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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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海南省农业发展相关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海南省农业发展相关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海南省农业发展相关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3.06.06
•【字号】
•【施行日期】2023.06.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海南省农业发展相关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热带特色高效农业高质量发展,结合 2022年我省农业发展相关奖补资金申投审核情况,修订形成了《海南省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海南省热带特色高效农业企业营业收入上规模奖补资金管理实旅细则(修订稿)》《海南省支持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财政厅
2023年6月6日。

《县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县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县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眉府办发〔202x〕9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行政区域内农民工工资支付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落实治理拖欠工资责任,县住房规划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国土资源、卫生计生、金融国资、教育体育、经信、林业、工业园区、旅游景(度假)区等部门和乡镇以及其它机关事业单位,要切实履行行业和属地监管责任,全面治理所管行业、辖区拖欠工资问题。

各主管部门严格按照眉府办发〔202x〕9号文件要求履行职责,具体开展欠薪预防、日常监管、欠薪处理等工作。

县人力保障局负责综合协调,开展监察执法、综合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建立由县级分管领导为组长,县人力保障、总工会、住房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为成员的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县级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治理欠薪工作合力。

第**条加强治理拖欠工资制度建设,建立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体系,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工作格局,使拖欠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目标。

第二章欠薪预防制度第五条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矿山企业、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缴存工资保证金。

行业主管部门每季度将缴存工资保证金信息报送县人力保障局备案。

住房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将缴存工资保证金作为建设资金审查的重要内容,对未按规定缴存工资保证金的工程项目,视为建设资金不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不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按照省市要求建立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预防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

实行建设单位支付担保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提供担保函及复印件。

民工清欠_应急预案

民工清欠_应急预案

一、预案背景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顺利进行,预防和妥善处理农民工工资拖欠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特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目标1. 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2. 预防和减少农民工工资拖欠事件的发生,降低社会不稳定因素。

3. 提高政府应对农民工工资拖欠事件的能力,形成高效、有序的应急处理机制。

三、预案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拖欠突发事件。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农民工工资拖欠应急指挥部,负责统筹协调、指挥调度和应急处置工作。

2.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信息收集、情况分析、应急响应等工作。

3. 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具体工作。

五、应急响应程序1. 发现农民工工资拖欠事件,相关部门立即报告应急指挥部。

2. 应急指挥部组织召开会议,分析事件原因,制定应对措施。

3. 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4. 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矛盾,确保农民工工资发放。

5. 事件得到妥善处理后,及时上报应急指挥部,解除应急响应。

六、应急措施1. 强化监管,预防欠薪。

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对欠薪企业进行重点监管,严厉打击欠薪违法行为。

2. 建立预警机制,提前介入。

对在建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欠薪隐患的项目提前介入,督促企业整改。

3. 强化调解,快速处理。

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作用,快速处理欠薪纠纷。

4. 建立应急周转金制度,解决农民工临时生活困难。

5.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工维权意识。

普及劳动法律法规,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

七、后期处理1. 对欠薪事件进行总结,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2. 对涉及欠薪的企业进行追责,依法处理。

3. 完善相关制度,提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水平。

八、附则1. 本预案由应急指挥部负责解释。

2.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预案旨在为农民工清欠工作提供有力保障,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本预案各项措施,共同做好农民工工资拖欠工作。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海南省水务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监管局•【公布日期】2024.09.11•【字号】•【施行日期】2024.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地市分行、各营业管理部,三亚金融监管分局、儋州金融监管分局,各金融监管支局:为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进一步规范我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担保业务,我们制定了《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担保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海南省水务厅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监管局2024年9月11日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担保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函的开立第三章保函的使用和解除第四章保函的监管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5号)和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琼人社规〔2023〕5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以下简称保函)是指银行保险机构、工程担保公司(以下简称保证人)代施工总承包单位,向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立的用于替代施工总承包单位以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的书面担保凭证。

海南省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

海南省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

海南省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因欠薪引发的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海南省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是因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农民工生活困难,用于解决其最低生活保障等问题的资金。

第三条周转金使用对象为在本辖区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

第四条周转金由全省各级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各市县(区)政府要严格按照地级市不少于500万、县级不少于200万的标准储备周转金,垫付后,及时补齐不足,并设立资金专户,统一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周转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账户,对资金的日常开支进行管理。

第六条用人单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用工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需动用周转金垫付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由本级政府审批同意后发放。

第七条对依法查处具有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欠薪案件,属下列情形之一,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可动用周转金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11 —(一)用人单位法人或工程项目负责人隐匿、逃匿,导致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一时难以支付且影响其生活的;(二)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现有资产足以偿付拖欠工资但在短时间内难以变现,致使农民工被拖欠工资难以支付而影响社会稳定的;(三)企业进入破产、解散、被撤消清算程序,且现有资产足以偿付拖欠工资,但一时难以变现,致使农民工工资被拖欠,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四)经本级政府批准的其它因欠薪需要应急垫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形。

第八条对符合垫付工资条件的农民工,原则上按不超过用工所在地城镇职工1个月的最低月工资标准额进行垫付。

第九条周转金垫付按规定程序填写审批表(见附件4-1)。

已经垫付的周转金,应以《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资金申领签收单》(见附件4-3)、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监察部门对农民工所在企业拖欠工资立案和查处的相关资料(复印件)及作为会计记账的原始凭证。

人社局《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普法知识竞赛

人社局《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普法知识竞赛

人社局《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普法知识竞赛您的姓名: [填空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请输入您的手机号码: [填空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您的工作单位 [填空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 项目部建立农民工用工台账,至少保管_年期限 [单选题] *1年2年3年(正确答案)4年2. 若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对该单位进行_的罚款。

[单选题] *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正确答案)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3. 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_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

[单选题] *10日15日20日30日(正确答案)4.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施行日期是 [单选题] *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31日2020年3月1日2020年5月1日(正确答案)答案解析:《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已经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5. 以下哪位人员需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专门负责编制工资支付表、台账、职工名册等工作? [单选题] *物资人员施工员经济人员劳资专管员(正确答案)答案解析:各分包单位:项目开工前应对专人(劳资专管员)进行业务培训,安排专人(劳资专管员)负责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劳动合同签订,并在合同中约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并报备项目部;6. 分包单位在走付款流程时应提供哪些资料? [单选题] *工程进度结算表增值税专用发票经项目劳资专管员审核的工资支付表以上都需要(正确答案)答案解析:提供以下资料给项目经营管理部申请付款:1.工程进度结算表;2.增值税专用发票;3.经项目劳资专管员审核的工资支付表。

建筑业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模板】

建筑业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模板】

XX新区建筑业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为保障建筑业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1号文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41号)、《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16〕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建筑业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以下简称应急周转金)是由政府设立的用于解决因用人单位拖欠建筑业农民工工资造成农民工生活困难,垫付给建筑业农民工作为临时生活费的部分工资。

第二条应急周转金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参与建筑经营活动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农民工。

第三条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农民工应急周转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城建部门负责应急周转金的垫付审批及追偿工作。

第四条应急周转金由区财政部门筹措的专项往来资金,具体额度为2000万元。

第五条应急周转金由区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金额度足额安排,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使用应急周转金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个人签收单作为会计记账的原始凭证,动用应急周转金垫付农民工工资后,区财政部门履行追加预算审批程序后予以补足,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六条应急周转金垫付范围:(一)因用人单位短期内资金周转困难,在重要时间节点确实无法按时支付建筑业农民工工资,造成其临时生活困难,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二)用人单位破产、解散,现有资产不足以偿付拖欠建筑业农民工工资,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三)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欠薪责任人隐匿或逃匿造成建筑业农民工临时生活困难,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四)其他经区政府批准的,需政府特殊协调处理的建筑业农民工欠薪事件。

第七条本行政区域内已实行“建筑业劳务工资保证金”制度的企业,在落实好“建筑业劳务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基础上,符合应急周转金垫付范围的,经区政府批准,可从应急周转金中先行垫付。

最新关于建立建筑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制度的通知

最新关于建立建筑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制度的通知

最新关于建立建筑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制度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为了有效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因欠薪引发的突发事件,维护社会大局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建筑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制度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县政府决定建立X县建筑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制度(以下简称“应急周转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用途应急周转金适用对象为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属下列情形之一,可使用应急周转金垫付农民工生活费和路费。

1、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隐匿、逃匿,导致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一时难以支付且影响其生活的;2、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或进入破产、解散、被撤销清算程序,虽然现有资产足以偿付拖欠工资,但短时间内难以变现,致使农民工被拖欠工资无法清偿而影响社会稳定的;3、建筑施工企业进入破产、解散、被撤消清算程序,且现有资产足以偿付拖欠工资,但一时难以变现,致使农民工工资被拖欠,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4、经县政府批准的其它因欠薪需要应急垫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形。

二、资金来源县财政要把周转金列入年度预算,按照不少于100万的标准筹集周转金,设立资金专户,统一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三、使用程序1、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属地管理”和有利于问题解决的原则,由主管部门或所在镇政府报送《X 县欠薪应急周转金审批表》(附件1)以及与用人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确认的领取人身份信息等资料,人社部门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送财政部门。

2、财政部门审定后,按照政府批准的垫付金额,在周转金中予以拨付。

3、申请欠薪应急周转金的单位通知用人单位、施工单位、总承包单位和农民工参加发放活动,并牵头组织发放,人社部门履行好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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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因欠薪引发的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海南省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是因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农民工生活困难,用于解决其最低生活保障等问题的资金。

第三条周转金使用对象为在本辖区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

第四条周转金由全省各级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各市县(区)政府要严格按照地级市不少于500万、县级不少于200万的标准储备周转金,垫付后,及时补齐不足,并设立资金专户,统一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周转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账户,对资金的日常开支进行管理。

第六条用人单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用工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需动用周转金垫付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由本级政府审批同意后发放。

第七条对依法查处具有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欠薪案件,属下列情形之一,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可动用周转金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一)用人单位法人或工程项目负责人隐匿、逃匿,导致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一时难以支付且影响其生活的;
(二)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现有资产足以偿付拖欠工资但在短时间内难以变现,致使农民工被拖欠工资难以支付而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企业进入破产、解散、被撤消清算程序,且现有资产足以偿付拖欠工资,但一时难以变现,致使农民工工资被拖欠,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经本级政府批准的其它因欠薪需要应急垫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形。

第八条对符合垫付工资条件的农民工,原则上按不超过用工所在地城镇职工1个月的最低月工资标准额进行垫付。

第九条周转金垫付按规定程序填写审批表(见附件4-1)。

已经垫付的周转金,应以《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资金申领签收单》(见附件4-3)、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监察部门对农民工所在企业拖欠工资立案和查处的相关资料(复印件)及作为会计记账的原始凭证。

第十条由用人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确认欠薪农民工的银行卡号及身份证等相关信息,经劳动监察部门核查确定,由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发放,将垫付欠薪直接转入农民工银行账户,原则上不支付现金。

第十一条周转金的追偿。

周转金垫付后,用人单位必须在90日内返还;逾期未返还的,由公安、法院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垫付欠薪部分进行追偿;未垫付部分的欠薪,劳动者有权继续追讨。

第十二条周转金作为垫付资金,会计核算时作为“暂付款”处理,不直接列支,垫付后难以收回的经批准核销后列报支。

第十三条周转金的核销。

周转金垫付后,因用人单位主体不存在或其他原因,造成垫付资金无法收回或无法全额收回的,要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每年在年终决算前,逐笔填报核销表,连同垫付工资的原始签收表复印件,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核销。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故意制造拖欠工资假象,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周转金涉嫌犯罪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有关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重大欠薪案件周转金垫付报告制度。

对发生的重大群体性欠薪案件,应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

第十六条周转金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周转金账户的管理,每年向
本级政府报告周转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周转金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周转金被侵吞或挪作他用,应依纪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正式实施。

附件:4-1. (项目)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资金审批表4-2. (项目)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资金核销审批表
4-3. (项目)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资金申领签收单
附件4-1
申报单位:时间:
附件4-2
申报单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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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3
申报单位:日期:金额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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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文库-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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