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环保工作制度
镇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制度范本(三篇)

镇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制度范本环境保护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课题之一,在城镇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制度对于提高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至关重要。
下面是一份可以作为参考的镇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制度范本,以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镇环境保护工作,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工作要求,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镇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涉及环境监测、环境规划、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等方面的工作,属于镇政府的职责范围。
第三条镇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注重生态环境保护,落实环境责任,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镇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必须依法行政,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
第二章镇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第五条镇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设立环境保护局,局长由镇政府任命,负责镇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六条环境保护局设立环境监测科、环境规划科、环境卫生科、环境宣传科等职能科室,负责实施具体的工作。
第七条镇环境保护局应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总结工作经验和教训,推动工作的开展。
第三章镇环境监测工作第八条镇环境监测工作是确保环境质量的重要环节,主要任务是监测和评估环境质量,制定环境保护对策。
第九条环境监测科负责镇内的环境监测工作,具体职责包括: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收集、整理和分析监测数据,编制环境监测年度报告等。
第十条镇环境监测工作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监测标准和方法进行,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四章镇环境规划工作第十一条镇环境规划工作是保障城镇环境建设和管理的基础,主要任务是制定环境规划和控制总体方案,为环境治理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二条环境规划科负责镇内的环境规划工作,具体职责包括:编制镇环境规划,制定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指导和监督环境治理工作等。
第十三条镇环境规划工作应坚持统筹规划、分类管理的原则,推进城镇生态化建设。
乡镇环保管理制度

乡镇环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乡镇环保工作,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态安全,加强乡镇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乡镇境内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包括环境监测、环境治理、环境修复、环境应急等方面。
第三条乡镇环保管理工作应当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发展循环经济的原则,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乡镇环保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是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的部门是乡镇环保局。
第五条乡镇各级环保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行使职责,积极开展环保宣传教育,引导和鼓励广大群众参与环保工作。
第二章环境监测第六条乡镇环保局应建立环境监测体系,监测空气、水质、土壤、噪声等环境要素,并及时发布监测结果。
第七条乡镇环保局应定期组织环境监测和评估,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
第八条乡镇环保局应加强环境监测仪器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九条乡镇环保局应加强对监测数据的分析和评估,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做好环境应急准备。
第十条乡镇环保局应与相关部门合作,共同开展环境监测工作,互通监测数据,形成合力。
第三章环境治理第十一条乡镇环保局应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管,确保其排放的污染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
第十二条乡镇环保局应加大对工业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的治理力度,推动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减少环境污染。
第十三条乡镇环保局应加强对农村环境的治理,推动农村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改善农村环境质量。
第十四条乡镇环保局应加强对建筑施工、城市绿化等方面的环境管理工作,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第四章环境修复第十五条乡镇环保局应加大对受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修复工作,通过生物修复、物理化学修复等手段,恢复土壤和地下水的自然状态。
第十六条乡镇环保局应加强对受污染水域的修复工作,清理水体底泥,并进行水质改善,恢复水域生态环境。
第十七条乡镇环保局应加强对受污染地区的生态修复工作,重新植被、修复生态系统,恢复受污染地区的生态平衡。
乡村环境卫生规章制度

乡村环境卫生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章制度的目的是维护乡村环境卫生,创造安全、卫生、美丽的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社会文明进步,提高农村居民生活质量。
第二条乡村环境卫生管理是政府、农民和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工作,具体管理工作由乡村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三条乡村环境卫生管理应坚持统筹规划、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全面推进的原则,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要求,采取多种措施,全面提升乡村环境卫生水平。
第四条乡村环境卫生管理应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口密度、产业结构、生活方式等因素,科学确定乡村环境卫生规划目标、任务和措施。
第五条乡村环境卫生管理应加强对乡村环境卫生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对环境卫生的认识和参与度,形成全社会关心环境卫生的良好氛围。
第六条乡村环境卫生管理应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完善法规法规,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乡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标准化管理第七条乡村环境卫生管理应按照标准化管理要求,建立健全乡村环境卫生规范和标准,规范卫生设施建设、管理和运营。
第八条乡村环境卫生管理应建立健全制度,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督导检查,确保乡村环境卫生工作的落实和效果。
第九条乡村环境卫生管理应按照标准化管理的要求,对乡村环境卫生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和管理,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
第十条乡村环境卫生管理应建立完善监测评估体系,及时掌握乡村环境卫生情况,评估乡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效果,及时调整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乡村环境卫生管理应根据不同的区域和类型,制定相应的乡村环境卫生标准,不断调整和完善标准,提高乡村环境卫生水平。
第三章分类管理第十二条乡村环境卫生管理应根据不同的地域特点、发展阶段和社会需求,分类管理乡村环境卫生,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乡村环境卫生管理应按照地域划分,制定乡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方案,具体规定乡村环境卫生管理的内容、程序和责任。
第十四条乡村环境卫生管理应依据发展阶段划分,分别制定乡村环境卫生管理的目标和任务,做到因地制宜,因时制宜。
乡镇环境卫生规章制度

乡镇环境卫生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乡镇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保障乡城市民生活环境卫生,提高城乡环境品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乡镇环境卫生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乡镇的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乡镇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卫生宣传教育机制,提高居民环境保护意识。
第四条乡镇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监督执法机制,加大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第五条乡镇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卫生责任追究机制,严格追究环境卫生管理和监督责任。
第六条乡镇环境卫生规章制度的立改废查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具体执行。
第七条乡镇环境卫生规章制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保障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乡镇环境卫生管理职责第八条乡镇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乡镇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环境卫生巡查、督促居民生活污水、垃圾分类处理等工作。
第九条乡镇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环境卫生档案,定期开展环境监测,及时发布环境质量报告。
第十条乡镇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居民开展环境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居民环境保护知识的普及。
第十一条乡镇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居民的环境投诉,认真核实处理,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乡镇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落实,依法查处环境污染行为。
第十三条乡镇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环境卫生督查,加强对环境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乡镇环境卫生监督管理第十四条乡镇环境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监督制度,定期开展环境卫生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乡镇环境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大对城乡环境卫生问题的监督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第十六条乡镇环境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环境污染行为,保障居民的环境权益。
第十七条乡镇环境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环境监测评估工作,向社会公布环境质量情况。
第四章乡镇环境卫生整治第十八条乡镇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应当按照乡镇环境卫生规划要求,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目标。
镇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制度范文(5篇)

镇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制度范文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可持续发展,促进本镇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柳城县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服务指南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辖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二、本管理制度遵循下列原则:(1、)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3、)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4、)污染环境者承担治理和赔偿责任;(5、)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分工负责;6、)政府管理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三、将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经济社会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方针,建立键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四、寨隆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的环境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五、各部门互相配合,搞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知识,提高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
六、加强和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推广环境保护先进技术,发展环境保护产业,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义务、有参与环境管理以及对污染、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举、控告的权利。
八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寨隆镇环境保护领导小组____年____月____日镇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制度范文(2)环境保护是现代社会中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对于每个地方的发展和居民的生活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为了加强镇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制定一套科学、严格的工作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以下是一个镇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制度的范本,供参考。
一、总则1. 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镇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镇环境卫生管理制度一、制定环境卫生管理政策和法规要做好镇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首先需要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法规。
政府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适合本地区的环境卫生管理政策,明确各项职责和权力,并通过法规的形式予以明确规定。
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定期组织专门机构对环境卫生管理政策和法规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建立环境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要想有效管理环境卫生工作,必须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和配备一定数量的人员。
政府应当设立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管理和监督本地区的环境卫生工作。
同时,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环境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的工作执行。
政府还可以将一些环境卫生管理事务委托给专业机构或社会组织进行管理。
三、建立环境卫生监测体系环境卫生监测是环境卫生管理的基础工作,为了及时掌握本地区环境卫生状况,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监测体系。
监测体系应当包括环境卫生监测点的设置、监测指标和频率的确定、监测设备和技术的配备等内容。
政府还应当定期发布环境卫生监测数据,提醒居民注意环境卫生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改善环境。
四、开展环境卫生宣传教育环境卫生宣传教育是提高居民环境卫生意识和行为习惯的有效途径。
政府应当制定相应的环境卫生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开展相关活动。
宣传教育内容可以包括环境卫生常识、健康生活习惯、垃圾分类投放等方面的知识。
政府可以通过媒体、宣传栏、宣传车等方式将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广泛传播给居民。
五、加强环境卫生检查和监督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环境卫生管理涉及多个方面,需要与相关部门进行合作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政府应当加强与城市规划、工商、卫生、城管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开展。
总之,镇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的建立需要政府的领导和各个相关部门的合作。
通过制定政策和法规、建立组织机构和人员、建立监测体系、开展宣传教育、加强检查与监督以及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可以提高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水平,为居民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和健康安全。
乡镇环境监管工作制度

乡镇环境监管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乡镇环境监管工作,保护和改善环境,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乡镇级行政区域内环境监管工作,包括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保护行为的监管。
第三条乡镇环境监管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确保环境安全。
第四条乡镇环境监管工作要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法治保障的原则,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环境监管的良好氛围。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确保环境安全。
第六条乡镇环境监管工作要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体系,明确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落实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第七条乡镇环境监管工作要建立健全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制度,提高环境保护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乡镇环境监管工作要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投诉举报制度,鼓励和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二、环境监管机构和职责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环境保护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环境保护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宣传和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二)组织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三)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保护行为进行监管;(四)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进行监测、评估和信息公开;(五)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六)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理;(七)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职责。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环境保护执法队伍,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环境监管措施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状况,制定环境保护工作计划,明确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
镇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制度(5篇)

镇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镇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做到科学有序、依法治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镇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包括环境监测、环境规划、环境评估、环境应急、环境治理等。
第三条本制度的基本原则是:综合管理、源头治理、分类管理、责任清晰、依法行政、公开透明、科学决策。
第四条本制度的实施单位为我镇环境保护局,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镇内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镇内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配合环境保护局的工作,做好自身职责范围内的环境管理工作。
第二章环境监测管理第六条镇环境保护局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监测体系,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环境监测工作。
监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大气、水质、土壤、噪声等参数的测量和评估。
第七条镇环境保护局应当配备专业的环境监测人员,具备相应的技术和操作能力。
第八条镇环境保护局应当建立环境监测数据管理系统,定期公布环境监测数据,并向社会公众提供相关的环境信息。
第九条镇环境保护局应当对环境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条镇内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自身的环境监测工作,并每年向环境保护局报送监测结果。
第三章环境规划管理第十一条镇环境保护局应当制定和实施镇环境保护规划,包括但不限于大气、水质、土壤等方面的规划。
第十二条镇环境保护规划的制定应当与镇内相关部门的规划衔接,确保环境保护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推进。
第十三条镇环境保护局应当加强对环境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行为进行整改和追责。
第十四条镇环境保护局应当组织开展环境规划宣传和培训活动,提高镇内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第四章环境评估管理第十五条镇环境保护局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对重大工程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六条镇环境保护局应当建立环境评估专家库,择优选用专业人员参与环境评估工作,确保评价结果客观、科学、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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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环保工作制度
乡镇环保工作制度「篇一」
1、加强环保法律法规政策宣传,督促指导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2、加强环境隐患排查和治理,实施网格化环境管理,建立辖区内污染源档案。
发现环境违法问题及时制止并向区政府有关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3、组织辖区内各单位和居民、村民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强化辖区内秸秆禁烧、畜禽水产养殖等污染防治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
4、会同有关部门调解辖区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纠纷,协商处理突发环境事件,保障辖区环境安全。
5、负责监督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环境污染防治,组织实施社区、集中安置区的污水处理、农村垃圾收集和转运。
指导农村农药、化肥使用。
乡镇环保工作制度「篇二」
一.村庄环境卫生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统筹规划、科学治理,突出重点、逐步推进,分类处理、资源利用的原则,实行“户集、村收、镇中转集中处理”,运作模式。
二.村庄内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维护村容村貌和环境卫生,对破坏村容村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制止、劝告和举报。
三.村庄环境卫生管理实行“门前四包”和主要主支干道保洁员清扫收集的制度。
四.村庄内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安全。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公共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因建设和生产等特殊需要,在公共道路边堆放的沙石、砖块等材料必须经村委会同意,堆放在固定地点,并及时转动,不得长期占用路段。
生产和建筑垃圾由垃圾产生的单位和农户负责清运到村委会指定的填埋场进行处理,严禁倾倒道路边和河道里。
乡镇环保工作制度「篇三」
一、网格长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的各项要求,组织完成上级下达的关于环境保护的各项工作任务。
对本网格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
(二)组织研究和制定本网格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计划和任务、责任台账,并组织、监督落实到位。
(三)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在本网格内形成全民参与、全民监督的环境保护氛围。
(四)组织对本网格内各类排污单位和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排污行为。
(五)依照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权力清单和相关程序规定,及时组织查处违法建设和生产、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污、焚烧秸秆和废弃物料等环境违法行为。
(六)受理和组织调处本网格内的环境污染纠纷和环境信访,并及时向市环境保护部门信访机构报告情况。
(七)组织和监督本网格队员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对企业污染防治监督员、现场监管员和本网格其他队员履职履责情况进行考核和报告。
(八)配合市环保部门和其他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做好相关行政许可、现场检查和执法、违法行为查处、纠纷和信访调处以及统计、监测等工作。
二、工作内容及方法
(一)网格长应于每年1月组织制定本网格内排污单位监督管理责任台账,明确排污单位地址、负责人、分管环保负责人、环保工作联系人等基本信息和重点监管事项、重点监管部位、现场检查频次等监管要求。
(二)网格长应于每年1月组织制定和实施本网格队员学习培训计划,每月集中学习不少于1次。
(三)网格长应于每年1月组织制定和实施本网格企业负责人、企业环保工作人员和社会群众环保宣传教育计划,多形式开展环保法律法规、环保社会责任和环保知识宣传教育,每季度开展不少于1次宣传教育活动。
(四)网格长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污染防治监督员、现场监管员和本网格其他队员在岗情况、环境违法行为制止和查处以及监管效果等情况进行巡查和抽查,
每月汇总1次巡查和抽查情况并进行考核评分,于次月5日前报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和市环保局包乡镇(街道)领导。
(五)网格长每周应组织本网格队员召开工作调度会议,对本网格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存在问题和隐患,明确下一步工作重点和工作要求,形成会议记录,并认真组织落实。
(六)网格长每天应对本网格巡查不少于1次,网格队员每半天对负责区域或企业现场检查、巡查不少于1次,并填写巡查、检查记录表。
(六)网格长及网格队员应撰写工作日志,详细记录当日环保工作情况。
三、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程序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行政执法综合改革的实施方案,乡镇(街道)依照权力清单依法依程序对有关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一)环境违法行为查处
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应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1)勘察并填写《现场勘察表》。
(2)进行调查询问,填写《询问笔录》并由环境违法行为人签字确认。
《询问笔录》应载明违法行为事实、原因及责任人。
(3)勘察、询问结束,当场下达《责令纠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4)对应予立案处罚的环境违法行为,乡镇(街道)执法机构填写《环境违法行为立案登记表》,按照相关程序经乡镇(街道)有关领导审签后,报市环保局法制科审查立案。
(5)市环保局制作《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交由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机构送达当事人。
(6)市环保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制作《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交由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机构送达当事人。
(7)乡镇(街道)负责监督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的执行。
对拒不履行的,乡镇(街道)应填写《提请申请强制执行审批表》报市环保局法制科审查。
对需申请强制执行的,由市环保局向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依法应对违法责任人采取行政拘留措施的,由市环保局或其他部门移送公安部门。
(9)按照权力清单,环境违法行为应以其他部门名义进行立案查处的,参照上述规定依法依程序报相应部门立案进行查处。
(10)乡镇(街道)权力清单内的环境违法案件,应立案查处的,由乡镇(街道)负责承办和监督落实,环保及其他部门负责案件审查、作出处罚决定、移送司法机关。
(11)适用简易处罚程序的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由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并在处罚结束后7日内向环保或其他部门报备相关材料。
(二)环境信访案件调处
1、乡镇(街道)应开通环境信访专用或兼用电话,或通过其他形式,受理群众环境污染信访和污染纠纷案件。
2、市环保部门和其他有环境监督职责的部门受理的环境污染信访和污染纠纷案件可视情转交乡镇(街道)依法调处。
3、乡镇(街道)调处环境信访和污染纠纷案件结束后,应向当事人及时反馈,并在调处结束后7日内向环保和有关部门报备相关材料。
4、市环保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直接调处的环境信访和污染纠纷案件,乡镇(街道)应予以配合。
各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如在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中出现不作为、慢作为或失职、渎职的,将严格按照《林州市环境综合整治蓝天碧水工程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林治指办〔20xx〕9号)予以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