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张先著诉芜湖市人事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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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导论

宪法导论

(三) 考生以教育部划定的各地得分数线不统一, 所为行政行为不能平等对待考生为由,向最 高人民法院起诉教育部。在诉状中起诉人请 求:法院确认被告所作出的关于2001年全国 普通高校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行政行为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教育法》的有 关规定;法院向被告提出司法建议书,督促 被告今后避免作出类似违法行政行为。
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
制经济共同发展
普通法律只能规定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的问题 刑法:
——主要是管犯罪和刑罚
民法通则:——主要是管公民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行政法: ——主要是管各级政府怎样行使职权 诉讼法: ——主要是管诉讼的程序问题(打官司) 未成年人保护法: ——主要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环境保护法: ——主要是管环境问题和环境保护
——最高法 ——国家强制力
宪法的主要特点:
1、最高权威性 ——宪法规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弱惩罚性 ——宪法一般不规定具体的惩罚措施 3、纲领性 ——宪法一般记载国家未来奋斗目标
(一)世界上最早的宪法
“讲到宪法,资产 阶级是先行的,英国也好,
法国也好,美国也好,资
产阶级都有过革命时期,
宪法就是他们在那个时候
一、宪法的概念
二、宪政历史简况
三、我国宪法的地位
四、现行宪法的主要内容
法律是什么?
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 宪法是一张写着 宪法是什么? 法律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 人民权利的纸 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 程,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的总章程
——国体、政体
1988年4月12日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通 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宪法学2

宪法学2

第二部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第一讲平等权案例: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案中原告张先著于2003年6月在芜湖市人事局报名参加安徽省公务员考试。

其笔试和面试成绩均名列第一,按规定进入了体检程序。

但在其后的体检中张先著被检查出感染了乙肝病毒。

9月25日,芜湖市人事局依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该《体检标准》把乙肝“大、小三阳明确列为不合格”)正式宣布张先著因体检不合格不予录用。

10月18日,张先著向安徽省人事厅提请行政复议但被驳回,理由是体检不合格的结论是医院作出的,而非芜湖市人事局作出的行政行为。

原告不服,遂以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剥夺其担任国家公务员的资格,侵犯其基于宪法第33条而享有的平等权,构成了对他的歧视,向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撤销其不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并被录用至相应的职位。

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在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录过程中以体检不合格的理由作出取消原告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

依照法律规定,该行政行为应予撤销,但鉴于招考工作已结束,故该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消内容。

因此,原告要求被录用至相应职位未获支持。

4月19日,芜湖市人事局不服一审判决,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过审理,二审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平等权在世界各国中的宪法地位•近代宪法将平等、自由和财产作为最重要的三大基本人权予以确认•1776年,作为美国第一个“人权宣言”的《独立宣言》揭开了基本人权保护的宪法原则,而其中的“平等权”即被视为一切基本人权之基础《独立宣言》宣布,所有国民不论男女、种族、宗教,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而后自由权利和其他权利之保障,始得普遍与彻底•1789年法国《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亦确认平等权为基本人权的第一项内容,第1条规定:“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

案例-张先著诉芜湖市人事局案

案例-张先著诉芜湖市人事局案

案例分析
• 我们认为是行政诉讼 • 负责进行体检的医院与芜湖市人事局之间存在着 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芜湖市人事局是委托方, 而体检的医院是被委托方,被委托方的一切行为, 其责任都应当由委托方负责,因此,本案的被告 只能是芜湖市人事局而不可能是负责体检的医院; 本案的性质只能是行政诉讼而不可能是民事诉讼。
案例中是否涉及就业歧视
• 首先来看一下他是否是患有乙肝: • 目前31个省市自治区都制定了相应的《录用体检 标准》,其中四川、广东和江西将“小三阳”视 为合格、“大三阳”视为不合格。其他省市则均 将“大、小三阳”视为体检不合格。对乙肝人群 的地区性歧视。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担任 公务员的宪法权利,不应因其所处省份不同而不 平等。 • 这里面包含一层歧视。
诉讼争点
• (1)本案的被告应当是芜湖市人事局还是体检的医 院,或者说本案应当属于民事诉讼还是属于行政 诉讼? • (2)本案是否需要适用宪法进行救济?原告认为, 芜湖市人事局不予录用的行为侵犯其宪法上的权 利,因此,必须直接适用宪法才能提供救济,本 案实质上是宪法诉讼;被告认为,本案仅仅是普 通的诉讼,而并不是宪法诉讼,不需要直接适用 宪法。
张先著在大学读书期间的体检即被确定为一五阳为谨慎起见在面试之前于2003年9月自己先到安徽省铜陵市人民医院进行了体检体检结果仍然是一五阳肝功能正常?但在随后由芜湖市人事局组织的体检中张先著被芜湖市人事局委托的体检医院芜湖市人民医院诊断为乙肝两对半小三阳医院在体检表上明确注明不合格并有体检医生的签字
张先著诉芜湖市人事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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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简介 2.诉讼双方的观点 3.诉讼的争议点 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案例分析 5.案例中是否涉及歧视 6.人事厅的行为是否违宪 7.我的看法 8.案件的意义

宪法学经典案例--中国“乙肝歧视”张先著案

宪法学经典案例--中国“乙肝歧视”张先著案

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1【事件概要】2003年6月,原告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报名参加安徽省公务员考试,报考职位为芜湖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专业。

经过笔试和面试,综合成绩在报考该职位的三十名考生中名列第一,按规定进入体检程序。

同年9月17日,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指定的铜陵市人民医院的体检报告显示,其乙肝两对半中的HBsAg、HBeAb、HBcAb均为阳性,主检医生依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确定其体检不合格。

张先著随后向芜湖市人事局提出复检要求,并递交书面报告。

同年10月18日,张先著在接到该通知后,表示不服,向安徽省人事厅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同年10月28日,安徽省人事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同年11月10日,张先著以被告芜湖市人事局的行为剥夺其担任国家公务员的资格,侵犯其合法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撤销其不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并被录用至相应的职位。

此宗案件,被媒体称为“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国家行政机关招录公务员,由人事部门制定一定的标准是必要的,国家人事部作为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了《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这一部门规章,安徽省人事厅及卫生厅共同按照规章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权力,制定《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该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并不冲突,即未突破高阶位法设定的范围,也未突破高阶位法的禁止性规定。

因此,依照《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1本案例转引自韩大元主编:《中国宪法性事例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

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属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参考适用。

被告芜湖市人事局根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委托解放军第八六医院对考生进行体检,应属于行政委托关系,被委托人所实施的行为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

中国十大行政法案例

中国十大行政法案例

中国⼗⼤⾏政法案例中国⼗⼤⾏政法案例⼀、深圳贤成⼤厦案【基本案情】1988年12⽉,泰国贤成两合公司与深圳上海时装公司、深圳市⼯艺服装⼯业公司、深圳开隆投资开发公司、深圳市华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四家公司)四家中⽅国有企业签订了《合作经营深圳“贤成⼤厦”有限公司合同书》。

合同约定:甲⽅(中⽅四家公司)以12581.81平⽅⽶⼟地使⽤权为投资,⼄⽅(泰国两合公司)以补偿⼟地使⽤费1500万元及负责建房全部资⾦为投资,合作兴建贤成⼤厦;⼤厦建成后,甲⽅⽆偿分得25000平⽅⽶建筑⾯积房产(如果地⾯总建筑⾯积不⾜12万平⽅⽶时,甲⽅的利益分配要适当减少,其余房产归⼄⽅所有);合作期限以建成⼤厦为期,初步确定为5年,如⼤厦建成期限提前或推后,合作期限也相应提前或推后等。

1989年3⽉28⽇,深圳市⼈民政府以深府经复(1989)180号⽂批准该合作合同。

尔后,贤成⼤厦公司在市⼯商局注册登记,领取了国家⼯商⾏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营业执照,执照有效期限⾃1989年4⽉13⽇⾄1994年4⽉13⽇。

1990年10⽉23⽇,合作双⽅⼜签订了《合作经营“深圳贤成⼤厦”有限公司补充合同书》。

合同约定:贤成⼤厦建设规模为10万平⽅⽶左右,由于⼤厦⾯积减少,甲⽅同意将原合同规定的⽆偿分得建筑⾯积15000平⽅⽶改为11000平⽅⽶;合作公司合作经营期限为5年;⼤厦计划于1995年底前竣⼯;原合同与本合同不⼀致的条款,以本补充合同为准,本补充合同是原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等。

1990年11⽉19⽇,深圳市⼈民政府以深府外复(1990)875号⽂批复同意该补充合同。

1990年12⽉15⽇,贤成⼤厦公司办理了使⽤深圳市深南东路地号为H116—1地块的深房地字第0034401号《房地产证》。

该《房地产证》注明权利⼈是“深圳贤成⼤厦有限公司”。

1991年11⽉29⽇,贤成⼤厦正式破⼟动⼯。

贤成⼤厦之名取⾃泰国贤成两合公司董事长吴贤成的名字,项⽬建⽴之初,合作双⽅都踌躇满志,决意将贤成⼤厦建成国内最⾼的“中华第⼀楼”,但这家泰国的合伙企业并不具备⼤厦建设所需的巨额资⾦。

宪法案例:中国第一乙肝歧视案

宪法案例:中国第一乙肝歧视案

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案情介绍】2003年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

案中原告张先著于2003年6月在芜湖市人事局报名参加安徽省公务员考试,其笔试和面试成绩均名列第一,按规定进入了体检程序。

但在其后的体检中张先著被检查出感染了乙肝病毒。

9月25日,芜湖市人事局依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正式宣布张先著因体检不合格不予录用。

10月18日,张先著向安徽省人事厅提请行政复议,但被驳回,理由是体检不合格的结论是医院作出的,而非芜湖市人事局作出的行政行为。

原告不服,遂以被告剥夺其担任国家公务员的资格,侵犯其合法权利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撤销其不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并被录用至相应的职位。

2004年4月2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定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在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录中,以体检不合格的理由取消原告张先著录取资格的决定,主要证据不足,决定应予撤销。

但法院同时认为,去年的公务员招考工作已结束,原告报考的位置已被别人顶替,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录用至相应职位的请求不予支持。

4月19日,芜湖市人事局不服一审判决,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过审理,芜湖中院二审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一)本案涉及平等权问题本案中,原告是以芜湖市人事局“歧视乙肝患者”为由提起诉讼的,同时也正是由于芜湖市人事局的“歧视”行为而导致原告失去了很好的就业机会。

因此,本案首先要明确的是这种“歧视”是平等权保护问题还是侵犯劳动权问题。

在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力体系中,平等权被置于宪法基本权利体系中的首要位置,位于盖章的第1条,该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就表明“平等权在宪法上主要是作为一种基础性权利而存在的,但它与其他基本权利不同,在整个宪法的基本权利体系中具有一定的超越地位。

具体来看,平等权包含了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适用法律平等,二是立法平等。

就业歧视案例

就业歧视案例

篇一:十大典型就业歧视案例剖析十大典型就业歧视案例剖析案例1 歧视条款:“试用期无薪水、不上社会保险”【案例】应届高校毕业生去非正规单位、小型私营企业就业,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单位常以毕业生没有工作经验为由,提出“试用期一年、试用期内无薪水、不上社会保险”这样的歧视条款。

毕业生为保住工作常选择忍气吞声。

从而使自己的劳动得不到相应的补偿。

【评析】《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于试用期的具体期限确定,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且试用期内不能无薪,单位必须为员工购买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此外,试用期期间,职工可随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该条款如果写入了劳动合同即属无效。

招聘时单位提出此要求的,劳动者应该据理力争。

案例2 “本职位限x性”“本职位限【案例】男性(女性)”,这是各种招聘会,尤其是应届高校毕业生招聘会上最常见的霸王条款。

从政府机关的宣传文员职位,到企业的技术支持职位,都“仅限男性”。

在某招聘会上,某基层文化馆的“行政人员”也“仅限男生”,而该单位的解释仅仅是“单位女孩太多了,领导想调节一下”。

【评析】《劳动法》第13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所以,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其他都属性别歧视,有违宪法精神,并违反和《妇女权益保护法》有关条款。

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擅自以?岗位不适合女性?为由拒绝招收女职工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的。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1.矿山井下作业; 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iv级体力劳动度的企业;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大学生就业难案例3篇

大学生就业难案例3篇

大学生就业难案例3篇篇一:十大典型就业歧视案例剖析十大典型就业歧视案例剖析案例1 歧视条款:“试用期无薪水、不上社会保险”案例应届高校毕业生去非正规单位、小型私营企业就业,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单位常以毕业生没有工作经验为由,提出“试用期一年、试用期内无薪水、不上社会保险”这样的歧视条款。

毕业生为保住工作常选择忍气吞声。

从而使自己的劳动得不到相应的补偿。

评析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于试用期的具体期限确定,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且试用期内不能无薪,单位必须为员工购买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此外,试用期期间,职工可随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该条款如果写入了劳动合同即属无效。

招聘时单位提出此要求的,劳动者应该据理力争。

案例2 “本职位限X性”案例“本职位限男性(女性)”,这是各种招聘会,尤其是应届高校毕业生招聘会上最常见的霸王条款。

从政府机关的宣传文员职位,到企业的技术支持职位,都“仅限男性”。

在某招聘会上,某基层文化馆的“行政人员”也“仅限男生”,而该单位的解释仅仅是“单位女孩太多了,领导想调节一下”。

评析第13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所以,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其他都属性别歧视,有违宪法精神,并违反和有关条款。

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擅自以?岗位不适合女性?为由拒绝招收女职工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的。

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1.矿山井下作业; 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标准中第IV级体力劳动度的企业;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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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争点
• (1)本案的被告应当是芜湖市人事局还是体检的医 院,或者说本案应当属于民事诉讼还是属于行政 诉讼? • (2)本案是否需要适用宪法进行救济?原告认为, 芜湖市人事局不予录用的行为侵犯其宪法上的权 利,因此,必须直接适用宪法才能提供救济,本 案实质上是宪法诉讼;被告认为,本案仅仅是普 通的诉讼,而并不是宪法诉讼,不需要直接适用 宪法。
张先著诉芜湖市人事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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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简介 2.诉讼双方的观点 3.诉讼的争议点 4.案例分析 5.案例中是否涉及歧视 6.人事厅的行为是否违宪 7.我的看法 8.案件的意义
案情简介
• 张先著,男,安徽省芜湖市清水镇人,2000年毕 业于安徽皖西学院环境保护专业。大学毕业后, 一直未找到正式工作,一度当过网吧管理员。 2003年6月安徽省芜湖市人事局招聘国家公务员。 张先著到人事局报名,报考的职位是芜湖市芜湖 县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人员。在30多名考生中, 张先著成绩为行政职能70多分,面试80多分,两 项成绩均名列第一。张先著在大学读书期间的体 检即被确定为“一、五阳”,为谨慎起见,在面 试之前于2003年9月自己先到安徽省铜陵市人民 医院进行了体检,体检结果仍然是“一、五阳告的主要观点是:(1)作为一个医 疗机构,医院没有权利对一个人作出不符合公务 员体检标准的结论,它只能就一个人的身体健康 状况作出医学检查,不能作出强制性的结论。(2) 安徽省人事厅的《安徽省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实 施细则(试行)》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在这个规 章中,将7种乙肝患者排斥在公务员行列外,将参 加公务员考试的人,简单地划分为乙肝患者和非 乙肝患者,这种做法违反了宪法中关于“公民在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平等担任公务员的政 治权利等规定。
END
• 2003年10月18日,张先著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安 徽省人事厅申请行政复议。2003年10月28日,安徽省人 事厅以“体检不合格的结论是由主检医生和体检医院作出 的,不是芜湖市人事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为由,作出了不 予受理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 2004年4月2日上午,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法院一审确认,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在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 务员招录过程中作出取消原告张先著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 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依照法律规定,该行政行 为应予撤消,但鉴于招考工作已经结束,故该行政行为不 具有可撤消的内容。因此,原告要求被录用至相应职位的 请求未获支持。
意义如下
• “乙肝歧视第一案”至少有以下三方面意义: • 第一,本案在受案范围方面是一次重大突破。它首次将 国家机关招录公务员的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体现了 司法以人为本的理念,为法院积极履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 责、消除歧视树立了典范。更重要的是,本案通过对公务 员招录行为实行审查,强调了这样一种观念,即,政府权 力是有限的,政府行为必须受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这种 有限政府思想对于我们今天的法治政府建设而言具有重大 而深远的意义。 • 第二,本案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相关制度的变革。虽然本 案不是以歧视为由作出判决,却间接导致国家相关制度的 完善,有曲径通幽之效。而且,它唤起了社会对相关群体 正当权利的重视,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人们的歧视观念, 是又一个以个案推动制度变迁和社会进步的范例。 • 第三,本案对现行法律制度,比如违宪审查制度,提出了 挑战,为相关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提供了素材和动力。
• 被告的主要观点是:(1)芜湖市人事局所作出的 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的。根据是:1)安徽省人事 厅的《安徽省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实施细则(试 行)》的有关规定。而该实施细则的依据是1993 年8月19日国务院第125号令《国家公务员暂行条 例》和人事部1994年6月7日颁布的《国家公务员 录用暂行规定》。2)芜湖市人民医院的体检结果 和解放军八六医院的体检结果,以及它们关于张 先著体检“不合格”的结论。(2)原告将体检不 合格被淘汰这一问题上升到违宪的角度,有夸张 之嫌。
案例分析
• 我们认为是行政诉讼 • 负责进行体检的医院与芜湖市人事局之间存在着 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芜湖市人事局是委托方, 而体检的医院是被委托方,被委托方的一切行为, 其责任都应当由委托方负责,因此,本案的被告 只能是芜湖市人事局而不可能是负责体检的医院; 本案的性质只能是行政诉讼而不可能是民事诉讼。
• 2.乙肝两对半对于大多数用人单位来说,都要求 员工入职前做乙肝两对半项目的检查,检查结果 直接影响该员工的就业问题。这种类似检查不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精神,涉嫌 就业歧视。在中国体检,是用工单位直接将个人 体检表从医院提走,严重侵犯个人隐私。医院无 权未经个人同意,将个人体检表以及各种信息提 供或透漏给他人或单位。是用人单位与医院的双 重违法操作。国外在用工过程中,包括对艾滋的 检查,都是对个人隐私的侵犯,更不会要求对 HBV的检查。在日本,HBV携带者甚至可以从事 食品行业。仅仅在中国,对HBV携带者,设置了 苛刻的门槛。
人事厅的行为是否违宪呢?
• 《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 《宪法》第二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 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 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 《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 1.歧视就是社会对待一个人的态度不是根据他的 行为,而是根据他的身份。在这个案件中,法律 根据张先著属于某一个群体(乙肝人群),而不是 根据其工作能力和个人实际表现去剥夺他的考核 资格。这就是歧视。而歧视就等于否定一个人的 自由意志和个人奋斗,是一种令受歧视者绝望的 力量。 • 2.乙肝人群不能担任公职,这不仅是对原告私权 利的侵害,更是对他的公权利的剥夺。 • 3.乙肝人群与乙肝患者是完全两回事,严格说他 们并不是病人。它的传染性是极其微弱的。身体 健康情况是一个人的隐私,在每个公民入学、就 业、报考公职时强制性进行乙肝表面抗原的检测, 这是对每个公民人格和隐私权的侵犯。
• 但在随后由芜湖市人事局组织的体检中,张先著 被芜湖市人事局委托的体检医院芜湖市人民医院 诊断为“乙肝两对半小三阳”,医院在体检表上 明确注明“不合格”,并有体检医生的签字。张 先著对这次体检结果不服要求复检,解放军八六 医院出具了第二次体检结果为“一、五阳”,但 得出的结论仍然是“体检不合格”。 • 随后,安徽省芜湖市人事局依据体检结果,口头 通知张先著,根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 标准实施细则(试行)》,因体检不合格不予录 取。张先著要求芜湖市人事局出具书面答复,遭 到拒绝。此后,张先著又多次到芜湖市人事局咨 询,都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 •
我的看法
• 1.乙肝,只在中国是被夸大的恐惧,在国外 的常规检查中,不包含乙肝两对半的检测。 仅仅在献血、捐献器官等活动中检测HBV, 在中国香港、台湾地区常规检查中也不检 测HBV。在国外某些国家,只检测有没有 抗体,仅仅建议没有抗体的人员注射乙肝 疫苗。常规检查中,检测肝功能比检测 HBV更科学。在中国内地的常规检查中, 不包含HIV(艾滋)、HDV(丁肝)等检测, 仅仅包含HBV检测,是对个人隐私与科学 态度的双重不尊重。
案例中是否涉及就业歧视
• 首先来看一下他是否是患有乙肝: • 目前31个省市自治区都制定了相应的《录用体检 标准》,其中四川、广东和江西将“小三阳”视 为合格、“大三阳”视为不合格。其他省市则均 将“大、小三阳”视为体检不合格。对乙肝人群 的地区性歧视。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担任 公务员的宪法权利,不应因其所处省份不同而不 平等。 • 这里面包含一层歧视。
• 5(HBcAb-乙肝病毒核心抗体)为曾经感染过或 正在感染者都会出现的标志。核心抗体IGM是新 近感染或病毒复制标志,核心抗体IgG是感染后 就会产生的,对于辅助两对半检查有一定意义。
• 还有第二层歧视: • 乙肝人群被拒绝担任公务员,这是在乙肝人群和 非乙肝人群之间造成的重大的歧视。公务员录用 制度对乙肝人群的排斥仅仅局限于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公务员不受身体健康情况的限制(全国 处级以上干部中乙肝病毒携带者何止千万)。这 样在领导干部和普通公务员之间进行的第二重歧 视,本质上是一种基于官本位的歧视。
• 1.乙肝五项1阳,其余阴:表明急性病毒感染的 潜伏期后期;HBsAg病毒携带者。
• 2.乙肝五项2阳,其余阴:①曾经接种过乙肝疫 苗,且有免疫;②既往曾感染过乙肝病毒,但已出 现免疫性抗体;③可能出现假阳性。 • 文中:他是“一.五阳” • 1(HBsAg-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为已经感染病毒 的标志,并不反映病毒有无复制、复制程度、传 染性强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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