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有效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5〕98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5〕9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精神,认真做好新形势下为农民工服务工作,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省委十二届九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仅仅围绕努力与全国一道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公平对待,统筹兼顾、优化布局,城乡一体、改革创新,分类推进、逐步实施”的原则,以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为根本方向,以加强和改进服务为基本立足点,以实施“双联行动”和“扶贫攻坚行动”为重要载体,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就业创业服务,加大农民工权益保障力度,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有序推进、逐步实现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市民化,不断提升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整体水平。
(二)目标任务。
到2020年,累计输转农村富余劳动力2700万人次,年均转移就业450万人以上,其中,省外转移就业人数稳定在40%以上;累计培训农民工90万人次,年均培训15万人;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并稳定增长,农民工劳动合同、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险实现全覆盖;农民工基本享受随迁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服务、文化生活、社区服务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引导约350万人就近城镇化,努力实现24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未落户的也能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农民工群体逐步融入城镇,为实现农民工市民化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清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清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通知【法规类别】农村农场财务管理【发文字号】甘政办发[2007]65号【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发布日期】2007.06.01【实施日期】2007.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清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6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切实提高农村信用社资产质量,增强农村信用社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力,根据2007年全省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快清收国家公职人员、农村信用社内部职工、金融系统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重要性省农村信用联社是省政府直接管理的地方性金融机构,截至2006年底,其农业贷款余额占到全省金融机构农业贷款总额的93%以上,已成为支持我省“三农”发展的主要金融力量,在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但由于各种历史原因形成的不良贷款严重阻碍了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发展,也制约了农村信用社进一步扩大贷款投放。
其中,公职人员欠农村信用社债务久拖不还是导致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下降迟缓的重要原因之一。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改善农村金融经营环境、维护农村金融稳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重要性,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方针政策,采取多种措施,大力协助清收公职人员和政府行政事业单位拖欠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切实帮助农村信用社化解经营包袱,使其更好地支持“三农”和县域经济发展。
二、加。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6〕46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6〕4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有效预防和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矿山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加快建立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
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严格落实企业工资支付主体责任(一)明确责任主体。
各类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有主体责任,要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16•【字号】甘政办发[2004]142号•【施行日期】2004.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04]14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以下简称“清欠工作”),保障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清欠工作。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把清欠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列入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要以清理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拖欠为突破口,抓住重点,带动其他方面的清欠工作。
要把领导干部的考核与清欠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挂钩,确保责任落实到人。
对逾期未落实还款计划的项目,要严肃追究项目负责人及主管部门的责任。
年底前清欠工作没有取得明显成效的市、州、地,将严格控制其新开工项目规模,财政建设资金优先用于偿付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
二、重点解决政府投资项目的拖欠工程款问题。
对各级政府办公用房、教育卫生、市政建设、交通等建设项目拖欠的工程款,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甘政办发电〔2003〕114号)要求,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配合,各行业主管部门积极协助,组织双方逐一核实确认拖欠款数额,签订还款协议并督促施工企业网上申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的实施意见-兰政办发[2009]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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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9.01.20施行日期2009.01.20文号兰政办发[2009]18号主题类别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的实施意见(兰政办发【2009】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应对当前经济形势作出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电[2009]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增强做好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做好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是保障职工劳动报酬权益、改善民生的有效措施,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各县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做好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做好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作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应对当前经济形势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具体行动,完善机制、强化手段,认真研究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广大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时足额领到工资,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企业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各县区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法制宣传和教育,采取普法宣传、组织培训、典型示范等措施,引导各类企业经营者牢固树立遵守法律、尊重劳动的意识,督促企业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2.06•【字号】甘政办发〔2018〕21号•【施行日期】2018.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2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甘肃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2月6日甘肃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依据国务院办公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负责实施,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
第四条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考核内容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主要包括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以及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政府投资项目欠薪工作实效等情况。
第六条考核工作从2017年到2020年,每年开展一次。
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年度工作目标,组织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
考核工作于考核年度次年年初开始,3月底前完成。
第七条考核程序:(一)市级自查。
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要根据本地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际情况,对照考核方案及细则,对本地区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自查,填报自查考核表,汇总自查相关材料,形成自查报告,于2月中旬前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督查的通知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督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2.17•【字号】•【施行日期】2017.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农民工工作正文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督查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督查的通知》(甘政办发电〔2017〕1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把解决农民工欠薪工作作为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必尽的职责,强化担当,主动作为,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
要结合实际制定检查方案,细化任务,靠实责任,充实一线执法检查力量,认真组织督查。
要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协调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加大清欠力度。
要完善应急预案,落实值班制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确定专人盯办落实,积极应对和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二、认真履行职责,形成工作合力要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
人社部门要加强督查,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早介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公安部门加强对人社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处理,协助处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各种恶意讨薪案件;建设、交通运输、水务部门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加强对本行业的执法督查;发改等部门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
其他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
三、全面自查,严肃查处拖欠问题要按照《通知》确定的督查内容,针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项目立即开展全面自查。
关于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经验做法

关于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经验做法关于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经验做法一年一度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不仅损害农民工本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到其家庭生活,而且容易引发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甚至导致恶性案件,对社会治安构成潜在威胁,是各级政府十分关心的社会问题。
今年以来,市人社局党委高度重视此类问题,通过采取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一卡通”工作、完善拓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等一系列有效措施,严厉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倾尽全力为农民工追讨工资等待遇,较好地维护了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工作成绩得到上级的充分肯定,使农民工工资支付这一民生工作得到了较好的落实。
一、基本情况截止目前,全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检查用人单位1141户(次),受理农民工工资投诉案件242件,解决242件,结案率为100%,追讨农民工工资1596万元。
召开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会5次,现场协调解决问题14次,处理解决市信访局交办的农民工投诉10起。
接待群众投诉来访265人次,办理“市委书记市长留言板”反映侵害劳动者维权案件11件。
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49份,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4470份。
二、主要措施及做法(一)党委重视、责任明确。
一是局党委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年初分别与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签订了维权目标责任书。
并在日常工作中列入重中之重,专题调查研究建设领域农民工和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指导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工作。
二是在开展农民工工资专项检查期间,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支队长带队,赴各县区、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工业园区进行督查、对梳理出的重点监控项目进行现场督办。
督促建筑企业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确保工资发放到农民工本人手中。
三是在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期间,局党委安排由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牵头,抽调局机关、资金中心、医保中心等单位业务骨干形成专项检查工作组,紧紧围绕整治重点和具体要求,集中时间、统一步骤,分阶段性地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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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有效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12.17
•【字号】甘政办发[2013]188号
•【施行日期】2013.1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
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有效解决农
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3〕18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有效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切实保障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拓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由省人社厅牵头,协调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等有关部门,在认真总结各市州建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经验的基础上,于2013年年底前建立建设领域省级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各地要在巩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成果的同时,逐步向交通、水利和矿山开采等领域拓展。
二、建立政府应急周转金制度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设立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资金,用于在紧急情况下垫付农民工工资。
应急周转金标准为:市州100-300万元,县市区50-100万元。
应急周转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划拨,人社部门制定具体使用办法并作好资金管理。
三、推行施工企业农民工实名管理制度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施工企业要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和工资支付等劳动用工基础台账,及时在人社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要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一卡通”,由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
要设置“农民工权益告知牌”,将农民工权益及务工注意事项等张贴在施工工地醒目位置,告知内容由省人社厅会同各级人社部门统一制定。
四、落实总承包企业欠薪清偿责任制
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全面负责,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
总承包企业要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日常动态监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总承包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欠薪清偿责任。
五、建立建设单位和企业失信惩处制度
各级发展改革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部门要将存在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建设单位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布,并依法对其项目投资、新项目立项、招标资格等进行限制。
各级住房建设等部门要将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企业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情节严重的取消在甘参与项目建设的资格。
六、健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政司法衔接机制
各级人社部门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欠薪行为,要依法及时做出限期支付指令;对行为人逃匿的,要与人民法院建立绿色司法通道,根据农民工的申请,人民法院在核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采取企业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等措施;对涉嫌犯罪的,要按规定核实案情,及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各级人社、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人民法院、检察院,通过建立完善联席会议、信息通报、案件会商等机制,切实加大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打击力
度。
七、切实形成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工作合力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靠实部门责任,形成工作合力。
人社部门负责牵头抓总,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政策措施和长效保障机制,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举报投诉,纠正和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
住房建设部门负责对建筑领域的监管,完善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参加对建筑行业相关企业的执法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合同双方及时进行工程结算,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施工单位,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
交通运输、水利部门负责所辖领域建设项目资金落实,严格工程项目发包、承包和分包管理,健全防范拖欠工程款的长效机制,配合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处理因欠薪引发的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加大力度打击恶意讨薪行为。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协助处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
工商联负责协调非公企业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注册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依法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应急周转金的安排和保障。
司法部门负责涉及被欠薪劳动者的法律援助和人民调解事务。
宣传部门负责安排新闻媒体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和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的典型事例,客观报道欠薪问题,发挥好舆论引导作用。
工会组织负责加强企业工会组织建设,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组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为权益受侵害劳动者提供维权服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照本通知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省政府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对落实情况进行重点督查。
对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监管不
到位、工作不力,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或造成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单位,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