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供用电合同主要法律风险分析及防范建议
供用电合同履行的法律风险防范

供用电合同履行的法律风险防合同履行是当事人实现合同目的行为,是合同之债消灭的正常途径。
通过合同履行,从而实现交易的目的。
如果合同得不到切实履行,完美的合同也只不过是一纸空文。
《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确立了实际履行、全面履行和诚实信用等合同履行原则。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也是如此。
只有通过供电企业和用户的履行,才能实现供用电合同订立的目的,圆满完成电力生产、传输、分配和消费全过程,体现供电企业服务于社会的宗旨和使命。
由于供用电合同的特殊性,导致供用电合同履行过程中中具有不同于一般买卖合同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供用电合同的变更、转让和解除环节。
供用电合同的变更、转让与解除环节应当注意的主要法律风险有:①用电权过户的法律性质认识向题;②用户擅自变更或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问题;③私自过户后原供用电合同的债务问题;④商品房供用电合同签订主体没有及时变更的问题;⑤“到期双方如无异议,本合同继续有效”的法律后果问题。
风险点一:用电权过户的法律性质认识问题风险点分析:用电权的过户,即改变用户的名称 (简称更名或过户)属于《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七项规定的变更业务。
实践中,有的用户办理用电权过户手续,不提交房屋产权或其他变更户主的证明;或者没有解除原供用电合而对新用户供电,导致在同一受电点,原供用电合同没有解除又成立新供用电合同的结果。
这样,一旦发生欠费,就出现了谁是真正的用户以及供电企业应当向原用户还是新用户追索欠费的争议。
风险点防:要解决用电权过户问题,首先要对用电权过户的法律性质有一个正确认识。
用电权的过户,实际上是合同的主体变更,属于《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情形。
合同转让,指合同的当事人一方经他方当事人同意,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其合同当事人地位转让给第三人。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合同转让必须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才能生效。
这是因为合同转让不仅包括合同权利的移转,还包括合同义务的移转。
电力企业管理中的法律风险以及合同管理对策

电力企业管理中的法律风险以及合同管理对策1.市场准入和监管方面的法律风险电力企业的设立和运营需要经过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并受到国家的严格监管。
在市场准入和监管方面,电力企业可能面临以下法律风险:违反市场准入规定被迫退出市场;违反监管规定遭到行政处罚或被吊销许可证等。
2.合同履约和纠纷解决方面的法律风险电力企业在与供电客户签订合需要履行合同义务并保证供电服务的质量和稳定性。
由于各种原因,供电客户可能会出现合同违约情况,如果电力企业未能及时采取措施解决纠纷,可能会导致经济损失并被诉讼。
4.知识产权和合规合法经营方面的法律风险电力企业可能需要涉及到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如果企业未能妥善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可能会遭受侵权或被要求赔偿。
如果企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经营活动,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或民事诉讼等法律风险。
二、合同管理对策为了合理规避和应对上述的法律风险,电力企业需要从合同管理方面入手,采取一系列对策措施。
1.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电力企业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签订、履约、变更、解除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和程序。
制度应包括标准合同范本、合同审批程序、履约考核制度、纠纷解决机制等内容,确保合同管理的规范和有序进行。
2.加强合同风险评估和管理电力企业在签订合同前,应对合同涉及的各种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对于与供电客户签订的合同,可以要求客户提供资信证明,加强履约能力的审核,以减少合同违约风险。
3.加强合同履约管理电力企业应加强对供电客户的合同履约管理,确保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履行义务。
企业可以建立履约考核制度,对供电质量、供电稳定性等要求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合同履约问题。
4.建立合同纠纷解决机制电力企业应建立健全合同纠纷解决机制,提前考虑并约定好纠纷解决的方式和程序。
可以选择仲裁、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以减少纠纷带来的经济损失及法律风险。
5.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意识培训电力企业应加强员工的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培养,定期组织员工参加法律培训和合规经营培训,提高员工对法律风险的认识和防范能力。
供用电合同的风险及其防范

供用电合同的风险及其防范摘要:近年来,我国电力行业发展非常迅速,彻底改善人们的生活水平。
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是电力经营中一项重要工作,但如果在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不能妥善解决一些实质性问题,将使供电企业面临一系列的风险,对此应采取相应防范措施,以规范电力经营行为,规避电力市场潜在的风险,维护供电企业合法权益。
关键词:供用电合同;风险及其防范引言我国电力行业发展至今已经取得了非常不错的成就,成为我国整体经济建设中最重要的基础能源。
供用电合同作为供电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架起用户与供电企业沟通的桥梁,对推动供电企业的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1当前供用电合同业务中存在的风险1.1员工风险意识薄弱供用电合同的风险最主要还是来源于企业内部员工风险观念上的欠缺。
部分电网经营企业在以往垄断经营过程中形成了强烈的交易优势心理,这种优势心理使得部分员工缺乏基本的风险意识,对社会信用体系缺失的现状认知不足。
主要问题包括轻信心理,工作草率,不负责任甚至渎职,内部管理疏漏,规避内部制度等,其中比较关键的环节之一是对交易相对方资信审查不严格,签约随意性太强,对于对方的资信能力、履约能力都不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忽视对交易相对方的经济状况的审查,企业面临对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性以及面临合同欺诈,乃至成为诈骗、合同诈骗犯罪对象的可能性大大提高;不重视审查交易相对方相关资质,往往出现因对方无业务资质而导致合同无效,使供电方耗费大量经营成本,蒙受巨大损失。
二是内部合同管理疏漏,没有合同管理流程和制度或者逾越、规避合同审查管理,使必要的监督防范环节失去作用。
三是缺乏预警机制,在发现交易活动中出现非正常情况后,反应迟钝,应对无序,措施失当等。
1 .2工作强度较大,管理出现缺位在供电合同的实际管理当中,由于其涉及客户的数据信息较为庞大,并且电力企业缺乏对合同管理的重视度,导致电力企业重视签约率,轻视签约质量。
与此同时,部分电力企业侧重于城市用户的签订,而轻视于农村地区的签约。
浅谈供用电合同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东西,存在着举证 问题 ,是个不利的因素。
3 .不能按 合 同有 效回 收 电费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逐步规范 , 用 电单位 的法律维权意
识 也 大大加 强ຫໍສະໝຸດ 。 供 电企 业更 应强 化《 供 用 电合 同》 签 约 的管理 ,
随着 电力企业市场化的不断深入,服务对象有的构成比 提 高合 同管理 人员 的法律 意 识 ,使其 充分认 识 到 《 供 用 电合
合 同的重要性 ,有 的虽已意识到其重要性,但在合同签订和 合 同风 险可 控在 控 ,笔者 认 为提 高对合 同作 用 的认识 是最 迫 履行过程中供用电双方 出现 了合同争议等一些实质性法律 问 切的。只有增强契约意识,才能在实际工作中切实加强供用 题 。本文就供用电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提供一些建议,作为 电合同签订制度的执行,提高企业的防范法律风险能力 , 保 供 电企业的参考 。
注意企业的社会形象 ,要加强电费回收工作的宣传,严格执
行 供用 电合 同 , 树立 企业 按照 合 同严格 履责 的社会 良好 形象 。 二 、防控 供用 电合 同风 险 的几点 建议 如何 能最 大 限度 降低 和减 少企业 营 销 的法律 风 险,实现
对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 ,促进社会经济稳定发展起着非常 重要的作用。但在现实工作中,不少供 电企业有的还未认清
般情形下,合同期限也是合 同的必备条款。合同期限
规定 的 合 同的履 行起 止 时 间,有利 于双 方作计 划 ,履 行 自己
的权利义务 。没有期限的合同,属于不定期的合同,合同双 了规范。在合同中明确计量装置的种类、安装的位置、加封、
方 可随 时要 求 终止 合 同,使 交 易增加 了不确定 性 ,不 利于 合 安装人等 ;电价类 别和 电费收缴办法 、时间、方 式等做出 明确 同关 系 的稳 定 。供用 电合 同中 ,双方 当事 人应 约 定期 限 ,期 具体约定,避免出现 “ 每月一结”等过于笼统的约定。为确保
供用电合同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供用电合同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使用电力合同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订立风险: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如果合同
内容不完善,或者存在模糊的条款,可能会导致争议的发生。
防范措施:在签订合同前,双方应当详细了解合同条款,并明确各项权利和义务。
如
果合同内容不清晰,可以通过协商修改或添加明确条款,以减少合同争议的发生。
2.履约风险:履行合同过程中,可能出现各种履约风险,如供电方无法按合同约定提
供稳定的电力供应,或用电方未按时支付电费等。
防范措施:供电方应当确保电力供应的稳定性,并及时通知用电方变动情况;用电方
应当按时支付电费,并保持用电设备的正常运行。
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相应的违约
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
3.价格风险:电力价格的波动可能会对双方造成一定的经济影响。
防范措施: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电力价格的调整方式,如根据市场价格或指定的价
格指数进行调整,以降低价格风险的影响。
4.争议解决风险:如果合同出现争议,可能会涉及到法律诉讼或仲裁等争议解决方式。
防范措施: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如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地
点等,以减少争议解决的费用和时间成本。
总之,用电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双方应当充分了解合同条款,提前预防各种风险,并在合同中明确相关约定,以减少可能发生的争议。
最好能够寻求专业法律意见,确保合同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电力企业合同的法律风险及规避分析

电力企业合同的法律风险及规避分析摘要: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电力企业的管理模式在不断进行着开放式的尝试,虽然这种尝试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电力企业的发展,但同时也会给电力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
目前我国的电力企业在合同管理方面仍旧存在很多问题,不仅加大了管理难度,制约了电力企业的发展,还会影响日常生活中电力的供应。
这要求电力企业不断地进行合同管理改革,有效地规避法律风险,对风险项目做到提前预防,以促进企业长久发展。
关键词:电力企业;法律风险;规避一、电力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一)合同内容不合理在现行的电力企业合同管理中仍旧存在着许多的问题,首当其冲就是合同内容不合理的问题。
合同是双方履行责任义务的最基本保障,也是处理争端的时候的重要依据电力企业要依据实际情况对各类合同的制定有明确的管理方案,然而现如今很多企业都做不到这一点,在合同管理中存在着许多漏洞。
首先是对外合同内容前后不一致,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对于供用电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的界限划分不够明确;其次是对内合同未能充分考虑员工的需求和权益,随意地制定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导致员工与企业的矛盾加大;最后就是合同的签订不够规范化,措辞并不十分严谨,导致了部分歧义,以至于发生纠纷的时候各执一词,难以调节。
(二)履行能力差一般来说,供用电双方在合同签订结束后,需要严格按照合同条款规定进行下一步的工作,合同的履行程度可以给双方的的良好合作提供一定信任度。
但现如今的电力企业工作人员为了节约时间成本,对工作步骤进行简化乃至省略,对合同的内容以及后期的履行都没有足够的重视,导致合同前期签订时内容出现纰漏,合同履行时又无法按照章程进行,在后期如若发生纠纷,更无法利用合同和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这种责任意识风险意识淡薄的情况,导致了虽然合同签订完毕,但无法按照合同进行履约,合同的签订就如同废纸一张,毫无意义。
二、电力企业合同管理存在的法律风险(一)合同准备阶段的法律风险在合同还未签订的准备阶段,法律风险十分高,一般的企业可能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对自身的经营状况产生隐瞒。
关于供用电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供电方相关部门应对所属用电户进行一次彻底的清查,对那些,拖欠电费的用户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如通过签订电费结算协议、签发催费通知书来中断电费债权的诉讼时效,必要时提起诉讼来解决,即使用电户最终不能偿还电费,供电方可凭法院的生效判决等法律文书,规避自己的责任,降低法律风险。
六、关于供用电合同中的预付电费问题
2.产权不属供电方,维护管理也没有签订委托协议的,发生责任事故,一般情形下,供电方不承担电企业为国有企业,电费作为供电企业的经营收益,属国有资产。电费一旦不能按供用电合同约定有效回收,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履行回收电费职责的部门将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严重的,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电费属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供电方对用电方的主体应严格审查,从工商登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必须是经过当年年检的,以防企业法人注销、被撤销等主体资格不存在的问题)、企业的资信状况、经营状况等入手。需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指无法人资格的单位)亲自签订;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能亲自签订的,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字(附身份证件复印件),但必须要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此授权委托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应作为合同附件。
3.签订供用电合同方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按民法通则规定的法理,签订合同人与实际使用人对供电方承担连带责任,即连带承担清偿电费的义务。
4.供电方与用电方(出租方)、实际使用人(承租方)用电关系,一般情形下,合同当事人一方为出租方,因出租方欠缴电费的,供电方按照电力法等相关法律,履行中止供电通知程序,可对其中止供电。因终止供电,给承租方造成损失的按租赁合同关系处理。
六、关于供用电合同中的预付电费问题
供电方预收电费不能超过合理的限度,且在操作上必须灵活,不能使预付电费成为一种保证金,使其在账面上体现为滚动使用的。
[谈供用电合同范本法律风险]公司法律风险防范
![[谈供用电合同范本法律风险]公司法律风险防范](https://img.taocdn.com/s3/m/fbd258223069a45177232f60ddccda38376be1c6.png)
[谈供用电合同范本法律风险]公司法律风险防范关键词法律风险签约主体变动内容变更续签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完善和发展,全社会法制观念的普及和提高,供用电合同日益成为确定供用电关系、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促进供用电双方改善经营管理、维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但与此同时,因用电人的广泛性和多样性,供用电行为的连续性,供用电合同履行期间变动因素复杂等供用电合同的诸多特性,使其成为供电企业法律风险的多发领域,所以,我们有必要对供用电合同签订与履行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以提出有效的防范措施。
一、对签约主体变动存在法律风险的分析供用电合同签约主体变动实属《供电营业规则》第29条规定的“过户”之情形,在合同法意义上,供用电合同签约主体变动又属于合同的主体变更,是《合同法》第89条规定的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情形。
用电人变更分为合法变更和非法变更两种情况。
合法变更是指用电人遵照《合同法》、《供电营业规则》等要求按程序进行的变更,法律手续、文书齐全完整。
非法变更是指用电人完全没有或部分没有遵照《合同法》、《供电营业规则》等要求,按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合法变更是供电企业应受理的正常业务,《供电营业规则》和具体业务工作程序中,均已有明确规定,业务人员按规定程序处理即可。
而非法变更是供电企业应十分重视、不能忽略的问题,否则将因此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及责任。
非法变更的行为主要表现为用电人直接将户号、户名转给其他用电人,不到供电企业办理更名过户手续,造成用电申请人、登记人与实际用电人不一致,非法变更的行为后果是供电企业电费回收风险增加。
一旦实际用电人欠费,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供电企业因无证据证明与其存在供用电合同法律关系,就不能直接主张让实际用电人承担法律责任,而要通过用电人(即登记人)来处理,势必给供电企业电费回收带来麻烦与烦琐,更增长了电费回收的成本,更糟糕的是,如果登记人为个人,往往负担能力有限,不足以承受应交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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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供用电合同主要法律风险分析及防范建议重庆恒泽(昆明)律师事务所许传中律师【摘要】供用电合同作为连接电力企业与客户的纽带,在电力企业依法经营当中占有重要地位。
就供电企业的供用电合同履行中暴露的问题,笔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供用电实际,进行法律分析并提出防范建议。
【关键词】供用电合同问题法律风险防范建议【正文】供用电合同作为连接电力企业与客户的纽带,在电力企业依法经营当中占有重要地位。
就供电企业的供用电合同履行中暴露的问题,笔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供用电实际,进行法律分析并提出防范建议。
一、关于供用电合同签订主体问题签订合同的主体需具备民事行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否则,该等合同处于无效或效力待定状态。
建议:供电方对用电方的主体应严格审查,从工商登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必须是经过当年年检的,以防企业法人注销、被撤销等主体资格不存在的问题)、企业的资信状况、经营状况等入手。
需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指无法人资格的单位)亲自签订;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能亲自签订的,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字(附身份证件复印件),但必须要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此授权委托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应作为合同附件。
二、关于供用电合同用电户变更问题《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用户更名或过户(依法变更用户名称或居民用户房屋变更户主),应持有关证明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
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1、在用电地址、用电容量、用电类别不变条件下,允许办理更名或过户;2、原用户应与供电企业结清债务,才能解除原供用电关系;3、不申请办理过户手续而私自过户者,新用户应承担原用户所负债务。
经供电企业检查发现用户私自过户时,供电企业应通知该户补办手续,必要时可中止供电。
”《合同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第八十四条规:“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为此,供电方应区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建议:为了防止纠纷,供电方应与新用电户办理新手续,另行签订合同。
1.用电方法定代表人变更情形下,供电方与用电方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继续有效,并不因法定代表人变更而发生合同无效的情形。
法人与法定代表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在法人没有注销、被撤销、终止等情形下,其主体资格是一直存在的;法定代表人是根据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其是一个自然人。
其的变更,不必然导致法人主体资格的变更。
即使法人因破产、终止等不存在情形的,也可通过清算程序、破产程序成立相关组织来处理债权债务关系。
2.用电方私自过户情形。
供电方与用电方之间的供用电合同关系,不因用电户的私自过户而消灭。
若用电方在拖欠电费情形下,私自过户,新用户承受了,供用电合同当事人中一方仍然是原用电方,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因此消灭。
当然,新用电户同意清偿原用电方的债务,供电方接受的,则视为供电方通过接受这个行为表示认可他们间的电费债务转让,此种情形下,原用电户将脱离供用电合同关系,由新用户继受合同的权利义务。
3.签订供用电合同方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按民法通则规定的法理,签订合同人与实际使用人对供电方承担连带责任,即连带承担清偿电费的义务。
4.供电方与用电方(出租方)、实际使用人(承租方)用电关系,一般情形下,合同当事人一方为出租方,因出租方欠缴电费的,供电方按照电力法等相关法律,履行中止供电通知程序,可对其中止供电。
因终止供电,给承租方造成损失的按租赁合同关系处理。
三、关于供用电合同中产权分界点表述与附件表述不一致问题、与实际状况不一致问题供用电合同中的产权分界点、附件表述的内容,按照《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供用电合同的必备条款,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关键点所在,是分清责任的基础。
高压电的人身损害责任承担原则一般就是产权归属原则。
当表述前后不致、或与现实状况不一致且是供电方原因所致的情形下,供电方应为违约的一方。
一旦发生纠纷,供电方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议:供电方应与用电方协商变更供用电合同的相关内容签订变更协议,作为附件。
四、关于产权与维护责任问题产权责任与维护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责任,不能混同。
一般情形下,供电方即是产权方也是维护管理责任方。
但,在电力设施产权不属供电方的情形下,则应区分情形分别对待。
1.产权不属供电方,但维护管理责任通过委托管理协议,受让给了供电方的,发生责任事故,对外责任承担主体是产权方,产权方承担了责任后,若受托方的原因,则可向受托方追偿。
2.产权不属供电方,维护管理也没有签订委托协议的,发生责任事故,一般情形下,供电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建议:供电方与用电方之间在供用电合同中应对产权的划分、维护责任的划分作出准确的界定,通常情形下,产权与维护管理责任挂钩。
对于产权相对复杂的,应在供用电合同中或产权协议中逐项明确、准确表述。
必要时通过拍照,将照片由合同双方确认作为合同附件。
对维护管理责任表述,可表述为“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以产权分界点为准划分”。
五、关于电费不能有效回收问题供电企业为国有企业,电费作为供电企业的经营收益,属国有资产。
电费一旦不能按供用电合同约定有效回收,将使国有资产受到流失。
履行回收电费职责的部门将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严重的,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电费属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为二年。
建议:供电方相关部门应对所属用电户进行一次彻底的清查,对那些,拖欠电费的用户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如通过签订电费结算协议、签发催费通知书来中断电费债权的诉讼时效;对那些陈欠电费的,应主动采取法律途径,提起诉讼,来解除,即使用电户最终不能偿还电费,供电方可凭法院的生效判决等法律文书,规避自己的责任,降低法律风险。
六、关于供用电合同中的预付电费问题供用电合同是民事合同,民事合同的主要特征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对双方均具约束力,且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约定的效力要高于法定的效力。
这就是民法当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根据《电力法》、《云南省供用电条例》第17条等规定,供电企业对用电户可以预收电费,但不得超过用户一个月预计用电量的电费。
为此,供电方预收电费是有法律依据的,但不能超过合理的限度,且在操作上必须灵活,不能使预付电费成为一种保证金,使其在账面上体现为滚动使用的。
建议:在供用电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预收电费的数额、抵扣方法、补齐方法等,同时约定预付电费不计息。
这样双方平等协商约定的内容,是有约束力的,不违反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
七、关于供用电合同期限问题一般情形下,合同期限也是合同的必备条款。
合同的期限规定的合同的履行起止时间,有利于双方作计划,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
没有期限的合同,属于不定期的合同,合同双方可随时要求终止合同,使交易增加了不确定性,不利于合同关系的稳定。
供用电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应约定期限,期限到期,没续签的情形下,可以终止供电,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终结。
若合同到期,双方均未履行续签手续,且合同也没有另外约定的情形下,一旦发生责任事故,法院可能会因合同到期终止,供电方违法供电为由,判供电方承担法律责任。
也许,供电方可主张事实供电关系,但这种没有书面的东西,存在着举证问题,是个不利的因素。
建议:供用电双方在合同到期后,应及时履行续签手续。
或在供用电合同有效期条款中增添“有效期届满后,若供用电双方未续签合同,本合同继续有效至年月日止”。
八、关于供用电合同附件问题合同附件一般是指,在签订主合同时,没有发生、不宜体现在主合同中、照顾主合同的行文、合同签订后,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或其他与主合同具有相关性的材料。
合同附件体现充实主合同、变更合同、完备合同作用。
合同附件,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这要由双方当事人根据需要确定。
不同的合同,所需的附件材料不同,具体问题,具体对待。
一般包括但不限: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自然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合同条款中需进一步描述的材料、各种资质证明等。
建议:合同附件因人而异,区分不同用户,进行约定,可附加兜底条款,如其他。
合同附件上需加盖公章(单位)、亲笔签名(自然人),作为复印件的附件应由提供者加盖公章、或来源单位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等字样。
九、关于供用电合同格式条款问题供电企业属具有垄断性的行业,其所提供的供用电合同,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很多格式条款。
根据实践操作,若双方对格式条款理解发生偏差,一般是作出有利于提供合同相对方的解释。
为此,在供用电合同中,对相当的格式条款应作出特别处理,同时,尽量避免发生歧义的表述。
建议:供用电合同中对产权分界点的界定、预付电费、电费违约金等条款采用加粗字体、放大字体、字体底部标注警示符号等进行提示性警示,在签订合同时作出相关说明。
同时,在合同尾部增添“用电户对供电方的提示、说明、答复已完全理解”让用电户签字确认。
综上所述,供用电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变更、终止、归档等所涉众多环节,作为供电企业应加强对每一个环节的规范、管理,加强对电力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特别是应强化对合同经办人的培训,以防范合同履行各环节中存在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