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征求当事人意见用)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解读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解读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颁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解释》”),并于2015年2月4日起正式实施。
《解释》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解读,供参考。
完善公益诉讼制度2012年《民事诉讼法》(下称“《民诉法》”)第五十五条首次设立了公益诉讼制度,《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公益诉讼中的诉讼主体、人民法院的受理条件、管辖法院、一事不再理等原则。
《解释》明确规定公益诉讼不影响其他受害人为维护己方利益提起的诉讼。
此外,《解释》规定了公益诉讼当事人进行和解与调解的权利,并进一步明确在公益诉讼案件中达成的和解协议与调解协议应当进行不得少于三十日的公告,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其是否违反公共利益。
并且,《解释》限制了公益诉讼中原告撤诉的权利,规定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原告不得撤诉。
理顺第三人撤销之诉、申请再审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关系《民诉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了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民事诉讼的方式,以及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能参加诉讼,在错误裁判文书损害其合法权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应该提供的证据材料、细化了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情形、人民法院不应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情形、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参与人。
《解释》根据第三人的请求以及权利主张是否成立,分别规定了人民法院相应的采取包括改判、撤销原裁判文书的错误部分、驳回诉讼请求的处理方式。
此外,《解释》梳理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程序、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之间的关系。
具体而言,《解释》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
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湖北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简易程序规定(试行)(征

湖北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简易程序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法治保障,进一步提升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依法快速办理行政裁决案件,更好更快地维护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行政执法办法》《湖北省专利条例》及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简易程序,是指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证据充分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适用较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行政裁决程序开展行政裁决。
全省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开展行政裁决,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条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基本事实清楚:根据当事人陈述、答辩及其提交的证据即可查明案件事实:(二)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根据查明事实,能够明确区分责任的承担者和权利的享有者;(三)证据充分:请求人对其主张的侵权事实提供真实、合法、有效且充分的证据;(四)涉案专利权属无争议且未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五)涉案专利为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请求人应当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且评价报告的结论为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第四条对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当事人双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应当在答辩期内书面提出,经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对前款规定的案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第五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请求人下落不明的;(二)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三)就同一事实再次处理的;(四)涉及复杂技术问题,需要进行鉴定的;(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六)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七)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异议书(对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用)

简易程序异议书
异议人(原告/被告/第三人):XX(姓名),X(性别),X年X月X日出生,X族,XX(职业),XX(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身份证号:XX,联系电话:XX。
异议人(原告/被告/第三人):XX公司,
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XX,职务:XX,联系电话:XX
申请事项:
依法对(××××)……号……(写明当事人和案由)一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事实和理由:
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此致
XX人民法院
异议人:
年月日
- 1 -。
国开(中央电大)法学本科《法律文书》十年期末考试题库,(分题型分学期版)

国开(中央电大)法学本科《法律文书》十年期末考试题库,(分题型分学期版)国开(中央电大)法学本科《法律文书》十年期末考试题库(分题型分学期版) 说明:试卷号:1073;资料整理于20XX年6月26日,资料涵盖20XX年1月至20XX年1月中央电大期末考试的全部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库 20XX年1月试题及答案 1.清末宣统年间,吸收国外法律文书的经验,正式对刑事、民事判决书规定了统一格式和写作内容的是由我国著名法学家沈家本主持编纂的(C)。
C.《考试法官必要》2.公安机关依法拘留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由案件承办单位拟写呈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的报告类文书是(A)。
A.呈请拘留报告书3.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对有关程序问题作出的书面决定是(B)。
B.第一审刑事裁定书4.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了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协议中所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要求该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文书是(B)。
B.仲裁申请书5.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或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时所制作的文书是(D)。
D.刑事抗诉书6.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的判决结果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诉讼争议作出实体处理的结论,判决结果部分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D)。
D.完整 20XX 年7月试题及答案 1.依不同的制作方式为划分标准,法律文书可以分为叙述式文书、表格式文书、填空式文书和(C)。
C.笔录式文书 2.仲裁裁决书中提出仲裁申请的对方当事人称为(D)。
D.被申请人 3.监狱依法对服刑改造期间的罪犯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建议法院审核裁定假释时制作的一种文书,是(C)。
C.提请假释建议书 4.公诉意见书的正文部分,应当写明检察人员出庭支持公诉的法律依据、法庭上的身份、职责,简要概括评述法庭调查结果,阐述支持公诉的意见和(D)。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文书样式:制作规范与法律依据》读书笔记模板

准许当事人申
请法院调查收
集证据决定用)
01
53.复议决 定书(停止 执行或驳回 停止执行的 申请复议决 定用)
02
54.决定书 (不予准许 一并审理民 事争议用)
03
55.复议决 定书(不予 准许一并审 理民事争议 用)
04
56.罚款决 定书(妨害 行政诉讼用)
06
58.决定书 (提前解除 拘留用)
127.延期举证申请 书(申请延期举证用)
128.停止执行申请 书(申请停止执行用)
129.先予执行申请 书(申请先予执行用)
131.重新鉴定申请 书(申请重新鉴定
用)
130.证人出庭申请 书(申请证人出庭
用)
132.重新勘验申请 书(申请重新勘验
用)
一、人民法院 制作民事公益 诉讼文书样式
二、人民法院 制作行政公益 诉讼文书样式
116.代表人明书 (共同诉讼的当事人 推选的代表人用)
117.授权委托书 (公民个人用)
118.授权委托书 (法人单位用)
119.公民财产保全 申请书(申请财产保 全用)
120.保全证据申请 书(申请保全证据用)
121.缓(或减、 免)交诉讼费
1
申请书(申请
缓交、减交或
免交诉讼费用)
122.参加诉讼 2
出处理建议用)
103.司法建议书 (人民法院提出书
面建议用)
105.委托调查函 (委托其他法院协
助调查用)
106.委托宣判函 (委托其他法院宣判
用)
107.案件移送函
108.调卷函 109.送卷函
111.行政起诉状
110.退卷函
112.行政诉讼答辩 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1.15•【文号】法〔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01.15•【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法〔2020〕11号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四川、贵州、云南、宁夏、陕西省(区、市)高级人民法院: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及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人大常委会字〔2019〕42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法〔2020〕10号),结合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有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月15日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为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全面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效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需求,维护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试点法院应当根据本办法,积极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和简易程序,健全审判组织适用模式,探索推行电子诉讼和在线审理机制,有效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诉讼权益,促进司法资源与司法需求合理有效配置,全面提升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7.10.20•【字号】京高法发[1997]389号•【施行日期】1997.10.2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1997年10月20日京高法发〔1997〕389号各区、县人民法院:根据我市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较多的实际情况,为了规范简易程序的适用,提高审判案件的质量,我院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针对适用简易程序中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制定了《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该解答已经我院审判委员会1997年第20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试行。
各法院在适用解答时,应当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解答中提出的处理原则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在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下,尽量简化审判程序,以提高审判工作效率。
在执行解答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民庭。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日附件: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哪些案件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已经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中发现案情复杂,能否转为适用普通程序?3、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能否再改用简易程序审理?4、对于简单的民事案件,是否允许原告口头起诉?5、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是否需要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6、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如何掌握答辩期间?7、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庭请求解决纠纷的,是否可以当即审理?8、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是否应向当事人告知所适用的程序?何时告知?9、当事人对按照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提出异议的,应如何处理?10、按照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传唤方式有哪些?11、按照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应在何时向当事人告知诉讼权利和义务?12、庭前准备工作包括哪些内容?13、开庭审理前,审判员是否可以会见一方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14、审判员应如何指导当事人举证?15、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是什么?16、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是否应当公开审理?17、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开庭时法庭调查、辩论顺序是否可以灵活掌握?18、对双方当事人认可的或无争议的事实,开庭时是否还要审理?19、庭审中是否可以直接进行法庭辩论?20、庭审中是否可以直接进行调解?21、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是否可以再次开庭?22、适用简便方式传唤的当事人未到庭时,是否可以拘传、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23、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是否可以当庭宣判?24、已即时履行完毕的调解协议,是否要制作调解书?25、书记员能否代行审判员的职权审理案件?26、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是否需要向庭、院长汇报?27、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裁判文书的签发权如何掌握?28、人民法庭制作的裁判文书能否加盖人民法庭的印章?29、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限能否延长?30、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限如何计算?31、审判员认为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到期不能审结的,应如何处理?32、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卷宗中应具备哪些材料?1、哪些案件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人民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哪些情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哪些情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一)争议标的不大。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往往都有对争议标的的要求,一般的要求是争议金额应在一定的数额以下。
例如《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是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二)案情简单。
案情简单是适用简易程序的要件之一。
案情简单意味着对该纠纷易于查清事实和分清是非,即易于进行审理。
因此,在仲裁实践中,有些案件虽然超过了仲裁规则所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争议标的,但由于案情简单,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也同样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三)经双方当事人默示或者书面同意。
所谓双方当事人默示同意是指双方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排除对简易程序的适用,因此,在符合仲裁规则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标的金额时,即适用简易程序。
而书面同意是指在争议金额超过仲裁规则所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时,经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在征得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也仍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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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适用简易程序征求当事人意见用)
(××××)×行初字第××号×××:
你与×××(对方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因……(写明案由)一案,本院已立案。
为提高审判效率,及时解决行政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将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现征求你的意见,请你在收到本建议书之日起×日内回复我院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年××月××日
(院印)附:
回执
当事人:,案号:是否同意简易审理:
签名:
年月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