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售股出售有关营业税政策解读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法规解读

法规解读】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政策解读为加强自然人(以下简称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堵塞征管漏洞,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等规定,国家税务总局5月28日下发《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对有关问题予以明确。
一、先履行纳税义务再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国税函[2009]285号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表格式样和联次由各省地税机关自行设计)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也就是说,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再持有关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如果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发生股权变化公司在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场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之后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及时就个人股权转让行为到地税部门申报。
二、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及主管税务机关《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并依20%税率按次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9]285号明确,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则, 以技术制度完备作为划断新老 限售股 的界限 , 遵循 “ 老股老办
法, 新股新办法” 的原则 , 具体根据证 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
情况 , 对不 同 阶段 形 成 的 限售 股 , 取 不 同 的征 收 管 理 办 法 。 采
指, 为保持公 司控制权的稳定 ,公司法》 《 及交易所上市规则对于首
次公开发行股份( O) I 并上市 的公司 , P 对公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
都 有 一定 的限售 期 规定 , 由于 股权 分 置改 革 新 老 划段 后 不 再有 非 流
先转让 限售股 , 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 ) 二 纳税 申报 限售股个人所得税 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
应 纳税 额 = 纳 税 所 得额 ×2 % 应 0 限 售股 转 让 收 入 , 指 转 让 限 售 股 股票 实 际 取 得 的 收 入 。 是 限售
税[0 9 17 )明确 自2 1年1 1 起 , 2 0 ]6 号 , 0 0 月 1 对个人转让 上市公 司限 3 售流通股( 以下简称 限售股 ) 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者为纳税义务人 , 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 限售 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 , 以限售股为征税对 象 , 包括 : 上市公 司股 权分 置改革完成后股票 复牌 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 流通股 股份 , 以
及股 票 复 牌 日至解 禁 1期 间 由上 述 股份 孳生 的送 、 股 ( 下统 称 3 转 以
填写。 主管税务机关在 收取纳税保证金时 , 向证券机构开具《 应 纳
税保证金 收据》 并纳入专户存储 。 , () 2 纳税人的 自行 申报清算。 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 成本计算 出的应纳税额 , 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 纳税 人应 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 的次月 1 t 个月 内,持加盖证 起3 E 券机构 印章 的交易记录和相 关完整 、 真实凭证 ,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
公司股权转让涉及税收问题

遍的方法方式,我国《责任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法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权自由转让规章制度规章,是现代责任公司规章制度规章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事业机构改革及责任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事业机构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
股权转让行为越来越普遍,形式也日益复杂。
本文从税收角度探索股权转让过程中涉税问题。
一、股权转让中法律关系人及股权转让相关流程正确判断股权转让中相关人的法律关系,了解股权转让相关流程,可以清晰纳税主体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转让股东与责任公司其他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涉及其他股东是否同意转让和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解决转让的限制,即转让解禁或转让条件;(二)转让股东与受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涉及签订股权转让合约以及履行,表现为受让人支付价金,出让人交付出资证明(股票)、确认股权已交付、请求责任公司予以股权过户登记声明等;(三)受让人与转让股东、责任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请求责任公司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责任公司承认新股东、注销原股东;转让人有协助过户义务,责任公司有法定过户登记义务;(四)由责任公司向责任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责任公司登记变更事项——责任公司法定义务,向社会公示。
可见,股权转让中所涉及的纳税利害关系人有转让股东,其他股东、受让人、责任公司、和不特定第三人。
二、股权转让中涉及税收分类(一)营业税《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
2002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对这种行为征税办法重新作出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限售股减持政策及限售股减持税收优惠政策

限售股减持政策及限售股减持税收优惠政策(一)限售股减持政策根据2008年4月23日发布的《大宗交易系统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业务操作指引》,如果股东自主在二级市场减持,将受到诸多的限制,主要体现在:1、在未来一月内减持超过1%,必须通过大宗交易;2、持股5%以上的股东股份变化超过1%时,需要公告(2个交易日内);3、持股5%以上的股东股份变化超过5%时,需要公告(3个交易日内);4、上市满一年内,高管不能减持;上市满一年后,公司高管卖出不得超过25%(以上年末该高管所持股份为基数,不管在上年是否已经解除限售),6个月内不得频繁买卖;上市公司高管离任6个月后可以减持50%的解禁股,18个月后则可全部套现;5、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在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披露前10日内、重大事项发生或决策过程中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不得减持。
大宗交易针对的是一笔数额较大的证券买卖。
一般是指交易数量和金额都非常大,远远超过市场的平均交易规模;大小非是指非流通股,即限售股,或叫限售A股。
(二)大宗交易减持相对于二级市场减持的优点:(1)二级市场减持的时点有局限性,不能很好把握减持时机。
二级市场减持的时点有局限性,不能卖个好的价格,即使到了相对的高位,也只能卖出不超过规定的限额(1%的月度限制),而大宗则可以很好规避交易时点的局限性。
(2)股东对二级市场的操盘经验缺乏,影响股价的稳定性。
大部分股东对二级市场的操盘经验缺乏,股东在二级市场减持很可能因自己的操作手法或者急于高位套现的心理大量抛售,给市场造成一定的压力,直接影响到主力、散户的情绪,反而影响股价的稳定性,从而导致不能在相对的高位卖个好的价格。
(3)股东在二级市场出售对股票价格影响比较敏感。
股东直接在二级市场出售股票通常比较敏感,特别是连续几个月多次出售更是很严重的后果;如果通过大宗交易的话,则效果要好很多。
(4)大宗交易具有不直接冲击股价及交易目的相对隐蔽的特点。
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税退(补)税处理流程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税退(补)税处理流程有关问
题的答复意见
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税退(补)税的处理流程如下:
1. 确定持股时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税务规定,个人转让限售股的所得税税率和纳税期限与持股时间有关。
持股一年以上的个人转让限售股,属于长期持有,适用的税率为20%,享
受税源递延政策;持股不满一年的个人转让限售股,属于短期持有,适用的税率为股票交易所得的20%。
2. 缴纳税款:在个人转让限售股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税务要求,需要自行计算应纳税款,并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税款。
对于长期持有的限售股转让,可以根据税源递延政策,实现税款的递延缴纳。
3. 申请税务退税:对于个人转让限售股后所得税退税的情况,需要按照税务规定进行申请。
具体的操作流程可能因地区和税务政策而有所不同,一般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购买合同、转让协议等)、纳税负担证明等,填写申请表格并向税务机关递交相关申请,等待税务机关的审批并退还退税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税退(补)税的处理
流程可能因地区和个人情况而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税务专业人士获取更准确的信息和操作指导。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印发《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稿》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印发《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稿》的通知所便函[2010]5号颁布时间:2010-1-15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经国务院批准,2009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以下简称《通知》),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和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四部门有关负责人就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答记者问》(以下简称《答记者问》)。
为了更好地帮助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理解、掌握三部门《通知》和四部门《答记者问》的精神以及政策出台的背景和重要意义,我司编写了《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稿》(见附件),现予印发各地,作为各级税务机关内部培训使用材料,实际执行以正式文件为准。
国务院此次明确对限售股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税收政策,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促进证券市场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增加税收收入,堵塞征管漏洞,具有重大意义。
对限售股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程序复杂,征管环节多,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迅速动员,精心组织。
由于此项政策出台前需要严格保密,而政策出台后需要立即落实,各级税务机关要迅速动员,组织干部学习培训,且务必在培训方面要采取一些特别措施,强化对广大税务干部的学习培训工作,尤其是一线直接负责受理申报和征管的税务干部,以及负责12366咨询服务的税务干部;同时切实做好限售股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各项准备工作,组织调配好征管力量,认真落实这项政策,确保国家这一重大政策调整落实到位。
附件:《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稿》所得税司(章)二O一O年一月十五日附件: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稿为进一步完善股权分置改革后的相关制度和现行股票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发挥税收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堵塞税收漏洞,经国务院批准,2009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证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从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以下简称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市公司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解析

上市公司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解析
日照职业技 术学院 周 末 丁昌勇
《 于个人转让 上市 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 所得税有关 问 关
值 得 注 意得 是 17号 文件 颁 布 后 ,类 似 限售 法 人 股转 让 给 个 6 人 的方 式筹 划不 再 有 效 ,但 由 于个 人 转 让 限 售股 适 用 个 人所 得 税
题 的通知》 财税 [o9 17号 ) ( 2 o ]6 以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
股 转让所得 个人 所得税 征 收管理 工作 的通 知》 国税 发 [0 0 8 ( 2 1 3
的税率 2 %,与企业所持 限售股适用企业所得税 的税率 2 %, 0 5 存 在5 %的税率差 , 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采取其他模式 。
并 上 市 的 公 司 形成 的限 售 股 ,以及 上市 首 日至 解禁 日期 间 由上 述 股 份 孳 生 的送 、 股 。3 其 他 限 售 股 , 转 () 即财 政 部 、 务 总 局 、 制 办 税 法 和证监会共同确定 的其他限售股。 关于限售股 的范 围, 在具体实施
售期结束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 征收。 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的税 款 , 于次月 7日内以纳税保证金形式
向 主管 税 务 机 关缴 纳 。 管税 务机 关 在 收 取 纳 税 保证 金 时 , 向证 主 应
券机构开具 《 纳税保证 金收据》 ,并纳入专户存储 。执行时间为
一
不能提供完整 、 实限售股原值凭 证的投资者设定 了 1%核定 限 真 5
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如果部分持股人持股成本低 于转让收入的
1%, 了避免部分税费 , 5 为 可能会 故意不提供限售股原值凭证。随
也谈总局2016年第53号公告限售股增值税最新政策-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也谈总局2016年第53号公告限售股增值税最新政策-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历经两个税制时代限售股转让环节货劳税政策终于明确53号公告限售股增值税条款学习笔记之一限售股一般是指在限定时间内和条件下限制出售的股票。
限售股解禁期满后可以上市流通,性质由限售股变成流通股。
限售股在转让环节是否缴纳货劳税是一个长期以来就有争议的问题,这个问题大约可以追溯到2009年,主要原因是从2009年开始转让金融商品的营业税纳税义务人由金融机构扩大到所有纳税人(自然人免税)。
这个问题终于在2016年8月23日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以下称53号公告)中做了明确的规定,至此主要宏观方面的限售股货劳税问题已经得到了明确。
现结合本人具体的实际工作谈一下对限售股增值税处理政策的心得体会。
一、营业税时的苦乐不均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修订后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修订后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
修订前和修订后的营业税条例及细则对买卖金融商品的征税范围发生了变化,修订前仅限于金融机构,修订后包括了所有纳税人。
这是政策变化的一个重要点,适用主体由金融机构扩大到了所有单位或者个人。
进而就衍生出来一个相对普遍问题就是,非金融企业的原始股东转让上市后的限售股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的问题,这个问题其实主要取决于对于营业税中金融商品范围的界定,营业税中并没有明确规定金融商品的定义,金融商品应该具有什么样的特征。
但是,这个问题从2009年开始到全面营改增实施前一直都没有明确规定,我个人当时对于这个问题的观点是:营业税中强调的是金融商品买卖行为应该征收营业税,这个买卖应该是在一个公开的交易平台上进行了,并且能够随时交易变现的,比如交易所市场和全国银行间市场等,而且这个买也应该是在这个公开的交易平台上进行的,这样才能够称金融商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政策解读
策划 乐税网
限售股出售有关营业税政策解读
【标 签】营业税政策,限售股转让
【业务主题】营业税
【来 源】
限售股的股东包括企业股东和个人股东,对于个人转让限售股, 2009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一条明确: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但财税〔2009〕111号文件对于企业股东转让限售股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则没有具体的规定。
鉴于企业股东出售限售股规定的缺位,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也很模糊,导致了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企业股东出售限售股是否应该缴纳营业税众说纷纭,但是总的来说,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限售股不应该缴纳营业税,理由如下:
一、从营业税的立法目的看,营业税是对提供劳务(这里指金融劳务)等经营活动征税,属于流转税,而不是对资本增值征税,旧营业税暂行条例“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和期货买卖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正说明了营业税的立法意图。
二、持有限售股的股东大多是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目的是为了参与公司的经营,获得经营的收益,这和代表着财产权利的有价证券等金融商品的买卖具有本质的不同。
三、限售股的持有阶段具有流通期限和流通比例的限制,不能够自由的买卖,这违背了有价证券等金融商品的核心价值理念即可变现性。
既然它不能够流通,不能够变现,不能够实现利益,就不能认定它是金融商品,或者说不是完整的金融商品,也就不应该完全适用金融商品买卖的营业税规定。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这项规定除了直接明确了股权转让不征收营
业税之外,也规定了不征收的原因即参与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这说明了股权的本质特征就是参与企业经营并承担经营风险。
股权是指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从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可转让性的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股东因出资而获得的公司的份额就是股权,有限责任公司用出资证明书,股份公司用股票来表征其拥有的股份。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和资合的性质,其股东是基于相互信任而共同经营公司的目的而成立公司拥有股份的,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被称作股权。
股份公司分为非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由于发行范围相对较窄,参与的股东一般是基于对发起人的信任而出资且关心或是参与公司的经营,因此也应该被认为是股权。
而上市公司的股份则应该区别对待,上市公司的发起人以经营公司为目的而拥有的股份应该认定是股权,在二级市场买卖的股票则一般不应该被界定为股权转让。
因为发起人拥有的原始股是作为对公司的出资而参与经营和承担经营风险的。
在公开市场取得和转让股份,比如二级市场,股票主要是一种代表财产权利的虚拟资本,其价格更多地受到政治、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等金融市场因素的影响,因此公开市场的股票买卖被界定为有价证券等金融商品的买卖,他们追求的是金融商品的增值及买卖获利,而不是为了参与公司的经营,因此在公开市场上买卖上市公司的股份不应该被界定为股权转让。
综上,作为发起人拥有的限售股应该被界定为股权,出售限售股的行为应该被界定为股权转让,适用股权转让的免缴营业税的税收优惠。
五、限售股的产生是为了企业改制和稳定证券市场的需要,属于政策性的对股东的权利进行了限制,因此在出售时应该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以补偿限售股在限售期丧失的机会成本。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出售限售股应该缴纳营业税,理由如下:
一、限售股在限售期内有限制,但是一旦解禁出售则和其他的二级市场的股票没有任何区别了,应该和其他股票得到同等的税收待遇,适用营业税的规定。
二、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纳税人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修改了旧条例对于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免缴营业税的规定。
依法应该缴纳营业税。
针对以上两种观点,笔者赞同出售限售股不应该缴纳营业税的意见。
虽然营业税条例规定了买卖金融商品必须缴纳营业税,但是我们认为不能把限售股简单地等同于金融商品,不能够适用营业暂行条例关于金融商品转让的规定。
出售限售股也不是金融商品的转让,而是属于股权转让,应该适用财税〔2002〕191号文件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