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
浅析供用电合同的风险及其防范

l 当前 供 用 电合 同 业务 中存 在 的风 险
电网经 营 企 业 运 营 的 主 要 内容 就 是 电力 销 售, 通过 供用 电合 同与 电力 客户 建 立 合 法 的供 用
视 对合 同 的书 面变 更 及 重 新签 订 供 用 电合 同 , 合 同有效期 届 满时不 续 签 ; 签订 合 同时 , 忽视 审核用 电方主体 的履 约 能力 ; 合 同流 于形式 , 用定制 将 使 的合 同样 本签 订 合 同 留 下大 量 空 白条 文 , 忽视 按 合 同要求 全 面履 行 义务 ; 与 客户 发 生 合 同 纠纷 在 时, 忽视按 法律 规定 和合 同约 定分 清责 任 、 时化 及 解 矛 盾 ; 企业 合法 权益 受到 不法 侵害 时 , 视采 在 忽 用 诉讼 及其 他法 律手 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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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合同签约风险点分析与防范

供用电合同签约风险点分析与防范作者:刘亚玲来源:《管理观察》2010年第18期摘要:电力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不仅是各行各业生产保障,而且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
在供用电双方关系中,由于供电营业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供电人具有唯一性,而用电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任意,复杂且多元化,因此,在客户法律维权意识逐步增强的形势下,对于供电企业来讲,抓好供用电合同签约工作,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供用电合同签约风险防范供用电合同是供电公司与客户发生供用电关系的法律文书,是约束和保障供用电双方权利及义务的主要依据,是供用双方联系的利益纽带。
签约是供用电合同管理的第一阶段,从源头规避风险,可有效减少经济纠纷和损失,维护供用企业合法权益。
一、风险点分析蚌埠供电公司使用的安徽省电力公司统一制订并在当地工商部门备案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文本制式规范、条款具体详实、内容缜密、权责分明、公正合理。
在签约阶段,主要风险点是:1.用电人主体是否有效。
用电人为自然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否依法成立有效、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或委托代理人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无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是否年检贴花、名称和法定代表人是否与营业执照上的一致,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和履约信用等。
如果用电人主体无效,往往容易埋下隐患,不利于日后纠纷的处理。
2.合同填写表述是否准确。
未规范使用的示范文本、用户的名称不全或不规范,用电地点条款填写不详细、合同文本填写内容与现场不相符、未对特定情况用附加条款或附加协议的方式补充完整、内容不完整和文字表述不严谨等含糊其辞现象,容易让用电人产生误解。
否则,一旦出现法律纠纷,按《合同法》的规定将使作为垄断行业供电企业往往都是处于被动局面。
3.产权分界点界定是否清晰。
产权分界点界定模糊或错误,导致维护责任划分不清。
目前,触电人身损害案件是电力企业当中发生比例较高的法律纠纷,而现有电力法律法规对电力责任事故的法律界定是以产权为分界点,如果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和维护责任界定不清,供电企业安全风险责任就会增大。
浅谈供用电合同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东西,存在着举证 问题 ,是个不利的因素。
3 .不能按 合 同有 效回 收 电费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逐步规范 , 用 电单位 的法律维权意
识 也 大大加 强ຫໍສະໝຸດ 。 供 电企 业更 应强 化《 供 用 电合 同》 签 约 的管理 ,
随着 电力企业市场化的不断深入,服务对象有的构成比 提 高合 同管理 人员 的法律 意 识 ,使其 充分认 识 到 《 供 用 电合
合 同的重要性 ,有 的虽已意识到其重要性,但在合同签订和 合 同风 险可 控在 控 ,笔者 认 为提 高对合 同作 用 的认识 是最 迫 履行过程中供用电双方 出现 了合同争议等一些实质性法律 问 切的。只有增强契约意识,才能在实际工作中切实加强供用 题 。本文就供用电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提供一些建议,作为 电合同签订制度的执行,提高企业的防范法律风险能力 , 保 供 电企业的参考 。
注意企业的社会形象 ,要加强电费回收工作的宣传,严格执
行 供用 电合 同 , 树立 企业 按照 合 同严格 履责 的社会 良好 形象 。 二 、防控 供用 电合 同风 险 的几点 建议 如何 能最 大 限度 降低 和减 少企业 营 销 的法律 风 险,实现
对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 ,促进社会经济稳定发展起着非常 重要的作用。但在现实工作中,不少供 电企业有的还未认清
般情形下,合同期限也是合 同的必备条款。合同期限
规定 的 合 同的履 行起 止 时 间,有利 于双 方作计 划 ,履 行 自己
的权利义务 。没有期限的合同,属于不定期的合同,合同双 了规范。在合同中明确计量装置的种类、安装的位置、加封、
方 可随 时要 求 终止 合 同,使 交 易增加 了不确定 性 ,不 利于 合 安装人等 ;电价类 别和 电费收缴办法 、时间、方 式等做出 明确 同关 系 的稳 定 。供用 电合 同中 ,双方 当事 人应 约 定期 限 ,期 具体约定,避免出现 “ 每月一结”等过于笼统的约定。为确保
供电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报告

供电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报告摘要作为一家供电企业,法律风险是我们运营过程中必须重视和管理的关键因素。
本报告将重点分析供电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风险管理建议,以确保企业合规运营。
本报告共分为三个部分,分别是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
一、风险识别供电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建设与环境法律风险在供电网络的建设过程中,可能涉及土地使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若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建设,可能会面临处罚、停工等不利后果。
2. 劳动法律风险供电企业涉及众多员工,劳动法律风险非常重要。
例如,工时管理、工资支付、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如果违反将面临劳动仲裁或法律诉讼。
3. 安全生产法律风险供电企业涉及高压电力,如果在安全生产方面疏于管理,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同时面临相关法律责任。
4. 合同法律风险供电企业与各类客户签订合同,若合同条款不合理或违反法律规定,可能给企业带来纠纷和损失。
5. 不正当竞争法律风险供电企业可能面临其他竞争者不正当竞争行为,例如,虚假宣传、销售低质量产品等,在这种竞争中,应合理维护自身权益。
二、风险评估针对上述风险,我们进行了风险评估,对每个风险进行了具体的评估和分析,以便更好地制定应对措施。
1. 建设与环境法律风险评估我们对供电网络建设过程中的土地使用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风险评估结果表明,该风险程度较高,需要加强管理和规范操作。
2. 劳动法律风险评估针对劳动法律风险,我们对工时管理、工资支付和劳动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评估,发现在某些方面存在风险隐患,需要及时进行整改和加强培训。
3. 安全生产法律风险评估对安全生产法律风险的评估结果表明,安全生产风险程度高,需要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培训机制,以确保员工和设备的安全。
4. 合同法律风险评估我们对供电企业所签订的合同进行了风险评估,发现合同中存在不合理的条款和模糊的责任界定,需要及时进行合同修订和补充。
供用电合同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供用电合同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使用电力合同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订立风险: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如果合同
内容不完善,或者存在模糊的条款,可能会导致争议的发生。
防范措施:在签订合同前,双方应当详细了解合同条款,并明确各项权利和义务。
如
果合同内容不清晰,可以通过协商修改或添加明确条款,以减少合同争议的发生。
2.履约风险:履行合同过程中,可能出现各种履约风险,如供电方无法按合同约定提
供稳定的电力供应,或用电方未按时支付电费等。
防范措施:供电方应当确保电力供应的稳定性,并及时通知用电方变动情况;用电方
应当按时支付电费,并保持用电设备的正常运行。
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相应的违约
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
3.价格风险:电力价格的波动可能会对双方造成一定的经济影响。
防范措施: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电力价格的调整方式,如根据市场价格或指定的价
格指数进行调整,以降低价格风险的影响。
4.争议解决风险:如果合同出现争议,可能会涉及到法律诉讼或仲裁等争议解决方式。
防范措施: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如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地
点等,以减少争议解决的费用和时间成本。
总之,用电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双方应当充分了解合同条款,提前预防各种风险,并在合同中明确相关约定,以减少可能发生的争议。
最好能够寻求专业法律意见,确保合同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关于供用电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供电方相关部门应对所属用电户进行一次彻底的清查,对那些,拖欠电费的用户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如通过签订电费结算协议、签发催费通知书来中断电费债权的诉讼时效,必要时提起诉讼来解决,即使用电户最终不能偿还电费,供电方可凭法院的生效判决等法律文书,规避自己的责任,降低法律风险。
六、关于供用电合同中的预付电费问题
2.产权不属供电方,维护管理也没有签订委托协议的,发生责任事故,一般情形下,供电方不承担电企业为国有企业,电费作为供电企业的经营收益,属国有资产。电费一旦不能按供用电合同约定有效回收,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履行回收电费职责的部门将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严重的,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电费属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供电方对用电方的主体应严格审查,从工商登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必须是经过当年年检的,以防企业法人注销、被撤销等主体资格不存在的问题)、企业的资信状况、经营状况等入手。需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指无法人资格的单位)亲自签订;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能亲自签订的,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字(附身份证件复印件),但必须要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此授权委托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应作为合同附件。
3.签订供用电合同方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按民法通则规定的法理,签订合同人与实际使用人对供电方承担连带责任,即连带承担清偿电费的义务。
4.供电方与用电方(出租方)、实际使用人(承租方)用电关系,一般情形下,合同当事人一方为出租方,因出租方欠缴电费的,供电方按照电力法等相关法律,履行中止供电通知程序,可对其中止供电。因终止供电,给承租方造成损失的按租赁合同关系处理。
六、关于供用电合同中的预付电费问题
供电方预收电费不能超过合理的限度,且在操作上必须灵活,不能使预付电费成为一种保证金,使其在账面上体现为滚动使用的。
供电企业停电法律风险及防范

法 律 风 险 的 根 本 。 为 此 ,一 是 建 立 健 全 生 产 运 行 的 规 章 制 度 ,加 大 规 章 制 度 和 各 类 规 程 的执 行 力 度 ;二 是 加 强 设 备 、电 网 的 运 行 维 护 管 理 ,提 高 其 可 靠 性 ,保 证 设 备 、电 网 的 健 康 运 行 状 态 ;三 是 加 大 电 力 设 施 的 保 护 宣 传 力 度 ,建 立 完 善 的 群 众 护 线 组 织 ,配 合 公 安 机 关 严 厉 打 击 破 坏 电 力 设 施 的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减 少 因外 力 破 坏 而 导 致 的停 电事 故 。 4 做 好停 电事 故调 查 和处理 是 规避 法律 风 险的关 键 4.1 及 时 做 好 善 后 工 作
主持:赵翊含 詈
作 为 直 接 面 向市 场 ,为 广 大 电 力 用 户 提 供 服 务 的 供 电企 业 ,如 何 依 法 规 范 内 部 管 理 和 对 外 服 务 工 作 ,积 极 主 动 预 防 、规 避 和 化 解 法 律 风 险 ,维 护 企 业 合 法 权 益 ,是 当 前 和 /4-后 面 临 的 重 要 任 务 。 本 文 就 供 电 企 业 停 电法 律 风 险 及 防 范 作 以 阐 述 。 1 停 电所 存 在 的 法 律 风 险
停 电 事 故 调 查 和 处 理 不 及 时 ,可 能 产 生 民 事 赔 偿 责 任 的 法 律 风 险 。 发 生 停 电 后 ,如 供 电 企 业 处 理 不 及 时 造 成 重 大 伤 亡 事 故 或 财 物 损 失 的 ,供 电 企 业 相 应 的 要 承 担 民事 赔 偿 责 任 。
发 生 停 电 事 故 后 ,供 电 企 业 要 立 即 启 动 停 电 事 故 应 急 处 理 机 制 ,及 时 对 停 电设 备 进 行 抢 修 ,尽 快 恢 复 供
电力企业管理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措施分析

电力企业管理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措施分析【摘要】本文主要围绕电力企业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展开分析,分别从法律风险产生原因、电力企业管理中的法律风险、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合规监管体系建设、应急预案制定与演练等方面进行探讨。
法律风险的产生原因包括法律规定不清晰、市场竞争激烈等因素;电力企业管理中的法律风险涉及合同纠纷、环境污染等问题;针对这些风险,可以采取合规监管体系建设、应急预案制定与演练等措施进行防范。
最后强调了电力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并提出了加强法律意识培养的必要性。
通过本文的分析,可以为电力企业有效应对法律风险提供参考和指导。
【关键词】电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合规监管、应急预案、法律意识、管理重要性、培养、风险防范、合规性、法律合规。
1. 引言1.1 电力企业管理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措施分析在电力企业管理中,法律风险是一个极为重要且复杂的问题。
电力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行业之一,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着各种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政策法规不明确、市场竞争激烈、环境保护要求严格等。
这些法律风险一旦发生,可能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发展造成严重影响甚至带来巨大损失。
为了有效应对电力企业管理中的法律风险,企业需要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
需要深入了解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包括外部环境变化、政策法规更新、市场竞争加剧等因素。
要认清电力企业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例如违反环保法规、侵犯知识产权、涉嫌不正当竞争等问题。
接着,制定相应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包括建立健全的法律合规体系、加强员工法律意识培养、定期开展法律培训等措施。
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电力企业可以有效预防和应对法律风险,提升企业的合规经营水平,保障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在此背景下,建立健全的合规监管体系和制定应急预案显得尤为重要。
只有加强对法律风险的认识,制定科学合理的防范措施,才能有效应对电力企业管理中的法律风险,确保企业的稳健经营与发展。
2. 正文2.1 法律风险的产生原因市场环境的变化会导致法律风险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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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作者:未知文章来源:网友提供更新时间:2006年05月17日我要评论(0)内容预览供用电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望江供电公司荣成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是电力经营中一项重要工作,当前,不少供电企业虽已意识到依法处理供用电合同业务的重要性,但由于在供用电合同的签定和履行中许多实质性的法律问题未能得到足够重视和妥善解决,使供电企业面临着一系列的法律风险。
本文有侧重地列举这些风险的同时,探讨相应防范对策。
一、当前供用电合同业务中存在的问题1、电力立法严重滞后于电力市场的发展,《供电营业规则》中若干条款出现了与国家基本法合同法不协调的情况。
现行电力法律法规可操作性差,给供用电合同的正确签订和履行带来巨大障碍。
2、法律意识淡薄,不签定或不能正确签定书面供用电合同,签约人员法律素质较差,不适应依法签定供用电合同的要求。
3、忽视居民供用电合同的签定,在诉讼阶段,由于没有完整的居民供用电合同,供电企业与居民客户权利义务不明确,大多规定企业只在用电申请书或在电费发票上加几条“用户须知”,供电方主张的合同权利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4、供用电合同文本陈旧,不符合合同法的要求,合同文本的陈旧老化使供电企业面临着潜存的法律风险。
5、一些供电企业利用公用事业的独占地位,对用电方强加一些显示公平或违法条款及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牟取不正当利益。
这为供用电合同纠纷的发生埋下了种种隐患。
6、在发生合同变更和合同转让的法定情形时,忽视对合同的书面变更及重新签订供用电合同,合同有效期届满时却不续签,致使发生纠纷时捉襟见肘、无所适从。
7、签订合同时,忽视确保合同主体的合格性,企业营业执照未年检,企业被注销或企业未注册成立时,供电企业仍以该企业为用电方与之签订合同的情况屡屡出现,使电费追讨复杂化,增加了企业的诉讼成本甚至惨遭败诉。
忽视对用电方履约能力进行审核,这使供电企业面临着较大的合同风险。
8、将合同当花瓶摆设,忽视按合同要求全面履行义务,如在停电通知、故障检修、计量收费、电能质量保证等方面自行其是、不受合同约束,当客户违反合同义务,如发生拖欠电费甚至逃避债务、恶意欠费,盗窃电能等违约行为,却不及时主张权利,给企业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9、供用电合同管理中存在漏洞,或无章可循,或有章不循,或管理制度存在缺漏,在合同管理上没有建立起一种良性的审核监督奖惩机制,发生纠纷时,合同文本本身首先遭到挑剔和责难。
10、在与客户发生计量、电价、收费等纠纷时,不注重与客户积极磋商,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清责任,及时化解矛盾,导致矛盾激化,带来社会负面影响11、在供电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忽视采用诉讼及其他法律手段,防范合同法律风险,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蔓延扩大。
二、供用电合同法律风险回避对策1、如何解决电力立法滞后电力市场发展问题(1)呼吁相关立法机关尽快完善立法对电力专业法律法规中与国家基本法不协调及有违电力交易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的规定应予以删除或作相应调整,对规范电力市场、维护正常的电力市场交易秩序、维护电力生产经营持续健康发展同时又确保用电方合法权益方面的规定应更为详尽合理,尤其是在《供电营业规则》中要具有可操作性,要巩固电力工业体制改革的成果,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为电力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提供规则和指导。
(2)学会运用民商事法律法规保护供电企业合法权益供用电合同关系属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供电企业应充分利用民商事法律法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具备法定条件时,应依法要求客户提供电费担保,签订担保合同,行使不安抗辩权,及时采取供用电合同保全措施、行使撤销权和代位权,申请支付令,直至起诉追费,解除供用电合同。
对于与《合同法》明显抵触的部门规章规定,要杜绝使用,而应遵循《合同法》相关规定。
2、提高企业全员法律素质,增强合同风险防范“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被作为纲领性目标写入我国宪法,供电企业应重视通过组织培训、案例学习讨论、参与法庭旁听等多种形式,增强企业决策层、管理层及每一位职工的基本法律素质,知道什么是法律禁止做的、什么是法律鼓励做的、法律保护什么、法律制裁什么……让法治观念成为常态观念,将依法治企成为一种企业常态行为。
要重视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工作,对签约人员要选择素质好、作风正、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业务骨干担任,并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同时,还要建立内部激励制约机制,加强对合同的审核和监督。
3、对合同文本进行必要修订应按合同法要求,对1997年的供用电合同文本进行修订,充分注意1999年3月15日颁发的《合同法》第39条、40条、41对有关格式合同的规定。
首先,对文本中的免除或者限制供电方责任的条款采用特别格式的字体,如产权分界点的界定,备用电源、双电源的管理运行,电费违约金的约定,中止供电等条款,在文本的封面或首页采用敬告栏的方式提请用电方注意这些条款、并可提出异议。
如用电方有异议时,应制定用电客户异议答复书作为合同附件,如实记载供电方对异议条款的说明,在合同的尾部应有用电方对供电方已履行提示、说明、答复义务的签字确认;其次,对于产权分界点约定条款应适当调整,使其表达得更为具体详尽,必须将分界点的电气位置及具体地理位置都表述的相当清楚,必要时,可用照片将其固定下来,并配以简练准确的文字说明,作为合同的附件,由供用电双方签字确认,对格式条款要避免出现两种以上的解释;再次,合同文本必须进一步充实违约责任条款、拟定合同中止和解除、合同解释等方面条款,可考虑引入不安抗辩权制度,使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更趋明确。
同时,要注意所有合同条款对供用电双方的公平对等性,避免为合同一方当事人设定较多义务而赋予较少权利的现象发生。
另外,应制定居民供用电合同统一文本。
供用电合同文本的修订牵涉到供用电双方合法权益的平衡和保护,对于建立公平公正的电力市场交易规则意义重大,故笔者建议对原电力部1997年合同文本的修订可由中国电力联合会统一组织两大电网公司法律专家、用电营销专家进行,同时还可征求各类用电客户、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意见,并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审核确定。
对比较复杂的合同可不采取格式合同文本的形式,而采取一般合同文本,由供用电双方参照合同范本,依据合同法及电力法律法规协商确定。
4、签订供用电合同应注意的问题在签订供用电合同时,供电企业首先应注意履行《电力法》第26条规定的强制缔约义务,对本营业区内的客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非有正当的法定理由,不得拒绝客户用电合理之请求。
还应真实地向用电方陈述与合同有关的情况,在营业场所应公布《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提供客户须知资料。
对供用电方案的确定、工程中间检查、工程竣工检验等情况,供电方有通知用电方的义务及与用电方协作配合的义务。
其次,避免合同条款无效情况出现,即不能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不得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还要避免出现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及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避免出现违法免除供电方责任,加重用电方责任,排除用电方主要权利的条款。
再者,要确保合同每一条款的含义的明确肯定,避免出现对格式条款存在两种以上解释,否则,对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供电方将处于不利地位。
另外,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审核用电方主体资格,其必须具备签约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如当一个企业和公司处于筹建阶段,则只能以筹建主体为合同当事人,在企业和公司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可由筹建主体将原合同所有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注册成立的法人,也可终止原合同,重新签订新合同。
对于一些租赁场地和设备经营的企业用电,为防止出现租赁人与承租人互相推诿缴纳电费责任的情况发生,要注重审核用电方的履约能力,对有确切证据证明用电方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存在问题的,可要求其提供担保。
5、履行供用电合同应注意的问题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同时还应履行法定义务。
在享有收取电费及违约金、中止供电等项权利的同时,必须根据供用电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承担以下义务: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知用电人;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保证用电计量装置依法检定合格;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记录为准与用户结算电力电量;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供电方了解到用电方的商业秘密如产品的性能、销售对象、市场营销情况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人,也不得自行使用;供电企业还应履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及合同约定的义务。
供电企业应积极防范合同风险,在用电方出现合同法第68条所列举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等项情形且有确切的证据予以证明,供电方在履行了通知义务后,在用电方未恢复履行能力前,可以要求用电方提供电费担保,用电方拒绝提供担保的,可以中止供电。
供电企业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6、应注重签订居民供用电合同1997年,原电力工业部制定合同文本时,没有制定居民供用电合同文本,当时的考虑是:“居民用电供电方式简单,且基本一致,但居民用户的数量占了供电用户总数的95%以上,对居民用户的供用电合同,可以采用背书的方式处理。
”。
但随着我国普法教育的深入,用电客户权利意识日益增强,对电价、电费、停电等说“不”者越来越多,例如,某地居民就曾以供电企业并未与其签订供用电合同,未约定违约金具体比例和计算方式为由,要求供电企业返还多收的违约金,目前,某地已出现法院判供电企业败诉的案例(判决正确与否另文讨论),此类纠纷极易引发客户集团诉讼,导致大批客户拒付电费。
而且,在全国不少地区,居民用电产权分界点较为复杂,既有以线路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也有以电能表为分界点,还有客户自建一段低压分支线和接户线的情况,不少地区由于电网改造不够彻底,分界点附近安全隐患较多,由于未签订供用电合同,供用电双方对低压线路的维护管理责任长期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在发生低压人身触电损害事故时,法院往往判决供电方应承担维护管理不善的责任。
供电企业必须注重签订居民供用电合同。
居民供用电合同条款应包括合同法第177条规定的基本条款,尤其应注意明确供用电设施产权维护分界点的约定,违约责任条款要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比例和方法,另外,客户每月交费时间、交费方式,供电方停电通知的义务及免责条款,供电方须入户进行用电检查时用电方配合义务,电能表的保护和发生故障时的通知义务等易引发纠纷的条款也不可缺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