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买卖合同在交付主义模式下的风险转移制度
浅析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

浅析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货物买卖越来越繁荣,位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企业进行着贸易上的往来。
而国际货物买卖越繁荣也意味着其中会暴露出更多的问题,而风险转移无疑是国际货物买卖中的典型问题。
风险转移与买卖双方的利益切身相关,对于不同的交付方式,其风险转移的时间也不同。
本文将结合相关案例阐述不同的风险转移情形,并对我国如何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维护好自身的利益,规避国际货物风险转移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国际货物买卖风险转移 CISG公约第一章风险转移概述1.1风险转移的原则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转移的原则主要有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原则、过失划分原则以及国际惯例优先原则。
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原则主要是指在不涉及货物运输的情况下,风险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买方将合同标的物交付给卖方时转移。
此种原则在国际货物买卖中适用的情况较少,因为国际货物买卖双方的距离通常较远,需要通过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将合同标的物运送到目的地。
过失划分原则主要指国际交易中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后,若出现遗失或损坏情况,除损失或损坏是完全由买方行为、不行为引起的意外,其余情况下导致的损失,买方仍然需要承担价款支付义务。
国际惯例优先原则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同意采用的任何商业习惯,并且此商业习惯对买卖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不同情况下的风险转移2.1 风险转移时间风险转移时间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的时间节点。
由于各国的文化背景和法律观念不同,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风险转移的时间标准也有所不同,主要有所有权主义、合同成立主义以及交付主义。
1979年《英国货物买卖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了,财产转移给买方时,货物的风险才转移到买方,即所有权主义。
《法国民法典》第1583 条和 1138 条确立了风险从合同订立时起转移给买方的观点,即合同成立主义。
《法国民法典》第1624 条更是作出了直接规定。
从表面上看风险是从合同成立时发生转移,但实质上仍然是所有权主义的模式。
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及孳息归属(二篇)

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及孳息归属买卖合同是经济活动中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用于约定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卖合同双方可能会面临各种风险,同时也涉及到孳息的归属问题。
本文将对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及孳息归属进行详细阐述。
买卖合同风险转移是指在买卖双方之间,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的过程。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合同一般采用风险责任的转移原则,即当物品的交付发生之前,由卖方承担物品的损失风险,交付发生之后,则由买方承担物品的损失风险。
但是,在实际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可以通过合同进行风险转移的具体约定。
一种常见的风险转移方式是投保保险。
买卖双方可以约定由买方负责投保合同所涉及的物品,并将保险费用计入交易价格中。
这样一来,一旦物品发生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买卖双方不再需要承担相应的风险。
另一种常见的风险转移方式是约定违约责任。
买卖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范围和方式,以减轻各自的风险。
例如,可以约定卖方在未能按时交付物品的情况下,需要向买方支付违约金;或者约定买方在未能按时支付货款的情况下,需要向卖方支付违约金。
通过这种方式,双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责任,确保合同的履行。
此外,根据买卖合同的特点,当买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物品存在质量问题时,可以行使退货、更换或修理等维权权利,从而减轻自身的风险。
例如,如果买方在购买电子产品时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可以要求卖方退货或更换,避免自身负担不必要的风险。
对于孳息的归属问题,买卖合同的一般原则是在交付后,物品所产生的孳息归买方所有。
孳息包括物品所产生的利息、股息、租金等。
但是,在实际交易中,买卖双方也可以通过合同对孳息的归属进行约定。
一种常见的约定是买方支付预付款,并在物品交付之前享有物品所产生的孳息。
这种方式在大宗商品交易中较为常见。
例如,买方在购买原材料时支付一定比例的预付款,而物品在运输途中仍然可以产生利息收益,这部分利息收益将归买方所有。
2024年论买卖合同货物风险转移范文(二篇)

2024年论买卖合同货物风险转移范文风险转移是货物买卖合同中最实际的一个问题,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我国《民法典》对货物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作出较为详尽的规定,弥补了我国原《民法典》和《涉外民法典》的一大缺陷,解决了我国国内合同立法与我国加入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衔接,完善了我国货物买卖民法典律制度。
一、风险的含义风险,在不同的范畴有着不同的含义。
在法学范畴,我国学者通常认为,风险是一个法律术语,是指货物可能遭受的各种意外损失,如盗窃、火灾、沉船、破碎、渗漏、扣押及不属于正常损耗的腐烂变质等等。
我国《民法典》和一些国际公约所涉及的风险,是指货物的毁损、灭失的危险,即货物发生毁坏、灭失的可能。
但是,法律规定,并不是对风险作诠释,而是用来确定买卖当事人对这些可能发生的货物毁损、灭失承担责任。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6条作了这样的表述:“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
”这实际上是规定货物发生损坏或灭失时买方是否有支付价金的义务。
这个问题在德国法上被称为价格风险。
把风险视为价格风险,并没有揭示出风险这一法律概念的真正含义。
如果买方未能及时领受合同项下的货物或卖方出卖标的物质量不符合同要求,风险则由违约方承担,许多国际公约和贸易规则以及国内立法都是这样规定。
在这种存在违约的情况下,风险应当由违约方承担。
我国《民法典》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合同履行不存在违约时,风险似乎就是价格风险,但在这种存在违约的情况下,风险不仅仅指价格风险。
风险转移与价格风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因此,风险的真正含义应是仅指承担风险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承担货物损坏或灭失的责任,而不得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承担责任。
我国《民法典》也是在这个意义上规定风险,不是将风险规定为价格风险。
购销中的风险转移和责任分担要求

购销中的风险转移和责任分担要求一、概述在商业交易中,购销方之间存在着各种风险,其中包括供应风险、质量风险、法律责任风险等。
为了有效管理和降低这些风险,购销双方需要明确风险的转移和责任的分担要求。
本文将探讨购销中的风险转移和责任分担要求的相关问题。
二、风险转移要求1. 供应风险转移供应风险是指由于供应商原因导致交付延迟、商品短缺或者供应中断等问题。
购买方有权要求供应商承担相应的风险,并规定明确的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
2. 质量风险转移质量风险是指商品在交付或使用过程中存在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问题。
购买方有权要求供应商承担质量风险,并约定相关的质量保证措施和补救措施。
3. 法律责任风险转移法律责任风险是指因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对第三方造成的侵权行为等问题。
购销双方需要共同明确各自的法律责任,并约定风险的转移方式和补救措施。
三、责任分担要求1. 供应商责任分担供应商在购销过程中需要承担的责任包括供货及时、商品质量符合要求、保护购买方的合法权益等。
购买方有权要求供应商明确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采取必要的监督措施确保责任的履行。
2. 购买方责任分担购买方在购销过程中需要承担的责任包括按时支付货款、提供准确的订单信息、正确使用商品等。
供应商有权要求购买方明确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协调解决因购买方责任导致的问题。
四、风险转移和责任分担的重要性风险转移和责任分担是购销双方保障自身利益的重要手段,具有以下重要意义:1. 降低经营风险明确风险转移和责任分担要求可以有效降低购销双方的经营风险,确保交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2. 规范行为准则风险转移和责任分担要求可以规范购销双方的行为准则,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供应链中的公平和诚信。
3. 提升合作信任通过明确风险转移和责任分担要求,购销双方可以建立更加稳固的合作信任关系,提升彼此的合作效率和质量。
五、结论购销中的风险转移和责任分担要求对于确保交易安全、规范行为准则和提升合作信任具有重要作用。
有关论买卖合同货物风险转移5篇

有关论买卖合同货物风险转移5篇篇1合同协议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进行货物交易,为明确双方权益,规范交易行为,防范风险,现就有关论买卖合同货物风险转移问题,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风险转移基本原则1. 买卖双方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明确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和条件。
2. 货物风险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方承担。
交付方式可依据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进行选择。
3. 风险转移应遵循公平原则,确保双方权益不受损害。
二、货物风险转移的具体约定1. 货物描述与检验(1)卖方应准确描述货物的品质、数量、规格等信息。
(2)买方应在收到货物后进行检验,确保货物符合合同约定。
如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或数量不符,应及时通知卖方。
2. 风险转移时间(1)在货物交付给买方或其指定的承运人时,风险转移给买方。
(2)如双方约定采用代办托运方式,则在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时,风险转移给买方。
(3)如因买方原因导致延迟接收货物,风险自延迟之日起转移给买方。
3. 风险转移前的责任(1)卖方负责货物在风险转移前的安全保管,并承担期间发生的损失。
(2)买方负责按时支付货款,并承担因延迟付款导致的风险增加。
三、特殊情况下风险转移的规定1. 在运输途中,如发生货物损坏或丢失,风险转移给买方,但如系承运人责任造成,买方有权向承运人索赔。
2. 货物存在质量瑕疵时,风险转移后,买方仍享有向卖方追究质量瑕疵责任的权利。
卖方应承担相应的修理、更换等义务。
3. 若双方另有特殊约定,如采用试用方式交易,则在试用期间风险由卖方承担。
试用期满后,风险转移给买方。
四、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2.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五、其他条款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规则

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规则在买卖合同中,风险负担规则是指一旦发生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情况,应由哪一方承担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一般遵循交付主义原则,即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风险负担可能会有所不同。
例如:1. 买受人延迟受领:如果买受人延迟受领标的物,则在该期间内发生的毁损、灭失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2. 买受人拒绝接受或解除合同:如果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3.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前已为买受人占有:如果标的物在订立合同前已为买受人占有,则合同生效的时间视为交付时间,即自合同生效时起标的物风险转移至买受人。
4.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如果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5. 出卖人办理运输:如果当事人约定了交付地点,标的物的风险自标的物运至约定地点时由买受人负担。
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6. 买受人下落不明或无理拒收标的物:如果买受人下落不明或无理拒收标的物,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7. 出卖人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如果出卖人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总之,在买卖合同中,风险负担规则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根据交付主义原则,标的物的风险通常在交付时转移给买受人。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风险负担可能会有所不同。
因此,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双方应当明确约定风险负担条款,以避免发生争议。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简述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风险转移规则
简述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风险转移规则
国际货物买卖法(CISG)是一项涵盖了在国际零售交易中如何规范买卖双方权益的国际公约。
该公约规定了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在风险转移方面提供了一些规则。
根据CISG的规定,风险的转移取决于交货条款的约定。
交货条款规定了货物何时视为交付给买方。
一般情况下,交货条款可以是以下几种之一:
1. 目的地交付:在货物到达买方指定地点(通常是买方所在国家或城市)时,风险转移给买方。
2. CIF(成本、保险费和运费)交付:卖方负责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港口,并为货物提供运输保险。
一旦货物在港口装上船,风险就转移到买方。
3. FOB(船岸上交货)交付:卖方负责将货物交付给指定的港口,并在货物放上船之前负责风险。
一旦货物在船上,风险就转移到买方。
除了交货条款,CISG还提供了以下规定来帮助决定风险的转移:
1. 缺陷货物:如果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存在缺陷,风险即使在交货后仍然属于卖方。
买方可以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并要求修复、替换或退款。
2. 货物所有权保留:如果卖方在交付货物后仍保留所有权,即卖方在货物全额支付前仍保有对货物的所有权,则风险在交付时立即转移到买方。
总而言之,根据CISG的规定,风险的转移取决于交货条款的约定和其他相关规定。
这些规定可以根据买卖双方的协商和具体交易条件进行调整。
浅论合同中风险转移
●经济与法
《 )}06 经济i 20 年第 1 期  ̄ 1
浅 合 同 中 风 险 移 论 转
● 徐兆 基
摘 要: 同 中的风 险转 移 有 “ 合 交付 主 义” “ 有权 主 义” 和 所 两种 立 法模式。在 以转 移所 有权 为 目的的 买卖合 同 中应适 用“ 交付 主 义” 风 险 的 转 移 取 决 于 交付 , 所 有 权 无 . 与 关; 在不以转 移标 的物所 有权 为 目的的 非 买 卖合 同中, 应适用“ 所有权 主义” 风 险并不伴 , 随交 付 行 为 发 生 转 移 。 风 险 的 转 移 与 所 有
物 交付之 前 由 出卖人 承担 , 交付 之后 由 买受 人承担 , 法律 另有规 定或 当事 人 另有约 定 但 的除外。但 对“ ” 交付 ” 一词学 者们 有不 同的理 解, 有人认为 交付就是 转移 占有, 也有人认为 是转移 占有、 转移 所有权 二 者都要 完成 才是 交付, 还有人认为 只要 转移所有权 即为 交付 , 而实际物是 否 实际发 生转移 占有不 用考虑。
界和 实践 中一直存 在 着不 少争议 , 主要 分 为 “ 所有权主义” 交付 主义” 和“ 两种观点。我 国
法律 对 此 并 未 予 以 明 确 规 定 , 论 界 通 说 认 理 为 我 国法 律 采 用 的 是 “ 交付 主 义 ” 即 合 同标 。
的物 的 负担 风 险 自标 的物 交付 时转 移。就 此, 笔者试根据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合 同法 》 以 ( 下 简称《 同法》 和最 高人 民法 院相 关司法 合 )
解 释 进 行探 讨 。
所述 , 买卖合 同标 的物 的所有 权 与风 险完全 是 可以分 离的, 所 有权保 留买卖。 而在 不 如 以转移标 的物 所 有权 , 只转移 标 的物使 用权 的非买卖合 同 中二 者是连 为 一体 的, 非 当 除 事人 有特 别约 定或 法律规 定 , 拥 有标 的物 谁 所有权( 分权 ) 负担 风险 , 不是 由现 实 处 谁 而 占有人 。对 于前 者, 有以 下司法 解释 予 以佐 证: 对房屋 的转 移 占有, 为房 屋 的 交付使 “ 视 用, 当事人 另有约 定 的除 外。房屋 毁损 灭 但 失 的 风 险 , 交付 之 前 由 出卖 人 负担 , 在 交付 之 后 由买受人 负担” 见 最高人 民法院关 于商品 ( 房 买卖合 同的解释第 l 条 ) 对于后者 , 1 ; 人们 既 容 易理 解 , 可 直接 找 到 比如 “ 又 因不 可 归责 于承租人的 原 因, 使租 赁物 部 分或全 部毁 致 损灭失的, 承租 人 可以要 求减 少租金 或 不付 租金 ; 因租赁物部 分或全部毁 损灭失 , 致使 不 能 实现 合 同 目的 , 租 人 可 以 解 除 合 同 ” 《 承 ( 合 同法》 2 1务 ) 第 3 的法律 依据 。另 外, 于前 对 者我们还 可以这样 理解 , 既然是 让与所有权, 交付行 为本 身就 具 有法律 意 义, 就是 转移 所
买卖合同风险转移规则
买卖合同风险转移规则
买卖合同风险转移规则。
1. 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风险转移的时间点和方式。
一般情况下,风险在货物交付时转移给买方,但双方也可以约定其他转移时间。
2. 在风险转移前,卖方应对货物进行保管和保险,确保货物在交付前不会受到损坏或丢失。
3. 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等具体要求,以避免因货物不符合约定而产生的风险。
4. 如果货物在风险转移前发生损坏或丢失,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规定来处理损失,包括赔偿责任和风险分担。
5. 在风险转移后,买方应负责货物的保管和保险,确保货物在交付后不会受到损坏或丢失。
6. 双方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其他风险转移的具体条款,以满足
双方的特定需求和利益。
以上是买卖合同风险转移规则的基本内容,具体的合同范本内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适用法律进行调整和完善。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他疑问,欢迎随时咨询。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篇一:合同法中风险转移的形式【合同法中风险转移的形式】一、送货上门的,在途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二、自提货物的,回途风险由买受人承担;自提货物,就是买方自己负责货物运输,一般在卖方所在地交付货物。
本案中,如果乙公司自己派车从甲公司所在地运回货物,途中遭遇山体滑坡,则风险就要由其自己承担,即需要支付甲公司货款。
三、简易交付的,自合同生效时风险归买受人承担;简易交付,就是货物在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已经由买受人占有,这种情况下,合同一生效就算完成了交付。
此时,风险就由买受人承担了。
比如本案中,如果甲乙公司签订合同之前,乙公司已经占有了货物,双方合同生效后风险就由乙公司承担。
假如,货物由于发生洪水、地震等不可抗力消灭了,风险就由乙公司自己承担了。
四、代办托运、邮寄的,办完托运、邮寄手续后由买受人承担风险;目前有很多由卖方代办托运、邮寄的情况,一般而言出卖人办理完相关托运、邮寄手续后就算完成了交付,此时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比如,运输途中损失,或者邮寄途中丢失等,风险一般由买受人承担。
五、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货物的所有权自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时转移,但是风险负担自货物交付时转移;所有权保留合同就是,买方没有全部付清货款时,出卖人就将货物交付给买受人,双方约定,在买受人付清全部货款之前,货物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出卖人。
但是,此时买受人已经实际占有了货物,如果发生风险则由实际占有人也就是买受人承担。
六、在途货物买卖,合同成立时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在途货物买卖是指,卖方已经将货物交付承运人运输后,再寻找买家订立合同,此时货物正处于运输途中。
如果本案中,甲公司采用这种方式,那么与乙公司订立合同后,由承运人直接送货至乙公司所在地,如果发生不可抗力,风险则由乙公司承担。
七、试用买卖合同风险负担情况分为两种:第一、因试用而交付货物给买受人占有的,则;1、试用期间的风险,归出卖人负担;2、试用买卖合同生效后,包括买受人同意购买或者届期沉默,风险归买受人负担(这种情形类似于上述的简易交付);3、试用人明示不购买的,风险归出卖人负担。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由, 致标 的物毁损 、 灭失时 , 由谁承担损失 。 我 国《 合 同法 》第 ] 4 2条规定 : “ 标的物毁损 、灭失的风 险 ,
在标 的物 交付之前 由出卖人承 担 ,交付之 后 由买受
人承担 ,但法 律另有规 定或者 当事人另有 约定 的除 外。”可见对 于买卖合 同标的物 风险负担 的一般 规 则的基本 思路是 :首 先 由当事 人约定 ,有 约定 的从
预见但难 以避免或 克服 的事件 。
买卖合 同是商 品交换发展 到一定阶段 的产物 , 是商 品交换 的最 基本 、最 重要 的法律 形式 。而 作为 买卖合 同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即标的物风险转移制度 , 也 日趋 凸显其 重要性和 复杂性 。各 国法律对标 的物 风险转 移的立 法都十分 看重 ,但各 国对风险 转移 的 标准绝 非千篇 一律 。这些 国家 主要采用三 种标准 , 即合 同成立 主义 ,所有 权主义 和交付 主义 。在此 , 笔者 是比较赞 成在交 付主义下 的风险移转 制度 。交
买卖合 同 中的风 险负担制 度 的构 成要件 为 四要
件 :首先 ,风险制 度存在 于双 务合 同之 中 ;然 后是 须非 因可归责 于双方 当事人 的事 由 ;其次是 风险发
同法 》第 1 4 3 条已经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使标的物
不能 按期 交付的 ,买受 人存在 违约 的情 况下在双 方
1 0 1 期】 …
济市 职 学 院 学 报
D e c . 2 0 1 3 N o . 6 ( S e r i a l N o 1 0 1
论买卖合 同在交付主 义模 式下 的风险转移 制度
王雁凌 杨 丽 丽
( 常 州开 放大学 , 江 苏 常州 2 ] 3 0 0 ] )
摘要 :标的物风 险转 移制 度是我 国 《 合 同法》中十分 重要 的一项制度。各 国立法规 制风险移转制度不 尽 相 同,分别有 三个标 准 :合 同成立主义、所有 权主 义和 交付 主义。而我 国 《 合 同法 》采纳的是 交付主 义
并移转 吗?崔建 远的观 点是 :由于合 同法 ] 4 2条
中交付 的含 义是转 移标 的物 的 占有 ,对 于不动产 并 不包括办 理完毕 过户登记 手续 ,所 以 ,只要房 屋等
作者 简介 :王雁凌 ( 1 9 7 7 一 ),女 ,江苏常州人 ,常州开放 大学文法 系副教授 。
・
90 ・
符合 国际立 法的趋 势。然而在 实践 中又暴露 出许 多问题 ,一 些特殊 的买卖合 同的风险移转无法完全受制 于 交付主义 ,相关条文无法真正解决现 实问题 ,这需要我们 不断完善相关法条提 出合理 建议 。
关 键 词 :买 卖 合 同;风 险转 移 ; 交付 主 义 中 图 分 类 号 :D 9 2 3 . 6 文 献标 识码 :A 文章 编号 : 1 6 7 3 -4 2 7 0( 2 0 1 3) 0 6 - _ 0 0 9 0 "  ̄0 3
一
( 一) 风 险转 移 制 度 的 概 念
在 买卖合 同 中, “ 风 险”的含义 是特定 的 ,是
指在 买卖过程 中,由于不可归 责于买卖双 方 当事人 的事 由而致使 标 的物遭受毁 损 、灭失 的情形 。在 债 务关 系 中通常 所谓 的 “ 危 险”指两种 情形 :一是 价 金 的负担 ,另一是 给付 的负担 睢 。笔者认 为在买 卖 合 同 中 ,风 险主要 是指标 的物或者价 金 的风 险 ,而 且 这两种风 险不 存在矛 盾 ,只是站在 不 同当事 人的 角度才会有此 区分 。 对于风 险负担 ,是 指因不可 归责于 当事人的事
特殊情 况。
、
买 卖 合 同风 险 转 移 制 度 的概 述
目前 ,我 国对于买 卖合 同风 险转 移规则 采取的 是交付主义 。 《 合 同法 》 第] 4 2 条 中明确指 出以 “ 交付 ” 作为风险转移 的时间点 , 对于动产而言 ,《 合 同法 》 第] 3 3条指 出标 的物的所有 权 自交付时起 移转 ,可 见动 产在交付 时一并 完成了所有权 与风 险负担 的转 移 。对 于不 动产而 言 ,并不 在 《 合 同法 》第 1 3 3 条 所规 定的标 的物 的范 畴 内,所 以不动产不适 用交付 转 移所有权 的规则 ,那 么不动产 交付之 后其风险会
约定之 日起 承担标 的物毁 损灭失 的风险 。该条 存在
一
生的时间应当在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履行 中发生; 最后 是给付 全部 或者 部分不 能 ’ 。可 见 ,风 险负担
制度 在合 同法 中的架 设是 非常严 谨的 ,必 须满足 这 四个 要件才 能适 用到风 险制度 ,如果某个 条件 无法 满足 ,那么 自然会有其他制度加 以制约 。 那 么 ,哪些情 况是 不可 归责 于 当事人双方 的事 由呢?包括 两种情 况 :一是 因不 可抗力 的原 因导致 标 的物毁 损灭 失。二是 意外事 故 ,即指 当事人 可 以
约定 ;无 约定的 ,则执 行法律 的规定 ,这体现 了该
法条 的任 意性 规 范。 同时 , 《 合 同法 》第 1 4 3 ~ ] 4 8 条规定了几种特殊情 况下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规则 。
人之 间的风 险与责任 的制度价 值 ,更是 目前 国 际主 流的风险转移标准 。
一
例如一 方特定违 约 、路货买 卖 、货交 第一承运 人等
不动 产交付 给买 受人 ,即使未 办理过 户登记 手续 ,
风险 即转移给买受人 [ 2 】 。
( 二 )导 致 风 险 同标的物 风险移转 制度主要
存在以下缺 陷 :
第一 ,对 因买 方的原 因致使 标 的物迟 延交付 的 风险承担条款应设定必要 的限制性 条件 。我国 《 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