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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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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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les for Site Test and determinant of Fire Products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 布ICS 13.220.99C 81 GA588-2005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2005-12-26 发布 2006-05-01 实施GA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目次前言 (Ⅳ)引言 (Ⅴ)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检查基本规定 (1)4.1 检查类别 (1)4.2 检查条件 (1)4.3 样品的抽取和确认 (2)4.4 检查记录 (2)4.5 检查判定报告 (2)5 市场准入检查 (2)6 产品一致性检查 (3)7 现场产品性能检测 (3)7.1 一般规定 (3)7.2 火灾报警设备 (3)7.2.1 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 (3)7.2.2 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4)7.2.3 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 (4)7.2.4 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 (5)7.2.5 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 (5)7.2.6 点型复合式火灾探测器 (6)7.2.7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6)7.2.8 可燃气体探测器 (6)7.2.9 火灾报警控制器 (6)7.2.10 火灾显示盘 (7)7.2.11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8)7.2.12 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 (9)7.2.13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 (9)7.2.14 防火卷帘控制器 (9)7.2.15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 (11)7.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1)7.3.1 洒水喷头 (11)7.3.2 湿式报警阀、延迟器、水力警铃 (12)7.3.3 干式报警阀 (13)7.3.4 雨淋报警阀 (14)7.3.5 水流指示器 (15)7.3.6 消防压力开关 (16)7.4 气体灭火系统 (16)7.4.1 卤代烃和惰性气体灭火系统 (16)7.4.2 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18)7.4.3 固定灭火系统控制装置 (19)7.4.4 热气溶胶灭火装置 (20)7.5 给水设备及配件 (21)7.5.1 消防泵及泵组 (21)7.5.2 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和消防增压稳压给水设备 (21)7.5.3 消防恒压给水设备 (22)7.6 灭火器 (23)7.6.1 手提式灭火器 (23)7.6.2 推车式灭火器 (24)7.6.3 简易式灭火器 (26)7.7 消火栓 (26)7.7.1 室内消火栓 (26)7.7.2 室外消火栓 (27)7.7.3 消防水泵接合器 (28)7.7.4 消火栓箱 (28)7.7.5 消防软管卷盘 (29)7.8 消防接口 (30)7.9 消防水带 (30)7.10 消防枪炮 (31)7.10.1 消防水枪 (31)7.10.2 消防炮 (32)7.11 防火门 (33)7.11.1 木质防火门 (33)7.11.2 钢质防火门 (34)7.11.3 闭门器 (35)7.12 抢险救援器材 (36)7.12.1 消防梯 (36)7.12.2 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 (36)7.13 建筑防火构配件 (37)7.13.1 防火阀 (37)7.13.2 排烟防火阀 (38)7.13.3 排烟阀 (38)7.13.4 消防应急灯具 (39)7.13.5 消防安全标志 (40)7.14 防火阻燃材料 (41)7.14.1 饰面型防火涂料 (41)7.14.2 厚型钢结构防火涂料、预应力混凝土楼板防火涂料 (42)7.14.3 薄型(膨胀型)钢结构防火涂料 (43)7.14.4 超薄型钢结构防火涂料 (44)7.14.5 电缆防火涂料 (45)7.14.6 无机防火堵料 (46)7.14.7 有机防火堵料 (47)7.14.8 阻火包 (47)7.14.9 阻火圈 (47)7.14.10 水基型阻燃剂 (48)7.14.11 防火玻璃 (48)7.14.12 电缆用阻燃包带 (49)8 判定规则 (49)8.1 市场准入检查判定规则 (49)8.2 产品一致性检查判定规则 (49)8.3 现场产品性能检测判定规则 (49)附录A (资料性附录)消防产品监督检查抽样单格式 (50)附录B (资料性附录)消防产品现场检查记录格式 (51)附录C (资料性附录)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报告格式 (53)附录D (资料性附录)消防产品现场检测器具清单 (56)前言本标准的第4章、第5章、第6章、第7章、第8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公共安全是国家的重要战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为了规范和提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的标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了本标准。

一、公共安全行业的基本要求。

1. 全面防范安全风险,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 建立健全的公共安全管理体系,提高应急处置和救援能力。

3. 加强公共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二、公共安全行业的标准体系。

1. 公共安全设施标准,包括消防设施、应急避难设施等。

2. 公共安全管理标准,包括应急预案编制、安全检查等。

3. 公共安全服务标准,包括应急救援服务、安全宣传教育等。

三、公共安全行业的标准制定原则。

1. 科学性原则,制定标准要科学合理,符合实际情况。

2. 先进性原则,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不断提高标准水平。

3. 可操作性原则,标准要具有可操作性,方便实施和监督。

四、公共安全行业的标准管理。

1. 加强标准的宣传和推广,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

2. 定期对标准进行修订和更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3. 加强标准的执行和监督,确保标准得到有效实施。

五、公共安全行业的标准实施效果。

1. 提高了公共安全设施的建设水平,减少了安全事故的发生。

2. 加强了公共安全管理,提高了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3. 提高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减少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六、公共安全行业的标准发展趋势。

1. 标准化水平不断提高,逐步形成完善的标准体系。

2. 加强国际标准的对接和融合,提高国际竞争力。

3. 科技创新推动标准的不断更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要不断完善标准体系,提高标准水平,为公共安全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4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4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黑白可视对讲系统(Black-white video doorphone system)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黑白可视对讲系统的系统组成、技术要求、产品分级、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是设计、制造、验收黑白可视对讲系统产品的基本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有线传输的黑白可视对讲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91—200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2828—1987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GB/T 2829—1987 周期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生产过程稳定性的检查)GB 4208-1993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T 12338-1990 黑白通用型应用电视摄像机测量方法GB/T 15211-1994 报警系统环境试验GB/T 16796-1997 安全防范报警设备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GB/T 17626.2-1998 电磁兼容性试验和测量技术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GB/T 17626.3-1998 电磁兼容性试验和测量技术射频电磁场幅射抗扰度试验GB/T 17626.4-1998 电磁兼容性试验和测量技术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GB/T 17626.11-1999 电磁兼容性试验和测量技术电压暂降、短时中断和电压变化的抗扰度试验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可视对讲系统 video doorphone system显示来访者实时图像的对讲系统。

3.2 主机 main unit可视对讲系统中安装在数门入口处具有选通、摄像及对讲功能的装置。

3.3 分机 auxiliary unit可视对讲系统中安装在用户室内具有图像显示、对讲等功能的装置。

3.4 视频通道 video channel主机所摄图像传输到分机监视器的通道。

安全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

安全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

ICS 43.040.60 R82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License plate of motor vehicl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GA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分类、规格、颜色及适用范围 (1)5 式样 (3)6 技术要求 (12)7 其他 (14)8 试验方法 (15)9 检验规则 (16)10 包装 (17)附录A(规范性附录)发牌机关代号 (18)附录B(规范性附录)字样 (29)B.1 外廓尺寸为440mm×140mm的号牌 (29)B.2 外廓尺寸为440mm×220mm的号牌 (31)B.3 外廓尺寸为220mm×140mm和220mm×95mm的号牌 (33)B.4 外廓尺寸为300mm×165mm的号牌 (35)B.5 外廓尺寸为88mm×60mm的号牌 (36)附录C(规范性附录)号牌效果图 (38)C.1 大型汽车号牌 (38)C.2 挂车号牌 (38)C.3 小型汽车号牌 (39)C.4 使馆汽车号牌 (39)C.5 领馆汽车号牌 (39)C.6 港澳入出境车号牌 (39)C.7 教练汽车号牌 (40)C.8 警用汽车号牌 (40)C.9 普通摩托车号牌 (40)C.10 轻便摩托车号牌 (41)C.11 使馆摩托车号牌 (41)C.12 领馆摩托车号牌 (42)C.13 教练摩托车号牌 (42)C.14 警用摩托车号牌 (43)C.15 低速车号牌 (43)C.16 临时行驶车号牌 (43)C.17 临时入境汽车号牌 (45)C.18 临时入境摩托车号牌 (46)C.19 拖拉机号牌 (46)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代替GA36-1992《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说明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说明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说明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同济医科大学法医学系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黄光照。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中毒尸体检验的内容、步骤、方法及注意事项。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公、检、法、司及院校系统进行法医解剖。

2 总则本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使中毒尸体检验有一个统一的方法及步骤,为今后的复核及国际交流奠定基础。

3 中毒尸体检验前的准备工作3.1 充分做好准备工作有助于尸检步骤和毒物化验检材采取方案的选择和制定。

3.2 解剖台预先冲洗干净,所用器械、手套等预先洗净、晾干,不得沾染各种消毒药液或其他化学药品。

3.3 准备收集检材的容器,抽吸血、尿的注射器等均应预先洗净、晾干。

以玻璃容器最好,质量好的塑料袋也可用。

玻璃瓶口不要用橡皮塞,因其可溶于某些毒物(如氯仿、酚)。

3.4 准备毒物化验箱,某些简易快速的毒物化验方法在尸体解剖台旁即可应用,如普鲁士蓝试验测氰根、间苯二酚氢氧化钠试验测敌敌畏和敌百虫、铜片试验测砷和汞及煮沸试验测一氧化碳血红蛋白等,有助于迅速获得尸检诊断。

4 尸表检验4.1 检查衣服上有无特殊气味,有无流涎、呕吐物或排泄物污染,有无药物流注或腐蚀的痕迹;翻查口袋内有无药物残渣,有无遗书或与案情有关的文字材料。

4.2 注意尸斑的颜色,如一氧化碳中毒呈樱红色;部分氰化物中毒呈鲜红色;亚硝酸盐中毒呈青褐色。

4.3 痉挛性药物中毒者尸僵甚强,部分有机磷农药中毒尸体可见腓肠肌、肱二头肌和腹直肌等显著挛缩。

4.4 观察瞳孔大小,如多数有机磷中毒尸体有缩瞳现象(直径在3mm以下);巩膜有无黄疸,口腔粘膜和口周围皮肤有无流注腐蚀;牙龈有无铅线或汞线;其他体表部位有无化学烧伤。

4.5 全身皮肤有无新的注射痕迹(排除急救注射);有无陈旧的注射疤痕,甚至引起血管硬化或皮下硬结;肢体皮肤有无毒蛇咬伤牙痕。

4.6 在女性尸体注意检查明道内有无毒物,外阴部和阴道粘膜有无腐蚀坏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654-2006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Standard for fire safety management of assembly occupancies2006-10-25发布2007-01-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前言本标准的4.4~4.7、5.1.2、6.5、7.1、7.5.2、7.7、7.10、8.1.1、8.1.3、8.2.2、8.3、8.4.1、8.4.3~8.4.5、8.5、8.6.1、8.8、10.11~10.4为强制性条文,其余为推荐性条文。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所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委员会第九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局一处、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淑惠、刘激扬、殷李革、黄振兴、王宗存、宋晓勇、罗云庆、吴丹、马锐、蔡芸、高锦田、薛端、杨纪功、薛岗、倪照鹏。

引言近年来,人员密集场所群死群伤火灾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

为切实吸取教训,规范这类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标准在研究、分析人员密集场所及其火灾特点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用以引导和规范此类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其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人员密集场所可以通过采用本标准,规范自身消防安全管理行为,建立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消防责任自负的自我管理与约束机制,达到防止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目的。

本标准是在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和吸收国内外有关资料,并广泛征求多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1 范围本标准提出了人员密集场所使用和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人员密集场所及其所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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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安全防范工程费用概预算编制办法GA/T70—94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安全防范工程费用的构成和计算方法, 是编制安全防范工程概算、预算和决算的依对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可以作为设计标底的基础。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安全防范工程。

2.术语2.1 工程费用概预算在初步设计阶段、扩大初步设计阶段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确定工程项目,计算工程造价。

2.2 定额完成单位合格产品过程中,对包含的各种生产要素(人力、物力、资金、土地、时间等)的消耗所规定的标准尺度。

2.3 预算定额是以各个分项工程(即在工程实体上可以划分开的)为测定对象,规定消耗在单位工程上的劳动力(工日)、材料、机械(仪器)台班的数量标准。

2.4 概算定额(概算指标)在预算定额基础上综合扩大而成,即根据工程施工顺序相衔接和关联性较大的原则来划分定额项目,按单位安装施工量来确定单位工程造价的综合定额指标。

2.5 可行性研究费系指可行性研究阶段发生的各种直接费用,包括调研、收集资料、落实条件、编制可行性报告、代编设计任务书等项工作费用。

2.6 初步设计费在初步设计阶段,提出系统方案、工程方案及工程概算编制等工作费用。

2.7 技术及施工图设计费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工程预算编制等工作费用。

2.8 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税金四个部分组成。

2.9 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单位在工程筹建、在建及验收过程中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和与设计、施工单位配合工作发生的管理费用。

2.10 不可预见费在初步设计和概算中未包含又难以预料的工程备用费用。

2.11 电气工程建筑安装费用于机房配电室动力、照明控制设备、配管配线、架空线路、电缆敷设等费用。

3.安全防范工程费用构成3.1 设计费用3.1.1 可行性研究费。

3.1.2 初步设计费。

3.1.3 技术设计及施工图设计费 3.2 安装工程费用 费用构成见表1。

3.3 电气工程建筑安装费用 3.3.1 线路工程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测试内容应包括视频信号传输质量、摄像机性能、录像质量等。 测试标准应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行业规范,确保系统的性能和稳定性达到要求。 测试过程中应使用专业的测试工具和设备,对系统的各项指标进行全面检测。 测试完成后,应形成详细的测试报告,对测试结果进行评估和记录,为验收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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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人: 汇报时间:20X-XX-XX
根据实际需求,对系统进 行升级或优化
及时更新系统安全漏洞, 提高系统安全性
定期备份重要数据,防止 数据丢失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用与发展趋势
典型应用场景介绍
城市治安监控:在城市的主要道路、公共场所和交通枢纽等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用于监控和记录人员流动、车辆行驶等情况,保障公共安全。
金融行业安全监控:在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营业网点、金库、重要通道等 关键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用于监控和记录人员活动、防范非法入侵等。
•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安全领域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 相关术语: *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一种利用视频技术对特定区域进行实时监 视和控制的系统 *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为确保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 有效性和可靠性而提出的一系列技术指标和规范
• *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一种利用视频技术对特定区域进行实时监视和控制的系统 • *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为确保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而提出的一系
视频安防监控系 统应具备防病毒 和防黑客攻击的 能力,确保系统 的正常运行。
系统应设置合理 的权限控制,对 不同用户设定不 同的访问权限, 保证系统的安全 性。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测试与验收
测试方法与工具
测试方法:按照标准要求,采用相应的测试工具对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各 项功能进行测试,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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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A35--921992-05-01实施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畴2 术语2.1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伤的人员2.2伤残2.3评定2.4评定人2.5评定机构2.6评定结论评定人按照检验结果,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得出的综合性判定。

2.7评定书2.8重新评定2.9治疗终结3评定总则3.1评定原则3.2评定时机3.3评定人3.3.1评定人条件3.3.2. 评定人权益3.3.3评定人义务3.4评定书3.4.1评定人评定终止后,应制作评定书,并鉴名。

3.4.2评定书包括一样情形、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

3.5伤残等级划分4伤残等级4.1Ⅰ级伤残4.2Ⅱ级伤残4.3Ⅲ级伤残4.4Ⅳ级伤残4.5Ⅴ级伤残4.6Ⅵ级伤残4.7Ⅶ级伤残4.8Ⅷ级伤残4.9Ⅸ级伤残4.10 Ⅹ级伤残5附则附录A伤残等级划分依据(补充件)A1Ⅰ级伤残划分依据A2Ⅱ级伤残划分依据A3Ⅲ级伤残划分依据A4Ⅳ级伤残划分依据A5Ⅴ级伤残划分依据A6Ⅵ级伤残划分依据A7Ⅶ级伤残划分依据A8Ⅷ级伤残划分依据A9Ⅸ级伤残划分依据A10Ⅹ级伤残划分依据附录B各等级间有关伤残程度的区分(参考件) B1 智力缺损程度的区分B2 肌力障碍程度的区分B3面部的范畴和瘢痕面积的运算B4视力和视野障碍程度的区分B5听力障碍程度的区分B6心功的区分依其体力活动受限的程度B7呼吸功能障碍程度的区分B8手指缺失和丧失功能程度的区分B9手掌缺失和丧失功能程度的区分B10 足弓结构破坏程度的区分------------------------------------------------------------------------------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畴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2 术语2.1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伤的人员2.2伤残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所致的人体残疾的人员。

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专门,以及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2.3评定评定人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判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致残等级的过程。

2.4评定人公安交通治理部门依法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

2.5评定机构公安交通治理部门依法成立的专门从事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机构。

2.6评定结论评定人按照检验结果,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得出的综合性判定。

2.7评定书评定人将检验结果、分析意见和评定结论所形成的书面文书。

2.8重新评定由上一级公安交通治理部门所组织的,对原评定材料进行重新审查评定的过程。

2.9治疗终结临床医学一样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成效稳固。

3评定总则3.1评定原则伤残评定应按照人体伤后治疗成效,结合受伤当时的伤情,认真分析残疾同事故损害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3.2评定时机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截了当所致的损害或确因损害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公安交通治理部门提交伤残评定机构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3.3评定人3.3.1评定人条件:a. 法医师以上职称。

b. 有伤残评定知识和体会的事故处理人员。

3.3.2. 评定人权益:a. 有权了解与评定有关的案情和有关其他材料;b. 有权向当事人询咨询与评定有关的咨询题;c. 有权按照医学原则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体格检查和要求进行必要的专门仪器检查等;d. 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鉴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评定。

3.3.3评定人义务:a. 严格认真客观地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检验和记录;b. 正确及时地作出评定结论;c. 回答事故处理部门所提出的有关咨询题;d. 保守案件隐秘;e.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回避原则的规定;f. 妥善保管提交评定的物品和材料。

3.4评定书3.4.1评定人评定终止后,应制作评定书,并鉴名。

3.4.2评定书包括一样情形、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

3.5伤残等级划分本标准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伤残等级划分依据如附录A(补充件)。

4.1Ⅰ级伤残4.1.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害致:a. 植物状态;b. 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不人关心;c.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d.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小便失禁。

4.1.2头面部损害致双侧眼球缺失;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峻畸形伴盲目5级。

4.1.3脊柱胸段损害致严峻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峻障碍。

4.1.4颈部损害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峻障碍。

4.1.5胸部损害致:a. 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严峻广泛粘连或胸廓严峻畸形,呼吸功能严峻障碍;b. 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不全,心功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1.6腹部损害致: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取功能严峻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b. 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4.1.7肢体损害致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或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4.1.8皮肤损害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以上。

4.2Ⅱ级伤残4.2.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害致:a. 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关心才能完成;b. 完全性失语;c. 双侧面瘫难以复原,容貌损毁,完全丧失进食和语言功能;d. 眼睛盲目5级;e.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f. 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4.2.2头面部损害致: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峻畸形伴低视力3级以上;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峻畸形)伴眼睛低视力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峻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c. 眼睛盲目5级;d. 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完全丧失进食和语言功能;e. 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20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容貌损毁,咀嚼和语言功能严峻障碍;f. 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峻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碍障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峻畸形;g. 全面部瘢痕形成,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4.2.3脊柱胸段损害致严峻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4.2.4颈部损害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4.2.5胸部损害致:a.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峻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b. 心功不全,心功Ⅲ级;或心功不全,心功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2.6腹部损害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4.2.7外阴、阴道损害致瘢痕挛缩,阴道闭锁,完全丧失功能。

4.2.8肢体损害致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或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4.2.9皮肤损害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80%以上。

4.3Ⅲ级伤残4.3.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害致:a. 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b. 严峻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操纵,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c. 严峻运动性失语或感受性失语;d. 严峻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e.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f. 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g. 大小便失禁难以复原。

4.3.2头面部损害致: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峻畸形伴低视力2级;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峻畸形)伴眼睛低视力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峻畸形),该眼低视力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c. 眼睛盲目4级以上;d. 眼睛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e. 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16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容貌损毁,咀嚼和语言功能障碍;f. 重度张口受限,容貌损毁,进食和语言功能严峻障碍;g. 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峻畸形);h.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峻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i.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峻畸形);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峻畸形;j. 面部瘢痕形成75%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4.3.3脊柱胸段损害致严峻畸形,严峻阻碍呼吸功能。

4.3.4颈部损害致:a. 瘢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阻碍呼吸和吞咽功能;b. 严峻阻碍呼吸和吞咽功能。

4.3.5胸部损害致:a.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廓畸形,严峻阻碍呼吸功能;b. 心功不全,心功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Ⅰ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3.6腹部损害致: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取功能障碍;b. 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4.3.7盆部损害致:a. 女性双侧卵巢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b. 大小便失禁难以复原。

4.3.8会阴部损害致:a. 阴茎完全缺失、萎缩或严峻畸形,完全丧失功能;b. 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4.3.9外阴、阴道损害致瘢痕挛缩,阴道严峻狭窄,功能严峻障碍。

4.3.10 肢体损害致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4.3.11 皮肤损害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0%以上。

4.4Ⅳ级伤残4.4.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害致:a. 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峻受限,间或需要关心;b. 单侧面瘫难以复原,容貌损毁,进食和语言功能障碍;c.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d. 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e. 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

4.4.2头面部损害致: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峻畸形伴低视力1级;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峻畸形)伴眼睛低视力2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峻畸形),该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3级以上;c. 眼睛低视力3级以上;d. 眼睛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e. 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12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严峻阻碍咀嚼和语言功能;f. 双耳极度听觉障碍;g.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 0%以上;h.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峻畸形);i. 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峻畸形);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峻畸形;j. 面部瘢痕形成50%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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