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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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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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A35--921992-05-01实施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畴2 术语2.1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伤的人员2.2伤残2.3评定2.4评定人2.5评定机构2.6评定结论评定人按照检验结果,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得出的综合性判定。

2.7评定书2.8重新评定2.9治疗终结3评定总则3.1评定原则3.2评定时机3.3评定人3.3.1评定人条件3.3.2. 评定人权益3.3.3评定人义务3.4评定书3.4.1评定人评定终止后,应制作评定书,并鉴名。

3.4.2评定书包括一样情形、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

3.5伤残等级划分4伤残等级4.1Ⅰ级伤残4.2Ⅱ级伤残4.3Ⅲ级伤残4.4Ⅳ级伤残4.5Ⅴ级伤残4.6Ⅵ级伤残4.7Ⅶ级伤残4.8Ⅷ级伤残4.9Ⅸ级伤残4.10 Ⅹ级伤残5附则附录A伤残等级划分依据(补充件)A1Ⅰ级伤残划分依据A2Ⅱ级伤残划分依据A3Ⅲ级伤残划分依据A4Ⅳ级伤残划分依据A5Ⅴ级伤残划分依据A6Ⅵ级伤残划分依据A7Ⅶ级伤残划分依据A8Ⅷ级伤残划分依据A9Ⅸ级伤残划分依据A10Ⅹ级伤残划分依据附录B各等级间有关伤残程度的区分(参考件) B1 智力缺损程度的区分B2 肌力障碍程度的区分B3面部的范畴和瘢痕面积的运算B4视力和视野障碍程度的区分B5听力障碍程度的区分B6心功的区分依其体力活动受限的程度B7呼吸功能障碍程度的区分B8手指缺失和丧失功能程度的区分B9手掌缺失和丧失功能程度的区分B10 足弓结构破坏程度的区分------------------------------------------------------------------------------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畴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公共安全是国家的重要战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为了规范和提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的标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了本标准。

一、公共安全行业的基本要求。

1. 全面防范安全风险,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 建立健全的公共安全管理体系,提高应急处置和救援能力。

3. 加强公共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二、公共安全行业的标准体系。

1. 公共安全设施标准,包括消防设施、应急避难设施等。

2. 公共安全管理标准,包括应急预案编制、安全检查等。

3. 公共安全服务标准,包括应急救援服务、安全宣传教育等。

三、公共安全行业的标准制定原则。

1. 科学性原则,制定标准要科学合理,符合实际情况。

2. 先进性原则,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不断提高标准水平。

3. 可操作性原则,标准要具有可操作性,方便实施和监督。

四、公共安全行业的标准管理。

1. 加强标准的宣传和推广,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

2. 定期对标准进行修订和更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3. 加强标准的执行和监督,确保标准得到有效实施。

五、公共安全行业的标准实施效果。

1. 提高了公共安全设施的建设水平,减少了安全事故的发生。

2. 加强了公共安全管理,提高了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3. 提高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减少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六、公共安全行业的标准发展趋势。

1. 标准化水平不断提高,逐步形成完善的标准体系。

2. 加强国际标准的对接和融合,提高国际竞争力。

3. 科技创新推动标准的不断更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要不断完善标准体系,提高标准水平,为公共安全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4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4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黑白可视对讲系统(Black-white video doorphone system)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黑白可视对讲系统的系统组成、技术要求、产品分级、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是设计、制造、验收黑白可视对讲系统产品的基本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有线传输的黑白可视对讲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91—200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2828—1987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GB/T 2829—1987 周期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生产过程稳定性的检查)GB 4208-1993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T 12338-1990 黑白通用型应用电视摄像机测量方法GB/T 15211-1994 报警系统环境试验GB/T 16796-1997 安全防范报警设备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GB/T 17626.2-1998 电磁兼容性试验和测量技术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GB/T 17626.3-1998 电磁兼容性试验和测量技术射频电磁场幅射抗扰度试验GB/T 17626.4-1998 电磁兼容性试验和测量技术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GB/T 17626.11-1999 电磁兼容性试验和测量技术电压暂降、短时中断和电压变化的抗扰度试验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可视对讲系统 video doorphone system显示来访者实时图像的对讲系统。

3.2 主机 main unit可视对讲系统中安装在数门入口处具有选通、摄像及对讲功能的装置。

3.3 分机 auxiliary unit可视对讲系统中安装在用户室内具有图像显示、对讲等功能的装置。

3.4 视频通道 video channel主机所摄图像传输到分机监视器的通道。

安全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

安全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

ICS 43.040.60 R82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License plate of motor vehicl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GA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分类、规格、颜色及适用范围 (1)5 式样 (3)6 技术要求 (12)7 其他 (14)8 试验方法 (15)9 检验规则 (16)10 包装 (17)附录A(规范性附录)发牌机关代号 (18)附录B(规范性附录)字样 (29)B.1 外廓尺寸为440mm×140mm的号牌 (29)B.2 外廓尺寸为440mm×220mm的号牌 (31)B.3 外廓尺寸为220mm×140mm和220mm×95mm的号牌 (33)B.4 外廓尺寸为300mm×165mm的号牌 (35)B.5 外廓尺寸为88mm×60mm的号牌 (36)附录C(规范性附录)号牌效果图 (38)C.1 大型汽车号牌 (38)C.2 挂车号牌 (38)C.3 小型汽车号牌 (39)C.4 使馆汽车号牌 (39)C.5 领馆汽车号牌 (39)C.6 港澳入出境车号牌 (39)C.7 教练汽车号牌 (40)C.8 警用汽车号牌 (40)C.9 普通摩托车号牌 (40)C.10 轻便摩托车号牌 (41)C.11 使馆摩托车号牌 (41)C.12 领馆摩托车号牌 (42)C.13 教练摩托车号牌 (42)C.14 警用摩托车号牌 (43)C.15 低速车号牌 (43)C.16 临时行驶车号牌 (43)C.17 临时入境汽车号牌 (45)C.18 临时入境摩托车号牌 (46)C.19 拖拉机号牌 (46)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代替GA36-1992《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说明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说明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说明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同济医科大学法医学系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黄光照。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中毒尸体检验的内容、步骤、方法及注意事项。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公、检、法、司及院校系统进行法医解剖。

2 总则本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使中毒尸体检验有一个统一的方法及步骤,为今后的复核及国际交流奠定基础。

3 中毒尸体检验前的准备工作3.1 充分做好准备工作有助于尸检步骤和毒物化验检材采取方案的选择和制定。

3.2 解剖台预先冲洗干净,所用器械、手套等预先洗净、晾干,不得沾染各种消毒药液或其他化学药品。

3.3 准备收集检材的容器,抽吸血、尿的注射器等均应预先洗净、晾干。

以玻璃容器最好,质量好的塑料袋也可用。

玻璃瓶口不要用橡皮塞,因其可溶于某些毒物(如氯仿、酚)。

3.4 准备毒物化验箱,某些简易快速的毒物化验方法在尸体解剖台旁即可应用,如普鲁士蓝试验测氰根、间苯二酚氢氧化钠试验测敌敌畏和敌百虫、铜片试验测砷和汞及煮沸试验测一氧化碳血红蛋白等,有助于迅速获得尸检诊断。

4 尸表检验4.1 检查衣服上有无特殊气味,有无流涎、呕吐物或排泄物污染,有无药物流注或腐蚀的痕迹;翻查口袋内有无药物残渣,有无遗书或与案情有关的文字材料。

4.2 注意尸斑的颜色,如一氧化碳中毒呈樱红色;部分氰化物中毒呈鲜红色;亚硝酸盐中毒呈青褐色。

4.3 痉挛性药物中毒者尸僵甚强,部分有机磷农药中毒尸体可见腓肠肌、肱二头肌和腹直肌等显著挛缩。

4.4 观察瞳孔大小,如多数有机磷中毒尸体有缩瞳现象(直径在3mm以下);巩膜有无黄疸,口腔粘膜和口周围皮肤有无流注腐蚀;牙龈有无铅线或汞线;其他体表部位有无化学烧伤。

4.5 全身皮肤有无新的注射痕迹(排除急救注射);有无陈旧的注射疤痕,甚至引起血管硬化或皮下硬结;肢体皮肤有无毒蛇咬伤牙痕。

4.6 在女性尸体注意检查明道内有无毒物,外阴部和阴道粘膜有无腐蚀坏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654-2006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Standard for fire safety management of assembly occupancies2006-10-25发布2007-01-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前言本标准的4.4~4.7、5.1.2、6.5、7.1、7.5.2、7.7、7.10、8.1.1、8.1.3、8.2.2、8.3、8.4.1、8.4.3~8.4.5、8.5、8.6.1、8.8、10.11~10.4为强制性条文,其余为推荐性条文。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所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委员会第九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局一处、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淑惠、刘激扬、殷李革、黄振兴、王宗存、宋晓勇、罗云庆、吴丹、马锐、蔡芸、高锦田、薛端、杨纪功、薛岗、倪照鹏。

引言近年来,人员密集场所群死群伤火灾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

为切实吸取教训,规范这类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标准在研究、分析人员密集场所及其火灾特点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用以引导和规范此类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其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人员密集场所可以通过采用本标准,规范自身消防安全管理行为,建立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消防责任自负的自我管理与约束机制,达到防止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目的。

本标准是在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和吸收国内外有关资料,并广泛征求多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1 范围本标准提出了人员密集场所使用和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人员密集场所及其所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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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安全防范工程费用概预算编制办法GA/T70—94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安全防范工程费用的构成和计算方法, 是编制安全防范工程概算、预算和决算的依对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可以作为设计标底的基础。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安全防范工程。

2.术语2.1 工程费用概预算在初步设计阶段、扩大初步设计阶段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确定工程项目,计算工程造价。

2.2 定额完成单位合格产品过程中,对包含的各种生产要素(人力、物力、资金、土地、时间等)的消耗所规定的标准尺度。

2.3 预算定额是以各个分项工程(即在工程实体上可以划分开的)为测定对象,规定消耗在单位工程上的劳动力(工日)、材料、机械(仪器)台班的数量标准。

2.4 概算定额(概算指标)在预算定额基础上综合扩大而成,即根据工程施工顺序相衔接和关联性较大的原则来划分定额项目,按单位安装施工量来确定单位工程造价的综合定额指标。

2.5 可行性研究费系指可行性研究阶段发生的各种直接费用,包括调研、收集资料、落实条件、编制可行性报告、代编设计任务书等项工作费用。

2.6 初步设计费在初步设计阶段,提出系统方案、工程方案及工程概算编制等工作费用。

2.7 技术及施工图设计费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工程预算编制等工作费用。

2.8 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税金四个部分组成。

2.9 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单位在工程筹建、在建及验收过程中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和与设计、施工单位配合工作发生的管理费用。

2.10 不可预见费在初步设计和概算中未包含又难以预料的工程备用费用。

2.11 电气工程建筑安装费用于机房配电室动力、照明控制设备、配管配线、架空线路、电缆敷设等费用。

3.安全防范工程费用构成3.1 设计费用3.1.1 可行性研究费。

3.1.2 初步设计费。

3.1.3 技术设计及施工图设计费 3.2 安装工程费用 费用构成见表1。

3.3 电气工程建筑安装费用 3.3.1 线路工程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测试内容应包括视频信号传输质量、摄像机性能、录像质量等。 测试标准应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行业规范,确保系统的性能和稳定性达到要求。 测试过程中应使用专业的测试工具和设备,对系统的各项指标进行全面检测。 测试完成后,应形成详细的测试报告,对测试结果进行评估和记录,为验收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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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人: 汇报时间:20X-XX-XX
根据实际需求,对系统进 行升级或优化
及时更新系统安全漏洞, 提高系统安全性
定期备份重要数据,防止 数据丢失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用与发展趋势
典型应用场景介绍
城市治安监控:在城市的主要道路、公共场所和交通枢纽等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用于监控和记录人员流动、车辆行驶等情况,保障公共安全。
金融行业安全监控:在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营业网点、金库、重要通道等 关键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用于监控和记录人员活动、防范非法入侵等。
•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安全领域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 相关术语: *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一种利用视频技术对特定区域进行实时监 视和控制的系统 *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为确保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 有效性和可靠性而提出的一系列技术指标和规范
• *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一种利用视频技术对特定区域进行实时监视和控制的系统 • *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为确保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而提出的一系
视频安防监控系 统应具备防病毒 和防黑客攻击的 能力,确保系统 的正常运行。
系统应设置合理 的权限控制,对 不同用户设定不 同的访问权限, 保证系统的安全 性。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测试与验收
测试方法与工具
测试方法:按照标准要求,采用相应的测试工具对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各 项功能进行测试,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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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les for Site Test and determinant of Fire Products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 布ICS 13.220.99C 81 GA588-2005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2005-12-26 发布 2006-05-01 实施GA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目次前言 (Ⅳ)引言 (Ⅴ)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检查基本规定 (1)4.1 检查类别 (1)4.2 检查条件 (1)4.3 样品的抽取和确认 (2)4.4 检查记录 (2)4.5 检查判定报告 (2)5 市场准入检查 (2)6 产品一致性检查 (3)7 现场产品性能检测 (3)7.1 一般规定 (3)7.2 火灾报警设备 (3)7.2.1 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 (3)7.2.2 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4)7.2.3 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 (4)7.2.4 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 (5)7.2.5 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 (5)7.2.6 点型复合式火灾探测器 (6)7.2.7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6)7.2.8 可燃气体探测器 (6)7.2.9 火灾报警控制器 (6)7.2.10 火灾显示盘 (7)7.2.11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8)7.2.12 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 (9)7.2.13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 (9)7.2.14 防火卷帘控制器 (9)7.2.15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 (11)7.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1)7.3.1 洒水喷头 (11)7.3.2 湿式报警阀、延迟器、水力警铃 (12)7.3.3 干式报警阀 (13)7.3.4 雨淋报警阀 (14)7.3.5 水流指示器 (15)7.3.6 消防压力开关 (16)7.4 气体灭火系统 (16)7.4.1 卤代烃和惰性气体灭火系统 (16)7.4.2 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18)7.4.3 固定灭火系统控制装置 (19)7.4.4 热气溶胶灭火装置 (20)7.5 给水设备及配件 (21)7.5.1 消防泵及泵组 (21)7.5.2 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和消防增压稳压给水设备 (21)7.5.3 消防恒压给水设备 (22)7.6 灭火器 (23)7.6.1 手提式灭火器 (23)7.6.2 推车式灭火器 (24)7.6.3 简易式灭火器 (26)7.7 消火栓 (26)7.7.1 室内消火栓 (26)7.7.2 室外消火栓 (27)7.7.3 消防水泵接合器 (28)7.7.4 消火栓箱 (28)7.7.5 消防软管卷盘 (29)7.8 消防接口 (30)7.9 消防水带 (30)7.10 消防枪炮 (31)7.10.1 消防水枪 (31)7.10.2 消防炮 (32)7.11 防火门 (33)7.11.1 木质防火门 (33)7.11.2 钢质防火门 (34)7.11.3 闭门器 (35)7.12 抢险救援器材 (36)7.12.1 消防梯 (36)7.12.2 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 (36)7.13 建筑防火构配件 (37)7.13.1 防火阀 (37)7.13.2 排烟防火阀 (38)7.13.3 排烟阀 (38)7.13.4 消防应急灯具 (39)7.13.5 消防安全标志 (40)7.14 防火阻燃材料 (41)7.14.1 饰面型防火涂料 (41)7.14.2 厚型钢结构防火涂料、预应力混凝土楼板防火涂料 (42)7.14.3 薄型(膨胀型)钢结构防火涂料 (43)7.14.4 超薄型钢结构防火涂料 (44)7.14.5 电缆防火涂料 (45)7.14.6 无机防火堵料 (46)7.14.7 有机防火堵料 (47)7.14.8 阻火包 (47)7.14.9 阻火圈 (47)7.14.10 水基型阻燃剂 (48)7.14.11 防火玻璃 (48)7.14.12 电缆用阻燃包带 (49)8 判定规则 (49)8.1 市场准入检查判定规则 (49)8.2 产品一致性检查判定规则 (49)8.3 现场产品性能检测判定规则 (49)附录A (资料性附录)消防产品监督检查抽样单格式 (50)附录B (资料性附录)消防产品现场检查记录格式 (51)附录C (资料性附录)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报告格式 (53)附录D (资料性附录)消防产品现场检测器具清单 (56)前言本标准的第4章、第5章、第6章、第7章、第8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和附录D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消防局科技处、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屈励、张德成、啜凤英、毛毅平、卢国建、赵华利、王鹏翔、程道彬、王学来。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引言本标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有关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的规定,根据消防产品监督检查工作的需要而组织制定的。

本标准对适用于现场检查的消防产品,明确了检查的定义和检查要求,规定了市场准入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和现场产品性能检测的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判定规则等内容,为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提供技术依据。

本标准的发布实施,对提高消防产品监督检查工作的质量,及时发现和查处假冒伪劣产品,建立良好的消防产品市场秩序将发挥重要作用。

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消防产品现场检查的定义、检查基本规定、市场准入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以及现场产品性能检测的检查项目、技术要求、检查方法、不合格情况和判定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消防产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销售、贮运、安装、维修和在用消防产品的现场检查(以下简称检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GB 14561 消火栓箱GA 95-1995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GA 137 消防梯通用技术条件GA 400-2002 气体灭火系统及零部件通用技术条件3 术语和定义3.1市场准入检查 market admittance check针对消防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市场准入规定或者产业政策所进行的检查。

3.2产品一致性检查 inspection for consistency of products针对消防产品的外观标识、结构部件、材料、性能参数等与强制性认证、型式认可或者强制检验结果的符合性、一致性所进行的检查。

3.3现场产品性能检测 site test of product performance针对消防产品的一些关键性能,在检查现场采用相应检测方法进行的产品检测。

4 检查基本规定4.1 检查类别4.1.1 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包括市场准入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和现场产品性能检测等三类检查。

4.1.2 当市场准入检查或者产品一致性检查不合格时,则不需继续进行现场产品性能检测。

4.2 检查条件4.2.1检查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应的能力,熟悉监督检查规定、产品标准和本标准的要求,能够独立做出现场检查判定。

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4.2.2 检查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测量范围和精度要求,并在校准或计量有效期之内。

4.2.3 现场检查中产品性能检测的环境条件应当符合产品使用环境的要求。

4.3 样品的抽取和确认4.3.1 检查抽取的样品数量应根据被检查产品的批量大小合理确定,一般为1~3件。

4.3.2 抽样方式、样品数量及样品信息应当加以记录,并得到被检查方代表的确认。

4.3.3 某些产品不适宜进行现场检查判定,对其质量有怀疑时,可以根据需要抽取样品送依法确定的消防产品检验机构检验。

4.4 检查记录4.4.1 检查的所有项目应当逐条记录,不合格情况的描述应清晰明了,语言简洁、规范,数据准确,具有可追溯性。

4.4.2 现场检查记录应当由被检查方代表签字确认。

被检查方代表拒绝签字时,应予注明。

4.5 检查判定报告4.5.1 每类检查最终判定按照本标准规定的判定规则进行。

检查没有发现不合格时,应在检查记录中注明;仅对判定为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出具《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报告》。

4.5.2 检查判定报告由检查人员出具,经检查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检查部门印章方可正式生效。

4.5.3 检查判定报告应当及时送达被检查单位以及产品的生产单位。

被检查单位以及产品的生产单位接到报告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作接受检查判定结论。

5 市场准入检查5.1 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5.2 市场准入检查项目、要求及不合格情况按表1的规定。

6 产品一致性检查6.1 进入市场的消防产品必须与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型式认可或强制检验的产品相一致。

6.2 产品一致性检查项目、要求及不合格情况按表2的规定。

7 现场产品性能检测7.1 一般规定7.1.1 进行现场产品性能检测时,被检查单位的代表应当在场见证。

7.1.2 现场检测时被检查产品应处于正常状态,并应采取措施防止误动作或造成意外损害。

7.2 火灾报警设备7.2.1 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7.2.1.1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按表3的规定。

7.2.1.2 检查方法7.2.1.2.1 确认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正确连接并接通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用加烟器向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施加烟气,观察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显示状态和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状态。

7.2.1.2.2 复位火灾报警控制器,观察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状态。

7.2.1.3 检验器具加烟器:能够向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施加试验烟或气溶胶。

注:试验烟可由蚊香、棉绳、香烟等材料阴燃产生。

7.2.2 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7.2.2.1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按表4的规定。

7.2.2.2 检查方法7.2.2.2.1 确认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正确连接并接通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用热风机向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感温元件加热,观察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显示状态和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状态。

7.2.2.2.2 复位火灾报警控制器,观察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状态。

7.2.2.3 检验器具热风机:能产生使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报警的热气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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