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地产借道_正名_王超
江苏瑞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徐海红、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瑞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徐海红、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物件损害责任纠纷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02【案件字号】(2020)苏02民终563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薛崴张朴田杨曦【审理法官】薛崴张朴田杨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江苏瑞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海红;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当事人】江苏瑞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海红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徐海红【当事人-公司】江苏瑞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文强江苏学益律师事务所;鞠磊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王佳烨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宋姝欣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文强江苏学益律师事务所鞠磊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王佳烨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宋姝欣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文强鞠磊王佳烨宋姝欣【代理律所】江苏学益律师事务所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江苏瑞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徐海红;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承担不利的后果。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侵权第三人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涉案事故经交通警察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瑞峰公司负主要责任,徐海红负次要责任。
周日丰与林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周日丰与林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30【案件字号】(2020)京民辖终9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史晓亮谷升曹玉乾【审理法官】史晓亮谷升曹玉乾【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周日丰;林澎;环球石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LOBALPETROCHEMICALINT’LTRADIN GLIMITED);黄俊【当事人】周日丰林澎环球石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LOBALPETROCHEMICALINT’LTRADINGLIMITED)黄俊【当事人-个人】周日丰林澎黄俊【当事人-公司】环球石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LOBALPETROCHEMICALINT’LTRADINGLIMITED)【代理律师/律所】胡小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宋琪琪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胡小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宋琪琪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胡小顺宋琪琪【代理律所】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周日丰【被告】林澎;环球石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LOBALPETROCHEMICALINT’LTRADINGLIM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级别管辖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不动产所在地自认诉讼请求拍卖变卖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本案中,《借款合同》为主合同,《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书》为从合同,故应当根据《借款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事故案例昆明关上街道中交尚城18号地块项目”1

昆明关上街道中交尚城18号地块项目“1·22”一般事故2021年1月22日下午13时35分许,位于关上街道中交尚城18号地块项目5号楼,一名工人不慎从五楼窗户外立面吊篮中坠落至商铺顶(二层),后送至官渡区人民医院接受救治,因抢救无效死亡。
一、事故概况(一)事故发生时间:2021年1月22日13时35分许(二)事故发生地点:关上街道中交尚城18号地块项目5号楼(三)事故发生单位:昆明某置业有限公司、中交某工程局有限公司、昆明某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云南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事故类别:高处坠落(五)伤亡程度:1人死亡(六)死者情况:陆某某,男,38岁,(七)直接经济损失:约98万元(八)事故等级:一般事故二、事故相关单位及人员基本情况(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昆明巫家坝某尚城项目18号地块1#、3#、5#、9#楼及下沉广场外立面幕墙及栏杆工程2.工程地点:昆明市关上街道办事处某尚城项目18号地块3.工程内容:窗和门外框、内扇等项目的安装;包括固定玻璃安装、内扇安装、提供出所有固定玻璃尺寸、注打玻璃胶、五金配件安装及建筑防水胶等一系列与门窗安装有关的所有工序。
(二)死者:陆某某陆某某(死者)是由劳务承包单位云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派遣到分包单位云南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巫家坝某尚城项目18号地块从事窗户安装工作。
(三)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合同关系昆明巫家坝某尚城项目18号地块由昆明某置业有限公司发包给中交某工程局有限公司,双方签订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内容:昆明巫家坝某尚城项目18号地块范围内的全部工程。
(四)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合同关系昆明巫家坝某尚城项目建设工程监理由昆明某置业有限公司委托昆明某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建设工程监理,双方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监理期限:2018年5月25日至2022年5月24日,监理范围:范围内建筑结构工程、给排水工程、变配电安装工程、电气安装工程、通风工程、空调工程、天然气工程、自来水工程、装饰工程、消防工程、人防工程、电梯安装、弱点工程、室外管网及道路工程、环境工程、当期范围内、外的土方工程、挡墙工程、强夯、边坡、市政道路、桥梁、河道等以及完成本项目工程相关的辅助工程和措施性工程的施工期、保修期内的全部工程监理。
交隧集团有限公司、谢中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交隧集团有限公司、谢中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9【案件字号】(2020)浙03民终250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许良岳李洁胡淑丽【审理法官】许良岳李洁胡淑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交隧集团有限公司;谢中选;谢婷婷【当事人】交隧集团有限公司谢中选谢婷婷【当事人-个人】谢中选谢婷婷【当事人-公司】交隧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邵婷婷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赖鹤山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刘子钦浙江瓯南律师事务所;林贤秀浙江瓯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邵婷婷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赖鹤山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刘子钦浙江瓯南律师事务所林贤秀浙江瓯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邵婷婷赖鹤山刘子钦林贤秀【代理律所】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浙江瓯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交隧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谢中选;谢婷婷【本院观点】出借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偿还借款,应向法院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同时出借人应对借贷的合意和款项交付承担举证责任"。
【权责关键词】实际履行证明力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查封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出借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偿还借款,应向法院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同时出借人应对借贷的合意和款项交付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谢中选出具借条,交隧集团有限公司虽将部分款项汇入谢婷婷账户,但均注备“谢中选借款",原审法院认为交隧集团有限公司要求谢婷婷承担还款责任依据不足,故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中交养护集团内蒙古分公司潘登简历

中交养护集团内蒙古分公司潘登简历
摘要:
1.介绍中交养护集团内蒙古分公司
2.介绍潘登的简历
3.潘登的工作经历和成就
4.潘登的教育背景
5.潘登的社会活动和荣誉
正文:
中交养护集团内蒙古分公司是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旗下的一家专业从事公路养护、市政设施养护、园林绿化养护、环境卫生养护等业务的企业。
公司成立于2009 年,总部位于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业务范围覆盖全国各地。
潘登,男,汉族,1972 年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现任中交养护集团内蒙古分公司总经理。
潘登于1995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专业,获得经济学学士学位。
毕业后,他进入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工作,先后担任过养护科副科长、科长等职务。
在此期间,他负责了多个养护项目的管理和实施,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
2009 年,潘登加入中交养护集团内蒙古分公司,担任副总经理。
在公司任职期间,他积极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业务拓展,为公司的快速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2012 年,潘登升任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各项工作。
在他的领导下,公司业务不断拓展,业绩稳步提升,成为内蒙古地区养护行业的领军企业。
除了在企业界的成就,潘登还积极参与社会活动,曾担任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委员,为交通事业的发展建言献策。
此外,他还曾荣获“全国优秀交通建设者”等荣誉称号,表彰他在交通领域的突出贡献。
综上所述,潘登作为一名富有经验和成就的企业家,在中交养护集团内蒙古分公司的发展历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与朱明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与朱明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物件损害责任纠纷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8【案件字号】(2021)苏03民终195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费蜜王超孙守明【审理法官】费蜜王超孙守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朱明【当事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朱明【当事人-个人】朱明【当事人-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邹玲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邹玲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邹玲【代理律所】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朱明【本院观点】1.施工现场围挡验收表系中建三局单方制作,不足以说明事发路段围挡不存在管理、维护瑕疵,且亦与本案视频资料及照片显示的内容相悖,故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事发当日,事故路段无监控设备,且公安机关亦未对本起事故作出相关责任认定,故据现有在案证据而言,事故成因无法认定。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代理过错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事发当日,事故路段无监控设备,且公安机关亦未对本起事故作出相关责任认定,故据现有在案证据而言,事故成因无法认定。
通过朱明提交的事故路段照片及来源于公安机关的视频资料显示,事故路段围挡下方的基础黑黄面漆铁皮及围挡铁丝网多处存在损坏、外翻的现象,对行人、非机动车的安全通行而言,已构成潜在的安全隐患。
上述安全隐患与中建三局于2020年5月编制的《徐州三环南路改造工程1标交通组织方案》中,关于“围挡应安排专人每天清洗和检查,确保其稳固、整洁、美观、安全。
陈旧、破损、污脏的围挡,应当及时修缮、更换、粉刷或者涂漆。
”的围挡设置要求相悖离。
刘逍遥等与北京中交城市开发有限公司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逍遥等与北京中交城市开发有限公司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分家析产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2.07【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1792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何灵灵张印龙周艳雯【审理法官】何灵灵张印龙周艳雯【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孙某1;孙某2;孙某3;刘某;孙某4;张某;孙某5;北京中交城市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孙某1孙某2孙某3刘某孙某4张某孙某5北京中交城市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孙某1孙某2孙某3刘某孙某4张某孙某5【当事人-公司】北京中交城市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吴春蕾北京道盛律师事务所;刘碧天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春蕾北京道盛律师事务所刘碧天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春蕾刘碧天【代理律所】北京道盛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被告】北京中交城市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现有证据及庭审查明情况,在法院作出判决前,涉诉定向安置房建筑面积是否存在孙某7份额双方尚存在争议,当事人本身无法准确做出判断,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孙某4及孙某5的解释具有合理性,准许孙某4、孙某5要求继承孙某7的该部分遗产,并无不当,孙某1、孙某2、孙某3上述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第三人法定代理人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证据交换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异议既判力补偿安置协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白银市城市综合管廊管理有限公司、裴桂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白银市城市综合管廊管理有限公司、裴桂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09【案件字号】(2021)鲁05民终118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潘霞隋宪贞许晓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白银市城市综合管廊管理有限公司;裴桂兰;山东华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甘肃银泰公路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华卓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喀什华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郭凤泉;王树花;尹青山;王国栋;王建廷【当事人】白银市城市综合管廊管理有限公司裴桂兰山东华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甘肃银泰公路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华卓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喀什华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郭凤泉王树花尹青山王国栋王建廷【当事人-个人】裴桂兰郭凤泉王树花尹青山王国栋王建廷【当事人-公司】白银市城市综合管廊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华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甘肃银泰公路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华卓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喀什华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房金春山东清识律师事务所;刘炳杰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刘景晴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房金春山东清识律师事务所刘炳杰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刘景晴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房金春刘炳杰刘景晴【代理律所】山东清识律师事务所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白银市城市综合管廊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裴桂兰;山东华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甘肃银泰公路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华卓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喀什华【本院观点】裴桂兰提交的证据可以初步证实其出借资金并非来源于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白银管廊公司亦未提供其他证据或线索佐证该资金与陈红燕存在关联,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关于裴桂兰的出借资金来源问题,二审中裴桂兰提交了其出借资金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可以初步证实其出借资金并非来源于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白银管廊公司所称的陈红燕为实际出借人的另一笔借款,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已经作出民事判决确认了浩华公司的出借人身份,故白银管廊公司提出的涉案借款的实际出借人系陈红燕、陈红燕系职业放贷人、借款合同为无效合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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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报/2010年/8月/18日/第001版
中交地产借道“正名”
王超
无论如何,中交终于从16家门外挤进了门内。
这家世界500强企业一定要“借道入门”的背后逻辑也日渐清晰于公众视野:它认为自己有足够的实力,做大做强中交地产品牌。
《中国建设报·中国住房》记者采访获悉,在8月17日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下称中房集团)专门召开的内部会议上,中国交通建设集团公司(下称中交集团)董事长周纪昌首次以母公司领导的身份露面,宣布中交集团正式接收中房集团。
由此,两家央企重组已经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
此前,两家企业的重组方案已尘埃落定。
8月5日,国资委网站披露:“经报国务院批准,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整体并入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为其全资子企业。
”8月10日,中房集团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两家上市公司ST中房和ST重实分别发布公告,称“中房集团正式收到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重组的通知》(国资改革【2010】824号)文件。
”
中交集团,这样一家重组前资产总额已达2679亿元(截至2009年末)、美国《财富》杂志2010年世界500强企业中排名第224位的“庞然大物”,会给房地产行业带来什么?希望不仅仅是“地王”。
中房:从“靠划拨”到“被划拨”
中房集团将成为中交集团的全资子公司,重组相关事宜必然要在中交集团框架内展开。
据接近中交集团的消息人士透露,此次重组确定以行政划拨方式进行,中交集团全面接收中房集团资产,同时承担中房集团相关债务,“资产与负债相抵结果并不乐观”。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划拨方式恰是此前中房内部高层透露给某些媒体的“我们最不愿意看到的方式”,据称中房多数高管希望以市场方式运作。
此外,虽然是作为全资子企业并入,中房集团仍有望在中交集团董事会层面获得一个执行董事席位。
据了解,在两家公司重组消息发布前夕,中交集团原总裁孟凤朝刚刚卸任,调任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董事长。
又悉,国资委干部考察组已于8月3日起,在中交集团办公楼内对接替人选进行了为期3天左右的考察。
至记者截稿时,中交集团总裁人选仍然悬而未决。
被划拨,一席董事职位,这两个结果对于中房集团来说,难以评判个中滋味,因为“从目前的现实来看,这两项结果都大大低于中房此前的期望值”,某了解事件前后的央企人士认为。
业内分析人士指出,依靠国家不断的行政划拨手段实现了跨越式发展的中房集团,在此一轮央企房地产资源重组中却“被划拨”,不能不说充满着某种戏剧性。
其实,最晚从2008年中期开始,中房集团便不遗余力地推进“央企保障性住房建设平台”的建设。
选择从保障性住房建设角度切入,中房集团一直谋求依靠行政手段在央企房地产资产整合重组中获得新的机会。
而同时也意味着,中房几乎失去了市场生存的机会,连年被诟病的疲弱业绩就是证明。
那么,用行政手段谋另类生存的这一思路能否继续得到中交集团决策层的支持呢?目前来看尚无定论。
如果重组中房集团能为中交集团贡献一个央企房地产资源整合平台,不知道算不算一个双赢的局面。
但无论如何,这一揭幕性的重组事件过后,本轮央企房地产资源重组的走向仍然值得期待。
中交:从16家门外到门内
“前有标兵,后有追兵!”是中交集团上下关于企业发展紧迫感的共识。
7月公布的美国《财富》杂志2010年世界500强企业名单中,中交集团和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集团总公司、中国冶金科工集团公司5家中国建筑企业榜上有名。
在这五家主业同为“建筑工程”的中央企业中,中交集团2009年度销售额排名第四。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集团总公司、中国冶金科工集团公司等其他4家建筑工程业央企,均拥有开展房地产开发业务的资质,属于获准以主业开展房地产业务的16家中央企业。
它们旗下相对应的地产品牌中建地产、中海地产、中铁置业、中铁建、中冶地产已经成为中国房地产市场上不可忽视的央企军团。
与它们相比,中交集团最显著的差别即在于并未获准以主业开展房地产业务。
而虽然中房集团已经从国资委中央企业名录中悄然消失,但中房集团“房地产开发、物业资产经营管理;相关设计及中介服务”的主业并未发生变化。
此次中房集团整体并入中交集团,可以使得后者在房地产市场上师出有名。
按照业界普遍的猜测,这一过程或是国资委精心布的“一个局”:先让中交错失地产牌照,再安排其接手有牌照的中房,自己的左手倒右手,确保央企资产无虞。
只是为何选中了中交?“这应是国资委与央企内部多次切磋、多次衡量甚至是多次博弈的最后结果。
”某资深分析人士说,因为此前也有过别家接手的传闻。
无论如何,中交终于从16家门外挤进了门内。
这家世界500强企业一定要“借道入门”的背后逻辑也日渐清晰于公众视野。
中交集团成立于2005年底;2006年10月中交集团经过整体重组改制,独家发起设立了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交股份),中交集团的核心业务都已注入中交股份;中交股份于2006年底在香港上市;2007年4月,中交股份独资设立中交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中交投资),作为其对外投资平台,其投资领域除了基础设施,还包括房地产、金融和资源。
事实上,也就是说,中交集团旗下的房地产业务基本集中于中交股份名下的中交投资,除了利用自有土地进行项目开发外,早已沿这一产业链渗透至国内一级土地市场,比如扬州南部临港新城区一级土地开发项目、浙江省平湖市治江围涂工程一级土地开发项目、大连市旅顺新港扩建填海造地项目、山东海阳港围海造地项目等。
虽然中交集团的地产业务至今总量不大,但正呈逐年扩大比重之势,并在集团内部逐步确立为重点业务,俨然是不成文的“主业”方向。
也正是由于这种业务集中与资产关系明确,中交集团本身地产业务内部整合的难度很小。
“中交集团框架下的房地产资产、业务重组的具体安排仍在酝酿之中,”上述接近中交消息人士说,由于被重组方中房集团旗下包括两家上市企业,即ST重实与ST中房,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则约束,关于重组方案中更为详细的内容暂时难以获知。
中交“舞剑”,意不在中房?
此前,关于中房品牌并入中交后,是继续保留还是消失的问题,也一度是市场猜测集中点。
上述消息人士最新透露,由于中房集团复杂的资产状况、业务构成以及品牌权属等因素的影响,组建中交地产品牌有可能与重组中房集团同步进行。
也就是说,最大的可能是,中交集团将在吞并中房集团后,一边大力做强中交地产品牌,一面继续延续中房品牌。
甚至有业内人士据此认为,“拿到地产牌照后,就把中房放一边,把中交地产品牌迅速做出来才是中交集团的目的”。
这种可能结果显然与早先市场普遍推测有很大出入。
因为此前市场普遍认为,中交收中房,一是要借其牌照,二是要借其品牌,三是要吞其土地。
目前看来,牌照是一定要借的,品牌却未必是中交重视的部分。
“中房品牌的市场含金量其实真的不高,中交未必看得上。
”上述央企人士认为。
果真如此的话,那中交集团就是“项庄舞剑,意在沛公”了,而“沛公”就是中交地产品牌,尽管目前“中交地产”这一品牌还掷地无声。
多数受访业内人士分析认为,以中交投资现有的房地产业务为依托,组建房地产事业部,整合中交股份旗下的房地产业务和资产,与此同时发起中交地产品牌参与公开市场竞争,并通过必要的股权安排使其具备合法合规的条件。
而另一方面,中房遍布全国的土地储备难免被认为是一大块令人垂涎的蛋糕。
最近爆出的国土部1457宗闲置地里,中房集团也是大户之一。
对此,令人稍感惊讶的是,记者目前了解到的中交方面的态度,竟然可以用“不以为然”来形容。
上述消息人士透露,中交集团自身的土地储备也不可小视,未必如外界想像的那样,中房的土地对中交构成多大的吸引力。
也有业界人士分析,中交如此“轻描淡写”,或许恰反映了其相反的真实意图。
无论如何,悬念终将一一展开,而中交的地产版图序幕也正徐徐开启:在重庆,中交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开发的“中交丽景”项目,是中交股份运用商业模式进行的第一个房地产项目,被称为“中交地产品牌1号作品”,这一总量70余万平方米的综合项目的亮相姿态至少与中交集团的规模地位相称;在四川资阳,中交投资与地方政府、当地企业合作成立开发公司,开展土地一级开发和房地产开发联动,项目命名为“中交锦湾”;8月初,中交投资与北京附近的廊坊香河县政府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在中交面前,规则性的入市障碍已经扫除,然而,中交集团要想实现中交地产的品牌之路,仍然面临着诸如“人员不齐、经验不足、准备不充分”等种种问题,但中交股份内部还是表示“关注和肯定”,认为房地产业已经成为中交投资板块中的一大亮点。
如此看来,吞并中房后,中交地产品牌之路才刚刚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