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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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 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 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6.29•【字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行政处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根据上海司法改革和审判工作实际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决定调整本市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集中管辖。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知识产权案件(一)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实行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审判机制。

其中,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包括涉及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技术合同、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以及不正当竞争、垄断、特许经营合同等民事纠纷案件;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包括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就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以及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等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纠纷案件;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规定的刑事犯罪案件和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规定的刑事犯罪案件。

(二)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实行相对集中管辖,由上海市浦东新区、徐汇区、杨浦区、普陀区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浦东新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徐汇区、长宁区、闵行区、奉贤区、松江区、金山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杨浦区、黄浦区、虹口区、宝山区、崇明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普陀区、静安区、嘉定区、青浦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三)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范围和级别管辖按照沪高法〔2016〕35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执行。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诉得力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诉得力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诉得力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审理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16.12.12裁判规则关于外观设计近似的判断,应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

在具体案件中,既应考察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的相似性,也考察其差异性;应分别从被诉侵权产品与授权外观设计的相同设计特征和区别设计特征出发,就其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分别进行客观分析,避免主观因素的影响。

未付出创造性劳动,通过在授权外观设计的基础上,改变或添加不具有实质性区别的设计元素以及图案和色彩,实施外观设计专利的,构成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

正文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诉得力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钱公路3469号。

法定代表人:陈湖文,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得力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娄甫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济南坤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刘智远村。

法定代表人:王坤。

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光公司)因与被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力公司)、济南坤森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森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晨光公司诉称:原告于2009年11月26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ZL200930231150.3号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7月21日,目前处于有效状态。

2015年11月,原告发现,被告得力公司制造并销售得力思达A32160波普风尚中性笔,被告坤森公司亦在天猫商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

原告认为,该产品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属于相同产品,且外观设计近似,两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

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ZL200930231150.3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即被告得力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行为,被告坤森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行为;2.两被告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以及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3.被告得力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0万元。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典型案例(2015-2019)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典型案例(2015-2019)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典型案例(2015-2019)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公布日期】2020.04.15•【分类】其他正文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典型案例(2015-2019)目录1.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诉得力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2.上海微创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纽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虞某某等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3.佳能株式会社诉上海慕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4.胡某诉摩拜(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5.开德阜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阔盛管道系统(上海)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虚假宣传纠纷案6.宝马股份公司诉周某、上海创佳服饰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7.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诉上海保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8.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与美食达人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9.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知豆电动车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10.上海壮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硕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11.费希尔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东方教具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12.上海耀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广州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13.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聚网视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14.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15.上海二三四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猎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16.潘某与上海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17.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18.马格内梯克控制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与李某某等侵害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19.深圳市乔安科技有限公司诉张某、上海凯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及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20.上海牟乾广告有限公司诉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案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诉得力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基本案情】原告晨光公司是ZL200930231150.3号名称为“笔(AGP67101)”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涉网络游戏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情况新闻发布会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涉网络游戏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情况新闻发布会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涉网络游戏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情况新闻发布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其他,其他,其他•【公布日期】2024.04.24•【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涉网络游戏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情况新闻发布会近年来,网络游戏产业迅速发展,为经济社会提升注入了强大活力。

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在服务保障区域数字经济建设上主动作为,以知识产权保护为新质生产力发展保驾护航,4月23日下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定区人民法院)举行涉网络游戏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情况新闻发布会。

嘉定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陆文嘉,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杨鹰飞,民事审判庭庭长郑磊出席发布会。

法治日报、民主与法制时报、解放日报、新民晚报、新闻晨报、劳动报、上海法治报、上海法治声音等近10家媒体线上参会。

发布会由新闻发言人杨鹰飞主持。

发布会上,陆文嘉介绍了《网络游戏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白皮书》的具体内容。

白皮书指出,2022年7月至2024年3月,嘉定区人民法院共受理网络游戏知产民事案件52件,共审结网络游戏知产案件43件。

从诉请标的来看,网络游戏知产案件的诉讼请求标的不同于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案件,诉请金额普遍较大,数额最大的诉请标的超3,000万元。

白皮书显示,近两年的涉网络游戏知识产权案件主要有4大特点:一是复合行为案件数量较多;二是诉讼主体较多;三是专业属性较强;四是数字化程度较高。

在网络游戏知产案件审理中存在4大问题:一是侵权主体难以查明;二是管辖异议流程常见;三是新类型行为性质难以界定;四是实际损失难以量化。

为加大对网络游戏知产案件的司法保护力度,嘉定区人民法院建立了四大工作机制:一是强化服务大局意识,服务保障区域发展;二是依托数字经济基地,开展前沿热点问题研讨;三是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创新诉源治理工作机制;四是完善繁简分流机制,提升案件审判质效。

发布会上,郑磊通报了《网络游戏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并从司法审判的角度对案例进行解读。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登记立案材料清单【模板】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登记立案材料清单【模板】
□排他许可的被许可人,在权利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起诉的,应当提交利权人已知有侵权行为发生而明示放弃起诉或不起诉的证据材料
□一般许可的被许可人,有权利人的授权或委托的证据材料
□权利的继承人,有已经继承或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同纠纷
合同证明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纠纷事由
□合同订立 □效力 □履行 □变更 □转让 □终止 □违约责任等证据材料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权利证明
□享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利的证据材料
侵权行为证明
□被控侵权软件复制、发行、传播等行为的证据材料
□与被控侵权软件技术特征的对比材料
赔偿数额证明
□被侵权人所受到损失的证据材料
□法人或其他组织□组织机构代码证 □工商登记资料等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律所公函
被告:□自然人□身份证明
□法人或其他组织□工商登记资料或机构代码证等
第三人:□自然人□身份证明
□法人或其他组织□工商登记资料或机构代码证等
特殊身份证明材料
□涉外案件公证认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
□利害关系人起诉的,应当提交独占或排他许可协议及相关证据材料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利益的证据材料
□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法定赔偿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
权属证明
□享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证据材料
□因合同、继承或赠与等方式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证据材料
其他证据材料
1、
2、
3、
□当事人确认提交上述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当事人(代理人)签字: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调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调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调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21•【字号】沪高法〔2022〕243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管辖,管辖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调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规定》的通知沪高法〔2022〕243号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海事法院,金融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及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部门: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高院制定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规定》并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2年第6次会议讨论通过。

现将该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6月21日附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规定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上诉管辖问题的通知》,根据本市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就本市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规定如下。

一、各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但是依照本规定由上级法院管辖的除外。

其中,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指涉及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技术合同、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以及不正当竞争、垄断、特许经营合同等民事纠纷案件;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就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垄断等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争议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14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8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进一步明确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第三条北京市、上海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第四条案件标的既包含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内容,又包含其他内容的,按本规定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第五条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一)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的授权确权裁定或者决定的;(二)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强制许可决定以及强制许可使用费或者报酬的裁决的;(三)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涉及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的其他行政行为的。

2020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

2020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

2020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4.22•【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2020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White Paper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by Shanghai Courts in 20202020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0年,上海法院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职能作用,坚持贯彻“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 司法政策,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继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机制,深化对外交流与合作,为上海知识产权保护高地建设,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确保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知识产权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知识产权审判总体情况(一)案件总量显著攀升2020年,上海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40,136件,审结37,435件,同比分别增长70.21%和59.23%,收、结案数大幅增长(图一)。

图一:2017-2020年上海法院各类知识产权案件收结情况对比图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案件39,360件,审结36,690件,同比分别增长71.16%和60%。

其中,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38,778件,审结36,204件,同比分别大幅增长72.45%和60.94%(图二);受理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579件,审结480件,同比分别增长14.20%和10.85%;受理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3件,审结6件,同比分别增加1件和4件。

一审著作权纠纷、商标权纠纷、技术合同纠纷、垄断纠纷案件数量大幅增长,专利权纠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增速趋缓,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数量有所回升(图三)。

大标的额案件亦有较大幅度增长(图四)。

图二:2017-2020年上海法院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收结趋势图图三:2020年上海法院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收案类型图图四:2019年与2020年上海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额情况对比图(二)审判质效稳步向好面对收案量大幅增长的态势以及疫情防控形势下庭审方式变化、部分办案人员被抽调参与防疫工作等新问题、新情况,上海法院攻坚克难,努力完成各项审判任务,审判质效保持良好:各类案件结案数保持上升;一审服判息诉率为97.08%,同比上升0.83% ;审限内结案率99.63%,同比上升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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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登记立案材料清单(试行)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
起诉状
□当事人基本情况□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当事人署名(自然人签字,法人或其他组织盖章)□提交法院正本一份、按照被告、第三人人数提交副本
诉讼主体证明材料
原告:□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律所公函
□法人或其他组织□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登记资料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律所公函
□因合同、继承或赠与等方式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证据材料
其他证据材料
1、
2、
3、
□当事人确认提交上述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当事人(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一般许可的被许可人,有权利人的授权或委托的证据材料
□权利的继承人,有已经继承或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同纠纷
合同证明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纠纷事由
□合同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约责任等证据材料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权利证明
□享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利的证据材料
侵权行为证明
□被控侵权软件复制、发行、传播等行为的证据材料
□与被控侵权软件技术特征的对比材料
赔偿数额证明
□被侵权人所受到损失的证据材料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利益的证据材料
□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属纠纷
权属证明
□享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证据材料
被告:□自然人□身份证明
□法人或其他组织□工商登记资料或机构代码证等
第三人:□自然人□身份证明
□法人或其他组织□工商登记资料或机构代码证等
特殊身份证明材料
□涉外案件公证认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
□利害关系人起诉的,应当提交独占或排他许可协议及相关证据材料
□排他许可的被许可人,在权利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起诉的,应当提交利权人已知有侵权行为发生而明示放弃起诉或不起诉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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