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五、案例分析题1、郭甲是运煤司机,一日运煤经过327国道某交通检查站时,执勤人员宋丙(身着交通警察制服,佩带执勤袖章)向郭甲走过来,递给了郭甲一张处罚决定书,说:“交50块钱再走。
”郭甲接过处罚决定书,见上面印的全部内容是:根据有关规定,罚款50元。
决定书印着某省某市交通大队的印章。
郭甲对宋丙说:“为什么要罚我?”宋丙说:“你超载”。
郭甲辩称: “我只拉半车煤,怎么就超载?”宋丙不耐烦地说:“让你交你就交,罗嗦什么。
”郭甲说:“不说清楚,我就不交。
”这时,宋丙又递过一张处罚决定书,并说:"就你这态度,再罚50块。
"郭甲怕争辩下去,又要罚款,只好交了100块钱离去,宋丙未出具收据。
问:本案中的行政处罚行为哪些地方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为什么?本案中交通检查站执勤人员宋丙对司机郭甲所实施的罚款的行政处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罚款决定没有事实根据。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是以当事人确实存在违法行为为前提的,违法行为的构成又以存在违法事实为条件。
因此,作出行政处罚,必须首先查明当事人是否有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法》第30条明确规定,对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本案中宋丙对郭甲所实施的罚款行为,没有对事实进行查实,是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作出的处罚。
[2]未向当事人郭甲说明理由和告知权利,直接给予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所事有的权利。
本案中宋丙未对郭甲说明任何事项,就直接交付了罚款决定书。
[3]不听取郭甲的陈述和申辩。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6条和第32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为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民事案例分析:离婚诉讼案

[案情介绍]原告林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8月23日公开开庭了审理。
原告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冯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1月14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月24日婚生子小潘出生。
从办理结婚开始,原告承担了一切开销,婚后亦是如此,原告不仅要照顾小孩,而且还要照顾被告母亲。
被告不务正业,不以家庭为本,从来没有支付任何费用,并且时常向原告索要钱财。
被告性格极其暴躁,长期对原告实施语言侮辱和家庭暴力,并且稍有不顺,便对原告拳打脚踢,对儿子也是如此。
原告与被告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被告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忠实义务,长期与多名网友保持不正当关系,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
面对这段婚姻,原告伤透了心,原、被告双方曾于2010年7月27日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为了孩子,原告选择了妥协。
此后,被告仍不思悔改,原告现已不抱任何希望。
婚生子小潘一直随原告生活,从小到大一直是原告抚养,被告对孩子一直漠不关心,为了有利孩子的健康成长,应继续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600元,婚姻关系存续积累的财产应依法分割。
请求:1、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小潘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3、坐落于丰泽区北峰街道的房屋一座归原告所有;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未作答辩。
[案情分析]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间自由恋爱相识,双方于2005年1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005年10月24日生育一子小潘。
婚后,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原告于2012年7月18日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原告的陈述等为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相识后办理结婚登记,婚姻基础较好。
司法实践案例: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案

李一等四人诉X市交通运输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案
原告:李一、王二、张三、赵四;被告:X市交通运输公司:第三人:刘五
2023年3月某日,李一、王二、张三、赵四乘坐X市交通运输公司的大巴出行,该大巴与刘五驾驶的轿车碰撞,导致李一、王二、张三、赵四受伤。
当即他们四人被送到附近的医院检查、治疗,李一伤势稍重,做r手术,其他三人均有不同程度的撞伤,接受医院治疗。
经过治疗及修养,李一伤情稳定,其他人基本恢虹,他们向该交通运输公司索赔,但索赔淡判不顺利,丁是2023年五一节假期后,李一、王二、张三、赵四委托律册向X市y区法院起诉。
法院受理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在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发现当事人对案件争议较大,遂决定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作出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案件争议较大,依法不宜维续适用荷易程序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故,木案应转为普通程序。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择》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七)、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案例

林东方诉迟大开返还遗失物案
【案情介绍】
一天,迟大开在楼梯过道处拾得一手提包,内有一个手机及其他物品。
失主林东方拨通手机方知失物被迟大开拾得。
迟大开在电话中谈到,手机可以返还,但林东方应给予500元酬金。
林东方认为迟大开有意敲诈,不同意给酬金。
双方争执不下,林东方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迟大开返还手机及其他物品。
1995年12月7日法院受理此案。
法院认为,该案事实清楚,争议不大,遂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开庭时,迟大开矢口否认捡到手机一事,而原告林东方又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
法院决定延期审理,并主动收集调查证据。
经调查核实,确有证据证明迟大开拾得林东方手机。
1996年12月6日,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迟大开在10日内返还林东方的提包及手机,并赔偿林东方损失费300元。
【法律问题】
1.法院是否超过了法定的案件审结期限?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能否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行政法案例分析(讼诉法)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案例分析行政合同关系属于行政关系,应由行政法调整原告:艾某,某县香溪乡海西村农民被告:某县香溪乡人民政府1987年10月,艾某在本县某水利工地施工时,被同乡一民工无意铲伤头部,经县、地两级医院诊断和南京市鼓楼医院复诊,确定为"脑震荡后遗症"。
1989年9月22日,某县水利工程指挥部及原告所在的乡政府、村民委员根据某省《关于民工致伤完全丧失劳动力的规定》与原告协商达成一项就乡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承担艾某的治疗费用和以后生活问题的《因公致伤处理协议书》。
该协议书签字后,报县政府农水办公室审批,县政府农水办批复:"同意该协议,今后双方一律按协议书条款执行,任何一方都不得纠缠。
"由于农村实行了经济体制改革,从1992年起,乡、村每年只给原告400元现金。
原告认为这些钱已不能维持基本生活,数次找领导解决而未果。
1994年,乡领导认为原告的后遗症已基本恢复正常,并能从事轻微体力劳动,不必再要补助,宣布从今以后不再发给原告生产等补助费。
因此,原告于1995年3月14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乡政府履行1989年经县政府批准的协议书的规定,继续发给补助费。
[案例思考]1、乡政府与原告签订的协议书是什么性质的协议?2、法院能否受理此案?[参考要点]1、该协议属行政合同,应由人民法院行政庭受理和审判。
主要理由是:该协议书尽管是在双方当事人协议一致的基础上形成的,但是由于承担义务的一方不是一般的民事主体,而是乡、镇一级的人民政府即行使行政职能的行政主体;且这种协议不仅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且是经过县一级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门批准的,并规定"今后双方一律按协议书条款执行",从而具有行政合同的性质。
2、行政主体一方在不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单方面宣布废止该协议书,停止发给原告补助费是合同违约行为,相对人对此不服提起诉讼应由行政庭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6项规定,该案也符合"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是国家机关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一种方式。
在法律法规框架下,为了保护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行政机构可以依法对违反相关法规的个人或机构进行行政处罚。
为了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高效和合法性,简易程序在某些情况下被引入。
简易程序旨在加快行政处罚的流程,减少繁琐的程序和时间成本,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实效。
下面将详细介绍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相关内容。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简易程序适用于以下情况:1. 违法违规行为明显,证据充分,对事实和责任不存争议;2. 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较小、轻微;3. 违法违规行为主体同意简单、迅速解决问题;4. 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二、简易程序的流程1. 立案审查:行政机关在接到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或发现后,立即进行初步审查,并将结果告知相关当事人。
2. 事实确认:行政机关在确保违法违规行为已经事实确认的前提下,可以直接通知相关当事人,并要求其陈述申辩。
3. 快速处理:行政机关在收到陈述申辩书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利用简易程序进行快速处理,包括发出行政处罚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行政处罚及其履行义务的期限。
4. 当事人申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结果不满意时,有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
5. 申诉审查:上级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该决定为最终决定。
6. 履行行政处罚: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对行政处罚结果不持异议,应按照决定书履行所承担的行政处罚及其履行义务。
三、简易程序的优点和注意事项1. 优点:简易程序的引入能够加快行政处罚的速度,降低行政机关的负担,为当事人提供及时公正的处理结果。
2. 注意事项:在适用简易程序时,行政机关应保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充分了解,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操作,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四、简易程序的案例分析以下是一个简易程序案例的分析:某城市的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多个举报,称某餐馆擅自在人行道上设置了临时露天自助餐区,并占用了大量人行道空间,导致行人通行受阻。
简易程序民事判决书案例

案例背景在某城市的一家酒店内,发生了一起顾客与酒店之间的民事纠纷。
顾客小张在入住期间使用了酒店提供的按摩服务,但在按摩过程中发生了意外,导致小张受伤。
小张认为是酒店员工操作不当造成了他的伤害,并决定将酒店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费。
案件过程原告起诉小张通过律师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被告酒店赔偿其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费共计10万元。
小张提供了以下证据: 1. 入住期间的住宿合同和按摩服务合同; 2. 医院出具的诊断书和治疗记录; 3. 证人证言:包括同行朋友对按摩过程的描述和对小张受伤后的抢救情况。
庭审阶段原告方辩称原告律师在庭审中主要辩称: 1. 酒店提供的按摩服务属于消费者与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合同关系,酒店有义务确保服务质量和顾客的人身安全; 2. 酒店员工在按摩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小张受伤,酒店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小张因此次事件遭受了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应获得相应经济赔偿。
被告方辩称被告酒店律师在庭审中主要辩称: 1. 酒店提供的按摩服务是委托第三方公司提供的,酒店对服务过程不负直接责任; 2. 小张在使用按摩服务前未向酒店提供身体状况信息,并未告知存在任何特殊情况; 3. 小张受伤是因为个人原因或其他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与酒店无关。
证据调查和证人出庭法庭对小张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调查,并传唤了相关证人出庭作证。
其中包括小张的同行朋友、医生和酒店员工。
法庭通过现场模拟按摩过程,以了解当时操作是否存在问题。
鉴定意见法院还委托相关专家进行鉴定,以确定小张受伤的原因和酒店员工是否存在过错。
经过鉴定,专家认为小张的伤害与按摩过程中的操作不当有关。
案件结果经过多次庭审和证据调查,法院做出了最终判决: 1. 酒店应赔偿小张医疗费用10万元; 2. 酒店应赔偿小张精神损失费5万元; 3. 酒店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该判决书具有代表性和启发性,体现了民事纠纷案件中的程序和结果。
它展示了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过程,并且结果公正合理。
2012-2014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解析——案例分析

2012-2014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解析——主观题(2014年)六、(本题20分)案情:赵文、赵武、赵军系亲兄弟,其父赵祖斌于2013年1月去世,除了留有一个元代青花瓷盘外,没有其他遗产。
该青花瓷盘在赵军手中,赵文、赵武要求将该瓷盘变卖,变卖款由兄弟三人平均分配。
赵军不同意。
2013年3月,赵文、赵武到某省甲县法院(赵军居住地和该瓷盘所在地)起诉赵军,要求分割父亲赵祖斌的遗产。
经甲县法院调解,赵文、赵武与赵军达成调解协议:赵祖斌留下的青花瓷盘归赵军所有,赵军分别向赵文、赵武支付人民币20万元。
该款项分2期支付:2013年6月各支付5万元、2013年9月各支付15万元。
但至2013年10月,赵军未向赵文、赵武支付上述款项。
赵文、赵武于2013年10月向甲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法院调查,赵军可供执行的款项有其在银行的存款10万元,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折价为8万元,另外赵军手中还有一把名家制作的紫砂壶,市场价值大约5万元。
赵军声称其父亲留下的那个元代青花瓷盘被卖了,所得款项50万元做生意亏掉了。
法院全力调查也未发现赵军还有其他的款项和财产。
法院将赵军的上述款项冻结,扣押了赵军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赵军手中的那把紫砂壶。
2013年11月,赵文、赵武与赵军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3年12月30日之前,赵军将其在银行的存款10万元支付给赵文,将可供执行财产折价8万元与价值5万元的紫砂壶交付给赵武。
赵军欠赵文、赵武的剩余债务予以免除。
此时,出现了以下情况:①赵军的朋友李有福向甲县法院报告,声称赵军手中的那把紫砂壶是自己借给赵军的,紫砂壶的所有权是自己的。
②赵祖斌的朋友张益友向甲县法院声称,赵祖斌留下的那个元代青花瓷盘是他让赵祖斌保存的,所有权是自己的。
自己是在一周之前(2013年11月1日)才知道赵祖斌已经去世以及赵文、赵武与赵军进行诉讼的事。
③赵军的同事钱进军向甲县法院声称,赵军欠其5万元。
同时,钱进军还向法院出示了公证机构制作的债权文书执行证书,该债权文书所记载的钱进军对赵军享有的债权是5万元,债权到期日是2013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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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考试论文(案例)考核
刑事诉讼法
作者
考试批次
学籍批次
学习中心奥鹏学习中心
层次高起专
专业法律事务
完成时间 2012年3月1日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例分析
一、案例
被告人于虎在2009年2月7日深夜23时半左右,潜入一居民室内,对女主人欲行强奸,女主人大声呼救,并奋力反抗,致企图未逞。
被告人逃跑时,恰遇该区法院审判员黄玉良从办公室加班后回家,将其扭送公安机关处理。
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该区检察院。
检察院经审查,以强奸(未遂)罪向同级法院提起公诉。
因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虎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区检察院便建议区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法院经审查,同意适用简易程序,遂由审判员黄玉良和陪审员两人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
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除对指控犯罪供认不讳外,还主动交代了半年前实施的抢劫罪,并表示愿意交出所抢劫的财物。
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程序,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于虎有期徒刑5年,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于虎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0元。
宣判后,告知被告人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5日以内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人于虎接到判决书后的第3天上诉于市中级法院。
市中级法院接到上诉状后,经审理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过轻,于是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法院接到案件后,以审判员黄玉良为审判长,与本院两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此案。
经过重新审理,在原认定事实完全不变的情况下,以强奸罪判处于虎有期徒刑10年。
并告知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
结合上述材料,针对以下问题进行论述(1)本案在审判程序上存在哪些错误?(2)本案一审时区检察院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那么,区检察院应向区法院移送哪些材料?
二、就以上案例本人分析如下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
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互关系,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进行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等。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条文中,刑事案件的审理包括第一审、第二审程序,实行“两审终审”制。
第一审程序通常采用两种程序来进行,即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
第一审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基本程序,是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最基本的程序,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从立法上看,它被规定在众多程序之首,涉及此部分的条文也,内容最复杂,集中体现了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完整性和层次性,并因此成为其它诉讼程序的基础,比较于简易程序,它具有着程序完整性、程序独立性与广泛适用性之特点。
1997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第一审程序中增设了“简易程序”,其含义是指基层人民检察院在审理某些轻微的刑事案件时适用的较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程序。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简单的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诉讼程序。
这种程序的简易性体现在审判组织构成的简易化和审理期限的缩短等。
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证据明确充分简单刑事案件。
对于简易程序,当案件涉及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或属于自诉的案件第三类的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以
及被告人否认公诉事实的和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均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此外,对于涉及盲聋哑的与无罪辩护的刑事诉讼当事人的,也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在采用简易程序的进行审理时,其具有以下特征,即送达起诉书的程序简便、通知的方式简便、审判组织特殊、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但若是检察机关监督立案则应当派员出庭)、法庭审理程序简便(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的,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审理期限较短、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适用普通程序,转化后审理程序将被中止,其审限也将重新计算,卷宗的移交也必须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简易程序只能单向转化为普通程序,而普通程序不能转化为简易程序。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二十日内审结。
且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依照刑诉法第174条第一项的规定,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为:一是事实证据条件,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也就是说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犯罪时间、地点、行为方式、危害后果、因果关系以及被告人的主观罪过清楚,有足够的证据证实,事实无可置疑。
二是刑罚条件,即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均可考虑适用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
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互相辩论。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刑诉法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
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一)本案的错误之处
结合本案,可知此案中存在的错误主要有5点,包括:
(1)适用简易程序的,应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本案中却由两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使得这审理程序即符合简易程序的规定,也不符合普通程序关于审判员必须是3人以上单数的规定。
(2)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能判处的刑期必须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
(3)适用简易程序的,不能涉及财产处罚。
(4)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有其它犯罪的,审判员应决定终止简易程序,向法院建议转化为普通程序。
本案发现于虎犯有抢劫罪后仍适用简易程序明显不当。
(5)按刑诉法规定,刑事判决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日内;刑事裁定是在裁定书送达后五日内,期限都从文书送达后的第二日计算。
本案判决书中第二日起5日以内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有错。
(6)案件被发回重审后,其诉讼程序仍为一审,其判决为并非终审判决,是可以上诉的,本安重审后告知判决书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符合法律规定。
(二)关于检察院向法院移送的材料
对于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1998年1月19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无论人民检察院是否派员出庭,都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因此检察院向法院移送案件的全部材料,具体包括:起诉书一式八份,且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诉书五份;证人名单;证据目录;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