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最新版
2023修正版中小企业标准规定

中小企业标准规定中小企业标准规定引言中小企业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中小企业的运作和管理,各国制定并实施了特定的标准规定。
本文档将介绍中小企业标准规定的背景和内容,以便于中小企业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背景中小企业是指在人员规模、经济规模和市场地位等方面相对较小的企业。
由于中小企业的特点和需求与大型企业不同,制定专门的标准规定是必要的。
这些规定旨在促进中小企业的稳定发展、优化经营环境、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以及保障消费者权益。
各国的中小企业标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定义和分类中小企业的定义和分类是中小企业标准规定的基础。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中小企业的定义和分类标准存在差异,主要根据企业的人员规模、年营业额、资产总额等指标进行划分。
这些分类标准帮助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了解中小企业的特点和需求,从而采取相应的政策和措施。
2. 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中小企业标准规定中包括对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
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旨在提供中小企业的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例如,一些国家对中小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贷款支持和创新研发资金补助等。
3. 经营管理要求中小企业标准规定还包括对中小企业经营管理的要求。
这些要求涉及到企业的组织架构、管理制度、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和产品服务质量管理等方面。
中小企业应根据标准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应的经营管理体系,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竞争力。
4. 安全环保要求中小企业标准规定还关注中小企业的安全环保问题。
这些规定包括对生产设备、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的要求,以及企业应遵守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中小企业应加强对安全环保的管理,确保生产过程安全可靠、产品质量合格,保护环境和健康。
5. 质量管理要求质量管理是中小企业发展的关键。
中小企业标准规定中包括对中小企业质量管理的要求。
企业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进行质量控制和质量改进等,以保障产品和服务的质量。
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6号

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正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6号)《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2月1日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2005年12月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符合国家中小企业标准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政策,对中小企业发展进行统筹规划。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促进本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的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工作,督促发展中小企业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省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和省中小企业政策和规划,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中小企业发展产业指导目录,结合本省企业的区域发展状况,定期公布扶持重点,引导和鼓励中小企业发展。
第五条中小企业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中小企业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义务,依法经营管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
2023修正版中小企业界定标准

2023修正版中小企业界定标准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小企业在国家经济中所扮演的角色越发重要。
然而,对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一直以来都是一个争议话题。
为了更好地支持和鼓励中小企业的发展,政府决定修订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以适应当今时代的需求。
一、定义和背景对于中小企业的界定,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标准和依据。
在我国,过去一直沿用的是就业人数、年收入和年总资产这三个指标来划分中小企业。
然而,随着经济结构的变化和科技进步的推动,这种传统的界定方式逐渐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面对新时代的中小企业界定,我们应该从多个维度考虑。
首先,应该重点关注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作为现代经济的重要力量,中小企业应该具备一定的科技创新能力,以适应市场的发展和对接国内外的竞争。
其次,应该关注企业的社会责任和可持续发展。
中小企业不只是追求短期利益的经济组织,更应该承担起社会责任,为社会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最后,还应该考虑企业的发展潜力和前景。
中小企业作为经济的中坚力量,应该具备长期的发展前景和潜力,以稳定支撑国家经济的发展。
二、修正版中小企业界定标准的内容2023修正版中小企业界定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就业人数:传统上,中小企业的界定常常以就业人数作为重要指标。
然而,在新时代,随着智能化和自动化技术的发展,企业就业人数并不是唯一衡量企业规模的标准。
因此,新的标准将综合考虑企业就业人数以及其他指标,如企业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2. 年收入:除了就业人数,企业的年收入也是一个重要的参考指标。
然而,只看企业的年收入也不能完全反映企业的综合实力和竞争力。
新标准将进一步细化收入的考量范围,包括企业的销售额、利润率以及与竞争对手的比较等。
3. 创新能力:中小企业在现代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科技创新能力是中小企业发展的关键。
因此,新的界定标准将重点考虑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如技术专利数量、研发投入占比等。
只有具备一定的创新能力,中小企业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2023修正版中小企业分类标准

2023修正版中小企业分类标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变化,中小企业在各个国家的经济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各国政府和组织纷纷制定了相应的中小企业分类标准。
本文将介绍2023修正版中小企业分类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中小企业的定义与特征中小企业通常是指在规模、资产、营业额等方面相对较小的企业。
不同国家对中小企业的界定存在差异,但通常都会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规模:中小企业在规模上相对较小,通常包括员工人数、注册资本等指标。
2. 资产:中小企业的资产规模相对较小,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
3. 营业额:中小企业的年度营业额通常在一定范围内,用于衡量企业的经营规模。
同时,中小企业还具有灵活性、创新性和快速反应市场需求的特征。
它们在经济增长、创造就业机会、推动技术创新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2023修正版中小企业分类标准的变化2023修正版中小企业分类标准对之前版本进行了一些调整和改进,以更好地适应当前的经济形势和市场需求。
下面是本次修正版的主要变化:1. 标准细化:修正版中小企业分类标准对不同规模的企业进行了更详细的划分,包括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和中型企业三个层级。
这有助于更准确地衡量企业的规模。
2. 收入和资产标准调整:修正版标准对中小企业的收入和资产标准进行了调整,更加贴近实际情况。
例如,微型企业的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万元,资产总额不超过50万元;小型企业的年度营业收入在10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资产总额在50万元至2000万元之间;中型企业的年度营业收入在500万元至10000万元之间,资产总额在2000万元至1亿元之间。
3. 新增创新指标:修正版标准还新增了创新指标,以更好地评估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创新水平。
这有助于鼓励中小企业在科技研发和创新方面取得突破,并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修正版中小企业分类标准的意义与影响2023修正版中小企业分类标准的出台对中小企业和整个经济体系都具有积极的意义和影响。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2023版)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背景】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促进经济发展、创造就业机会、提高国民生活水平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中小企业的经营行为,提高效益,保护中小企业的权益,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的所有中小企业及其相关经济活动。
第二章中小企业的定义与分类第三条【中小企业的定义】中小企业是指依法独立注册的、具有独立经营风险、从事非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所属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
其营业收入、从业人数等指标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中小企业的分类】中小企业按照注册资本或年营业收入可分为小微企业、小企业和中企业三个不同级别。
具体分类标准由国家相关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第三章中小企业的经营行为第五条【中小企业经营行为的合法性】中小企业经营行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出现非法经营、欺诈等违法行为。
第六条【中小企业合同管理】中小企业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要遵守合同法律规定,维护合同的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章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第七条【中小企业创业扶持】国家将加大对中小企业的创业扶持力度,提供专项贷款、税收减免、人才培训等措施,帮助中小企业健康成长。
第八条【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支持】国家将加大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建立技术创新基金、加强科研合作等,推动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
第五章中小企业的合规管理第九条【中小企业合规管理责任】中小企业应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加强内部控制,确保经营活动合规。
第十条【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小企业应注重知识产权保护,依法申请、使用和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个体工商户:指个人投资兴办,自负盈亏,无固定名称的工商经营者。
个体工商户以其个人财产负责清偿债务。
2.合伙企业:指两个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亏盈、共同承担责任的企业。
图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23最新版)

图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本文档旨在图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以下简称“本法”),以便对该法律的内容有更加全面和清晰的了解。
请注意,本文档仅供参考,具体的法律解释以官方正式文件为准。
一、总则本法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原则、政策和措施。
二、中小企业的定义和分类⒈中小企业的定义:根据本法,中小企业是指在国家规定的资产总额、年销售额、从业人员数等指标范围内的企业。
⒉中小企业的分类:根据规模大小、所有制形式等因素,中小企业可分为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和中型企业。
三、中小企业的支持政策⒈财税支持:例如减免企业所得税、降低增值税税率等。
鼓励银行提供贷款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⒉创业创新支持:例如设立创业担保贷款、鼓励科技创新等。
开展专项培训和技术支持,提供创业孵化器等创业环境。
⒊市场准入支持:例如简化企业注册、登记手续等。
加强对中小企业市场准入的监管和服务。
⒋资金支持:例如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向中小企业等。
支持中小企业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
四、中小企业的培育和发展⒈培育计划:各级应制定中小企业培育计划,提供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
加强中小企业合作交流,推动创新创业。
⒉用地支持:各级应提供适宜的用地资源供中小企业使用。
鼓励开发和利用科技园区、工业园区等创业基地。
⒊人才引进和培养:鼓励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和技术人才。
开展中小企业管理人才培养计划,提高中小企业管理水平。
五、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⒈政策扶持:各级应加大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力度。
设立维权机构,快速解决中小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问题。
⒉公平竞争环境: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鼓励中小企业参与公共资源配置,保护企业合法利益。
六、中小企业的信息服务⒈信息公开:建立中小企业信息公开平台,提供政策解读、市场分析等信息。
⒉培训和咨询:提供中小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加强中小企业技术培训。
建立专业机构协助中小企业解决问题。
2023修正版《中小企业标准规定》

《中小企业标准规定》中小企业标准规定一、概述中小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非农业户口注册登记,包括股份制、合伙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形式的企业。
中小企业在国家经济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了促进其健康发展,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规定。
二、中小企业分类标准根据中小企业的规模和经营状况,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个类别:1. 微型企业:年销售收入不超过100万元;2. 小型企业:年销售收入超过100万元,不超过1000万元;3. 中型企业:年销售收入超过1000万元,不超过5000万元。
三、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国家对其进行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减免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企业所得税减免;- 享受减免利率贷款:中小企业可以优先享受银行贷款的利率减免政策;- 免征或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等:对中小企业可以免征或减征相应的税费。
四、中小企业的市场准入要求为了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国家制定了一些市场准入要求,包括:- 注册资本要求:中小企业的注册资本应符合一定的要求;- 人员配备要求:中小企业需设立合格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生产设备要求:中小企业的生产设备应满足相应的国家标准;- 产品质量要求:中小企业的产品应符合相关的质量标准;五、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国家积极推动了多种融资渠道的建设:1. 银行贷款:中小企业可以向银行申请贷款来满足其资金需求;2. 股权融资:中小企业可以通过发行股票或引入投资者的方式进行融资;3. 债券融资:中小企业可以发行债券来筹集资金;4. 科技金融:中小企业可以通过科技金融平台获得融资支持;5. 创业投资:中小企业可以吸引创业投资机构的投资支持。
六、中小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以下是一些人力资源管理的要点:- 招聘与培训:中小企业应制定合理的招聘计划,并为员工提供培训的机会;- 绩效考核与激励:中小企业应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通过激励措施激发员工的积极性;- 员工关系与福利:中小企业应注重员工关系的建立与维护,并为员工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 薪酬管理:中小企业应依据岗位要求和员工绩效合理确定薪酬水平。
江苏省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

技术 服务 示范平 台取 得 的技术 转让 、 技术 开 发和 与之相 关 的技术 咨询 、 术服 务等 业务 收入 , 技 免征 营业 税 、
城 市维 护建设税 和 教育 费附加 。 省 中小 企业 局 、 将 知识 产权 局联 合确 定 的 中小 企业 专利新 产 品列入 省科 技 厅 、 政厅 发布 的《 财 江苏省 自主创 新 产 品 目录 》 。各 级行 政机 关 、 事业单 位 和社 团组织 用财 政性 资金 进行 政
六 、 导 金 融 机 构 加 大 对 中 小 企 业 的 信 贷 投 放 引பைடு நூலகம்
进 一 步建 立和 完善 小企 业 贷款 奖励 和风 险补偿 机 制 , 年 销售 收人 3 0 将 0 0万元 以下 、 在金 融机 构 融资
余 额 5 0万 元 以下 的各 种所 有 制形式 的小企业 纳 入风 险补 偿范 围 , 、 、 ( ) 0 省 市 县 市 财政 对 金融 机构 小 企业
三 、 力培 育创业 载体 大
以构建 创业 平 台 、 降低 创业 成本 、 善创 业 服务 、 育创 业 主体 、 高创 业 成功 率 为重 点 , 完 培 提 加快 中小 企
业创业基地建设 。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盘活土地存量 , 通过改造利用闲置场地 房建设创业基地。 f 各地对创
业 基地 的多层 标 准厂房 建设 要优 先供 地 。今后 3年 , 政府将 安 排一定 数 量 的用 地 指标 , 多层标 准 厂房 省 对
二 oo八 年九 月二 十七 日
关 于促 进 中小企 业 平稳 健 康 发展 的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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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最新版(2005年12月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5月20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的决定》修正 2023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财税支持第三章融资促进第四章创业扶持第五章创新推动第六章市场开拓第七章服务措施第八章权益保护第九章监督检查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发挥中小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中小企业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第三条本省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长期发展战略,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强化财税支持、融资促进、创业扶持、创新推动、服务保障、权益保护,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业加大政策扶持和精准服务力度,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统筹全省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领导,将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第五条省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是本省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国家和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设区的市、县(市)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在省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发展、科技、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商务、政务服务管理、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中小企业融入、服务国家战略,引导中小企业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因地制宜聚焦主业加快转型升级,提升中小企业在细分市场领域的竞争力,推动中小企业做优做强,培育更多具有行业领先地位、拥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
第七条中小企业的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合理诉求,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开拓市场、规范发展提供服务。
第八条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小企业应当合法经营,诚实守信,履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定义务,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财税支持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小型微型企业的资金比例应当不低于三分之一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通过资助、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重点支持中小企业转型升级、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市场开拓等,资金管理使用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实行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支持企业发展的其他相关专项资金,应当适当向中小企业倾斜,主要用于中小企业,重点扶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经营创新、服务创新以及循环经济、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等活动。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促进创业创新。
第十二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应当引导创业投资机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重点投资本地区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小型微型企业。
鼓励社会资本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以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落实国家和省对中小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应当指导和帮助中小企业享受税收优惠,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规定实行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简化税收征管程序。
第三章融资促进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中小企业信贷激励机制,运用风险补偿、奖励、增信、贴息等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创新开发符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提高中小企业获得信贷的便利化水平,为中小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企业征信服务平台等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撮合以及征信、信用服务。
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小型微型企业转贷服务基金以及小型微型企业转贷服务公司等。
第十六条金融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落实国家制定的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监管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加强对中小企业普惠金融业务投放的监测评价,提高中小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支持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降低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鼓励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发挥服务实体经济功能,为中小企业提供普惠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第十七条鼓励、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等建立单独的中小企业信贷业务考核激励机制。
推动建立和完善适合小型微型企业特点的授信制度,逐步扩大小型微型企业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无还本续贷规模和首贷户覆盖面。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等对中小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市场发展前景、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改造项目提供融资服务;对市场前景好、经营诚信但暂时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给予信贷支持。
第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注重中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的审核,将中小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企业资信作为授信主要依据。
中小企业应当规范会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
中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以及提供的担保财产价值等条件已符合贷款审批条件的,在贷款审批条件之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再要求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提供担保。
第十九条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股权、债权、股债结合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融资。
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小型微型企业增信集合债券,支持发行创业投资类企业债券。
第二十条鼓励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的信用和交易信息,为上下游中小企业提供无需抵押担保的订单融资、应收账款融资。
政府采购中的采购人和大型企业应当及时确认与中小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帮助中小企业利用应收账款融资。
支持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为中小企业提供以知识产权、股权、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财产的担保融资。
第二十一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投资设立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用于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融资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和担保费补贴,提高融资担保机构的融资担保和抗风险能力。
第二十二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稳健可持续经营的基础上逐步提高担保放大倍数,提升风险容忍度,扩大业务规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照规定补充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资本金。
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应当推广政府、银行、担保机构风险比例分担业务模式,为提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服务的融资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
鼓励社会资本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与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合作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共享风险补偿和担保费补贴。
第二十三条支持保险机构开发适应中小企业需求的保险产品,提高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覆盖率。
第四章创业扶持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建立健全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保障制度,加强创业服务,支持创办各类中小企业。
高等学校、职业(技工)院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创业教育,开设创业教育课程,进行创业指导。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项目用地,应当按照项目建设时序,及时安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用地需求面积较大或者分期建设的中小企业工业用地,可以按照一次规划、分期供地的要求,预留发展用地。
中小企业用地可以实行弹性年限出让,支持新增工业用地以租赁方式配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使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兴办中小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创办中小企业。
第二十六条鼓励中小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
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价款。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载体建设,推进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规划建设和改造升级,统筹安排建设用地以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鼓励高等学校、职业(技工)院校、科研机构、投融资机构、大型企业等单位建设创业创新载体,为小型微型企业优惠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创业服务。
鼓励利用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和物流设施等,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生产经营场所。
第二十八条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和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
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和小型微型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一定额度的创业担保贷款。
高等学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首次在本省创办小型微型企业,可以按照规定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
第二十九条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离岗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创办中小企业的,经批准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保留人事关系。
离岗创业期间,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在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等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取得的科技开发或者转化成果可以作为其职称评聘的依据。
第三十条鼓励大型企业通过生产协作、开放平台、共享资源、建设创新产业化基地等方式,扶持中小企业和创业者发展。
第五章创新推动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中小企业围绕市场需求,开展技术、产品、管理模式、商业模式创新,支持中小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健全研发管理体系、研发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或者重大创新产品,提升中小企业科技创新能力。
中小企业促进综合管理部门以及发展、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当建设中小企业交流展示、产融对接、项目孵化、成果转化等平台,定期发布有关信息,为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提供指导服务。
第三十二条支持中小企业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手段,实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增强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营管理能力,创新生产方式,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