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履行的法律风险防范
供用电合同履行的法律风险防范

供用电合同履行的法律风险防合同履行是当事人实现合同目的行为,是合同之债消灭的正常途径。
通过合同履行,从而实现交易的目的。
如果合同得不到切实履行,完美的合同也只不过是一纸空文。
《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确立了实际履行、全面履行和诚实信用等合同履行原则。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也是如此。
只有通过供电企业和用户的履行,才能实现供用电合同订立的目的,圆满完成电力生产、传输、分配和消费全过程,体现供电企业服务于社会的宗旨和使命。
由于供用电合同的特殊性,导致供用电合同履行过程中中具有不同于一般买卖合同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供用电合同的变更、转让和解除环节。
供用电合同的变更、转让与解除环节应当注意的主要法律风险有:①用电权过户的法律性质认识向题;②用户擅自变更或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问题;③私自过户后原供用电合同的债务问题;④商品房供用电合同签订主体没有及时变更的问题;⑤“到期双方如无异议,本合同继续有效”的法律后果问题。
风险点一:用电权过户的法律性质认识问题风险点分析:用电权的过户,即改变用户的名称 (简称更名或过户)属于《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七项规定的变更业务。
实践中,有的用户办理用电权过户手续,不提交房屋产权或其他变更户主的证明;或者没有解除原供用电合而对新用户供电,导致在同一受电点,原供用电合同没有解除又成立新供用电合同的结果。
这样,一旦发生欠费,就出现了谁是真正的用户以及供电企业应当向原用户还是新用户追索欠费的争议。
风险点防:要解决用电权过户问题,首先要对用电权过户的法律性质有一个正确认识。
用电权的过户,实际上是合同的主体变更,属于《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情形。
合同转让,指合同的当事人一方经他方当事人同意,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其合同当事人地位转让给第三人。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合同转让必须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才能生效。
这是因为合同转让不仅包括合同权利的移转,还包括合同义务的移转。
供用电合同的风险及其防范

供用电合同的风险及其防范摘要:近年来,我国电力行业发展非常迅速,彻底改善人们的生活水平。
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是电力经营中一项重要工作,但如果在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不能妥善解决一些实质性问题,将使供电企业面临一系列的风险,对此应采取相应防范措施,以规范电力经营行为,规避电力市场潜在的风险,维护供电企业合法权益。
关键词:供用电合同;风险及其防范引言我国电力行业发展至今已经取得了非常不错的成就,成为我国整体经济建设中最重要的基础能源。
供用电合同作为供电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架起用户与供电企业沟通的桥梁,对推动供电企业的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1当前供用电合同业务中存在的风险1.1员工风险意识薄弱供用电合同的风险最主要还是来源于企业内部员工风险观念上的欠缺。
部分电网经营企业在以往垄断经营过程中形成了强烈的交易优势心理,这种优势心理使得部分员工缺乏基本的风险意识,对社会信用体系缺失的现状认知不足。
主要问题包括轻信心理,工作草率,不负责任甚至渎职,内部管理疏漏,规避内部制度等,其中比较关键的环节之一是对交易相对方资信审查不严格,签约随意性太强,对于对方的资信能力、履约能力都不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忽视对交易相对方的经济状况的审查,企业面临对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性以及面临合同欺诈,乃至成为诈骗、合同诈骗犯罪对象的可能性大大提高;不重视审查交易相对方相关资质,往往出现因对方无业务资质而导致合同无效,使供电方耗费大量经营成本,蒙受巨大损失。
二是内部合同管理疏漏,没有合同管理流程和制度或者逾越、规避合同审查管理,使必要的监督防范环节失去作用。
三是缺乏预警机制,在发现交易活动中出现非正常情况后,反应迟钝,应对无序,措施失当等。
1 .2工作强度较大,管理出现缺位在供电合同的实际管理当中,由于其涉及客户的数据信息较为庞大,并且电力企业缺乏对合同管理的重视度,导致电力企业重视签约率,轻视签约质量。
与此同时,部分电力企业侧重于城市用户的签订,而轻视于农村地区的签约。
浅谈供用电合同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东西,存在着举证 问题 ,是个不利的因素。
3 .不能按 合 同有 效回 收 电费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逐步规范 , 用 电单位 的法律维权意
识 也 大大加 强ຫໍສະໝຸດ 。 供 电企 业更 应强 化《 供 用 电合 同》 签 约 的管理 ,
随着 电力企业市场化的不断深入,服务对象有的构成比 提 高合 同管理 人员 的法律 意 识 ,使其 充分认 识 到 《 供 用 电合
合 同的重要性 ,有 的虽已意识到其重要性,但在合同签订和 合 同风 险可 控在 控 ,笔者 认 为提 高对合 同作 用 的认识 是最 迫 履行过程中供用电双方 出现 了合同争议等一些实质性法律 问 切的。只有增强契约意识,才能在实际工作中切实加强供用 题 。本文就供用电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提供一些建议,作为 电合同签订制度的执行,提高企业的防范法律风险能力 , 保 供 电企业的参考 。
注意企业的社会形象 ,要加强电费回收工作的宣传,严格执
行 供用 电合 同 , 树立 企业 按照 合 同严格 履责 的社会 良好 形象 。 二 、防控 供用 电合 同风 险 的几点 建议 如何 能最 大 限度 降低 和减 少企业 营 销 的法律 风 险,实现
对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 ,促进社会经济稳定发展起着非常 重要的作用。但在现实工作中,不少供 电企业有的还未认清
般情形下,合同期限也是合 同的必备条款。合同期限
规定 的 合 同的履 行起 止 时 间,有利 于双 方作计 划 ,履 行 自己
的权利义务 。没有期限的合同,属于不定期的合同,合同双 了规范。在合同中明确计量装置的种类、安装的位置、加封、
方 可随 时要 求 终止 合 同,使 交 易增加 了不确定 性 ,不 利于 合 安装人等 ;电价类 别和 电费收缴办法 、时间、方 式等做出 明确 同关 系 的稳 定 。供用 电合 同中 ,双方 当事 人应 约 定期 限 ,期 具体约定,避免出现 “ 每月一结”等过于笼统的约定。为确保
供用电合同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供用电合同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使用电力合同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订立风险: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如果合同
内容不完善,或者存在模糊的条款,可能会导致争议的发生。
防范措施:在签订合同前,双方应当详细了解合同条款,并明确各项权利和义务。
如
果合同内容不清晰,可以通过协商修改或添加明确条款,以减少合同争议的发生。
2.履约风险:履行合同过程中,可能出现各种履约风险,如供电方无法按合同约定提
供稳定的电力供应,或用电方未按时支付电费等。
防范措施:供电方应当确保电力供应的稳定性,并及时通知用电方变动情况;用电方
应当按时支付电费,并保持用电设备的正常运行。
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相应的违约
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
3.价格风险:电力价格的波动可能会对双方造成一定的经济影响。
防范措施: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电力价格的调整方式,如根据市场价格或指定的价
格指数进行调整,以降低价格风险的影响。
4.争议解决风险:如果合同出现争议,可能会涉及到法律诉讼或仲裁等争议解决方式。
防范措施: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如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地
点等,以减少争议解决的费用和时间成本。
总之,用电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双方应当充分了解合同条款,提前预防各种风险,并在合同中明确相关约定,以减少可能发生的争议。
最好能够寻求专业法律意见,确保合同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关于供用电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供电方相关部门应对所属用电户进行一次彻底的清查,对那些,拖欠电费的用户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如通过签订电费结算协议、签发催费通知书来中断电费债权的诉讼时效,必要时提起诉讼来解决,即使用电户最终不能偿还电费,供电方可凭法院的生效判决等法律文书,规避自己的责任,降低法律风险。
六、关于供用电合同中的预付电费问题
2.产权不属供电方,维护管理也没有签订委托协议的,发生责任事故,一般情形下,供电方不承担电企业为国有企业,电费作为供电企业的经营收益,属国有资产。电费一旦不能按供用电合同约定有效回收,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履行回收电费职责的部门将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严重的,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电费属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供电方对用电方的主体应严格审查,从工商登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必须是经过当年年检的,以防企业法人注销、被撤销等主体资格不存在的问题)、企业的资信状况、经营状况等入手。需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指无法人资格的单位)亲自签订;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能亲自签订的,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字(附身份证件复印件),但必须要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此授权委托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应作为合同附件。
3.签订供用电合同方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按民法通则规定的法理,签订合同人与实际使用人对供电方承担连带责任,即连带承担清偿电费的义务。
4.供电方与用电方(出租方)、实际使用人(承租方)用电关系,一般情形下,合同当事人一方为出租方,因出租方欠缴电费的,供电方按照电力法等相关法律,履行中止供电通知程序,可对其中止供电。因终止供电,给承租方造成损失的按租赁合同关系处理。
六、关于供用电合同中的预付电费问题
供电方预收电费不能超过合理的限度,且在操作上必须灵活,不能使预付电费成为一种保证金,使其在账面上体现为滚动使用的。
浅谈供用电合同管理与电费风险防范

第28卷2020年第2期农村电工主持:杨亚伟(312000)国网浙江绍兴市上虞区供电有限公司傅伟栋市场经济的多样性、竞争性、开放性等特征,导致了个人或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难免会出现金融危机甚至破产,而供用电合同签订中的不完善之处,为供电企业的电费回收增加了风险。
供电企业必须加强供用电合同管理,有效把控电费风险。
1供用电合同签订中常见的问题一是编制的供用电合同文本不规范,对低压居民客户、高压非居客户、临时用电客户、医院学校客户等不同的客户采用同样的供用电合同文本。
二是供用电合同审核环节不严格,不能及时发现供用电合同中的不合法之处。
三是供用电合同签署环节存在先用电后签、未签、代签等问题,发生纠纷后给提供法律依据带来困难。
四是供用电合同履行落实不到位,未建立有效的监督检查制度等。
2电费回收难的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
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并提供用户须知资料。
而现行的电费回收方式大多是“先用电,后付费”,造成了供电企业向客户催费的现状;在客户层面,由于用电客户多、个体经济差异大,面对市场经济的不可预测性和多样性,容易造成电费回收风险;传统的以现金收取电费的方法效率低,缴费渠道的欠多元化不能方便客户及时交费等。
3规范供用电合同,防范电费风险3.1强化供用电合同管理供电企业要成立供用电合同管理领导小组,聘请专业法律顾问,对客户用电需求进行层层分析,明确各级管理人员职责任务,强化制度的执行力度。
3.2完善供用电合同文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原供用电合同文本条款存在的不合理、不规范的地方进行完善,对原文本中缺少、未提及的内容及时补充,对原文本条款存在的法律表述不严谨、责任条款言辞含糊的地方要加以提炼,力求言简意赅。
供用电合同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供用电合同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供用电合同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一、供用电合同签订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供用电合同是供电方(供电企业)向用电方(用户)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在用电方满足供用电条件后,双方应当签订《供用电合同》。
签订供用电合同过程中,可能存在以下法律风险:(一)不签订书面合同的法律风险供用电双方在未签订供用电合同或供用电合同为口头形式的情形下建立起供用电关系,存在着较大的法律风险。
没有供用电合同,双方主体不明,合同内容不明确,供用电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具体,违约责任不确切,一旦双方因供用电关系发生争议,则只能依靠法律的规定或者一般的管理规则进行处理,由于认识的差异,这些不确定性势必增大法律风险。
合同到期后,应当续签,保持双方的供用电合同效力。
(二)合同主体不适格,引起合同效力争议《合同法》规定,签订合同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企业内部的职能部门不具备签约资格,不得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
但部分供电企业仍以供电分局、二级部门的名义对外签订供用电合同。
同时也存在用电方是以企业内部科室、部门的名义与供电企业订约的情况。
主体不合格既因违法而影响到合同的效力,也极不利于本单位合同的监控和管理。
(三)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法律风险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供电企业可能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主要内容如下:第一,供电方式约定不恰当。
特殊重要用户应有两个及以上的供电电源,用电人还应有保安电源或非电保安措施;用电人拒不接受基层供电企业提出的电源方案的,必须在合同里说明法律责任,避免因突发停电事故形成法律纠纷。
第二,忽略对受电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的约定。
用电方的受电设施应当自行维护管理,继电保护装置按供电企业调度中心核算的定值进行整定校验,否则,因用电方受电设施给电网造成损失可能由供电企业承担责任。
第三,忽视对自备电源用电人的特殊约定。
供电企业应与自备电源用电人签订《并网调度协议》,作为《供用电合同》的从合同,对并网调度的相关事宜进行约定,要求其按照供电企业调度机构的要求操作设备,用电人应当安装经基层供电企业验收的防止倒送电闭锁装置。
供用电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浅谈供用电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摘要:随着电力市场改革的深入,供电企业面临着市场严峻的挑战,依法供电已经不仅是社会各界对电力企业的要求,更是供电企业自身发展的迫切需要。
本文就供电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提供一些建议,作为供电企业的参考。
关键词:供用电合同;合同的法律风险;营销经营风险;合同签约和履行供用电合同是供用电双方就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协商一致形成的规范的法律文书。
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作为电力经营中的重要一环,对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促进社会经济稳定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在现实工作中,不少供电企业有的还未认清合同的重要性,有的虽已意识到其重要性,但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供用电双方出现的诸如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等一些实质性法律问题不能得到妥善解决,使供电企业不得不承担一系列的法律风险。
一、当前形势下,供用电合同存在的法律风险供电企业作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主体,在经营过程中,以供电人身份与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合同的法律风险与供电企业的经营活动息息相关。
当前形势下,供用电合同存在的法律风险表现在:1、电力立法严重滞后导致电费回收风险供电企业为国有企业,电费作为供电企业的经营收益,属国有资产。
电费一旦不能按供用电合同约定有效回收,将使国有资产受到流失。
履行回收电费职责的部门将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目前由于部分电力相关法律条款已不符合实际要求,可操作性差,给供用电合同的正确签订和履行带来巨大障碍。
2、合同条款的不规范合同条款应全面、具体、无歧义,条款间应相互衔接,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将法律风险降到最低。
企业签订合同时,对合同的最基本条款,如标的、数量、价款、等均能具备,但往往对其他重要条款,如:履行期限、履行方式、风险转移、保密、不可抗力、违约责任、解决争议方式、合同生效时间、合同目的等等,要么欠缺、要么约定不明确。
有的供用电合同用户的名称不全或不规范,用电地点条款空白;有的用户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但在供用电合同中却没有其应承担相关义务条款;有的供用电合同干脆简单地约定”按照合同法执行”、”按照供电营业规则执行”等,无法涵盖复杂多样的实际情况,缺乏针对性;甚至把切实维护电力企业自身利益、确定用户责任的条款划掉,出现这样的欠缺都会给后期合同履行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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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合同履行的法律风险防范合同履行是当事人实现合同目的行为,是合同之债消灭的正常途径。
通过合同履行,从而实现交易的目的。
如果合同得不到切实履行,完美的合同也只不过是一纸空文。
《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确立了实际履行、全面履行和诚实信用等合同履行原则。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也是如此。
只有通过供电企业和用户的履行,才能实现供用电合同订立的目的,圆满完成电力生产、传输、分配和消费全过程,体现供电企业服务于社会的宗旨和使命。
由于供用电合同的特殊性,导致供用电合同履行过程中中具有不同于一般买卖合同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供用电合同的变更、转让和解除环节。
供用电合同的变更、转让与解除环节应当注意的主要法律风险有:①用电权过户的法律性质认识向题;②用户擅自变更或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问题;③私自过户后原供用电合同的债务问题;④商品房供用电合同签订主体没有及时变更的问题;⑤“到期双方如无异议,本合同继续有效”的法律后果问题。
风险点一:用电权过户的法律性质认识问题风险点分析:用电权的过户,即改变用户的名称 (简称更名或过户)属于《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七项规定的变更业务。
实践中,有的用户办理用电权过户手续,不提交房屋产权或其他变更户主的证明;或者没有解除原供用电合而对新用户供电,导致在同一受电点,原供用电合同没有解除又成立新供用电合同的结果。
这样,一旦发生欠费,就出现了谁是真正的用户以及供电企业应当向原用户还是新用户追索欠费的争议。
风险点防范:要解决用电权过户问题,首先要对用电权过户的法律性质有一个正确认识。
用电权的过户,实际上是合同的主体变更,属于《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情形。
合同转让,指合同的当事人一方经他方当事人同意,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其合同当事人地位转让给第三人。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合同转让必须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才能生效。
这是因为合同转让不仅包括合同权利的移转,还包括合同义务的移转。
所以合同一方通过合同转让对合同权利和义务进行概括移转时,必须取得对方的同意。
在取得对方当事人同意后,合同转让生效,从而使承受人完全取代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出让人脱离合同关系。
其后,如果受让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也不能再诉原当事人承担责任。
另外,受让人对抗出让人的事由,不得用以对抗对方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对方就该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
”用电权的过户,是用户经供电企业同意,通过与新的用户订立合同,将其合同当事人地位转让给第三人(新的用户)。
第三人(新的用户)完全取代了合同一方(用户),成为供用电含同新的当事人,原合同当事人一方(用户)完全退出供用电合同关系。
所以,第三人(新的用户)的地位优于单纯之合同债权受让人或债务承担人。
若未经过合同另一方(供电企业)的同意,转让无效。
因此,当用户将房产转让时,应当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结清电费后,供电企业才与其解除合同关系,与新业主建立供用电合同关系。
风险点二:用户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问题风险点分析:目前,随着二手房市场的繁荣,房屋产权人变动频繁,供用电合同主体也应随之变动;用户往往只关注供电是否正常,不管用户名称是否更改为自己的名字。
有些企业用户更是直接将户号、户名转让给其他企业,而不到供电企业办理更名过户手续,造成供用电合同的申请用电方和实际用电方不一致。
这给电费回收造成了一定的难度,如果发生人身或设备安全事故,供电企业还可能承担损害赔偿的法律风险。
风险点防范: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未更名或未过户而用电是非法行为。
它不仅使供电企业管理变得困难和复杂,也可能对实际用户带来不利的影响和损害。
比如非法用户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因此,《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用户更名或过户(依法变更用户名称或居民用户房屋变更户名),应持有关证明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
更名或过户实际上是供用电合同中用电方主体的变更。
房屋产权人变更或企业发生转让后,用电方事实上已发生变更,即使不及时变更合同主体,原供用电合同已名实不符,新的用户与供电企业成立事实的供用电关系。
因此,为了防范由此给供电企业带来的法律风险,应当注意以下三方面工作:(1)依法办理更名、过户的手续,要求原用户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原用户应与供电企业结清债务,才能解除原供用电关系”的规定,及时结清电费,否则供电企业不予过户。
(2)原用户将申请的电表过户给新业主,应提供新业主的产权证明,同时应提供新旧业主之间的过户协仅及复印件,并在结请电费后方能给予变更,无产权证明的,如在办理过程中,应由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出具一份证明,居委会由于不是房产权属的管理、登记机关,其证明原则上不具备效力。
有的供电企业在用户不能出具相关产权证明时,采取和新业主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若半年内,原户有异议,新用户负责协商解决”的做法是不妥的,因为合同仅在订立的当事人之间才产生法律效力。
(3)供电企业通过加强日常抄表收费管理,一旦发现用户未办理过户手续而私自过户者,及时通知该用户补办手续,避免陈欠电费和造成事实供用电关系。
风险点三:私自过户后原供用电合同的债务问题风险点分析:用户过户,应当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持有关证明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
但实践中,有的用户私自过户,导致原供用电合同无法维续履行,新用户与供电企业成立了事实供用电合同关系。
当供电企业发现时,要求新用户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不申请办理过户手续而私自过户者,新用户应承担原用户所负债务。
经供电企业检查发现用户私自过户时,供电企业应通知该户补办手续,必要时可中止供电”的规定,要求新用户承担原供用电合同项下所欠电费,新用户一般予以拒绝,导致双方发生欠费纠纷。
风险点防范:私自过户实际上涉及两个方面的法律关系,一个是原合同是否解除;另一个是如何处理新用户与供电企业事实供用电合同关系。
合同的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及法定解除两种情况。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这是关于约定解除合同的规定。
合同既然是当事人通过相互协商而订立,也可以通过协商而解除。
合同的解除应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
解除的方式包括在合同生效以后协商解除,也可以事先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合同即可解除。
两者的区别只在于协商的时间不同。
协商解除合同时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还进一步规定了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与当事人协商解除合同不同,只要存在上述规定的五种条件之一,当事人就可单方解除合同,而不必与对方协商。
在不具备法定解除的条件下,如果没有约定解除条款或者约定解除情形未有发生,原供用电合同继续有效。
因此,用户私自过户,将原合同权利义务转移给新的用电人,未经供电企业同意的,不发生合同权利义务转移的效力,一旦出现合同纠纷,原用户仍须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建议供电企业在与原用户(原业主)签订合同时,予以提示,并在合同中明确“用户不申请办理过户手续而私自过户,不论是私自过户前还是过户后,仍应当对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另一个问题是新的用户在没有与供电企业订立合同的情况下而事实用电,这个问题不同于未申请先用电。
首先,他是在原用户有合法用电权的基础上形成的事实用电,可以认为是经过原用户许可使用的。
由于原用户未有尽到通知供电企业的义务并征得供电企业同意,这种许可缺乏法定的或约定的依据,因此,原用户应当对新用户给供电企业造成的损害负责;其次,从用户私自过户的情况看,在他们之间也存在一种合同关系,而且至少包含两个内容:原用户允许新用户使用原受电设施用电,新用户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
因此,供电企业可以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不申请办理过户手续而私自过户者,要求新用户承担原用户所负债务。
风险点四:商品房供用电合同资订主体没有及时变更的问题风险点分析:商品房在交付使用之前,其所有权人仍然为开发商本身。
开发商必须向供电方申请用电,并签订相应的供用电合同。
因此,不论楼盘的公共用电还是商品房用电的合同都只能是由开发商先行签订。
随着商品房的出售,房屋的所有权人发生了变化,楼盘的用电主体也由开发商转变为整个小区的业主。
然实际工作中,一些楼盘的供用电合同却没有及时变更,给日后供用电合同的履行以及电费的回收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风险点防范:这主要涉及两个法律问题。
一是合同的相对性;另一个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特点,在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所谓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又称为债的相对性,它主要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对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权利义行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也不应承担合同的义务或责任。
非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所谓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又称为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或概括承受。
主要是指一方当事人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后,依照其与第三人的约定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三人取代自己在合同中的地位,承受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这种转移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而进行的,称为意定概括承受。
在某些情况下,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权利、义务须一并转移给第三人,这种情况称为法定概括承受。
根据上述原理,商品房开发建设期间,由于房产尚未销售,用电申请人是开发商,供用电合同只能由开发商与供电企业签订,双方不得为第三人即以后的实际用电人或是买房者设定义务,即使设定也将归于无效。
双方可以在订立供用电合同时设定各自的权利义务,约定对方可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三人。
”这样,当开发商将商品房卖给买房人时,通过购房合同将供用电合同利义务一并转让给买房人,由买房人取代开发商在供用电合同中的地位,承受供用电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