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安消防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doc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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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消防条例(2023年)

江苏省消防条例(2023年)

江苏省消防条例(2023年)(1995年8月1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6月1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6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10年11月1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3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三章消防组织第四章火灾预防第五章灭火救援第六章消防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预防、扑救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开展消防公益宣传,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培育消防安全文化,组织开展常态化消防演练。

第六条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学习消防知识,预防火灾,保护消防设施,及时报告火警,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消防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开展消防学术交流和消防宣传教育,推广先进消防技术,加强消防行业自律管理。

(行政管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行政管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培训材料第一部分一般程序一、行政案件来源:检查发现;举报;投诉;移送;火灾事故调查发现;同级政府或上级机关交办等。

二、对各种案源的处理:填写《受案登记表》进行初步审查,并视情处理。

(一)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调查处理:1、有违法事实;2、需要追究行政责任;3、属于本公安消防机构管辖。

(二)不予受理:不属于本公安消防机构管辖,告知报案人。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理:1、没有违法事实;2、违法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行政责任;3、有其他依法不予追究行政责任情形的。

程序要求:(1)内部审批;(2)受害人报案的,制作《不予处理决定书》,3日内送达;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

三、《受案登记表》的运用:*1、不管是报案的还是监督检查发现的,只要进入行政办案程序的,均应填此表;2、一案一填,同一事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违法嫌疑人因不同案由被查处的,应分别填写受案登记表;一案多人且相同案由的可合用一表,但应注明各违法嫌疑人的情况(审批表中同,但对每一名违法嫌疑人员的处理意见必须分别写明,审批人部分同意或不同意承办意见的,应当具体写明审批意见)。

3、表中案由按受案时掌握的情况,对照消防法四十四种案由填写,一般表述为:“涉嫌违法主体+案由”。

四、报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

登记单一式两份,加盖公安消防机构印章,注明提供人、接收人,一份给提供人,一份归档备查。

同时对证据材料、物品采取固定保全措施,明确专人妥善保管。

第二节调查一、基本要求(一)全面:对象——行为人本人,受害人、证人等;内容——有无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重,包括: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2、违法行为是否存在;3、违法行为是否为违法嫌疑人实施;4、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及其他情节;5、违法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理的情形;6、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09•【字号】苏政发[2010]126号•【施行日期】2010.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0〕12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切实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九日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的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委〔2010〕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和工会组织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适用本规定。

中央驻苏有关单位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按照本规定执行;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执行“一岗双责”和“一票否决”制度。

本规定所称“一岗双责”,是指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每一名领导成员均应在履行本岗位职责的同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承担具体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具体责任。

消防救援机构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

消防救援机构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

消防救援机构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适用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确保执法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XX省消防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消防救援局《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实施方案》(应急消[2019)17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是指消防救援机构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时,根据立法目的和处罚原则,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确定是否处罚以及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选择适用的活动。

第三条实施消防行政处罚,应当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要求,遵循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多种处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规定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

第五条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相应的法律条款,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同一时期、同一地区,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在处罚裁量时,适用的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二章裁量标准第七条根据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结合单位(场所)使用性质、规模等要素,可以将违法行为划分为严重、一般、较轻三种情形,分别对应罚款幅度的70%-100%,30%-70%.0-30%三个量罚阶次,具体细化标准见附表。

第八条进行罚款处罚裁量时,应当按照细化标准,确定违法行为的情形和量罚阶次。

第九条违法行为人有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节的,应当根据处罚幅度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完整版)消防行政处罚规定

(完整版)消防行政处罚规定

(完整版)消防行政处罚规定消防行政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消防行政处罚工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消防行政处罚是指消防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和事故进行制裁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消防行政处罚实行依法、公正、及时、高效的原则。

消防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宽严相济、适用从轻、准确裁量的原则。

第二章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和事故分类第四条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分为严重违法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

第五条严重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 违反防火安全措施,导致严重火灾事故;2. 擅自改变消防设施、器材,影响消防通道的正常使用;3. 阻碍、干扰消防执法工作;4. 违法销售、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5. 在消防通道、安全出口设置障碍物。

第六条一般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 未按照规定进行火灾隐患整改;2. 擅自停用、封闭消防设施;3. 在禁烟场所吸烟;4.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消防行政处罚的程序第七条消防行政处罚包括责令改正、罚款、行政拘留和吊销消防许可证等。

第八条消防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依法组织调查取证,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并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第九条被罚对象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自行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向消防行政处罚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第十条处罚机关应当自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被罚对象。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一条消防行政处罚机关有权对消防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与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并及时向上级消防机关报告。

第十二条监督与检查应当及时记录、报告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发现严重违法行为或事故应当立即采取强制措施,并报告上级消防机关。

第五章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消防行政处罚流程图附件二:消防违法行为案例分析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消防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

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玉山消防信息网政府信息网·(2012-6-26 9:34:3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消防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执法过错,是指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执法中,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以及其他执法错误。

第三条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公安消防机构的行政主官依照权限对本级执法活动负责,是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公安消防总队、支队的防火监督部门负责执法过错案件的立案、调查和认定,并提出纠正意见;纪检和政治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执法过错责任人员的处理工作。

第五条对于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过错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和认定第六条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一)办理消防行政许可事项,因主观过错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的;(二)办理消防行政许可事项违反程序规定,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不按照规定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改正,对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到期不复查,或者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不按规定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或举报、投诉的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未依照有关规定核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在消防产品监督管理中,未依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因办案人员主观过错导致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停止举办、强制拆除、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九)办理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中第六条第(一)、(二)、(三)、(四)、(七)项情形之一的;(十)因办案人员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认定错误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十一)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二)其他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消防管理处罚规定

消防管理处罚规定

消防管理处罚规定一、概述消防管理处罚规定是为保障公共安全、积极预防火灾事故,制定和实施的管理办法。

该规定旨在规范消防管理行为,提高消防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基本原则1.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依法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2.执行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的管理方法,加强消防管理的科学化水平;3.确立消防法制观念,保障法规公正执行,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4.推行网格化管理,落实属地责任,有效防范和降低火灾事故发生率。

三、应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涉及消防管理的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其他法律规定的个人和组织。

四、行政处罚内容1.对于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填报、报告,以及用于申办建筑和施工批准、产品质量检验、行政许可等方面的电子信息,涉及消防审查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更正,如果逾期不改正,可面临以下处罚:•停产、停业、停止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服务;•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二万元;•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2.对于高层建筑、群众集会场所等江苏省公安机关负责消防监督检查的建筑物和场所,涉及违法暂不需要下达整改通知书的,可以用以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六万元;•可以驳回申请、不予批准等;•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五、消防监督检查1.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执法公正、依法严格,检查人员应主动提供工作证件、执行执法程序规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如果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的行为有违规情况,有权要求执法机关出示执法文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3.对于涉及重大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进行整改和消防安全改进工作。

六、处罚决定的申述和法律救济当事人不服政府的处罚决定,可以依法提出申述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委托律师参加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七、规定的执行时间和监督1.本规定自2022年XX月XX日起执行,经过实施、评估合格后,可以随时进行修订和完善;2.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规定的督促检查和指导,保障执行效果和社会公正;3.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应及时处理和纠正。

消防行政处罚

消防行政处罚

消防行政处罚消防行政处罚一、引言消防行政处罚是指国家有关部门针对涉嫌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以保障消防安全、维护社会秩序。

随着近年来火灾事故频发,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我国消防部门对违反消防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以提醒所有人要重视消防安全,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消防行政处罚的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消防行政处罚主要有警告、责令改正、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消防许可证等多种形式。

其中,罚款是最为常见的一种处罚方式。

三、消防行政处罚的程序消防行政处罚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立案审查、事先告知、听证、作出处罚决定、执行处罚等。

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相关机关会依法履行各个环节的程序,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四、典型案例分析1.案例一:某酒吧私自修改消防设施2019年某市发生了一起重大火灾事故,经初步调查发现,该酒吧私自修改了自家的消防设施,导致火灾发生后消防救援不及时。

消防部门依据相关法规对该酒吧进行了严厉处罚,立即暂扣了该酒吧的消防许可证,并罚款50万元。

同时,对该酒吧的负责人进行了严重警告。

2.案例二:某工厂消防设备损坏2018年某市一家电子工厂发生火灾,火势迅猛,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经过调查发现,该工厂的消防设备多年未进行维修和更换,严重违反了消防法规。

工厂被罚款100万元,并被责令立即整改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消防安全。

五、消防行政处罚的意义消防行政处罚的意义在于提醒各个单位和个人要高度重视消防安全,不得随意违反消防法规。

通过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起到一种震慑作用,让大家认识到火灾的危害性和严重性,自觉遵守消防法规,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同时,消防行政处罚也起到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作用。

对那些因疏忽大意或者出于私利而违反消防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可以及时阻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秩序。

六、消防行政处罚的启示消防行政处罚的启示就是要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大家的消防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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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安消防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了规范消防行政处罚行为,保证消防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依据《消防法》规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
第三条公安消防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
第二章
第四条公安消防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第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公安消防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
公安消防机构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一节
第六条执法人员对违反消防法规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
出行政
第七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事后,应当将当场处罚情况及时报告行
第二节
第八条消防行政处罚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以外,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
(二)
(三)
(四)
(五)
第九条凡公安消防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或者通过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当事人主动交待等方式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均应当填写《消防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并将有关案件材料附后,报公安消防机构
对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决定立案查处。

第十条
(一)
(二)
(三)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立为消防行政案件;已经立案的,应当立即撤
(一)
(二)
(三)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消防法规,以及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违
(四)
(五)
第十二条公安消防机构查处违法案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
公安消防机构在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第十三条对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可以讯问当事人或者询问其他知情人,当事人或者知情人应当如实回答。

讯(询)问应当制作笔录。

讯(询)问结束后,笔录应当经被讯(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讯(询)问人在讯(询)问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被讯(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并由讯(询)问人签名或
第十四条根据调查取证的需要,执法人员可以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等进行勘验、检查。

勘验、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勘验、检查人员及当事人、在场见证人签名
为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可以聘请有关技术部门进行相应的鉴定或者认定,并提出书面的鉴定或者认定结论。

第十五条公安消防机构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摄影、录像、抽样取证等方法。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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