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四章 养老保险 《 社会保障学》PPT课件

义务,这样才有资格享受社会保险。同时,企业或雇
主也必须按企业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定期缴纳保险费。
3.强制储蓄模式
• 强制储蓄模式由企业和个人缴纳保险费,
国家不进行直接投入,只给予一定的政策优 惠。采用这种保障方式的以新加坡为典型代 表,在少数亚非发展中国家实行。强制储蓄 模式的典型特点是由中央政府决策,并自上 而下地组织开展强制储蓄。因为有中央政府 的这种作用和政府在税收和利率方面的政策 优惠,才使得这种模式有社会保障的性质。
给付项目、待遇水平、计算标准、调整办法、 计发途径等
养老保险行政机关、业务及监督机构设置、 各级权限划分、岗位与人员配置
第二节 外国养老保险
• 内容概要: • 一、外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模式 • 二、各国养老保险制度比较 • 三、国际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一、外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模式
•
世界各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千差万别。根据
•
投保资助模式又称为自保公助模式,是社会共同
负担、社会共济的养老保险模式。这种模式由劳动者
个人参保,国家提供一定的资助。每一个劳动者和未
在职的普通公民,都属于社会保险的参加者或受保对
象;在职的企业雇员必须按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期缴纳
社会保险费,未在职的社会成员必须向社会保险机构
缴纳一定的养老保险费,作为参加养老保险所履行的
国家和企业 覆盖范围广,全 承担责任 体居民
保障水平高 保障水平高
保险费由 企业和个 人缴纳
国家和企 业承担, 个人缴纳 少部分或 不缴纳
管理简单 粗放
管理体系 相对复杂 管理成本 高 公积金局 统一管理
管理体系 复杂,成 本较高
二、各国养老保险制度比较
• (一)德国——投保资助型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制度概述

第二层次是由国家宏观调控、 第二层次是由国家宏观调控、企业内部决策执行的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它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承 受能力, 受能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自愿 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 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 第三层次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三层次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指在国家宏观调 控下, 控下,劳动者个人基于自身经济能力和为了满足更 高的生活需求,自愿参加、 高的生活需求,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 种养老保险方式。 种养老保险方式。 实行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意义在于: 实行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意义在于:它可以在 不降低职工退休后基本生活水平的同时, 不降低职工退休后基本生活水平的同时,适当控制 国家法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增长, 国家法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增长,从而维系 一个能健康运行、长远发展的养老保险制度。 一个能健康运行、长远发展的养老保险制度。
②保险范围不同。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险对象通常是 保险范围不同。 法定范围的社会劳动者; 法定范围的社会劳动者;而商业养老保险的保险范 围仅限于保险公司合同中的被保险人。 围仅限于保险公司合同中的被保险人。 保费来源不同。社会养老保险费用一般由国家、 ③保费来源不同。社会养老保险费用一般由国家、 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 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而商业养老保险的费用完全 由个人承担。 由个人承担。 保障水平不同。 ④保障水平不同。社会养老保险只能保证被保险人 退休后基本的生活水平, 退休后基本的生活水平,领取的养老金基本上是固 定的。 定的。而商业养老保险则可以根据投保人要求满足 不同层次的风险保障需求。 不同层次的风险保障需求。 政府功能不同。 ⑤政府功能不同。社会保险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 权利,政府对社会保险承担最终的责任; 权利,政府对社会保险承担最终的责任;商业保险 则受市场竞争机制制约, 则受市场竞争机制制约,这幅主要依法对商业保险 进行监管,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进行监管,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1996.01.05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第69号令)解析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憗为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进一步深化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憙第二条憗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职工,以及企业退休人员。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聘用的帮工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四条憗基本养老保险由政府负责组织和管理,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本省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确定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水平;(二)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征集;(四)行政管理与保险基金管理分开,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分设。
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主要任务是制订政策、规划,加强监督、指导。
管理社会保险基金一律由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负责。
第五条职工享有参加养老保险、并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
企业和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履行缴费的义务。
职工有权向企业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查询其养老保险的有关情况,企业和经办机构应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六条憗省、市、县劳动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养老保险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养老保险工作,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各级经办机构负责征缴养老保险费和支付养老金、管理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等工作。
第七条省、市、县分别设立由政府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和退休人员代表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实施对社会保险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和基金管理工作的监督。
第二章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第八条憗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企业和职工的养老保险手续。
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统筹型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统筹型(universal programs)分为两种类型
1)福利国家所在地普遍采取的,又称为福利型养老保险,最早为英国创设,适用该类型的国家还包括瑞典、 挪威、澳大利亚、加拿大等。
养老保险丛书该制度的特点是实行完全的“现收现付”制度,并按“支付确定”的方式来确定养老金水平。 养老保险费全部来源于政府税收,个人不需缴费。享受养老金的对象不仅仅为劳动者,还包括社会全体成员。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先后经历初步建立(1950—1966)、“文革”中的破坏以及“文革”后的恢复 (1966—1986)、改革与完善(1986年至今)三个阶段。
发展困境
虽然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已经过十几年的改革和建设,取得相当成就,但面临中国日益加剧的老龄化、制度转 轨遗留的历史欠账以及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诸多问题,新型的养老保险仍有许多重大的、急需破解的问题。
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缴费满15年一律发给15%,以后每多缴一年增发一个百分点,上不封顶。计发基数为当 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个人账户养老金按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 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计算。对于中人按照合理衔 接、平稳过渡等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老人仍按过去的由 企业缴费形成的社会统筹部分来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可称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一层次,也是最高层次。 “十一五”期末,全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万人。
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甘政办发[1996]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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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正文:---------------------------------------------------------------------------------------------------------------------------------------------------- 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1996年5月27日甘政办发〔1996〕4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省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退职后的基本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的各类城镇企业(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集体企业、港澳台及外商投资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离退休、退职人员。
第三条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基本养老保险应逐步做到对各类企业和劳动者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
第四条改革的原则是:保障水平要与我省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政策统一,管理法制化;行政管理与保险基金管理分开。
第五条改革的指导思想是:要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两个根本性转变,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创造有利条件。
改革要为绝大多数职工带来实惠,使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解除职工和企业的后顾之忧,充分调动广大职工和企业参与、支持改革的积极性和主支性,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第六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发放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
鼓励和支持企业根据其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作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
第四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以下称参保单位)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以下称参保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与发放具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协调解决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六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统一管理。
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业务工作。
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社会化服务工作。
第七条发改委、财政、审计、统计、质监、人事、民政、税务、国资委、工商、公安、建委、经委、监察和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
重庆市最新养老保险制度

重庆市最新养老保险制度主讲老师:周春利第一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
我国的养老保险由三个部分(或层次)组成:第一部分是基本养老保险,它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第二部分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它是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建立的一种辅助性养老保险,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第三部分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它是由职工个人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补充保险形式。
一、覆盖范围(一)单位参保职工现行政策: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用人单位所有职工(机关事业单位行政事业编制人员除外)。
历史政策演变:(1)1986年10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国营企业(军队属在渝企、事业单位)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
(2)1989年9月,重府行政规章[1989]15号文件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辖区内的城镇集体企业。
民政部门办的集体企业、原二轻系统划归乡镇企业局管理的集体企业和已经实行系统统筹的市轻工局、市纺织局、市包装工业公司所属的集体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3)1993年3月,重府发[1993]10号、渝劳险[1993]7号文件规定,一是本市范围内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各类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内联企业、经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的各类职工—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混岗工、临时工(含非城镇户口的临时用工,下同)。
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系统统筹的铁路等在渝直属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不属于《暂行规定》的范围,但其所属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和使用的临时工必须按《暂行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细则

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5.09.27•【字号】赣劳社[1995]19号•【施行日期】1995.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细则(赣劳社[1995]19号)根据省人民政府赣府发[1995]50号文件发布的《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1、根据《改革方案》规定,凡在我省境内的城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国家部委所属企业、驻赣部队企业,我省驻外省办事机构未在当地参加养老保险的所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等,均应纳入实施范围。
2、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系统统筹的铁道部、邮电部、水利部、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交通部、煤炭部、中国人民银行、民航总局、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等十一个国家部委直属国有企业暂不纳入实施范围。
上述系统的其他企业均应纳入实施范围。
3、国有农、林垦殖场、良种场、畜牧场、水产场等农业企业按照属地原则,由县、市参照《改革方案》,建立养老保险制度。
4、实施范围内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籍职工)以及离休、退休人员和巳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均属实施对象。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5、企业必须每月按本企业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3%于当月10日前向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企业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之和为企业月平均工资总额。
6、在职职工每月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每4至5年提高一个百分点中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
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在工资中代扣。
职工月平均工资按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范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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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单位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
我国的养老保险由三个部分(或层次)组成:第一部分是基本养老保险,它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行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第二部分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它是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建立的一种辅助性养老保险,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第三部分是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它是由职工个人自愿参加、自愿选择机构的补充形式。
一、覆盖范围(一)单位参保职工.现行政策: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用人单位所有职工(机关事业单位行政事业编制人员除外)。
历史政策演变:(1)1986年10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国营企业(军队属在渝企事业单位)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
(2)1989年9月,重府行政规章[1989]15号文件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辖区内的城镇集体企业。
民政部门办的集体企业、原二轻系统划归乡镇企业局管理的集体企业和已经实行系统统筹的市轻工局、市纺织局、市包装工业公司所属的集体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3)1993年3月,重府发[1993]10号、渝劳险[1993]7号;文件规定,一是本市范围内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各类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内联企业、经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的各类职工: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混岗工、临时工(含非城镇户口的临时用工,下同)。
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系统统筹的铁路等在渝直属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不属于《暂行规定》的范围,但其所属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和使用的临时工必须按《暂行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二是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
三是部队在渝企业和在渝驻军招用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临时工。
四是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
五是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含雇主)和城镇个体劳动者。
六是外地驻渝机构招用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临时工。
七是新成立单位的全部职工,从办理工商行政注册登记之日起参加养老保险。
八是从市外迁入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单位和职工,应从其迁入之月起参加养老保险。
(4)1998年7月,渝府发[1998]37号、渝劳发[1998]41号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以及在城镇从业的个体劳动者(已被废止)。
(5)1998年9月,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等11个行业组织的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
(6)1999年1月,《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7)2000年7月,渝府发[2000]48号、渝劳发(2000)2611号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
(8)2003年8月,劳社厅函[2003]317号规定:将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9)2006年1O月,渝府发[2006]143号、渝办发(2007]49号规定:2006年10月1日及其以后,与我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央及市外机关事业单位驻渝机构、驻渝部队已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且在2006年10月1日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下同)的临时聘用人员应参加养老保险。
曾在上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2006年10月1日前已经与机关事业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并自愿申请补办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养老保险的临时聘用人员可申请补缴。
’(10)2008年9月,渝劳发[2008]47号转发劳社部发[2008]号文件规定:与在我市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包括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境外非政府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等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包括兼职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和纳入行政事业编制的人员),在劳社部发(2008 ) 11号文件下发时(2008年3月)男未满60周岁,工人岗位女未满50周岁,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女未满55周岁的,按规定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个人参保人员现行政策: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具有重庆市城镇户口的失业职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从1993年3月起,城镇个体劳动者就纳入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三)离退休人员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
(四)特殊群体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三峡库区淹没农转非移民和曾在重庆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
二、缴费办法(一)参保单位职工现行政策: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缴费基数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基数的8%。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超过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历史政策:缴费基数核定没变,按工资收入核定(上限1993—1997年为200%)。
目前,按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掌握。
缴费比例变化表:年份和费率(%)1993—199719981999 200一20012002—20032004及以后1—6月7~12月单位23~33 23~3323~3020—30 20~28 20~28 20个人 3 3 4 4 5 6 8(二)个人参保人员现行政策:个人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20%。
月缴费基数原则上为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确有困难的,可在60%——100%之间自主选择。
历史政策演变:1993—1997年缴费基数为对应上年度社平工资60%~200%,1998--2005年为60%--300%,2006年为60%~100%,2007年为70%~100%,2008年为80%~100%,从2009年起调整为60%~100%。
缴费比例变化见下表三、补缴政策2009年5月,出台渝人社发[2009]21号文件,对补缴政策进行了调整。
一是原标准:应补缴金额=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应缴个人账户利息+应缴统筹基金利息二是新标准应补缴金额=5年内应补缴金额+超过5年部分应补缴金额,5年内应补缴金额=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应缴个人账户利息+应缴统筹基金利息超过5年部分应补缴金额=申办补缴手续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本人补缴各年度缴费指数之和×缴费比例(20%)用人单位及职工应补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共同承担。
其中,职工按本人各年度缴费基数乘对应年度我市企业职工同时期的个人缴费比例进行补缴,其余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个体工商户和雇工应补缴的费用,由个体工商户和雇工本人共同承担。
其中,雇工按本人各年度缴费基数乘对应年度我市企业职工同时期的个人缴比例进行补缴,其余部分由个体工商户承担。
其他参保人员应补缴的费用由本人承担。
参保人员完成以上应补缴的费用后,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按参保人员各年度缴费基数分别乘我市历年规定的记账比例记入个人账户本金,同时按规定的记账利率记息。
四、企业职工缴费基数核定目前,按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掌握:一是关于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
1990年,国家统计局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及其相关规定和解释都应作为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
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二是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
三是关于不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
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3)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4)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5)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6)出差补助、误餐补助,指职工出差应购卧铺票实际改乘坐席的减价提成归己部分;因实行住宿费包干,实际支出费用低于标准的差价归己部分。
(7)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8)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9)职工集资入股或购买企业债券后发给职工的股息分红、债券利息以及职工个人技术投入后的税前收益分配。
(10)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11)劳动派遣单位收取用工单位支付的人员工资以外的手续费和管理费。
(12)支付给加工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13)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4)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中净结余的现金。
五、个人账户1.记账规模现行政策,参保单位职工为个人缴费(本人缴费基数的8%)全额记入个人账户,个人参保人员为本人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
2.记账利率1993--2008年平均3.607%,2002年和2003年最低,1.98%, 1993年最高,10.69%。
六、待遇领取1.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一是参保缴费条件: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