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分析与法律风险防范
银行行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典型案例分析

员工道德风险
银行员工私自销售未经授 权的理财产品或利用职务 之便谋取私利,将给银行 和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
防范措施与建议
加强监管力度 银行应加强对理财产品的监管力 度,确保产品合规性和真实性, 防止虚假宣传和误导性陈述。
完善内部制度 银行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 防范机制,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 体系,确保业务合规性和稳健性 。
加强员工培训
银行应加强对员工的反洗钱培训,提高员工对可疑交易的识别和报告 能力。
强化客户身份识别
银行在办理业务时,应严格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确保客户身份真实 可靠,防止不法分子利用银行系统进行洗钱活动。
加强监管合作
银行应积极与监管部门合作,定期报送反洗钱工作报告,接受监管部 门的指导和检查,共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
,将面临法律责任。
损害声誉
银行涉嫌违反反洗钱规定,将严 重损害其声誉和形象,影响客户
信任和业务开展。
财务损失
银行因违反反洗钱规定被处以巨 额罚款,将直接导致其财务损失
,影响经营业绩和股东利益。
防范措施与建议
完善内控制度
银行应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和工作流程,确保 反洗钱工作有效开展。
风险事件暴露
监管部门在对该银行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了其反洗钱工作存在严 重漏洞,随即对该银行展开深入调查。
法律后果
经过调查,监管部门认定该银行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依法对其处以 巨额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反洗钱法律风险分析
违反法律法规
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有义务遵守 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确保业务 合规。未能充分履行反洗钱义务
03
完善合同管理制度
银行应制定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签订、履行、变更等流程,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风险分析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风险分析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是一种普遍存在的投资工具,其旨在为客户提供多元化的投资选择,实现资产的增值。
任何投资都存在一定的风险,理财产品也不例外。
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对投资者而言至关重要。
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概念和类型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托自身资源和能力,面向个人和机构投资者,提供的多种形式的理财服务和产品。
这些产品的种类繁多,包括定期存款、活期存款、结构性存款、基金理财、保险理财等多种形式,满足客户不同的投资需求。
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类型1. 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宏观经济、政治、自然灾害等因素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引发资产价值下跌的风险。
在股票、基金等风险资产中存在较大的市场风险,而定期存款、保险理财等属于较为稳健的产品,市场风险相对较低。
2. 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因理财产品所投资的对象违约或违约风险增大而导致投资损失的风险。
在投资债券、信托产品等包含债务的理财产品中,存在信用风险。
而存款类产品一般由存款保险机构提供保障,信用风险较低。
3. 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后可能无法顺利实现资金变现的风险。
一些投资期限较长的理财产品可能存在流动性风险,一旦投资者需要提前赎回,可能面临滚存、提前赎回费用等问题。
4. 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利率波动导致投资者购买的理财产品未来收益变化的风险。
在投资债券、保险理财等利率敏感型产品中,利率风险较为显著。
5. 法律法规风险法律法规风险是指因国家政策、法规的变化导致理财产品投资方向或收益出现变化的风险。
在一些金融衍生品、结构性理财产品中,法律法规风险相对较大。
三、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分析1. 风险评估投资者在选择理财产品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对不同类型的产品进行风险分析和比较。
可以从产品的收益率、风险类型、投资期限、发行机构信用等方面综合考虑,选择适合自身风险偏好和投资需求的产品。
典型法律问题银行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各类理财产品层出不穷,吸引了大量投资者的关注。
然而,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银行与客户之间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以A银行“保本保息”理财产品为例,分析银行理财产品纠纷的典型案例,以期对银行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的风险防范提供参考。
二、案例描述(一)案件基本情况2018年3月,客户张先生在A银行购买了一款“保本保息”理财产品,投资金额为100万元。
该产品期限为一年,预期年化收益率为5%。
张先生在签订合同时,银行工作人员承诺该产品本金及收益有保障,不会出现亏损。
(二)纠纷产生2019年3月,理财产品到期,张先生按照合同约定领取了本金及收益。
然而,在领取收益过程中,张先生发现实际收益仅为3.5%,与预期收益率相差较大。
张先生认为A银行未履行承诺,遂向当地银保监会投诉。
(三)调查取证经调查,A银行在销售该理财产品时,确实向张先生承诺了“保本保息”。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市场波动等因素,该产品的实际收益率与预期收益率存在差异。
银行工作人员在销售过程中,未向张先生充分揭示产品风险。
三、案例分析(一)银行责任1. 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
在销售理财产品时,银行工作人员未向客户充分揭示产品风险,导致客户对产品了解不足。
2. 违反销售承诺。
银行在销售过程中承诺“保本保息”,但实际操作过程中未能兑现承诺。
(二)客户责任1. 对理财产品了解不足。
张先生在购买理财产品时,未对产品进行全面了解,导致对产品风险认识不足。
2. 缺乏风险意识。
张先生在购买理财产品时,过于追求高收益,忽视了产品风险。
四、风险防范建议(一)加强理财产品销售管理1. 严格执行产品销售规定,确保销售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 在销售过程中,充分揭示产品风险,确保客户了解产品特性。
(二)完善理财产品合同条款1. 合同中明确约定理财产品风险、收益分配等事项,避免纠纷。
2. 在合同中设定风险提示条款,提醒客户关注产品风险。
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分析和防范

自2 0 0 6 年我 国银信合作业务开展 以来 , 一方 面是银行 利用信 托合作 业务逃 避信贷监 管 , 另一 方面是银信 合作业务 发展速度加 快, 银信产品种类不断增多 , 规模也 不断变大 , 在这样 的情况 下 , 一 系列用来规 范银信合作 业务 的规 章制度 由监 管部 门颁布 出来 , 如 《 商业银 行个 人理财业务 风 险管理 指引》、 《 银 行与信 托公 司业务 合作指 引》、 《 关于规范银信 理财合 作业务 有关 事项 的通知 》 、 《 商 业银行个人 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 关于进一 步规范银 信合作 有关事项 的通知》 、 《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等。 2 0 O 9年至 2 0 1 1 年, 银监 会为 了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 , 接连颁 布 三条通 知 , 由此可 以反映 出在这期 问, 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监管政 策 发生多次 变化 , 这充分说 明了银信合作业 务 的监管 规则处在 不
市场 。
银信 理财合作业务 的推出 , 有效地使 银行 和信托 公司 的政 策 瓶颈 问题 得到 了解决 , 实现了多方共赢 的 目标 。
二、 我 国主 要 银 信 理 财 业 务
银监会在发布《 商业银 行个 人理财业务 管理暂行 办法》 和《 商 业银行 个人理财业务 风 险管理 指引》 时 指 出, 个 人理 财业 务是 建 立 在委托代 理关系基 础之上 的银 行服务 , 是商业 银行 向投 资者提 供的一种个性化 、 综合 化服 务。这是 目前 针对银 信理 财合作法 律
银信理财合作业 务中的法律风险分析和 防范
中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障碍与对策探析

中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障碍与对策探析[摘要]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和金融国际化的发展,同时由于我国个人资产保值增值需求日益旺盛,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近年来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趋势。
但受金融法律制度、金融管理体制和金融市场发育程度等方面的制约,我国个人理财市场的法律环境尚不完善,其中法律风险是制约业务发展的主要瓶颈。
研究如何有效地评估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以及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加强对理财业务的监管,是我国商业银行发展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关键字]个人理财;法律风险;防范与监管近20年以来,全球范围的金融服务业发生了一场史无前例的大变革,银行传统的业务领域逐渐被证券、保险、基金等重重夹击,脱媒现象愈演愈烈,传统银行业务的竞争优势越来越弱。
我国理财业务也出现了“零收益”“负收益”等“收益门”事件。
一项成功的个人理财业务产品既要满足客户的需要,具有操作性,又必须具备设计合理、缜密的法律框架。
一、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环境概况银监会在短短的三年光景内出台了两个部门规章,即2005年《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及三个行政性文件,即2006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2007年《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及2008年《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通知》。
毋庸置疑,这些速成性的文件填补了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亟须规范的空白,同时也缓解了实践中银行理财业务与监管工作的冲突。
但这些部门规章和属性模糊的“通知”法律位阶低,尚徘徊于法律的边缘。
当前我国银行人理财业务尚未纳人到《信托法》、《证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法律监管模式中,有些业务仍处于合规性的“灰色地带”。
二、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存在的法律障碍与迷局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把法律风险单独列为银行所面临的风险之一。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商业银⾏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时效性:现已失效⽬录第⼀章总则第⼆章基本原则第三章宣传销售⽂本管理第四章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第五章客户风险承受能⼒评估第六章理财产品销售管理第七章销售⼈员管理第⼋章销售内控制度第九章监督管理第⼗章法律责任第⼗⼀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商业银⾏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促进商业银⾏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银⾏业监督管理法》、《中华⼈民共和国商业银⾏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销售是指商业银⾏将本⾏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向个⼈客户和机构客户(以下统称客户)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等⾏为。
第三条商业银⾏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政法规和本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章基本原则第五条商业银⾏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
第六条商业银⾏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误导销售。
第七条商业银⾏销售理财产品,应当进⾏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法律关系,防范合规风险。
第⼋条商业银⾏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
第九条商业银⾏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
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商业银⾏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评级的理财产品。
第⼗条商业银⾏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客户风险提⽰和投资者教育。
第三章宣传销售⽂本管理第⼗⼀条本办法所称宣传销售⽂本分为两类。
⼀是宣传材料,指商业银⾏为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向客户分发或者公布,使客户可以获得的书⾯、电⼦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宣传单、⼿册、信函等⾯向客户的宣传资料;(⼆)电话、传真、短信、邮件;(三)报纸、海报、电⼦显⽰屏、电影、互联⽹等以及其他⾳像、通讯资料;(四)其他相关资料。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已加评注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作者] 曾锦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商业银行自上世纪90年代开展银行理财业务以来,银行理财业务已取得了巨大的发展。
西南财经大学信托与理财研究所和XX普益投资顾问XX(普益财富)联合发布的《2011年度银行理财能力排名报告》显示:2011年我国国内银行理财产品的发行规模达16.99万亿元。
然而,目前理论界与实务界并未对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达成统一的意见,这也导致银行理财产品在设计、运作、监管等方面留下了不少难题。
因此,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仍然是金融与法律领域值得探讨的一个关键问题。
一、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目前,对于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的争论主要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银行理财产品应属于委托代理理财的X畴,客户与银行之间签署的协议应当属于委托代理合同,这种观点又被理论界称为“委托论”;而第二种意见则认为,银行理财产品应属于信托财产,客户与银行之间的关系是信托关系,这种观点也被称为“信托论”;第三种意见认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主要是以信托关系为主,而对于部分具有变相储蓄特征或者纳入表内业务的理财产品应归结为债权债务关系。
(纳入表内,即意味着投资者是与作为中介的银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是可向银行进行索赔的,由作为中介的银行负责。
而如果是表外的,那么银行就只是作为纯粹的中介,对投资者进行负责的是最终的融资方,投资者也是与其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所以这时候发生了亏损银行是不负主要责任的,其只是纯粹的中介,投资者找的不是银行而是融资方。
所以,其实表内与表外即反映了作为资金中介扮演的两种角色,一种是纯粹的牵线搭桥,中介不承担风险,由投资者自己去对融资者进行分析并承担风险;另一种是作为资金承接中转站,直接与投资者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由自己对投资者进行负责。
)这种观点主要针对具体的理财产品进行具体分析,相对来说这种方式也更为科学,避免了“一刀切”的全盘肯定或否定。
就委托代理关系和信托关系的区别来看,其主要表现在:第一,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以与受益人等,在信托关系尚未结束时,任何一方都不得主X信托财产,信托财产独立性程度较高;而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仍可享有对其财产的控制权,委托财产独立性程度较低;第二,信托关系中,受托人根据信托协议有独立处(人人贷扮演的纯粹的中介角色,与这里的委托代理关系与信托关系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银行法律风险案例_理财(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理财产品逐渐成为广大投资者理财的重要选择。
然而,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银行作为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常常面临法律风险。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理财产品违规销售引发的纠纷案例进行分析,探讨银行在理财产品销售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
二、案例简介2018年,某城市居民王某通过某国有银行购买了一款名为“XX稳健增长理财计划”的理财产品。
王某在购买前,银行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产品介绍,并承诺该产品风险较低,预期年化收益在5%左右。
王某相信了工作人员的承诺,于是将30万元资金投入该产品。
然而,在理财产品到期后,王某发现实际收益远低于预期。
经过调查,王某发现该理财产品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 产品宣传材料中未如实披露产品风险等级;2. 银行工作人员在销售过程中未充分揭示产品风险;3. 产品实际投向与宣传材料不符。
王某认为银行存在误导销售行为,遂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本金并赔偿损失。
三、案例分析(一)银行的法律风险1. 违规销售风险:本案中,银行工作人员在销售理财产品时未充分揭示产品风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2. 违约责任风险:由于银行未如实披露产品风险,导致王某的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存在较大差距,银行可能面临违约责任。
3. 消费者权益保护风险:银行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未充分保障消费者权益,可能引发消费者投诉和诉讼。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依法合规经营,不得误导、欺诈客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业务合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四、应对措施1. 加强员工培训:银行应加强对员工的产品知识、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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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金信托的含义与种类 资金信托又称“金钱信托”,指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 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 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行为。 单一资金信托 :委托人为一人 集合资金信托:委托人为两人以上
2.银行理财产品与资金信托的结合 银行发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银行作为资金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 与信托公司设立资金信托;对于该资金信托项下回收的本金和收益, 商业银行应按照理财协议的约定向客户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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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与资金信托对接的银行理财产品
(二)与资金信托对接的银行理财产品法律结构
信托公司
签署资金信托合同
设 立 资 金 信 托
商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银行
发售理财产品 交付资金
本金和收益的兑付
理财产品 投资者
资金信托 (信托专户)
信托资金的运用 本金和收益
依法发放信托贷款,投 资于资本市场、银行间 市场的产品,或依法投 资于其他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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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与资金信托对接的银行理财产品
(二)与资金信托对接的银行理财产品法律结构
核心交易环节及合同结构 《委托理财合同》 《资金信托合同》 《信托贷款合同》或《信托投资合同》 《委托理财合同》项下的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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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与资金信托对接的银行理财产品
(三)与单一资金信托对接的银行理财产品
法律结构
银行与信托公司的法律关系为,商业银行作为该资金信托的唯一的委 托人和唯一的受益人。 对于该资金信托项下回收的本金和收益,商业银行应按照理财协议的 约定向客户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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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法律结构概述
(三)银行与理财产品投资者的法律关系(续)
银行与理财产品投资者的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合同法》所规定的委托合 同(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 委托与代理是相互独立的法律制度。 就银行与理财产品投资者的法律关系而言,银行与理财产品投资者可能存 在委托合同却不存在代理权授予关系,也可能同时存在委托合同和代理权 授予关系,这取决于交易结构的设计。
(三)理财产品的销售是否信息披露不充分误导消费者? 理财产品发生亏损后,投资者以信息披露不充分为由,要求银行赔偿。 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到何程度,才是充分的信息披露? 银行的信息披露符合银监会的要求,是否就达到了充分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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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发展趋势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的根本原因有三方面: (一)市场不缺资金 企业或个人的财富不断增加,资产保值增值的需求日益旺盛。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分 析与法律风险防范
1
说明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结构多样,问题复杂,政策性强 。 课件请勿外传 。 讲座交流内容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仅代表个人意
见,不代表任何机构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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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类别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发展趋势
银信合作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结构与法律关系 与资金信托对接的银行理财产品 与资产信托对接的银行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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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发展趋势
(二)理财产品是否属于“银子银行业务”规避了监管? 有观点认为,理财产品属于影子银行业务,资金池运作的理财产品本质 上是“庞氏骗局”。 发行理财产品前,必须提前向银监会报告。理财产品纳入央行的社会融资 总量的统计口径。理财产品,是商业银行经营范围内的业务,为何界定 为“影子银行业务”?
商业银行承诺支付固定收益 银行承诺支付最低收益 与储蓄存款产品的区别
不得无条件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收益率,应当是附加条件的保 证收益(理财计划期限调整、币种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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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种类
(二)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不同进行的分类
2.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商业银行保证本金支付,不保收益。 3.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商业银行不保证本金安全,也不保证收益。
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 的人:(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 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 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 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 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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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法律结构概述
(四)信托公司运用信托资金、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与第三人的 法律关系
信托公司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取决于信托资金运用方式,或信托财产的 管理方式,例如: 1.借贷法律关系
2.股权转让法律关系
3.资金保管法律关系
4.贷款服务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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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与资金信托对接的银行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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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法律结构概述
(二)非银信合作的理财产品
2010年8月5日,《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监发[2010]72号文)对银信合作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限规模 进表 限PE 限开放式银信合作理财产品 限制消极信托
——银行不得不研发非银信合作的理财产品;
——信托公司加快发展非银信合作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利用有限合伙制 度进行信托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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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种类
(三)按照投资标的不同进行的分类
3.另类投资类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所募资金投资于特殊的实物或非实物商品的理财产品。 投资者可要求以货币形式兑付理财产品本金与收益,也可选择所投资的另 类资产来兑付理财产品本金与收益。 4.资产组合类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所募集资金组合投资于债权类资产、股权类资产、资本市场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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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法律结构概述
(三)银行与理财产品投资者的法律关系
银行与理财产品投资者的签署的理财协议,为客户理财,主要通过理财产 品销售文件(《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 示书》、《客户权益须知》)进行界定。 不同的观点: 委托代理关系 银监会答记者问:个人理财业务是建立在委托代理关系基础之上的银行服 务,是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一种个性化、综合化服务。 信托关系 委托关系
2.股权类理财产品
★股权类理财产品的投资者范围 理财资金不得投资于境内公开交易的股票或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得投资于未 上市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份,商业银行通过私人银行服务 满足高资产净值客户的投资需求此限。(银监发[2009]65号) 银信合作产品投资于权益类金融产品,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应符合合格投资者 标准。(银监发[2009]111号) 2010年8月10日银监发[2010年]72号规定,“投资类银信理财业务,其资金原则 上不得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是否适用于高资产净值客户和私人银行客户? 满足《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确定的合格投资者标准是否 即为高资产净值客户?“家庭金融总资产100万” or “家庭金融净资产100万”?
2009年12月14日银监发[2009]111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 项的通知》 : 银信合作产品投资于权益类金融产品或具备权益类特征的 金融产品(无论是单一资金信托还是集合资金信托)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必 须是上述“合格投资者 ”。
选择结构一还是结构二?考虑银行的风险 考虑集合信托自然人人数的限制
对于集合信托计划项下回收的本金和收益,商业银行应按照理财协议的约定向 理财产品投资者支付,理财产品投资者亦应按照理财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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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与资金信托对接的银行理财产品
(三)与集合资金信托对接的银行理财产品
法律适用
理财产品必须遵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关于集合资 金信托设立的规定: (1)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应当是 “合格投资者”(银监发[2009]65号《关 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七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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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与资金信托对接的银行理财产品
(三)与集合资金信托对接的银行理财产品
法律适用
理财产品必须遵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关于集合资金 信托设立的规定: (2)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 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商业银行向 自然人募集资金后作为委托人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自然人人数是否受 此规定限制?
非银信合作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结构与法律关系
银行理财产品投资者保护与法律风险防范(风险揭示与信息披露)
银行理财产品法律环境及监管政策的争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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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种类
(一) 按照管理运作方式的不同分为两类
1.理财顾问服务
银行服务内容 客户自行决策,自行管理,独担风险。 与一般性的业务咨询活动和居间如何区别?
可以选择的法律结构
结构一(委托代理法律关系):由理财产品的投资者作为集合信托计划的委托 人和受益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而商业银行则作为理财产品投资者的代理 人,与信托公司签署资金信托合同。
结构二(委托非代理法律关系):由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委托银行理财,银行作 为作为集合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和受益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与信托公司签 署资金信托合同。结构二为主流模式。
对客户进行分层 签署《财务顾问合同》
2. 综合理财服务
客户对银行进行委托和授权 银行按照与客户的约定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 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
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主要属于综合理财服务。
4
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种类
(二)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分为三类
1.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二)民间存在大量的融资需求 因为信贷规模的管制,有的企业无法从银行融资。 因为资金用途的管制,有的企业无法从银行融资。
(三)银行需要拓展中间业务 随着利率的市场化,银行不能不能单纯依赖存贷款利差而发展,必须拓展 中间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