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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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第号令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第号令

精心整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第18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场所安全和防护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人员的安全和防护,废旧放射源与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管理以及豁免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取有效措施,防止运行故障,并避免故障导致次生危害。

第七条放射性同位素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对放射性同位素贮存场所应当采取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漏的安全措施。

对放射源还应当根据其潜在危害的大小,建立相应的多重防护和安全措施,并对可移动的放射源定期进行盘存,确保其处于指定位置,具有可靠的安全保障。

关”),经发证机关检查核实安全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正常作业。

第十二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发证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评估报告。

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情况;(二)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制定与落实情况;(三)辐射工作人员变动及接受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以下简称“辐射安全培训”)情况;(四)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转让或者送贮情况以及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台账;(一)将有使用价值的放射源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规定转让;(二)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

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制度(3篇)

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制度(3篇)

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制度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____令第____号)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____号)的规定,结合我院辐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操作规程1、每天上岗前做好摄片机保洁工作,保持机器良好的工作环境。

2、开机后应注意电源电压是否正常,并检查其他功能键是否选择正确。

3、操作机器时应该小心仔细,尤其注意电源电压,不得超过标识的标准电压。

4、对于随时出现的液体应立即清理,防止流入仪器设备内部。

5、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杜绝一切非法操作。

6、根据人体大小,摄片部位,合理选择参数。

7、随时观察照片质量,出现异常应检查摄片机是否正常,如果异常应立即报告维修人员。

8、工作结束后应关闭摄片机并将电源关闭。

第二章岗位职责1、使用射线装置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体检,并经过辐射安全防护培训,持证上岗。

2、要正确使用射线装置,做到专人专管专用。

3、工作时,每一名工作人员必须佩带个人剂量笔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4、从事射线装置岗位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杜绝非法操作。

5、发生放射事故,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不得拖延或者隐瞒不报。

第三章辐射防护制度1、使用射线装置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体检,并经过辐射安全防护培训,持证上岗。

2、从事辐射工作人员应该配备个人剂量笔,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并定期进行身体检查。

3、射线装置应设有专门工作室,工作室设立专人管理,非相关人员不得入内。

4作好辐射安全防护工作,设立辐射标志、声光报警等,防止无关人员意外照射。

5严格检查玻璃破损情况,使门窗经常处于关闭状态。

第四章台帐管理制度1、建立射线装置台帐管理制度,设有仪器名称、型号、管电压、输出电流、用途等。

2、严格射线装置进出管理,坚决杜绝外借现象发生。

3、对退役的射线装置应该选择有资质单位或厂家回收,杜绝私自销毁或处于无人管理状态。

第五章设备检修维护制度1、安全领导小组坚持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会议,具体工作人员坚持每天检查一次射线装置,加强卫生清洁和管理,使射线装置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办法

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办法

X X X大学文件XXX〔2020〕114号关于印发《XXX大学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学院、部处、各单位:《XXX大学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2020年第25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XXX大学2020年11月10日XXX大学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健康和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教学、科研等活动中购买、受赠、运输、存贮、使用、处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指放射性同位素包含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放射源分类表和射线装置分类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最新公告为准。

第四条学校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工作遵循“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学校、学院(科研机构)、实验室三级管理责任体制。

第五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学校辐射安全与防护的管理工作,其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规法律,组织制定学校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并检查督促落实。

(二)负责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申领、变更、注销等。

(三)指导各单位开展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购置、存贮、使用、处置等工作。

(四)负责学校从事辐射相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包括组织培训、建立档案等。

第六条学院(科研机构)是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其职责是:(一)组织制定本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应急预案。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台账登记、安全检查制度。

(三)督促检查本单位辐射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四)组织开展本单位的相关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强化师生的安全与环保意识,提高工作技能。

医院辐射防护管理办法

医院辐射防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工作,保障全院职工和病人的健康和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主席令第 6 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国务院 449 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 31 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合用于本院内所有涉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人员和实验、科研场所以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过程的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许可登记“辐射安全管理委员会”是医院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技术指导的领导机构,办公室设在医务科,负责日常事务的管理。

按照国家和医院有关规定,实行辐射工作许可登记制度。

根据有关规定和医院具体情况,医务科以主体身份向政府环境辐射主管部门申请许可证,医务科负责医院的辐射安全管理。

各涉源科室需取得“许可登记”方能开展相关工作,其制度建设、人员培训、安全防护等纳入医院统一管理。

各科室根据所属实验室的放射性同位素或者射线装置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人员岗位职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辐射安全责任书(需盖医院公章)等,报医务科备案,作为许可申请和环保部门检查的依据。

涉源科室购买、处置放射性同位素(新购源、同位素试剂)和射线装置时,首先向医院辐射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入后续工作程序。

第三章放射工作人员管理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人员,是指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根据卫生部第 55 号令《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申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医院正式聘任职工、年满 18 周岁,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2.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3.掌握放射防护知识和有关法规,经有资质科室举办的辐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4.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持培训合格证、个人计量检测数据、健康体检结果参加之级卫生主管部门的定期审查。

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规定

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规定

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规定(实用版)编制人:______审核人:______审批人:______编制单位:______编制时间:__年__月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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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

辐射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

辐射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辐射安全防护管理,防止辐射事故的发生,保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生产、使用、运输、存储、处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辐射安全防护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全面监管。

第四条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辐射安全防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地方放射性污染防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辐射安全防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辐射安全防护责任第五条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使用、运输、存储、处置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辐射安全防护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辐射安全防护职责。

第六条辐射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辐射安全防护设施和器材,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并对辐射安全防护设施和器材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

第七条辐射单位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防护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辐射安全防护意识和技能。

第八条辐射单位应当制定辐射安全防护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明确辐射事故的预防、报告、处置和救援措施。

第三章辐射安全防护措施第九条辐射单位在进行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使用、运输、存储、处置活动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辐射安全防护的标准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辐射污染环境和损害人体健康。

第十条辐射单位应当对放射性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包装、标记、运输和处置,确保放射性废物得到安全处理。

第十一条辐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辐射监测制度,对辐射设备、辐射环境和工作人员进行定期监测,确保辐射水平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十二条辐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应对辐射事故的能力。

第四章辐射安全防护监管第十三条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主管部门和地方放射性污染防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辐射单位辐射安全防护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辐射安全违法行为。

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办法

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办法

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办法范本一: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一、背景说明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辐射设备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辐射安全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为确保辐射设备的安全运行,保护人员和环境的安全,制定本办法。

二、适合范围本办法适合于所有辐射设备的安全管理和辐射防护工作。

三、术语定义1. 辐射设备:指利用放射性物质、射线源或者电离辐射装置产生的辐射的设备。

2. 辐射安全:指辐射设备的设计、安装、使用、维修和报废过程中,人员和环境受到的辐射造成的危害被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不会对人员和环境造成伤害。

第二章辐射设备的安全管理一、设备选择与采购管理1. 设备选择:应根据工作需要和辐射安全要求,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辐射设备。

2. 采购管理:应制定采购流程,明确采购程序和责任,保证采购的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设备运行与维护管理1. 设备运行:应指定专人负责设备运行管理,并建立相应的运行记录和报警机制。

2. 设备维护:应建立定期维护制度,做好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工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三、设备报废1. 设备报废申请:应制订设备报废申请流程,明确审批程序及责任人。

2. 设备处置:应做好设备的清理、封存和销毁工作,确保放射性物质和辐射源得到安全处理。

第三章辐射防护管理一、工作场所的辐射防护1. 辐射防护措施:应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包括辐射分区划分、辐射源防护、工作场所监测等。

2. 辐射剂量控制:应设置辐射剂量监测设备,并对工作人员的辐射剂量进行监测和控制。

二、人员防护管理1. 人员培训:对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提高其辐射防护意识和技能。

2. 个人防护装备:应配备符合标准的个人防护装备,确保工作人员身体安全。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应急处理一、监督检查1. 内部检查:应定期开展内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外部监督: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进行辐射安全评估和审核。

二、应急处理1. 应急演练: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熟悉应急处理流程和操作技能。

辐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辐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辐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辐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篇一」1、每周一、周五由当值值班成员副值对干燥灯泡进行检查、发现灯泡损坏应立即汇报班长并更换。

2、安全员每周要检查一次、包括灯泡是否损坏,电源线、插头、插座是否有异常、短路,发现问题应立即汇报班长并处理。

3、正常时根据实际情况、空气湿度(室外有大雾)应将干燥灯投入(由当班人员负责)。

4、连续两天阴雨天气应将干燥灯投入(由安全员负责)。

5、刚做过试验的绝缘安全用具、凉干放入柜内后应将干燥灯投入(由班长负责)。

6、正常天气、室内室外空气干燥、绝缘用具亦干燥、干燥灯应停用,但要检查干燥灯应在良好的状态(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使用干燥灯)。

注:其他安全用具应每月检查一次并要有记录、发现问题应立即汇报。

辐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篇二」一、仪器要统一要求分类、编号、入账。

要建立总帐、分类帐、低值易耗帐。

仪器存放要定橱定位,做到账、物、卡相符。

二、仪器要存放在干燥、通风、安全的室内,做好防火、防盗、防尘、防蛀、防霉以及避光、避磁等工作。

损坏的仪器应及时修理,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三、化学药品要单独存放在专用的安全柜中。

四、实验人员如有变动,应办理移交手续。

五、仪器的借还赔偿,请自觉遵守《安全承诺书》。

辐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篇三」为贯彻放射诊疗实践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医疗照射放射防护的基本要求》等法规、标准的要求,保证放射诊疗质量和患者(受检者)的健康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警示告知1、在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和各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在各机房门口设置工作指示灯。

2、在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入口处显眼位置设置“孕妇和儿童对辐射危害敏感,请远离辐射。

确需放射检查,请与医生说明并在知情同意书签名。

”的温馨提示标语。

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事先告知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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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保障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辐射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9号令,2019年修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总局第31号令)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18号令),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与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工作实行学校、院(系、所、中心)、实验室三级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章许可管理
第四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辐射安全许可制度。

第五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校内各涉源单位使用放射2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情况,统一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复后,校内各涉源单位方可在辐射安全许可证许可范围内开展相关辐射工作。

第六条因教学科研需要,增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种类或用量时,须办理辐射安全许可增项及相应变更手续。

第三章辐射工作场所管理
第七条新建辐射工作场所时,其辐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新增或改造辐射防护设施时,其设计方案须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并经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辐射防护设施竣工后,须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并经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后方可启用。

第八条在现有的辐射工作场所开展相关工作时,应按工作场所所属级别严格控制核素使用种类和用量,因工作需要必须增加使用种类或用量时,应按要求事先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手续。

第九条辐射工作必须在辐射安全许可范围内进行。

不得以任何理由在非辐射工作场所开展,也不得进行任何超出核素使用种类和用量许可的辐射工作。

第十条辐射工作场所须具备防盗、防火、防泄漏等安全防护设施,入口处须张贴电离辐射标志并安装工作状态警示信号装置。

相关实验室应根据自身工作特点制订并在醒目位置张贴操作规程和安全守则。

第十一条辐射工作场所负责人须指定专人按要求检测所在3辐射工作场所的环境剂量并存档(每季度1次,每年4次)。

第十二条辐射工作场所不再用于辐射工作时,应申请退役并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等退役手续。

未完成退役手续前,不得对其实施拆除、迁建或改作他用。

第四章辐射工作人员安全与职业健康管理
第十三条辐射工作人员指其职业为从事与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
置相关工作的人员。

辐射工作人员须持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培训证书上岗。

第十四条辐射工作人员须定期接受学校组织的培训、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

第十五条临时或短期参加与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相关工作的人员,在工作前应经过必要的培训。

第五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
第十六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实行分类管理。

豁免水平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应在购置(转让)前办理豁免手续;高于豁免水平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应办理购置(转让)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放射性同位素的转移和运输,须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交申请并报主管部门审批后,由有资质的单位、人员及车辆承担。

第十八条各涉源单位须指定专人管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4装置台账,建立健全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和出入库登记制度,做到账物相符。

第十九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操作过程应严格按照各涉源单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

第二十条各涉源单位须指定专人管理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严禁随意堆放、掩埋、焚烧和丢弃。

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的处置须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申请,并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组织和实施。

第六章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
第二十一条辐射安全与防护的设施主要包括剂量检测仪器、安全连锁装置、防火防盗设施和监控报警系统等。

各涉源单位负责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制度。

第二十二条各涉源单位应详细记录本单位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的维护维修情况,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剂量检测仪器应定期校验、比对,相关报告应存档备查。

第七章辐射事故应急与处理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演练,做好应急准备。

第二十五条各涉源单位应参照学校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5 第二十六条辐射事故发生时(放射源丢失、放射性核素污染和超剂量照射等),应立即启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并努力将事故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

第八章安全检查
第二十七条各涉源单位应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的例行辐射安全与防护检查,及时落实检查整改意见。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定期抽查各涉源单位辐射安全与防护情况,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

各级检查的书面整改意见和落实情况报告统一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各涉源单位应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定期进行辐射安全
与防护自查,并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检查记录、整改方案和落实情况等文字材料应存档备查。

第九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各涉源单位在开展辐射工作的过程中,应按规定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交申请、报告和统计表等相关资料,并确保资料准确、详实、规范、有效。

对出现错报、漏报或隐瞒不报的单位将进行责任追究并通报批评。

第三十条各涉源单位应按期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在各项检查中提出的整改意见。

对于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学校将暂停其相关辐射工作,并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发生放射性同位素丢失、泄漏、污染等事故的单6位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相关辐射工作。

学校将对造成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

触犯法律的将由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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