处罚的情况时有发生。
5.对不符合适用简易程序法定条件的案件按简易程序办理。
对不符合适用简易程序法定条件的案件按简易程序办理的情况,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擅自对应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另一种是没有依法将个体工商户的违法行为作为公民的违法行为处理,而是将个体工商户视为其他组织,提高了简易程序办理的适用条件。
6.没有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书。
不管是当事人的原因,还是执法人员的原因,如果当场处罚决定书不能当场作出并交付当事人,就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处理,而应适用一般程序查处违法行为。
7.无法律依据当场收缴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处以20元以下罚款或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以及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按规定缴纳罚款有困难希望交给执法人员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在实践中,执法人员超出法律规定范围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况时有发生。
四、当场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前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时间、地点、救济途径、行政机关名称,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当场处罚决定书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派出机构适用简易程序对违法行为人及时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书。
在实践中,由于当场处罚决定书的制作程序相对简单,罚款数额不高,有些执法人员不重视当场处罚决定书的制作,时常出现制作不规范等问题。
应该注意的是,当场处罚决定书的制作程序虽然相对简单,但当场处罚决定书具有与一般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样的性质和作用,执法人员应在执法过程中认真对待。
(一)当场处罚决定书的性质、作用和特点。
1.作出当场处罚决定是行政处罚行为的一种法定方式,当场处罚决定书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实施当场处罚的唯一书面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