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行政处罚和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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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行政处罚程序

消防行政处罚程序

消防行政处罚程序消防行政处罚程序一、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 《消防行政处罚法》3. 《消防行政处罚实施办法》4. 《消防行政处罚听证办法》二、行政处罚的类型和主体1. 行政警告2. 罚款3. 暂停营业4. 吊销许可证书5. 拘留6. 其他行政处罚三、行政处罚的程序及环节1. 查处案件及调查取证1.1 线索收集1.2 立案调查1.3 事实查清1.4 取证2.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2.1 事先告知2.2 处罚决定的制定2.3 处罚决定的送达3. 处罚决定的复议和申诉3.1 复议程序3.2 申诉程序4. 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4.1 强制措施的采取4.2 强制措施的执行四、行政处罚的法律保障措施1. 行政处罚听证1.1 听证程序1.2 听证权利和义务 1.3 听证决定1.4 听证结果2. 行政复议2.1 申请条件2.2 受理和审查2.3 复议决定3. 行政诉讼3.1 提起诉讼条件 3.2 制作起诉书3.3 受理和审理3.4 判决和执行五、附件列表1. 案件调查报告2. 取证材料清单3. 处罚决定书4. 复议申请书5. 行政听证通知书6. 行政处罚告知书7. 行政处罚催告书8. 强制执行通知书9. 行政诉讼起诉书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警告:对违法行为人进行书面警告,通知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消除后果的一种行政惩罚方式。

2. 罚款: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一定数额的行政罚款,作为违法行为的惩罚。

3. 暂停营业:暂时停止违法行为人的经营活动,并剥夺其营业资格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

4. 吊销许可证书:以法定程序取消违法行为人的经营许可证书,并剥夺其经营资格的行政处罚措施。

5. 拘留:对违法行为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限制其在一定时间内自由行动的行政处罚方式。

以上是消防行政处罚程序的详细内容,包括法律依据、行政处罚的类型和主体、程序及环节、法律保障措施等。

附件列表中包括本所涉及的各种相关文件和表格,方便操作和参考。

消防救援机构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

消防救援机构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

消防救援机构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适用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确保执法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XX省消防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消防救援局《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实施方案》(应急消[2019)17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是指消防救援机构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时,根据立法目的和处罚原则,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确定是否处罚以及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选择适用的活动。

第三条实施消防行政处罚,应当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要求,遵循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多种处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规定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

第五条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相应的法律条款,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同一时期、同一地区,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在处罚裁量时,适用的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二章裁量标准第七条根据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结合单位(场所)使用性质、规模等要素,可以将违法行为划分为严重、一般、较轻三种情形,分别对应罚款幅度的70%-100%,30%-70%.0-30%三个量罚阶次,具体细化标准见附表。

第八条进行罚款处罚裁量时,应当按照细化标准,确定违法行为的情形和量罚阶次。

第九条违法行为人有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节的,应当根据处罚幅度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消防行政诉讼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对策(一)

消防行政诉讼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对策(一)

消防行政诉讼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对策(一)摘要:行政诉讼是我国一项基本的法律救济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最直接、最实际的保护。

近年来,消防行政执法在推进依法行政的进程方面,取得了长足发展和进步,但同时不可避免地有一些行政诉讼案件发生,通过这些案件进行理性分析,不难发现一些问题和规律。

一、消防行政诉讼案件的主要特点1、数量上偏少。

据辽宁省消防部门统计,1998年至2001年3年间,全省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共检查单位22.7万个,整改一般火灾隐患299624项,办理行政处罚案件21336起,其中警告4732起,罚款处罚12230起,责令三停处罚4052起,行政拘留322人。

与上述消防行政执法行为相比,同期全省仅发生行政诉讼案件7起,在具体行政行为总数中所占比例极小。

与工商、税务、城管等大多数行政部门相比,甚至与治安、交通等警种相比,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要少很多。

2、行政处罚决定和火灾事故调查结论是诉讼热点,其中针对火灾调查结论的诉讼案件占很大比例。

据统计,1998年《消防法》颁布实施以来,辽宁省共发生行政诉讼案件13起,主要是当事人不服消防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其中当事人不服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就有8起,占发案总数的62%;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有3起,占发案总数的23%。

3、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大都与民事诉讼有关。

许多当事人提起火灾行政诉讼,大都是为挽回民事诉讼中败诉责任而提起的,当事人认为民事案件败诉主要原因是由于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结论不利于自己,便在提起上诉或者申诉期间,试图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推翻消防部门的结论,从而达到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占据主动,直至胜诉的目的;也有的是担心在今后的民事诉讼中,依据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可能要承担败诉责任而提起的诉讼。

此外,在对行政许可不服提起的诉讼案件中,出现了新苗头,如:大连市民刘某因对所购商品房不满意,为达到退房的目的,在采取其他办法无效的情况下,以消防验收合格这一具体行政行为错误为由,将消防部门告上法庭。

(完整版)消防行政处罚规定

(完整版)消防行政处罚规定

(完整版)消防行政处罚规定消防行政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消防行政处罚工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消防行政处罚是指消防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和事故进行制裁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消防行政处罚实行依法、公正、及时、高效的原则。

消防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宽严相济、适用从轻、准确裁量的原则。

第二章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和事故分类第四条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分为严重违法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

第五条严重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 违反防火安全措施,导致严重火灾事故;2. 擅自改变消防设施、器材,影响消防通道的正常使用;3. 阻碍、干扰消防执法工作;4. 违法销售、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5. 在消防通道、安全出口设置障碍物。

第六条一般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 未按照规定进行火灾隐患整改;2. 擅自停用、封闭消防设施;3. 在禁烟场所吸烟;4.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消防行政处罚的程序第七条消防行政处罚包括责令改正、罚款、行政拘留和吊销消防许可证等。

第八条消防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依法组织调查取证,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并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第九条被罚对象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自行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向消防行政处罚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第十条处罚机关应当自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被罚对象。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一条消防行政处罚机关有权对消防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与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并及时向上级消防机关报告。

第十二条监督与检查应当及时记录、报告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发现严重违法行为或事故应当立即采取强制措施,并报告上级消防机关。

第五章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消防行政处罚流程图附件二:消防违法行为案例分析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消防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

消防行政处罚规定

消防行政处罚规定

消防行政处罚规定消防行政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三条消防行政处罚应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对违法行为者,应予以严厉的行政处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消防行政处罚,是指消防部门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等。

第二章违法行为和处罚种类第五条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消防设施的安装、维护和检测;(二)未建立和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三)未按照规定采取消防安全防护措施;(四)在消防禁止区域进行违法建设;(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和标识消防通道;(六)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其他规定。

第六条处罚种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责令停业;(五)吊销许可证。

第三章处罚程序第七条消防行政处罚一般经以下程序进行:(一)接到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后,由消防部门进行调查核实;(二)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消防部门可以决定是否立案并作出相应决定;(三)对已立案的违法行为,消防部门应当通知违法行为者并进行听证;(四)依据听证结果,消防部门应当拟定行政处罚决定,并通知违法行为者;(五)违法行为者可以进行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请查阅相关附件文件。

附件1:消防设施安装维护检测要求附件2: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本附件3:消防通道设置标识标准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用于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律。

2.警告:消防部门对违法行为者进行口头或书面警告,告诫其改正违法行为,加强消防安全工作。

3.罚款:将违法行为者应罚款金额上缴国家财政,作为对其违法行为的惩罚。

4.没收违法所得:消防部门对违法行为者非法获利的物品、财产等进行没收,以剥夺其违法所得。

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保障行政案件的合法、公正、及时办理,提高行政效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合于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涉及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措施等事项。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消防救援机构,是指依法履行行政职能,从事消防救援工作的政府部门、机构。

第二章行政案件的立案第四条消防救援机构收到涉及行政案件的举报、投诉、咨询等事项时,应当即将受理并予以登记。

第五条消防救援机构在接到报案后应当根据案情分析,并了解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初步判断是否涉及行政案件。

第六条消防救援机构在初步判断为行政案件后,应当制作立案报告,并报上级消防救援机构审批。

第三章行政案件的调查取证第七条消防救援机构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应当进行调查取证,确保案件事实清晰、证据确凿。

第八条消防救援机构可以采取问询当事人、问询知情人、现场勘查、调取相关证据材料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

第九条对于涉及火灾、火灾隐患的行政案件,消防救援机构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场所、设备的检测报告、维修记录、消防设施图纸等证据。

第四章行政处罚第十条消防救援机构对于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政案件,可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向当事人告知案件的事实、理由、依据、程序、期限等信息,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申辩权。

第十二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法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并予以充分考虑。

第五章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第十三条当事人对消防救援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和理由。

第十五条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供相应材料和理由。

消防行政处罚规定

消防行政处罚规定

消防行政处罚规定消防行政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安全管理,维护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涉及消防安全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消防行政处罚,是指依法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和不履行消防安全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查封扣押、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第四条消防行政处罚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违法行为及处罚第五条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未依法取得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处罚款。

(二)建筑施工单位未落实消防施工组织设计,违法违规施工的,责令停工整改,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消防设施设备的检查、检测和维修保养,导致消防设施设备失效的,处罚款。

(四)单位和个人在消防安全责任区域内违规焚烧秸秆、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处罚款。

(五)伪造、涂改或者倒卖、出租、出借、冒用消防安全标志、证明文件的,处罚款,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六)故意损坏、移动消防设施设备、妨碍消防通道、堵塞安全出口,造成消防安全风险的,处罚款。

(七)拒不接受或者妨碍消防监督检查的,处罚款。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可以依法采取以下行政处罚措施:(一)警告:对于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轻微的,可以给予警告处罚。

(二)罚款:对存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影响,处以罚款,并按日连续处罚。

(三)查封扣押:对于故意损坏、移动消防设施设备、妨碍消防通道、堵塞安全出口,程度较严重的,可以依法查封扣押相关设施。

第三章执行程序第七条消防行政处罚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监督和执法,可以委托其他相关部门协助执行。

第八条公安消防机构在执行处罚前,应当向当事人告知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作出书面决定。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一章总则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加强对火灾的预防和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消防行政处罚包括:1. 警告;2. 罚款;3. 暂扣或者吊销消防产品的销售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4. 取缔消防产品的生产企业或者销售场所;5. 吊销消防设计单位、消防施工企业、消防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6. 吊销消防产品测试机构的资格认定证书。

第三章处罚的裁量标准1.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其违法情节轻重,可以挨次采取如下处罚措施:(1)蓄意妨碍、拒绝消防执法人员履行职务的,赋予警告或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2)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未按照消防规定进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赋予警告或者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3)违反消防规定,擅自从事易燃易爆危(wei)险品的生产、销售等活动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依法查封、扣押、暂扣相关物品,吊销有关许可证;(4)违反消防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未制定和实施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未组织开展消防演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5)违反消防规定,未经消防安全审核合格或者未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建设消防设施的,赋予警告或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6)违反消防规定,将消防设施用于非消防用途或者超出安全使用范围的,赋予警告或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7)违反消防规定,擅自停用或者拆除消防设施的,赋予警告或者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8)违反消防规定,未按照规定配备消防器材或者消防器材完好率不达标的,赋予警告或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 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可以依法约束停业整顿、暂扣有关证照等措施,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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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抽样取证 抽样取证应当采取随机的方式,抽取样品的数量以能够认定本品的品质特征为 限。 抽样取证时,应当有被抽样物品的持有人或者见证人在场,并开具抽样取证证 据清单。 对抽取的样品应当及时进行检验。经检验,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及时采取 证据保全措施。不属于证据的,应当及时返还样品,样品有减损的,应当予以补偿。 6、证据保全 1)扣押。公安消防机构办理行政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 可以扣押。 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 在扣押后的十二小时内向所属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报告 扣押期限为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先行登记保存。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消防 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开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 视为自动解除。
(二)行政处罚的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1)处罚设定法定。 (2)实施处罚的主体法定。 (3)处罚依据法定。 (4)处罚程序法定。 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一是对违法行为给予处罚的规定要 公开,未经公布的规定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二是对违 法行为实施处罚的程序必须公开,行政主体作出处罚决定的 事实、理由、法律依据要公开,要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 3、教育与处人应有的权利 告知权利内容主要有以下几项: 1、告知被处罚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2、告知被处罚人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3、符合听证条件的,还应当告知被处罚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四) 审核、审批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审核、审批 审核、审批的主要内容是: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 确实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拟作 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2、决定 经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可作出如下决定: (1)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处罚 决定; (2)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有 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追缴或收缴;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4)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关机关办理。 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集体讨论 决定。
6、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冲突的适用规则。立法法第
86条 7、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之间冲突的适用规则。立法法
第86条
二、消防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一)消防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概念。简易程序即当场处罚
程序,是指公安消防机构的执法人员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 下,按照法定程序,当场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过 程和顺序。 (二)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适用简易程序必须符合以下三 个条件: 1、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有法定依据。 3、符合《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即对公民 处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 罚款或警告。
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
2、职能管辖。《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二 条规定 3、级别管辖。 4、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 第十一条规定
(六)行政处罚的适用 1、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一事不再罚。《行政处罚法》第24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133条 3、责任年龄。《行政处罚法》第25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三)简易程序的适用 1、表明执法身份 2、说明理由、依据和告知权利,听取被处罚人的陈述和申 辩 3、作出处罚决定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告知当事人申请复
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
4、备案
三、消防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一)受案。1、受案登记。 2、受案审批。 (二)调查取证 。 1、询问。 (1)询问的对象 (2)询问地点 (3)传唤要求 2、现场勘验 3、检查 4、鉴定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对行政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鉴定的,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 涉案物品价值不明或者难以确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委托价格鉴定机构估价。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及时将鉴定意见告知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违法嫌疑 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 审查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初次鉴定、检测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如无违法鉴定情形的,重新鉴定费 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134条
4、责任能力。《行政处罚法》第26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135条 5、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运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
规定》第136条
6、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37条 7、追责时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31条
(七)行使自由裁量权主要应当考虑的因素 (1)处罚目的
(2)违法事实、情节轻重
(3)初犯还是多次触犯 (4)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5)是否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形
(6)类似案件的处理情况 (7)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如经济承受能力等
(八)法律冲突的适用规则 1、层级冲突适用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2、同级冲突适用原则。立法法第83条 3、特别冲突的适用规则。立法法第81条 4、规章之间冲突的适用规则。 5、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之间冲突的适用规则。立 法法第85条
(三)消防行政处罚的种类 《消防法》设定了警告,罚款,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责 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行政拘留共五类处罚。
(四)消防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根据有关消防法规,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的机关包括: 1、公安机关;2、公安消防机构
(五)行政处罚的管辖
1、地域管辖。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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