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细则》等三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为落实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省教育厅和财政厅《关于印发××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云财教〔2021〕3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改善我市中小学办学条件和全面提高校舍质量和安全配置标准,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稳步推进我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步伐,保证工程质量,建设平安、和谐校园,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以对党、对人民、对历史负责的工作态度,以构建平安校园、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以改善办学条件,确保校舍安全和确保师生安全为根本,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大统筹协调力度,不断创新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的机制和办法,群策群力,集中时间、集中精力、集中资金,从2021年开始,在三年内举全市之力,完成34376平方米现有D级危房的排危任务(不含新增危房),把中小学校舍建成最安全、最牢固、让人民群众最放心的建筑,全力维护社会平安、和谐、稳定大局。
二、目标任务以省、州核定的中小学D级危房数据为基数,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整体推进等原则,采取中央、省、州、市共同分担的办法,安排专项资金,三年内将34376平方米D级危房全部排除。
其中:2021年排除D级危房13626平方米,新建建筑面积26037平方米,总投资3905万元,中央、省万元、州万元、市自筹万元;2021年排除D级危房13127平方米,新建建筑面积28770平方米,总投资4315万元,中央、省万元、州万元、市自筹万元;2021年排除D级危房7623平方米,新建建筑面积15765平方米,总投资2364万元,中央、省万元、州万元、市自筹万元。
三、基本原则(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整合资源,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工程项目的规划要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
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基本要求

浙江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实施细则(国土资源厅)1 总则1.1 为保证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顺利实施,保障广大师生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号)、《教育部等11部门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细则〉等三个配套文件的通知》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83号),特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校舍场址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的管理。
1.3 校舍场址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主要参照技术要求目录见附录1。
2 工作目标与主要任务2.1 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全面完成以地质灾害易发区内中小学校舍场址为重点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查明全省中小学校址是否存在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和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隐患,评估分析地质灾害的危险性,并根据评估分析论证结果,提出治理或避险搬迁等处置意见。
2.2 主要任务:(1)通过资料搜集分析和现场调查,逐校排查本行政区内中小学校舍场址所处的地质环境条件和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隐患;(2)对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校舍场址,分析论证地质灾害危险性,划定危险区范围,查明危险区内建筑物及其他设施;(3)提出地质灾害治理或避险搬迁等处置意见。
3 范围与灾种3.1 排查范围为全省城市和农村、公办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举办的各类各级中小学校,重点排查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已建中小学校舍场址。
位于地质灾害不易发区,但紧临丘陵山地边缘的和平原地区紧靠河、湖、库、海岸的中小学校舍场址也应列入排查范围。
3.2 排查灾种主要为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和地面塌陷等突发性地质灾害。
4 基本要求4.1 校舍场址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应查明校舍场址遭受地质灾害威胁情况,坚持全面覆盖,不留死角。
4.2 校舍场址地质灾害隐患排查,采用资料搜集分析与现场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勘查、治理等成果,必要时进行专项调查评估。
财政部关于免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综[2010]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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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免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关于免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财综[2010]54号2010年6月28日)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号)有关规定,保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校舍安全工程”)顺利实施,现就免收“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所涉及的政府性基金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国城乡公办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所涉及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均应当予以免收。
二、免收的具体项目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市政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城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基金、水利建设基金(防洪保安资金)等政府性基金。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认真落实“校舍安全工程”免收相关政府性基金的政策,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对于不按本通知规定落实免收政府性基金政策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结束——。
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细则》等三个配套文件通知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审计署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细则》等三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教财〔2009〕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厅(委、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局)、监察厅(局)、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建委)、水利(水务)厅(局)、审计厅(局)、安全监管局、地震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现将《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细则》、《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监督检查办法》、《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技术指南》等三个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细则2.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监督检查办法3.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技术指南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审计署安全监管总局地震局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对“工程”实施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项目,是指每个单体建筑物,包括学校的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生活用房和办公用房。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第四条“工程”实行国务院统一领导,省级政府统一组织,市(地区、州、盟,下同)、县(市、区、旗、场,下同)级政府负责实施的领导和管理体制。
中央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实行目标管理,地方实行严格的项目管理。
(完整)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全面掌握中小学校舍安全信息,充分发挥档案资料在校舍建设、管理、使用、维修、改造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 50328—2001,建设部、国家质监局2001年3月5日发布)和《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细则》等,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每个单体建筑物,包括学校的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生活用房和办公用房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工程在实施过程和各项目在排查鉴定、规划、加固改造等各个阶段以及其他正在实施或将要实施的所有中小学校舍建设工程所形成的、与校舍安全有关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记录。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前条所述档案的收集、整理、保存、管理和利用。
第二章档案资料的归档和管理第五条档案的归档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各市区县负责实施。
各级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安办)负责对本级档案资料进行收集、整理、检查、验收和保存归档工作,并负责对下级校安办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验收。
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设立中小学校舍安全档案室,指定专人、划定专门场所管理所属学校的档案,按要求建立完整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系统。
第六条在项目招投标及与排查鉴定、检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协议、合同时,应设立专门条款,明确有关方面提交相应项目文件以及所提交文件的整理、归档责任,并对项目文件的套数、费用、质量、移交时间等提出具体要求。
第七条项目档案的归档工作应与项目实施同步进行。
排查鉴定时,即应开始对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和检查。
校安办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向校舍安全档案室移交该项目的档案资料。
第八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级校安办应当督促建设、排查鉴定、检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按照协议、合同的要求及时做好项目档案的形成、积累、整理、保管、移交工作。
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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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制度篇1一、医院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
单位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二、出纳员向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提取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领导批准后提取。
三、医院应当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医院应当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医院应当加强对银行结束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四、医院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券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五、医院应当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
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六、医院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
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七、办理现金报销业务,经办人要详细记录每笔业务开支的实际情况,填写《支出凭单》,注明用途及金额。
出纳员要严格审核应报销的原始凭证,根据成本管理、费用管理有关审批权限进行审核无误后,办理报销手续。
八、支付个人的临时工工资等,出纳员根据有关规定和医院领导的批示,以及经过审核的《支出凭单》,并由经办人、收款人签章后,支付现金。
九、出纳员办理完毕现金收付款业务后,应及时在报销票据上加盖“现金收讫”、“现金付讫”戳记及相关附件单上盖“附件”鲜章。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6号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委: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和全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会议的精神,我们制定了《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教育部二○○六年一月十九日附件: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校舍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含县镇)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的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等校舍的维修改造(重点用于D 级危房),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或挪作他用。
第三条农村中小学校舍危房等级由房屋安全鉴定部门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GJ125-99])进行鉴定,并出具《农村中小学校舍安全鉴定报告》。
第四条中西部地区,中央财政根据农村中小学在校生人数以及校舍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分省测定每年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照5:5比例共同承担。
【可行性】机关食堂可行性报告

【关键字】可行性机关食堂可行性报告篇一:办公区职工食堂可行性研究报告湘西电业局乾州办公区职工食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湖南城市学院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XX年3月编制目录第一章工程概况 (02)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项目建设的必要性……………………………………03 项目建设方案…………………………………………8 工程建设管理…………………………………………12 项目实施进度计划……………………………………12 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方案……………………………16 附图(1、透视图;2、规划总平面图;3、平面图)第一章工程概况1.1 项目名称及承办单位1.1.1 建设项目名称湘西电业局乾州办公区职工食堂1.1.2 项目承办单位湖南省电力公司湘西电业局1.1.3 项目拟建地点及周边环境湘西电业局乾州办公区职工食堂项目建设用地位于乾州新区人民路、燕子路、水厂路交汇处,定位于本部完善办公楼及乾州供电局综合楼南侧,周围与市地税局、州检察院、文化馆、博物馆、体育馆等单位相邻,属新区文化、交通中心地段,地理位置及交通条件良好,人文景观独具湘西民族特色。
1.1.4 建设项目规模此次建设项目内容包含职工食堂、员工活动中心、单身宿舍、特种车库及小型材料物质仓库,其建设规模分别为:? 食堂:700m2? 员工活动中心:300m2? 单身宿舍:500m2? 特种车库:120m2? 小型物质仓库:480m2以上五项之和为:2100m2 ,其中特种车库及小型物质仓库为轻钢结构。
第二章项目建设必要性2.1 项目建设概况湘西电业局本部完善及乾州供电局综合楼项目于XX年经省公司立项批复,目前项目已竣工,即将投入使用,届时湘西电业局计量管理中、客户服务中心、电费中心、变电管理所、吉首供电局将搬迁至此办公,吉首地区办公拥挤现象将彻底改观,基本形成了我局第二个办公基地。
2.2 建设必要性随着湘西电业局本部完善及乾州供电局综合楼建成投入使用后,乾州办公区基本形成了我局第二个办公基地,五大部门将近400余职工将在乾州办公,目前乾州新区开发尚未完善,距离本部较远,大部分配套工程没能同步建设,无工器具及生产物质仓库,不能满足生产需求,且员工上班期间就餐休息也成为很大的困难,为更好建设好乾州新办公区,为广大职工提供一个较好的办公及生活环境,需完善配套的职工食堂、单身宿舍、小型仓库及职工活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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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审计署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细则》等三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教财〔2009〕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厅(委、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局)、监察厅(局)、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建委)、水利(水务)厅(局)、审计厅(局)、安全监管局、地震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现将《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细则》、《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监督检查办法》、《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技术指南》等三个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细则2.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监督检查办法3.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技术指南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审计署安全监管总局地震局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对“工程”实施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项目,是指每个单体建筑物,包括学校的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生活用房和办公用房。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第四条“工程”实行国务院统一领导,省级政府统一组织,市(地区、州、盟,下同)、县(市、区、旗、场,下同)级政府负责实施的领导和管理体制。
中央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实行目标管理,地方实行严格的项目管理。
国务院成立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工程”实施。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监察、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审计、安全监管、地震等部门参加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校舍安全工程办”)设在教育部,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派员组成,集中办公,负责“工程”实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地应当加强对“工程”的组织领导,成立专门机构,建立相应制度,配备精干人员集中办公,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第五条各省人民政府统筹组织本地“工程”的实施。
具体职责包括:(一)统一组织校舍安全排查鉴定。
制订校舍安全排查鉴定实施方案;组织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地震等部门,提供地震灾害和其他灾害的分布情况,提出安全性评估报告与建议;统筹协调本地区专业机构和技术力量,指导和帮助市、县进行校舍安全排查鉴定,建立健全校舍安全档案。
(二)统筹制订“工程”规划。
根据排查鉴定结果以及相关标准,结合本省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配置省内教育资源,制订“工程”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每一栋建筑的加固改造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报中央有关部委备案。
(三)统筹落实“工程”专项资金。
制订本省各级政府“工程”资金的分担机制和落实办法,切实加大省级投入力度,统筹落实“工程”排查鉴定经费、前期工作经费和项目建设资金;统筹安排项目县资金额度;建立、健全省级“工程”资金管理机制,及时、足额下达“工程”资金,加强对资金使用与管理的监督检查。
(四)统筹协调落实有关政策。
加强对有关部门的组织协调,督促各部门严格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落实对“工程”建设收费的有关减免政策,保证“工程”建设用地。
(五)健全工作机制。
制订本省“工程”实施方案、项目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与各市、县签订责任书;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项目实施情况联合进行检查和评估,对未按计划完成任务的市、县进行问责;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加强对市、县“工程”实施的指导与帮助;做好项目信息收集、公开及报送工作;按规定标准建立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定期报告“工程”实施情况,年终报送全年“工程”实施情况总结。
第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和项目学校负责校舍安全工程的具体实施,对本地的校舍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一)市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统筹考虑辖区内各县经济实力以及鉴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技术力量,加强组织协调,规范“工程”实施。
主要职责包括:指导、帮助各县开展校舍安全排查鉴定工作;指导、审核各县制订的“工程”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每一栋建筑的改造方案;及时、足额落实本级政府应承担的“工程”资金;监督“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检查、督促“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定期向上级报告“工程”实施情况。
(二)县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工程”的实施和管理。
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对辖区内校舍进行逐一排查鉴定,建立健全本县中小学校舍安全档案;结合本县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制订本县“工程”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每一栋建筑的加固改造方案;足额落实本级政府应承担的“工程”资金;按有关规定减免“工程”建设收费;组织项目前期论证、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办理基建财务决算等环节工作;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项目学校管理人员的培训,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保证“工程”建设用地;对学校项目建设期间校舍的使用、管理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更新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向上级报告“工程”进展情况。
(三)学校负责配合实施校舍安全排查鉴定,及时发现、报告校舍险情、隐患;指定专人协助做好工程监督管理;做好施工期间安全教育工作,妥善处理好学生在校就学和生活问题,保证师生安全;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定期报告“工程”进展情况。
第七条各级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工程”的组织实施。
(一)教育部门应当切实把“工程”实施作为教育工作的重点,会同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国土资源、水利、地震等有关部门做好“工程”规划工作;加强组织协调,负责“工程”实施、监管和督促检查。
(二)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把“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切实加大投入;加强项目监管;制订和完善相关政策,为“工程”提供政策支持。
(三)财政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落实好财政预算内应承担的“工程”资金;加强资金监管,提高使用效益。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标准制订、工程勘察、设计、校舍鉴定、改造方案制订和工程质量等方面加强指导和监管,督促各方责任主体执行相关标准。
(五)公安、国土资源、水利、地震等部门应当发挥专业指导、监督作用,为“工程”实施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六)监察、审计、安全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工程”实施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工程”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
各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工程”目标、任务和责任,任务到单位,责任到人员。
第九条建立信息报告制度。
全国“校舍安全工程办”定期编发工作简报,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宣传好的经验与做法,反映普遍性问题,加强对各地“工程”实施工作的指导。
各省、市、县“校舍安全工程办”定期以工作简报、进展情况报表、信息员报告等形式逐级上报本地“工程”实施情况。
各地工作简报每月至少编发一期;“工程”进展情况每月报告一次;每个县确定一名“工程”信息员,由全国“校舍安全工程办”统一颁发聘书。
第三章工程实施第十条“工程”实施分以下三个主要阶段:一是全面排查鉴定;二是制订“工程”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每一栋建筑的改造方案;三是分类进行加固、重建和避险迁移。
各地要严格按照以上程序,分步实施,不得随意更改或简化。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对辖区内各级各类中小学现有校舍安全状况进行逐校逐栋排查鉴定。
(一)组织领导。
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省校舍安全排查鉴定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专业力量对本地校舍进行排查鉴定;市、县鉴定力量不足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专业力量予以帮助。
(二)主要环节。
1.排查。
各地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力量对本地中小学校舍安全状况进行逐栋排查,出具校舍安全排查报告;2.鉴定。
各地根据排查结果,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逐栋鉴定,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报告;3.建档。
各地依据排查鉴定情况逐栋建立安全档案,并纳入全国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全面反映中小学校舍安全基本情况。
(三)依据。
严格按照《建筑抗震鉴定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防洪标准》、《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标准》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及专业规划,进行校舍结构可靠性、抗震能力、综合防灾能力等方面的排查和鉴定。
(四)要求。
使学校校舍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台风、火灾、雷击等灾害的防灾避险安全要求。
(五)按照轻重缓急,优先鉴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七度以上(含七度)地震高烈度区(以下简称“两区”)和其他灾害易发区校舍以及经初步排查认定为危房的校舍。
第十二条根据校舍安全鉴定报告,制订每个项目的加固改造方案,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进行加固改造、拆除重建或避险迁移。
(一)对严重地质灾害和洪涝易发地区以及病险库、淤地坝、堰塞湖、蓄水池、尾矿坝、储灰库威胁的校舍,根据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进行避险迁移。
(二)对通过加固可以达到抗震及其他防灾设防标准且原则具备以下条件的校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加固改造。
1.已按照抗震及其他防灾设计规范进行设计;2.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建设档案基本齐备;3.加固改造费用不超过新建同类建筑物费用的70%。
(三)对经鉴定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具备加固改造条件的,应当予以拆除。
对经鉴定需进行加固改造同时不具备前款第3条的校舍,原则上予以拆除;对经鉴定需进行加固改造同时不具备前款第1、2条的校舍,应当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确定是否需要拆除。
确定拆除重建的校舍,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
第十三条各地根据排查鉴定结果和项目改造方案,按以下主要原则制订“工程”总体规划。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要综合考虑城镇化发展、人口变化等因素,紧密结合区域内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和校园规划,科学制订“工程”总体规划。
(二)远近结合,分步实施。
各地应当将近期加固改造目标和长远事业发展目标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实施“工程”确保校舍安全。
(三)“两区”为主,突出重点。
各地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分清轻重缓急,相对集中使用资金,重点做好“两区”及其他灾害易发区的“工程”规划,优先支持农村地区,优先改造义务教育学校,确保取得阶段性成效。
(四)抗震为主,综合防灾。
在重点考虑抗震加固的同时,结合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台风、火灾、雷击等其他灾害以及病险库、淤地坝、堰塞湖、蓄水池、尾矿坝或储灰库威胁的综合防灾避险安全要求,相应加强学校综合防灾能力,做好应急预案,把学校建成最安全、家长最放心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