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转省司法厅《2015年度全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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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西社平工资标准

2015山西社平工资标准

2015山西社平工资标准2015年山西省社会平均工资标准。

2015年,山西省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有了新的调整。

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相关文件,2015年山西省社会平均工资标准为每月2585元,比上年增长了10.5%。

这一调整对于山西省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2015年山西省社会平均工资标准的调整,将直接影响到山西省的劳动者收入水平。

随着社会平均工资的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也将相应提高。

这对于缓解劳动者的生活压力,提高其生活质量,具有积极的作用。

同时,也有助于增强劳动者的消费能力,促进经济的良性循环。

其次,2015年山西省社会平均工资标准的调整,对于用人单位的经营管理也有着重要的影响。

随着社会平均工资的提高,用人单位的人力成本也将相应增加。

这将促使用人单位更加重视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同时,也有利于增强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感,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

再次,2015年山西省社会平均工资标准的调整,对于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和谐也具有着重要的意义。

通过提高劳动者的收入水平,可以有效缓解社会的收入差距,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同时,也有助于增强劳动者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总的来说,2015年山西省社会平均工资标准的调整,对于山西省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着积极的作用。

通过提高劳动者的收入水平,促进用人单位的经营管理,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将为山西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希望山西省的各界人士能够共同努力,推动社会平均工资标准的调整落地生根,为建设富裕、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力量。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转《2013年度全省高级审计师任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转《2013年度全省高级审计师任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转《2013年度全省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执业审计师【发文字号】晋人社职字[2013]40号【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3.05.20【实施日期】2013.05.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转《2013年度全省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3]40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现将山西省审计厅制定的《2013年度全省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日2013年度全省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2013年度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管理、指导下,由省审计厅具体组织实施。

根据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有关规定,现就2013年度全省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安排如下:一、评审范围全省范围内各类型单位中从事审计专业技术工作、在2010年、2011年或2012年取得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并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人员,均可申报评审。

下列人员不在申报评审范围:①国有企事业单位中,截止2013年7月31日已满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也未经规定部门批准延长退休,或批准的延长退休时限已满的人员;②各类非公经济组织中未与所在组织签订正式有效的聘用合同的人员;③国有企事业单位中未按有关规定履行聘用手续的非正式人员。

二、评审条件(一)基本条件1、申报评审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热爱审计事业,坚持原则,公道正派,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及其有关规定。

2、岗位职责、学术水平、技术业务能力等一般性要求:(1)在进行行业审计、经济监督活动中能够承担大中型审计项目和组织实施行业性审计调查。

有能力承担重大专案审计工作,能够对中级审计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退休审(核)批工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退休审(核)批工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退休审(核)批工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6.24•【字号】晋人社厅发[2014]38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退休审(核)批工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4〕38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原行业统筹企业、中央驻晋企业、省属企业: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方便参保单位办事,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提前退休审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14年7月1日起,凡不在省社会保险局参保缴费的其他中央驻晋企业、省属企业等参保单位人员退休手续,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参保缴费所在地办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不再受理。

按法定正常退休年龄退休的,在参保缴费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从事特殊工种、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劳动能力鉴定和提前退休的,由所在地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办理。

中央和省属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需办理提前退休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二、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的,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将原退休审核改为“视同缴费年限等项目确认”。

关于离休人员护理费标准调整、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丧葬费、抚恤费标准核定及供养直系亲属认定、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确定和调整交由同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窗口直接办理。

三、对参加工作时间与实际缴费起始时间一致,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在参保缴费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可以在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四、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

要严格执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有关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各项规定,根据原始档案材料记载事实,依据原劳动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的特殊工种名录审批提前退休,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跨行业参照执行。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转《2019年度全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转《2019年度全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转《2019年度全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9.19•【字号】晋人社厅函〔2019〕1175号•【施行日期】2019.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正文关于批转《2019年度全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9〕1175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技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有关企事业单位:现将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制定的《2019年度全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意见》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9月19日2019年度全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意见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技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有关企事业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晋办发〔2017〕73号)和《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人社部科技部关于《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40号)以及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9〕969号)精神,现就2019年度全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组织管理2019年山西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管理和指导下,由山西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高评委)具体组织实施。

二、评审范围在山西省企事业单位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目前在自然科学研究(含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等)、体育科学研究、科技管理与公共服务(含科技开发与管理研究、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知识产权研究与服务、科技创新创业与服务、信息技术研究与应用等)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并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人员。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转《2019年度全省社会科学研究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转《2019年度全省社会科学研究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转《2019年度全省社会科学研究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9.18•【字号】晋人社厅函〔2019〕1170号•【施行日期】2019.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转《2019年度全省社会科学研究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9〕1170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现将省社会科学院《2019年度全省社会科学研究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意见》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9月18日2019年度全省社会科学研究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意见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9〕969号)精神,现就2019年度全省社会科学研究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提出安排意见如下:一、组织管理山西省社会科学研究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管理和指导下,由山西省社会科学研究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二、评审范围全省各类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非公经济组织中,从事社会科学研究、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并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下列人员不得申报:1.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2.退休人员;3.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的;4.中国共产党党员受到党纪处分且在处分期间的。

三、评审条件(一)基本条件1.政治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学历要求申报社会科学研究系列高级职称,要求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关于学历认可,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承认的,与本人实际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学历学位证书为准。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转《2019年度全省统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转《2019年度全省统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转《2019年度全省统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11.20•【字号】晋人社厅函〔2019〕1356号•【施行日期】2019.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转《2019年度全省统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9〕1356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有关企事业单位:现将山西省统计局制定的《2019年度全省统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意见》批转给你们,请遵造执行。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11月20日2019年度全省统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意见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第40号令)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9〕969号)精神,现就2019年度全省统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提出如下安排意见:一、组织管理2019年度全省统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管理和指导下,由山西省统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二、评审范围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中,从事统计工作,并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其中,申报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还需要取得2017、2018、2019年度任一年度高级统计实务考试合格证书)。

下列人员不得申报:1.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2.退休人员或评委会办事机构开始收受申报评审材料之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3.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的;4.党员受到党纪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的;5.近3年内存在以下情况的:(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统计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直接责任人员;(2)涉及重要案件尚未定案的人员;(3)在职称有关考试或申报过程中有作弊、作假行为的人员。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转省体育局《2015年度全省体育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转省体育局《2015年度全省体育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转省体育局《2015年度全省体育教练员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核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发文字号】晋人社职字[2015]57号【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5.07.24【实施日期】2015.07.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转省体育局《2015年度全省体育教练员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核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5]57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现将省体育局制定的《2015年度全省体育教练员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核工作安排意见》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安排意见2 资格审核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5年7月24日2015年度全省体育教练员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核工作安排意见2015年度全省体育教练员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核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管理、指导下,由省体育局具体组织实施。

根据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核工作的有关规定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5]27号)要求,结合我省体育教练员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实际,现就2015年度全省体育教练员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核工作提出如下安排意见:一、审核范围凡在我省体育教学训练岗位从事教练员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参加评审(含办理退休手续后仍受聘教练员工作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在申报评审范围:①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人员);②截止当年《评审工作计划》中确定的相应评审委员会召开时间,已年满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也未经规定部门批准延长退休,或批准的延长退休时限已满的人员。

二、审核条件(一)基本条件1、政治素质要求。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各处室、局、直属单位:现将《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方案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责任,积极推进项目建设,确保“十二五”规划目标的全面实现。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5月2日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实施方案《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作为“十二五”期间指导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已经由省人民政府正式下发。

为切实贯彻落实好《规划》,促进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全面发展,特制定《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标经过“十二五”期间全省各级各部门的努力,全面完成《规划》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各项政策措施得到全面落实。

具体体现在:(一)全面完成各项量化指标。

即全面完成或超额完成《规划》确定的就业、社会保险、收入分配、人才队伍建设和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等方面的量化指标。

(二)全面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规划》确定的促进充分就业、推进社会保障全覆盖、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着力提升管理服务能力、健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规体系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得到全面落实。

(三)全面推进各项重大工程项目。

《规划》确定的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平台建设、“金保工程”二期建设、创业孵化园区建设、公共实训基地建设等项目,“十二五”期间要积极推进、全面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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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转省司法厅《2015年度全省高、中级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职工教育与考核【发文字号】晋人社职字[2015]69号【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5.08.10【实施日期】2015.08.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转省司法厅《2015年度全省高、中级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5]69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现将省司法厅制定的《2015年度全省高、中级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评审工作安排意见2 相关表格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5年8月10日2015年度全省高、中级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2015年度全省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管理、指导下,由省司法厅具体组织实施。

根据《公证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全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5〕27号)要求,结合我省公证员队伍实际情况,现就2015年度全省高、中级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提出如下安排意见:一、评审范围全省各公证处中,在公证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且占编的执业公证员,并符合申报评审条件者均可申报评审。

下列人员不在申报评审范围:①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人员);②按有关规定履行聘用手续但在公证处执业未满5年的执业公证员;③截止当年《评审工作计划》中确定的相应评审委员会召开时间,已年满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也未经规定部门批准延长退休,或批准的延长退休时限已满的人员。

二、评审条件(一)基本条件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公道正派,爱岗敬业,恪守职业道德,积极为发展公证事业努力工作。

2.学术水平与技术业务能力要求(1)三级公证员符合下列条件:①能比较系统地掌握法律知识和公证业务知识;②熟悉办证程序,能独立承办公证事项;③有指导四级公证员工作的能力。

(2)二级公证员符合下列条件:①系统掌握法律知识和公证业务知识,具备同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其他学科知识;②有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能办理较复杂的公证事项,解决公证业务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工作成绩显著;③能提出公证理论研究课题,并组织、承担研究工作和发表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或论著;④有指导三级以下公证员工作的能力。

(3)一级公证员符合下列条件:①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公证业务知识,并掌握同本职工作有关的其他学科知识;②能够解决公证业务上的重大疑难问题,具有全面指导公证业务工作的能力,工作成绩卓著;③能提出有重要意义的公证理论研究课题,并能组织、承担、指导研究工作和发表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或论著;④有指导二级以下公证员工作和培养博士研究生的能力。

3.学历要求申报三级公证员要求具备法律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申报二级、一级公证员要求具备法律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学历认可以申报时本人持有的、经过学历清查认定核实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承认的、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毕业文凭或学位证书为准。

其他任何证件或证明都不能作为相应的学历依据。

近年取得的成人教育学历,所学专业须与本人实际从事技术工作的专业相同。

若为专业相近学历,须取得学历后满3年。

专业不相近学历,不能作为参评相应任职资格的有效学历。

4.任现职年限要求自本单位根据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有关规定,占用本单位空缺岗位职数聘任相应职务之当年算起,实算至2015年底。

(1)申报三级公证员,任四级公证员前取得本科学历,任现职年限须满4年;任四级公证员前取得专科学历,任现职年限须满5年;任四级公证员期间取得本科或专科学历,取得学历的时间须满4年或5年,或者任现职年限须满6年或7年。

(2)申报二级公证员,任三级公证员前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任现职年限须满5年;任三级公证员期间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学历的时间须满5年或任现职年限须满7年;研究生取得博士学位后申报二级公证员,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须满2年。

(3)申报一级公证员,任二级公证员前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任现职年限须满5年;任二级公证员期间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学历的时间须满5年或任现职年限须满7年。

5.外语要求(1)申报三级公证员,须具有任现职以来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统考取得的C级合格成绩通知书(合格证书),或2014、2015年度取得省职称外语考试C级合格成绩通知书。

(2)申报二级公证员,须具有任现职以来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统考取得的B级合格成绩通知书(合格证书),或2014、2015年度取得省职称外语考试B级合格成绩通知书。

(3)申报一级公证员,须具有任现职以来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统考取得的A级合格成绩通知书(合格证书),或2014、2015年度取得省职称外语考试A级合格成绩通知书。

符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晋人社职字[2010]43号文件规定免试的人员,须提供相应的有效证明。

6.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根据原省人事厅《关于贯彻〈人事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晋人职通字〔2002〕98号)的规定,申报一、二级公证员,须有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四个模块合格证书,申报三级公证员,须有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合格证书。

符合原省人事厅晋人职字[2005]118号文件规定免试的人员,须提供相应的有效证明。

7.考核要求(1)申报三级公证员任职资格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参加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且考核结果都须在称职以上。

(2)申报二级、一级公证员任职资格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参加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

正常晋升人员,任现职以来近5年或7年内的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结果都须在称职以上;破格晋升人员,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结果都须在称职以上,且近三年内至少有一次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

(二)具体量化条件业务能力、工作实绩,论文、著作等方面符合下列相应要求。

1.任现职期间独立承办过的复杂疑难公证事项(1)申报三级公证员3件。

(2)申报二级公证员5件。

(3)申报一级公证员8件以上。

复杂疑难事项指:一个公证事项涉及到三个以上主体,两个以上民事法律关系,或证明对象权属关系涉及到两个以上,或标的物超过500万元以上等。

2.任现职期间独立承办公证事项(1)申报三级公证员,年办证量不少于100件(担任公证处主任不少于50件)。

(2)申报二级公证员,年办证量不少于200件(担任公证处主任不少于150件)。

(3)申报一级公证员,年办证量不少于300件(担任公证处主任不少于200件)。

3.论文、著作要求任现职期间,撰写并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公证专业著作、论文,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2000字。

(1)申报三级公证员,在公开发行的本专业学术刊物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1篇本专业学术论文;(2)申报二级公证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①在公开发行的本专业学术刊物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过3篇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②经正规出版公开发行专业论著、译著1部,其中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同时提交1篇在公开发行的本专业学术刊物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3)申报一级公证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①在公开发行的本专业学术刊物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过5篇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其中国家级至少两篇);②经正规出版公开发行专业论著、译著1部,其中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5万字,同时提交1篇在公开发行的本专业学术刊物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的本专业国家级学术论文。

申报时提供的学术刊物和学术著作,都要在互联网的万方数据资源系统、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清华同方中国知网等国内主流数据库网站上进行检索、验证。

申报人员在上报评审材料时须将学术刊物、著作与网上检索页一同附上,并加盖单位人事(职称)印章。

未经互联网上检索、验证的论文和著作不得在评审条件规定量化业绩内计算,只能作为参考条件。

三、破格评审条件(仅适用于一二级)(一)破格评审范围对不达相应规定本科学历或不满相应规定任现职年限,若业绩、贡献特别突出者,可根据相应的破格条件破格申报评审。

但不允许学历和任现职年限双重破格。

破任职年限晋升者,只准比规定任职年限最多提前两年。

破学历晋升者,须满足下列相应专业工龄要求:1.大专学历,破格晋升二级公证员,从事本专业工龄满20年;破格晋升一级公证员,从事本专业工龄满25年。

2.中专学历,破格晋升二级公证员,从事本专业工龄满25年;破格晋升一级公证员,从事本专业工龄满30年。

(二)基本条件符合正常晋升要求的除学历或任现职年限以外的其它基本条件。

(三)具体量化条件(1)业务能力、工作实绩须同时具备下列要求:①任期内获省、部级本专业学术研究成果奖至少一项,或因工作突出,受到两次以上省、部级行政表彰奖励。

②任期内曾独立承办过复杂疑难公证事项,申报二级公证员8件以上,申报一级公证员10件以上;或主持承担过部、省级重大课题两个或两项业务项目的研究和攻关,经专家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③担任公证处行政领导职务的,所在公证处近三年业务收入达到以下标准:申报二级公证员,太原地区500万元以上,其他市所在地50万元以上,县级10万元以上;申报一级公证员,太原地区550万元以上,其他市所在地70万元以上,县级12万元以上。

能按上级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并按有关规定,履行各项义务。

(2)论文、著作要求:须同时符合正常晋升条件的相应①、②项(论文不需叠加)。

四、其他有关事项(一)严格程序,严肃纪律。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严格职称申报评审程序严肃工作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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