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解读及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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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12.27•【文号】法释〔2018〕22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8年12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6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相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主要审理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上诉案件。

知识产权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设在北京市。

知识产权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决定。

第二条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下列案件:(一)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第一审民事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二)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授权确权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三)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行政处罚等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四)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本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五)对本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申请再审、抗诉、再审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六)本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案件管辖权争议,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报请延长审限等案件;(七)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3)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3)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3)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2.23•【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3)为集中展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案件中的司法理念、审理思路和裁判方法,法庭从2023年审结的4562件案件中筛选96件案件,提炼104条要旨,形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3)》,现予发布,供社会各界研究和参考。

一、专利授权确权案件1.专利保护客体的认定【案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375号【裁判要旨】判断权利要求限定的方案是否构成专利法保护客体时,一般应当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后的理解,审查该方案是否采用具体技术手段,旨在解决特定技术问题,并获得相应技术效果;至于该方案实际能否解决说明书声称的技术问题并实现相应技术效果,通常属于说明书公开充分的审查内容,而非保护客体审查内容。

2.专利确权程序中“进一步限定”式修改的审查【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556、581、738号【裁判要旨】专利确权程序中,关于某一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是否属于“进一步限定”的审查,应仅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是否完整包含了被修改的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以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比被修改的权利要求是否增加了技术特征,且增加的技术特征是否均记载于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其他权利要求为准。

3.专利确权程序中权利要求修改的回应性要求【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556、581、738号【裁判要旨】专利确权程序中,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式修改,一般应当以回应无效宣告理由为限;以克服无效宣告理由所指缺陷为名,行重构权利要求之实的,可不予接受。

4.专利确权程序中仅修改从属权利要求应否接受【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548号【裁判要旨】专利确权程序中,当事人主张专利权人仅修改从属权利要求而未修改独立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不应予以接受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利用政策解读报告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利用政策解读报告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利用政策解读报告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富,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保护和利用知识产权,各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本报告将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利用政策进行解读,以期使广大群众深入了解这一重要议题。

一、背景和意义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通过创造性思维和劳动创造出的智力成果。

这些成果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等。

保护知识产权的意义在于激励创新、促进科技进步、提升生产力和经济竞争力。

另一方面,利用知识产权可以为创造者带来经济回报,鼓励更多人从事创新活动,为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二、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我国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制定了一系列措施来加强保护工作。

首先,构建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我国于1984年出台了《专利法》,并陆续颁布了《商标法》、《版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为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其次,加强了知识产权法律的执行。

政府建立了严密的执法机构,加大了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惩处了一大批侵权者,维护了知识产权的权益。

同时,我国还注重知识产权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与各国签订了多项知识产权保护的双边和多边协定。

三、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效果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一方面,知识产权的申请数量不断增长。

根据统计数据,我国每年的专利申请量居世界领先地位,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开始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

另一方面,侵权案件的处理速度明显加快,侵权者受到了更严厉的制裁。

这些成果为维护知识产权的权益提供了有力支持,也为更多的人提供了保护创新成果的信心和动力。

四、知识产权的利用政策为了更好地利用知识产权,我国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

首先,加强了知识产权的宣传与教育。

通过开展知识产权培训、举办知识产权论坛等方式,提高了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知程度,增强了创新意识。

其次,鼓励技术转移与转化。

政府积极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建立了一批技术转移机构,为科技企业提供技术转让和项目合作的平台。

探析知识产权的宪法保护

探析知识产权的宪法保护

探析知识产权的宪法保护知识产权是指个人或团体在科学、文化、艺术等领域中创造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促进创新、鼓励创造力和推动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知识产权享有宪法保护。

本文将探讨知识产权的宪法保护,并分析其重要性和影响。

一、知识产权的宪法保护意义知识产权的宪法保护意味着国家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和保护程度,是国家层面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最高法律保障。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确保知识产权享有宪法保护,有助于维护创作者和发明家的权益,激励创新和创造,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

首先,知识产权的宪法保护是对创作者权益的保障。

宪法赋予了个人对自己创造的知识产权的拥有权,并确保其在法律框架下受到保护。

这不仅有助于鼓励个人创造力的释放,还能够提供合理的经济激励,以推动人们更多地从事创新和创造活动。

如果知识产权未得到宪法保护,创作者的权益将无法得到有效维护,可能导致创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下降,不利于知识的传播和社会的进步。

其次,知识产权的宪法保护有助于鼓励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

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为创新者提供一定的独享权,使其能够从创新中获得经济回报。

这样一来,人们在技术和产品研发上的积极性得到了激发,可以更好地为社会提供创新和发展驱动力。

同时,知识产权的宪法保护也能够吸引更多的投资者,为科技企业和创新产业提供一个稳定的发展环境,从而促进经济的繁荣和增长。

最后,知识产权的宪法保护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公平竞争也是至关重要的。

宪法保护确保了消费者能够获得高质量、安全的产品和服务,并能够从创新中受益。

只有通过知识产权的宪法保护,才能够建立健全的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机制,避免知识产权的滥用和侵权行为,保护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利益。

二、知识产权在国际法和宪法中的保护方式知识产权在国际法和宪法中的保护方式体现了对创作者和发明家权益的保护和促进创新的宗旨。

国际法上最重要的知识产权公约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议》,这些公约提供了国际上对知识产权的统一保护标准和规则。

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内容摘要:在当前对外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越来越多的涉及到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随着对外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对我国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就显的格外重要。

本论文通过对知识产权的概念、特点及分类标准进行分析,探讨对知识产权保护途径尤其是司法保护的方法进而论述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途径、司法保护含义。

知识产权是个人或集体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领域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

由于全球科技、经济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客体范围和内容的不断扩大和深化,不断给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研究提出崭新的课题。

而知识产权的概念是有关知识产权立法活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基础,是一个必须明确的问题。

因此,知识产权不但仍旧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和迫切需要深化研究的领域,我们对知识产权概念的研究十分必要,而且随着对它及其他问题的研究将不断澄清知识产权领域的一系列理论问题,并指导知识产权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实践,使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起来。

概括地说,我国知识产权学术界对知识产权的定义主要有三种观点:(一)范围说或列举说。

知识产权概念的范围说或列举式说,源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8)款,又被对世界经贸影响力更大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的第一部分第一条所重复。

上述两个国际公约对知识产权划定的范围,是当今世界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通例,迄今为止,多数国家的法理专著、法律,乃至国际条约,都是从划定范围出发,来明确知识产权这个概念,或给知识产权下定议的。

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8)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定义,知识产权包括下列权利:1、与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即版权或著作权。

2、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活动、与录音制品及广播有关的权利,即邻接权。

3、与人类创造性活动的一切领域的发明有关的权利,即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非专利发明的权利)。

关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关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关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思考知识产权主要指个人及其组织在脑力劳动方面创造并完成的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它具有无形性、双重性、确认性和独占性的特点。

根据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知识产权有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

尽管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实行“两条途径、协调处理”的方式,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仍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知识产权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逐渐受到重视。

2021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划(2021—2025年)》,这为未来一段时间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实施蓝图给与了明确。

2022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布了2021年度报告,报告指出要为持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建设知识产权强国,解决“卡脖子”问题,实现科技上的独立自强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努力推进知识产权保护高质量发展。

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对于促进我国新兴产业、高端装备行业的发展和进一步扩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规模具有重要的正向促进作用。

但具体到司法保护方面,当前还是存在一系列问题。

由于知识产权的专业性,我国的司法保护相关的专业人才相对比较缺乏,对于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例,相应的赔偿率比较低,达不到对知识产权权利人保护的作用,以及在知识产权的相关案件的审理中缺乏统一的标准,相关的法律制度体系还不完善等一系列的问题;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引进专业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人才,加强统一的监督管理等方式,加强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司法保护,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当前存在的问题(一)缺乏专业性的人才由于知识产权的专业性较强,普遍需要设立专业的知识产权案件司法机构。

而在中国,知识产权司法机构相对较少,在相对发达的地区只设立了专业机构,管辖范围受限。

虽然许多学者提出的实现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统一,但由于民事、行政、刑事三种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差异较大,且采证标准没有统一起来,数据整合遇阻,当前,只有通过法院间多联系沟通才能实现。

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义

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义

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义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义知识产权是指智力创造成果: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商业中使用的符号、名称、图像和外观设计。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义,希望大家喜欢。

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义关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含义,基本偏重于执法方面,一般概括为"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双轨制"。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或称知识产权保护仅仅栓释为执法、查处或审判等是不全面的,甚至此种概念上的定位会给实践带来很大的盲目性。

在国际、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特别是某些发达国家经济制裁的压力下,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才力,动用多种机关进行打假冒、盗版的行动,我们取得了不可否认的,但在相当多的地区和领域侵权活动有增无减,甚至越演越烈。

其中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在观念上不能对知识产权保护有一个立体、全面、宏观、深入的理解,对全社会特别是对产业界以至对知识产权执法机关,以全面、立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教育、培养、引导上十分薄弱:"公众"意识不强,视侵权为"合法";某些企业不重视自己的知识产权,还受利益驱动乐于侵害他人权利;在执法机构上出现部门分立、各成体系、地方保护、存有摩擦的严重现象。

在此种环境下,知识产权焉能获得全面、完满的保护?因而,从知识产权的特点出发,建立正确、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概念,是十分必要的。

知识产权,国家通过立法使其地位得到确认,并且通过知识产权法律的施行而使其取得现实的法律保障。

知识产权对法律和法律的施行依赖程度较有形财产的民事权利要高得多。

然而知识产权的保护决不仅仅是行政执法和打"官司",而是一项系统工程。

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含含义起码包含五个方面:首先是立法保护,即指国家通过立法赋予民事主体对其知识财产和相关的精神利益享有知识产权,并予以法律拘束力的一种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和作用

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和作用

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和作用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信息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和创新过程中产生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益,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和作用不仅体现在经济层面,还涉及到社会、文化和创新方面。

首先,知识产权保护对于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鼓励创新和创造力,激励企业和个人投入更多的时间和资源来进行研发和创新。

保护知识产权可以确保创新者获得合理的回报,从而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增长。

如果知识产权得不到保护,创新者可能会失去动力,导致创新活动的减少,对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其次,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在市场经济中,竞争是推动经济发展和创新的重要力量。

然而,如果没有知识产权的保护,那些未经授权的企业或个人可能会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从而破坏公平竞争的环境。

知识产权保护可以防止盗版和假冒行为,保护创新者和原创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此外,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文化多样性和创意产业的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

每个国家都有其独特的文化遗产和传统知识,这些都是宝贵的资源。

知识产权保护可以鼓励和保护这些文化遗产和传统知识的创造和传承。

同时,创意产业也是现代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如电影、音乐、设计等。

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为这些创意产业提供良好的创作环境,促进文化多样性的发展。

另外,知识产权保护还有助于促进国际合作和交流。

知识产权是国际交流和合作的重要桥梁,通过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同国家和地区可以分享和交流创新成果和知识。

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为国际贸易提供法律保障,促进技术转让和合作,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关系。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和作用不可忽视。

它对经济发展、公平竞争、文化多样性和国际合作都具有重要的影响。

各国应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执法力度,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和监管机制,为创新者和原创者提供合理的回报,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繁荣。

只有通过保护知识产权,我们才能够创造一个更加创新、公正和繁荣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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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解读及意义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级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也逐年增多。

在审理过程中,大家都普遍认为,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强、知识结构跨度大、审判过程往往较为复杂,这也导致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标准和法律适用在不同案件中会存在一定差异,因此近年来司法实践界关于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的呼声日趋强烈。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这让是否应当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之争尘埃落定。

《决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决定》第三条规定:“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著作权、商标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由此可以看出知识产权法院主要受理专利等技术性较强的一审案件。

著作权、商标权等相对科学技术方面要求不高的案件,如果一审案件是由基层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上诉案件。

也就是说,如有一审著作权、商标权案件是由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则上诉案件直接由当地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不再经过知识产权法院。

根据《决定》第四条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由当地高级
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案件。

综合以上《决定》中的规定,可以看出,知识产权法院的审级应当是上诉法院,在审理级别上与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相同-受理基层法院的一审案件,审理的一审案件向当地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决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不服国务院行政部门裁定或者决定而提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此处所指的国务院行政部门应当主要是指商标局以及专利局的复审决定。

近年来,针对关于商标、专利驳回申请、宣告无效或撤销案件的复审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量非常大,都由北京市一中院受理。

根据《决定》规定,此类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都收归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可以更好的进行专业分工,由专业人员进行专业的审理,也使得北京一中院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能够更好的运用各自的专业分工,更好的进行案件的审理工作。

《决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知识产权法院对第一款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在知识产权法院设立的三年内,可以先在所在省(直辖市)实行跨区域管辖。

”该条规定,知识产权案件在北上广地区不再根据当地区划进行管辖,而是只要是属于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范围,突破区域划分,直接由知识产权法院进行管辖。

以北京为例,不管是海淀区还是西城区,不管是昌平区还是丰台区,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均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统一受理一审案件。

不管是北京哪个区域的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著作权、商标等知识产权民
事和行政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均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从2008年到2013年,短短五年时间,全国法院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从2.7万件猛增到10万件,翻了几番。

但在案件迅猛增长的同时,地域间的差异性也很明显,绝大多数案件都集中在北、上、广地区。

例如,广东省各级法院2013年审结知识产权案件为2.5万件。

仅仅一个省,其知识产权案件审结量竟占据了全国总量的四分之一。

此次人大常委会结合国内外的司法实践,继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法院等专门法院之后专门在北上广地区试点建设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将是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实践的一件大事,对于统一知识产权审判标准,建立专业的知识产权审判人才队伍,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都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必将进一步推进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

新法速递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已于2014年2月20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已于2014年2月26日由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于2014年4月2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已于2014年4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3次会议通过,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已于2014年4月29日第65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修订,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4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1次会议通过,2014年10月10日起施行。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已于2014年7月23日由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11月1日通过,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文档出自: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专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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