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与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规范监理行为,提高监理工作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机构人员的配备与管理,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主要是指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配置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安全监理员)。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暂行办法。
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地区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监理单位履行施工阶段项目监理合同时,应根据投标文件的承诺,结合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现场条件等因素成立现场监理机构,设置相应岗位人员,并配备相应的试验检测设备和所需的办公设备,独立、公正、有效地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完成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工作后方可撤离施工现场。
第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监理招标或直接委托时,监理单位在投标文件或委托合同中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要按照专业配套、监理人员工作量合理、专业分类明确配备总监理工程师或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安全监理员),人员配备数量必须满足《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数量最低配备标准表》的规定标准(详见附件,以下简称“配备标准表”)。
第七条监理机构人员必须与中标通知书或投标备案文件一致,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上岗。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安全监理员)均须取得黑龙江省监理工程师相应岗位证书,其中总监理工程师须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总监代表须经总监授权。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

精编文档附件 2: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房屋建筑工程部分)中国建设监理协会2020 年3月目次1总则 (1)2术语 (2)3基本规定 (3)4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 (5)4.1一般规定 (5)4.2住宅工程 (5)4.3一般公共建筑工程(Ⅰ) (6)4.4一般公共建筑工程(Ⅱ) (6)5工程监理单位技术支持与管理职责 (8)5.1一般规定 (8)5.2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监理机构的管理职责 (8)5.3其他 (9)本标准用词说明 (10)条文说明 (11)1总则1.01为规范合理配置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维护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公平权益,优化利用工程监理单位人力资源,规范工程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行为,更好落实工程监理单位主体责任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终身责任,提升工程监理服务能力,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有效发挥项目建设投资效益,提高项目建设水平,依据监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及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条例和部门规章,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施工阶段房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并可作为其招标投标、合同签订、考核评价、市场监督、企业内控等参考标准。
对于在功能、用途、技术、管理等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可参照本标准与建设单位在合同中另行约定。
1.03本标准应与“工程监理工作标准体系”中监理服务内容、范围、质量、酬金、资源、评价等相关标准配套使用。
1.04本标准已充分考虑了企业信息化、技术管理等方面对项目监理机构的支撑作用,为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的基本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监理服务工作特点,综合考虑工程项目的类别、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环境和监理取费等因素,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配备,数量应符合本标准。
1.05本标准未包含监理规范规定之外的监理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和工作深度所需的人员数量和岗位。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中国建设监理协会2020.3.20

附件2: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房屋建筑工程部分)中国建设监理协会2020年3 月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3)4 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 (5)4.1 一般规定 (5)4.2 住宅工程 (5)4.3 一般公共建筑工程(Ⅰ) (6)4.4 一般公共建筑工程(Ⅱ) (6)5 工程监理单位技术支持与管理职责 (8)5.1 一般规定 (8)5.2 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监理机构的管理职责 (8)5.3 其他 (9)本标准用词说明 (10)条文说明 (11)1 总则1.0.1 为规范合理配置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维护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公平权益,优化利用工程监理单位人力资源,规范工程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行为,更好落实工程监理单位主体责任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终身责任,提升工程监理服务能力,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有效发挥项目建设投资效益,提高项目建设水平,依据监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及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条例和部门规章,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施工阶段房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并可作为其招标投标、合同签订、考核评价、市场监督、企业内控等参考标准。
对于在功能、用途、技术、管理等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可参照本标准与建设单位在合同中另行约定。
1.0.3 本标准应与“工程监理工作标准体系”中监理服务内容、范围、质量、酬金、资源、评价等相关标准配套使用。
1.0.4 本标准已充分考虑了企业信息化、技术管理等方面对项目监理机构的支撑作用,为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的基本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监理服务工作特点,综合考虑工程项目的类别、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环境和监理取费等因素,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配备,数量应符合本标准。
1.0.5 本标准未包含监理规范规定之外的监理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和工作深度所需的人员数量和岗位。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XXX2020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XXX2020.3.20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XXX于2020年3月发布了房屋建筑工程部分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
以下是标准的详细内容。
1.总则本标准的目的是规范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配置,确保项目监理的质量和效果。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监理机构人员配置。
2.术语本标准中所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监理:指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和质量进行全程监督、检查、评定和管理的活动。
监理工程师: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监理工作的实施和监理报告的编制。
监理员:指在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
住宅工程:指用于居住的建筑工程。
一般公共建筑工程:指不属于住宅工程的公共建筑工程。
3.基本规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并且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理规范。
监理机构应当为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培训机会。
4.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4.1 一般规定每个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监理机构应当配置足够数量的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确保监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4.2 住宅工程住宅工程的监理机构应当配置至少一名监理工程师和一名监理员。
监理工程师应当具备建筑工程相关专业的本科以上学历和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监理员应当具备建筑工程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
4.3 一般公共建筑工程(Ⅰ)一般公共建筑工程(Ⅰ)的监理机构应当配置至少一名监理工程师和两名监理员。
监理工程师应当具备建筑工程相关专业的本科以上学历和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监理员应当具备建筑工程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
4.4 一般公共建筑工程(Ⅱ)一般公共建筑工程(Ⅱ)的监理机构应当配置至少一名监理工程师和三名监理员。
监理工程师应当具备建筑工程相关专业的本科以上学历和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监理员应当具备建筑工程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
人员配备要求

附件1:湘建建【2010】109号文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1.此标准为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标准。
2.对于复杂的体育场所、综合性工程以及工期较紧、多班施工作业的工程,在以上配备标准基础上应适当增加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人数。
3.当施工员、安全员为2人及以上时,应按专业配备。
附件3: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任职条件及主要职责一、项目负责人1.任职条件:(1)取得相应的建造师注册证书;(2)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
2.主要职责:(1)主持项目经理部工作,代表企业实施施工项目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强制性标准,执行企业的管理制度,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2)执行企业对项目下达的各项管理目标和规定任务;(3)组织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和各项管理制度;(4)对进入现场的施工人员、施工机具、建筑材料等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配置和动态管理,突出抓好对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岗履职管理;(5)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体系,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CJ/T77-200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CJ/T59-99)、《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430-2007)等组织实施标准化工作,进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发现和处理突发事件;(6)在授权范围内负责与企业管理层、劳务作业层、各协作单位、发包人、分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业主等的协调和过程控制,解决项目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7)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准备结算资料和分析总结,接受审计;(8)处理项目部的善后工作;(9)协助企业进行项目的检查、鉴定和评奖申报。
二、项目技术负责人1.任职条件:一级工程(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附表2标准划分,下同)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与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高级职称,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8年以上。
二级工程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与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中级职称,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5年以上。
人员配置标准

附件1:施工项目经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工程类别工程规模总人数岗位及人数备注建筑工程、装修工程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 6 项目经理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安全员1人、质量员1人,电工1人。
1、其它岗位职责可兼任。
2、建筑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的工程,岗位人员总人数可减少至4人,即项目经理1人、施工员1人、安全员1人,电工1人,其它岗位职责可兼任。
1万平方米<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 12-14 项目经理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含测量员)2人、安全员2-3人、质量员2-3人、电工1人、材料员1人、资料员1人、预算员1人。
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 16 项目经理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测量员1人,施工员3人、安全员3人、质量员3人、电工1人、材料员1人、预算员1人、资料员1人。
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时,每增加5万平方米,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资料员应各增加1人。
各专业分包工程工程合同价≤5000万元 6 项目经理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安全员1人、质量员1人,电工1人。
1、其它岗位职责可以兼任。
2、造价低于100万元的工程,岗位人员总人数可减少至4人,即项目经理1人、施工员1人、安全员1人,电工1人,其它岗位职责可兼任。
5000万<工程合同价≤1亿元 10 项目经理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2人、安全员2人、质量员1人、电工1人、材料员1人、资料员1人。
城市桥梁、地下交通中的隧道工程,应适当增加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人数。
工程合同价>1亿元 13 项目经理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3人、安全员3人、质量员2人、电工1人、材料员1人、预算员1人、资料员2人。
1、工程合同价在1亿元以上时,每增加5000万元,施工员增加1人。
2、城市桥梁、地下交通中的隧道工程,应适当增加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人数。
注:1.此标准为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标准。
2.对于复杂的体育场所、综合性工程以及工期较紧、多班施工作业、工程现场管理不到位的工程,在以上配备标准基础上应适当增加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人数。
监理人员配备标准管理办法 2

监理人员配备标准管理办法 2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保证监理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厦门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5号)以及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与管理,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主要是指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含安全监理员)和见证员等人员,以上人员都必须持证上岗。
第四条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应当从资质备案的人员中选择并符合有关执业资格规定,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数量必须满足《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数量最低配备标准》(详见附件,以下简称“配备标准”)。
第五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总监理工程师应当由取得国家或福建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
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只能担任一个一级建设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取得国家或福建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经建设单位同意,只能同时担任两个二级或三个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工作。
前款规定的总监理工程师除上述规定外,不得在代建项目或其他工程项目中兼职。
当注册监理工程师仅在一个工程项目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可以在同一工程项目中其他监理岗位兼任一职。
第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当由取得国家或福建省或厦门市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
当注册监理工1程师在一个以上工程项目同时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每个工程项目应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并进驻施工现场。
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及职责分工

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及职责分工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及职责分工是怎样的呢,下面本店铺为大家带来相关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一)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1.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结构项目监理机构应具有合理的人员结构,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1)合理的专业结构。
也就是各专业人员要配套。
(2)合理的技术职务、职称结构。
表现在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和初级职称有与监理工作要求相称的比例。
一般来说,决策阶段、设计阶段的监理,具有高级职称及中级职称的人员在整个监理人员构成中应占绝大多数。
施工阶段的监理,可有较多的初级职称人员从事实际操作。
2.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数量的确定(1)影响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数量的主要因素1)工程建设强度。
工程建设强度是指单位时间内投入的建设工程资金的数量,用下式表示:工程建设强度:投资/工期其中,投资和工期是指由监理单位所承担的那部分工程的建设投资和工期。
一般投资费用可按工程估算、概算或合同价计算,工期是根据进度总目标及其分目标计算。
显然,工程建设强度越大,需投入的项目监理人数越多。
2)建设工程复杂程度。
简单工程需要的项目监理人员较少,而复杂工程需要的项目监理人员较多。
3)监理单位的业务水平。
各监理单位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监理人员需要量定额。
4)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结构和任务职能分工。
(2)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数量的确定方法根据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工作内容和工程复杂程度等级,测定、编制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需要量定额,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数量和专业配备应随工程施工进展情况作相应的调整,从而满足不同阶段监理工作的需要。
(二)项目监理机构各类人员的基本职责监理人员的基本职责应按照工程建设阶段和建设工程的情况确定。
施工阶段,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应分别履行以下职责:1.总监理工程师职责(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2)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3)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4)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人员调配,对不称职的人员应调换其工作;(5)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6)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7)审核签署承包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8)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9)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10)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11)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12)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监理人员对待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13)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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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N<3000
总监理工程师1人(兼),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监理员1人,合计2人。
3000≤N<6000
总监理工程师1人(兼),专业监理工程师1-2人,监理员1人,合计2-3人。
6000≤N<9000
总监理工程师1人,专业监理工程师1-2人,监理员1人,合计3-4人。
9000≤N<10000
总监理工程师1人,专业监理工程师2人,监理员1-2人,合计4-5人。
10000≤N<30000
总监理工程师1人,专业监理工程师2-3人,监理员1-2人,合计5-6人。
30000以上
总监理工程师1人,专业监理工程师2-3人,监理员2-3人,合理工程师1人,专业监理工程师3人,监理员4人,合计8人。
注:表中人数为基本数量要求,实际配备还应结合工程项目的特点、工期以及阶段性高峰施工时需要临时调整监理人员情况,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开展,并经合同双方协商后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
工程类别
各施工阶段配备人员数量(人)
N:工程造价(万元)
地基与基础阶段
主体结构阶段
建筑装饰装修阶段
总监
专监
监理员
合计
总监
专监
监理员
合计
总监
专监
监理员
合计
房屋建筑
一般公共建筑
N<1000
1(兼)
1
1
2
1(兼)
1
1
2
1(兼)
1
1
2
1000≤N<3000
1(兼)
1
1
1
1(兼)
1
1
2
1(兼)
1
1
2
3000≤N<6000
1
1
1
3
1
2
1
4
1
2
1
4
6000≤N<9000
1
1
1
3
1
2
2
5
1
2
1
4
9000≤N<10000
1
2
1
4
1
3
2
6
1
2
2
5
10000≤N<30000
1
2
2
5
1
3
3
7
1
3
2
6
30000以上
1
2
3
6
1
3
4
8
1
3
3
7
住宅小区、工业厂房类工程参照上述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