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考知识点---简易程序各阶段重要知识点及总结对比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简易程序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刑诉法第20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刑诉法第209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二)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三)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五)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六)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七)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
(高法解释第290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过程中,发现对被告人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转由合议庭审理。
(高法解释第296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刑诉法第210条)人民检察院可以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相对集中提起公诉,建议人民法院相对集中审理。
(高检规则第468条第2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被告人有辩护人的,应当通知其出庭。
(高法解释第293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刑诉法第211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对庭审作如下简化:(一)公诉人可以。
民事诉讼法诉讼程序—— 简易程序

第十一章简易程序本章重点:1.简易程序的概念及其特点 2.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第一节简易程序概说一、简易程序的概念和意义(一)简易程序的概念简易程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简易程序是民事诉讼中所有简易化程序的总称,既包括通常程序中的简易程序,也包括特别程序中的简易程序;既包括一个整体的简易程序,也包括局部适用的简易程序。
本书所阐述的简易程序取其狭义的概念,即指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章规定的简易程序,它不包括民事诉讼中的其他简易化程序,如督促程序、缺席判决程序等,而且也不包括小额诉讼这种更为简易化的简易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
在我国民事审判程序体系中,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并列,独立存在,在审级上属于第一审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简易程序是与普通程序、简易化程序、特别程序等完全不同的概念。
首先,简易程序不同于普通程序。
它不是普通程序的附属程序,也不是其分支程序,而是一种与普通程序并列而独立存在的第一审程序。
其次,简易程序不同于简易化程序。
在外国民事诉讼理论中,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之间存在一个过渡性程序,即简易化程序。
简易化程序是普通程序运作过程中出现的一种程序上的特殊现象,本质上属于普通程序的组成部分。
比如在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被告不按要求提交书面答辩状、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供证据材料、在证据交换期日不到庭参加证据交换、开庭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从而导致民事诉讼无法按照直接言词原则进行,对此在程序处理上可采取相对简化的审理方式(比如援引缺席判决程序),这就是简易化的程序。
再次,简易程序不同于特别程序。
简易程序的制度设计仍然以双方对立辩论、对席审判为原则。
而特别程序主要适用于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单纯确认某一事实(如确认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
(二)简易程序的意义第一,有利于实现两便原则。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简易程序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简易程序
「重点法条」
第一百四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
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第一百四十六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169~174条。
「意思分解」
简易程序一直是司法考试的重点,如2000年律考有关简易程序的试题分值即不下3分,故应重点掌握。
1 特别注意掌握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即哪些法院审理哪些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具体而言,应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
(1)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2)审理第一审案件;
(3)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但以下3种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
(3)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
2 掌握简易程序的特点
(1)可口头起诉;
(2)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的,可当即审理;
(3)传唤方式简便;
(4)审限仅三个月,且不得延长;
(5)裁决书加盖基层人民法院印章,而不得以人民法庭印章代替之。
「不要混淆」
1 简易程序是与普通程序并存的独立的第一审程序之一,并非普通程序的附属性程序或者辅助性程序。
2 已适用简易程序的可转为普通程序;已适用普通程序的,则不能改用简易程序。
2021法考必背知识点解析与总结-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的渊源」
1.狭义:《民事诉讼法》
2.广义:宪法、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范,最高院司法解释。
包括《民诉解释》、《民诉证据若干规定》、《审判监督程序的若干解释》和专门批复等。
|「民事诉讼中规定的三大类程序」
1.诉讼程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纠纷)
包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传统型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简易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2.非诉程序(不解决纠纷、由法院确认某种事实状态)
包括特别程序(6种案件:5种属于非讼,选民资格案件不属于非讼程序但规则一致)、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3.执行程序
审理时程序分为两种,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非讼案件的审理程序,但是执行时只有一种,即执行程序相当于将前两者的具体内容强制执行到位。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问题」
1.对人效力
凡在中国参加民事诉讼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适用中国的《民事诉讼2.时间效力
2017年7月1日生效,具有溯及力。
3.空间效力
包括中国的领土、领空、领海及领土延伸部分,还包括使领馆和航空器。
4.对事效力(5类案件)
平等主体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引发的纠纷。
(1)因《民法典》等实体法产生的民事案件。
(2)因经济法、劳动法等产生的民事争议,如劳动合同纠纷。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5种非讼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
真题与解析。
简易程序知识点概括

简易程序知识点概括—广州指南针陈慧华老师一、简易程序与其他程序的区别:1、与简易化程序的区别。
在外国民事诉讼理论中,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之间存在一个过渡性程序,即简易化程序。
简易化程序是普通程序运作过程中出现的一种程序上的特殊现象,本质上属于普通程序的组成部分。
比如在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被告不按要求提交书面答辩状、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供证据材料、在证据交换期日不到庭参加证据交换、开庭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从而导致民事诉讼无法按照直接言词原则进行,对此在程序处理上可采取相对简化的审理方式(比如援引缺席判决程序),这就是简易化的程序。
2、与特别程序的区别。
特别程序主要适用于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单纯确认某一事实或者法院依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而宣告婚姻无效,或者对企业进行清算,指定监护人或者财产管理人等。
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特别程序有: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二、简易程序适用的条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
1、“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需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断事实,分清是非;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3、“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三、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只有在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
派出的法庭,包括固定的人民法庭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时临时组成的审判组织。
四、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1、结婚时间短,财产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或者当事人婚前就患有法律规定不准结婚的疾病的离婚案件;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是给付时间和金额上有争议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和抚育费案件;3、确认或变更收养、扶养关系,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4、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和金额不大的债务案件;5、遗产和继承人范围明确,讼争遗产金额不大的继承案件;6、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赔偿金额不大的赔偿案件;7、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是非分明,争议焦点明确,讼争金额不大的其他案件。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简易程序)【圣才出品】

第二十一章 简易程序【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简易程序的概念和意义1.简易程序的概念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通常来讲,对简易程序的概念可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理解:(1)传统意义上的民事简易程序这就是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简易程序,它既包括狭义的民事简易程序,又包括简易程序的概念 简易程序的概念和意义简易程序的意义 简易程序的适用法院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起诉和答辩 举证期限的特殊规定 审理前的准备 对简易程序异议的处理 简易程序中的调解 开庭审理 对当事人的告知 简易程序的主要内容 法庭调查和辩论庭审笔录当庭宣判宣判 定期宣判裁判文书的简化小额案件诉讼的特别规定简 易 程 序小额诉讼程序。
从目前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传统意义上的民事简易程序已经分为了上述两类简易程序。
(2)狭义的民事简易程序狭义的民事简易程序不仅排除了其他简易化的程序,而且也排除了小额诉讼程序。
(3)小额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是从传统意义上的民事简易程序中分化出来的,专门用于审理诉讼标的额更小的案件的程序。
(4)最广泛意义上的民事简易程序这种简易程序是民事诉讼中所有简易程序的总称,它既包括通常程序中的简易程序,也包括特别程序中的简易程序;既包括整个的简易程序,也包括局部适用的简易程序;既包括初审程序中的简易程序,也包括上诉审程序和再审程序中的简易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简易程序包括了一般简易案件审理程序和小额案件的特别诉讼程序。
简易程序依然适用两审终审原则,而小额案件的诉讼则一审终审。
2.简易程序的意义(1)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减少诉讼成本。
(2)提高审判效率。
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1.简易程序的适用法院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均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
2.简易程序的适用案件(1)简易程序主要用于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法考重点知识点2024

法考重点知识点2024一、民法。
1. 总则部分。
-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特别是主体中的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判断)、法人(法人的分类、法人的设立与终止等)。
- 民事法律行为。
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及法律后果。
例如,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 代理制度。
包括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等)、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
2. 物权部分。
- 物权变动模式。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如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主义、动产物权交付生效主义等)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如继承、法院判决等导致物权变动的情形)。
- 所有权。
包括共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共有物的管理与处分等)、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
- 用益物权。
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的设立、内容和流转等。
- 担保物权。
抵押权(不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的顺位等)、质权(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的设立与实现)、留置权(成立要件)。
3. 合同部分。
- 合同的订立。
要约与承诺的规则,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 合同的效力。
与总则中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联系,如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判断。
- 合同的履行。
履行规则(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和行使效果)。
-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法定解除的情形(如不可抗力、预期违约等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
- 典型合同。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瑕疵担保责任等)、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等)、借款合同(利息的规定等)等。
二、刑法。
1. 总则部分。
- 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其内涵包括形式侧面和实质侧面)、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
- 犯罪构成。
四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或者二阶层(违法阶层和责任阶层)体系下的犯罪认定。
- 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年龄(如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及特殊情况)、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醉酒的人犯罪的责任认定等)。
司 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讲解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讲解民事诉讼法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考生来说,掌握好相关知识点至关重要。
以下将为大家详细讲解一些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知识点。
一、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程序,对民事诉讼活动起着指导作用。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这一原则意味着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无论是在诉讼地位、诉讼机会还是在适用法律等方面。
法院应当平等地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不因当事人的身份、地位等因素而有所偏颇。
2、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同等原则是指外国当事人与我国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对等原则则是当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时,我国法院对该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也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
3、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法院调解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迫当事人进行调解。
同时,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4、辩论原则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辩论。
通过辩论,能够让法院更清楚地了解案件事实和当事人的主张。
5、处分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但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的处分行为不得违反法律、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二、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1、合议制度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
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在审判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共同对案件进行评议和裁判。
2、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防止审判人员因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判。
当事人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也应当自行回避。
3、公开审判制度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民事诉讼应当公开进行,包括审判过程的公开和审判结果的公开。
公开审判有助于增强司法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4、两审终审制度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即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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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各阶段重要知识点及总结对比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共同构成了第一审民事诉讼程序,相较于作为程序范本的普通程序,简易程序最大的特点在于程序上的便利性和高效性。
|「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简易程序的适用有两方面的要求,第一是法院级别,要求是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第二是审级,要求第一审民事案件。
不包括中院一审,只适用基层法院和派出法庭的一审。
专利、重大涉海事、商标都不能简易。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1.法定适用简单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一审民事案件。
(三个必须同时具备)2.约定适用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非简单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有限性: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民事案件,不能将法定的中级以上法院审理的案件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也无权对法定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进行约定。
(2)单向性:对于依据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能约定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正当性基础在于程序类型与案件性质相适应的原则,司法资源具有公共属性,当事人无权多占资源。
3.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
(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4)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6)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案件。
(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包括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以上情形,不仅法院不能依职权适用简易程序,当事人也不能协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起诉与答辩简便」可以口头起诉,也可以口头答辩。
|「受理方式简便」可以当即审查、当即受理。
|「审理前准备」传唤、通知、送达和审理的方式简便、灵活,但是需要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1.传唤、送达方式简便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简易程序不允许公告送达。
2.诉状送达的特别规定(1)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2)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的,且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3)未经受送达人确认或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法院不能缺席判决或按撤诉处理。
3.举证期限和答辩期灵活(1)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可以由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15日。
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法院可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
(2)可以没有举证、答辩期间:当事人双方均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或确定开庭日期。
4.实行独任制审判员1人独任审理,但是不能自审自记,须有书记员。
简易程序一律采用独任制审理,没有例外。
选民资格案件和特别程序的重大疑难案件是独任制的例外,但不是简易程序的例外。
5.开庭方式的选择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开庭审理」1.没有明显的阶段性;一次开庭审结为原则,再次开庭为例外。
2.对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审判人员除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外,可以不再告知当事人其他的诉讼权利义务。
3.法庭调查和辩论一般原则:一次开庭、当庭审结、当庭宣判。
本着简便易行的原则,法院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时,可以不按法定顺序进行。
无论如何简化程序,均需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4.审限较短3个月,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
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
从立案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程序转化时计算。
简易程序审限届满前,法院可以依职权转为普通程序。
法院应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注意】刑诉中是从转换之日起计算。
5.注重调解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六类案件应当先行调解:(1)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2)劳务合同纠纷;(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4)宅基地和相邻权纠纷;(5)合伙合同纠纷;(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判决书的简化」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2.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3.涉及商业秘密、自然人的隐私、个人信息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4.当事人双方同意简化的。
不能因为简易程序而省略的:公开审判原则;告知回避权利;必须有书记员,不能由审判员自审自记;裁判文书必须加盖法院印章,不能盖法庭的章;庭审笔录。
|「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相互转化」1.普转简原则上,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无论审理过程中发生何种情况变化,均不得在开庭后转为简易程序,但是基层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2.简转普(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将内容记入笔录。
(2)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3)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
若原告无法提供准确地址且法院无法查明,应裁定驳回起诉。
小额诉讼是简易程序中的一种特殊情况,是在简易程序中针对小额案件的审理规则,除其适用的特定案件以及一审终审的特殊规则外,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规则。
|「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海事法院可以审理海事海商小额诉讼案件。
1.小额诉讼的适用案件:金钱给付案件(1)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
(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
(3)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4)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
(5)银行卡纠纷。
(6)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
(7)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
(8)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
(9)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2.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1)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
(2)涉外民事纠纷。
(3)知识产权纠纷。
(4)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5)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
|「小额案件审理程序的特别规定」1.法院告知义务:特别提示相关规则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应当向当事人告知该类案件的审判组织、一审终审、审理期限、诉讼费用交纳标准等相关事项。
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与异议权: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
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2.举证期限与答辩期间更短举证期限法院定,当事人协商一致经法院准许也可以,但一般不超过7日。
答辩期间,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法院征得被告人同意情况下确定,但不得超过15日。
3.裁判效力(1)基本原则:一审终审+不得上诉+可以申请再审。
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作出的所有判决、裁定,包括管辖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也不得上诉,均为一审终审。
当事人不得上诉,但如果确有错误,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2)申请再审的事由不同,决定了再审裁判可否上诉。
当事人对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无异议,但认为其判决存在法定再审情形为由申请再审的,再审事由成立的,法院应当受理。
组成合议庭后,再审所作判决裁定不得上诉。
但是若当事人以不应按小额诉讼案件审理为由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
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有异议的,应在开庭前提出。
)4.程序的转换:“小转简”或“小转普”(1)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
(2)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的条件,但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小额程序转为传统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5.裁判文书内容更简化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裁判主文等内容,可以省略认定事实、裁判理由部分。
|「小额诉讼程序与传统型简易程序」1.适用范围上的重合:凡是能够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必然是简单的民事案件,但并非所有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均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2.简易程序中其他体现简易性、简便性的规定,也适用于小额诉讼程序,例如可以口头起诉、当即审理、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以及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的限制等规定。
|「【总结】小额诉讼程序VS传统型简易程序」|「【总结】关于裁判文书的简化」总结与对比|「【区分】独任制≠简易程序、合议制≠普通程序」(1)简易程序适用独任制、但适用独任制的除了简易程序之外,还有特别程序原则上适用独任制、督促程序适用独任制、公示催告程序的公示催告阶段适用独任制。
(2)普通程序适用合议制,但适用合议制的除了普通程序之外,还有特别程序中的选民资格案件,重大疑难案件、公示催告程序的除权判决阶段、撤销仲裁裁决程序适用合议制。
|「【总结】不得适用的案件对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