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存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并应当与监管部门签订合同,明确资本管理要求。
第二章资本管理基本要求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资本管理制度,明确风险管理职责,实行合理有效的资本管理,确保资本充足,风险可控。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资本管理规定,合理确定核心资本和一级资本水平,限制风险暴露,确保资本充足。
第三章资本构成与计量第五条商业银行的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和一级资本,核心资本应占比例不低于一级资本的一定比例。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在每季度末统计一级资本数额,依据《资本管理规定》计量核心资本和一级资本水平,向监管部门报送。
第四章资本充足率要求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确保资本充足,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定期进行资本充足率的自查和报告工作,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确保资本充足率符合规定。
第五章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监测资本风险暴露,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风险应对。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升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水平,确保资本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处罚措施第十一条监管部门有权对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指导改正,情节严重的将采取处罚措施。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在资本管理工作中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监管部门将根据《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改的,经监管部门重新制定并公布实施。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确保资本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监管部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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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监令2012第1号)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其所面临的风险,包括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表和未并表的资本充足率。
第七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应当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减值准备的基础之上。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第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资本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披露资本充足率信息。
第二章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第一节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第十一条商业银行未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境内外所有分支机构。
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以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直接或间接投资的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及被投资金融机构共同构成银行集团。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计算并表资本充足率,应当将以下境内外被投资金融机构纳入并表范围:(一)商业银行直接或间接拥有50%以上表决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二)商业银行拥有50%以下(含)表决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但与被投资金融机构之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将其纳入并表范围:1.通过与其它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该金融机构50%以上的表决权。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根据国务院第207次常务会议精神,2012年6月8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并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本轮国际金融危机表明,银行业实现稳健运行是国民经济保持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金融危机以来,按照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确定的改革方向,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委员会积极推进国际金融改革,完善银行监管制度。
2010年11月,二十国集团首尔峰会批准了巴塞尔委员会起草的《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确立了全球统一的银行业资本监管新标准,要求各成员国从2013年开始实施,2019年前全面达标。
《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显著提高了国际银行业资本和流动性的监管要求。
在新的监管框架下,国际银行业将具备更高的资本吸收损失能力和更完善的流动性管理能力。
近年来,我国银行业有序推进改革开放,不断提高资本和拨备水平,风险防控能力持续增强,为我国抵御国际金融危机的负面冲击,实现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当前,银行业稳步实施新的资本监管标准,强化资本约束机制,不仅符合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大趋势,也有助于进一步增强我国银行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商业银行转变发展方式、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2011年以来,银监会认真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成果,结合我国银行业的实际情况,着手起草《资本办法》,不断丰富完善银行资本监管体系。
起草过程中,银监会认真考虑了当前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经济环境和银行业实际情况,多次公开征求意见,并对实施新监管标准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了全面评估,对《资本办法》的内容进行了慎重调整,构建了与国际新监管标准接轨并符合我国银行业实际的银行资本监管体系。
《资本办法》分10章、180条和17个附件,分别对监管资本要求、资本充足率计算、资本定义、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等进行了规范。
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为了规范银行的资本管理,保护金融市场稳定和消费者利益,中国的银监会出台了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该办法在2017年3月1日实行,并在2020年1月1日进行了修订,以进一步加强银行风险管理和监管要求。
本文将对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进行全面解读。
一、资本充足率与资本工具银行资本充足率是银行遵循监管要求的重要指标。
资本充足率按照其资本的可抵御风险程度进行分类,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综合资本充足率。
核心一级资本包括股本、资本公积金、减值准备和未分配利润,一级资本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和优先股,综合资本包括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等)。
同时,银行还可以发行其他类型的资本工具,如债券、互换债券、优先股等。
二、资本管理要求银行在进行资本管理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 风险管理:银行需要对所有风险因素进行评估,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风险。
2. 资本充足率:银行需要确保按规定的指标和阈值进行资本管理,维持充足的资本水平以应对计量和非计量风险。
3. 资本组成:银行需要确保符合核心一级资本的定义和要求,在其他资本组成方面也需要遵循法规和规定。
4. 资本补充:银行应该对资本缺口进行评估,并采取适当措施确保资本达到监管要求。
5. 分红和股票回购:银行需要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对可能影响资本充足率的分红和股票回购进行控制。
6. 资本计划:银行需要制定并执行资本计划,确保资本充足率的长期可持续性。
三、监管要求银行需要按照监管要求进行资本管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综合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基准和要求。
2. 资本缺口:银行需要在资本充足率低于监管基准的情况下进行资本缺口评估,制定计划并采取措施填补缺口。
3. 资本工具:银行需要进行资本工具的发行和管理,确保其符合监管要求。
4. 分红和股票回购:银行需要对分红和股票回购进行控制并报告银行监管部门。
5. 资本计划:银行需要制定长期的资本计划,并在监管部门的审批后落实。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概述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概述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概述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的目的是规范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行为,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
第二节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节定义1、商业银行:指依法设立,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开展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
2、资本管理:指商业银行对其资本的配置、使用和监督管理等行为。
第二章资本要求第一节核心资本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一定的核心资本,以保证其偿付能力和稳定运营。
核心资本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上限要求: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2、下限要求: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不得低于风险资产的8%。
第二节附加资本要求商业银行可以在核心资本的基础上补充一定金额的附加资本。
附加资本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上限要求:商业银行的附加资本不得高于其核心资本。
2、下限要求:商业银行的附加资本不得低于风险资产的2%。
第三章资本监管第一节监管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节资本监测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按照规定的报告期和报告格式提供相关财务和资本数据,以便监管机构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三节资本缺口处理如果商业银行的资本不满足监管要求,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弥补资本缺口,例如增资、减少风险资产等。
第四章附件本文档涉及以下附件:1、商业银行核心资本计算表2、商业银行附加资本计算表注释:1、核心资本:指商业银行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
2、附加资本:指商业银行的可转债、优先股、永续债等其他形式的补充资本。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实施安全可靠的金融运营,完善金融监管,保障银行客户的利益,商业银行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是指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许可证,依法开展商业银行业务活动的机构。
第二章资本金要求第三条银行的净资本金(简称资本金)应当不低于公布标准,并不断维持在该标准以上,满足稳定金融体系的要求。
第四条银行必须符合资本金要求,否则被视为违反本办法,受到许可证的处罚或吊销。
第三章风险管理第五条银行必须健全和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加强风险识别,不断深化风险体系,并实施有效和及时监控,发现不良风险及时采取制止、降低和损害最小化措施。
第六条银行应当按照公布标准要求对业务系统和结巴风险进行控制和管理,落实各项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不断优化风险监管力度,并及时披露风险状况。
第四章资产负债管理第七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负债管理制度,严格遵守要求,按照新发行、流动性补充、调整等方式依据市场实情动态管理和及时更新资产负债表,实现资产负债比率、流动性比率和效率比率的一致性。
第八条银行应当将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有机结合,检查管理和控制不良类型形态,以防止大规模调整,合理控制资金流动性,确保有序发展。
第九条银行应当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加强银行资本管理,实行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定期报告资产负责和风险信息,实施监测检查。
第十条对银行存在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掌控和处罚,发现有关违反行为的,立即收缴相关证据拒不改正的,并可处以罚款,做出必要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解读一、引言《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改革迈出了关键一步。
为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提高银行资本管理的有效性,本文从管理者的角度,对办法进行详细解读,并就实际操作提出建议。
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1. 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办法明确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的计算口径。
2. 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办法规定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最低监管要求,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
3. 资本补充机制:办法鼓励商业银行通过发行资本工具、利润留存等方式,提高资本充足率。
三、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1.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方法:办法明确了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方法,包括标准法、内部评级初级法和内部评级高级法。
2. 信用风险暴露的分类:办法将信用风险暴露分为五大类,并明确了各类风险暴露的权重。
3. 信用风险缓释:办法允许商业银行通过担保、抵押等方式,降低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四、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算1. 市场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方法:办法明确了市场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方法,包括标准法、内部模型法和基本指标法。
2. 市场风险类型:办法将市场风险分为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股票风险和商品风险。
3. 市场风险缓释:办法鼓励商业银行通过衍生品等金融工具,对市场风险进行对冲。
五、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算1. 操作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方法:办法明确了操作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方法,包括基本指标法、标准化法和高级计量法。
2. 操作风险类型:办法将操作风险分为内部流程、人员、系统、外部事件等四类。
3. 操作风险控制: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完善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提高操作风险管理水平。
六、资本管理的内部监督与评估1. 资本管理组织架构: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资本管理的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
2. 资本管理流程: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制定完善的资本管理流程,确保资本管理政策的贯彻执行。
中国银监会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4.16•【文号】银监发[2013]11号•【施行日期】2013.04.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11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已于 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为稳步推进《资本办法》实施,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各商业银行、各银监局应充分认识到实施《资本办法》对于促进银行业转变发展方式、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的重要性,切实加强《资本办法》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
商业银行应落实一把手责任制,建立由高管层牵头并向董事会负责的《资本办法》实施领导小组,指定专门部门(或团队)统筹《资本办法》的实施工作,明确相关部门的分工,理顺总行(母行)、分行(子行)的职责边界及工作流程,制定清晰可行的实施方案,保证《资本办法》实施工作有序开展。
各银监局要确定牵头处室,负责统筹协调辖内法人银行《资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二、加大资源投入力度。
商业银行应加大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的投入,为《资本办法》的顺利实施提供支持。
一是加强资产负债部门、计划财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审计部门和信息科技部门的相关人员配置,提升员工的专业能力。
二是扩大与《资本办法》实施相关的资本规划、流程更新、技术提升等方面的财务投入,保证《资本办法》实施取得实效。
三是在科技资源投入方面,优先考虑与《资本办法》实施相关的信息系统建设升级项目。
银监局应结合辖内法人银行的实际,在监管人员配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项目上优先安排。
三、进一步拓宽培训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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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资本监管,维护某银行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指某银行持有的符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某银行持有的符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本行持有的符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第三条资本充足率计算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准备的基础之上。
第四条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第二章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
第一节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
第五条未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某银行所有分支机构。
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包括某银行直接投资的金融机构。
第二节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
第六条计算资本充足率公式:
第七条总资本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其它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
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三章的规定计算各级资本和扣除项。
第八条风险加权资产包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
某银行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的规定分别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
第三节资本充足率要求
第九条某银行资本充足率要求包括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以及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第十条某银行各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如下最低要求:
(一)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5%。
(二)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6%。
(三)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8%。
第十一条某银行在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计提储备资本。
储备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 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
特定情况下,某银行在最低资本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之上计提逆周期资本。
逆周期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 0-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
逆周期资本的计提与运用规则另行规定。
第三章资本定义
第一节资本组成
第十二条某银行发行的资本工具应符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附件 1 规定的合格标准。
第十三条核心一级资本包括:
(一)实收资本或普通股。
(二)资本公积。
(三)盈余公积。
(四)一般风险准备。
(五)未分配利润。
(六)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第十四条其它一级资本包括:
(一)其它一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
(二)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第十五条二级资本包括:
(一)二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
(二)超额贷款损失准备。
某银行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可计入二级资本,但不得超过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 1.25%。
前款所称超额贷款损失准备是指本行实际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超过最低要求的部分。
贷款损失准备最低要求指 100%拨备覆盖率对应的贷款损失准备和应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两者中的较大者。
(三)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第二节资本扣除项
第十六条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当从核心一级资本中全额扣除以下项目:(一)商誉。
(二)其它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
(三)由经营亏损引起的净递延税资产。
(四)贷款损失准备缺口。
某银行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贷款损失准备缺口是指本行实际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低于贷款损失准备最低要求的部分。
(五)资产证券化销售利得。
(六)确定受益类的养老金资产净额。
(七)直接或间接持有本银行的股票。
(八)某银行自身信用风险变化导致其负债公允价值变化带来的未实现损益。
第十七条某银行与其他商业银行之间通过协议相互持有的各级资本工具,或银监会认定为虚增资本的各级资本投资,应从相应资本中对应扣除。
第十八条某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小额少数资本投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按《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节少数股东资本的处理
第十九条某银行附属公司适用于资本充足率监管的,附属公司直接发行且由第三方持有的少数股东资本可以部分计入监管资本的按《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第二十条某银行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第二十一条权重法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为银行账户表内资产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与表外项目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之和。
第二十二条计量各类表内资产的风险加权资产,应首先从资产账面价值中扣除相应的减值准备,然后乘以风险权重。
第二十三条计量各类表外项目的风险加权资产,应将表外项目名义金额乘以信用转换系数得到等值的表内资产,再按表内资产的处理方式计量风险加权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