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管理)资源环境与科技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课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ppt

二、环境的范围与分类
根据组成环境的物质和人类活动的关系不 同,分为天然环境和人文环境。
根据组成环境的物质要素的不同,分为大 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和生物环境。
根据组成环境的范围不同,分为区域环境、 地理环境、地质环境和宇宙环境等。
按照环境功能不同,分为生态环境与生活 环境
第二节 环境问题
1、不同于环境社会关系。(意志性的社会 关系、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调整的结果而 不是对象。)
2、由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构成。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事实(行为和事件)
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变化的原因。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主体的 概念:参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享 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工业革命时期:环境污染日益严重,主要 表现为工业三废污染。
三、环境问题的新发展
1、大气污染:酸雨、臭氧层的破坏、温室 效应及全球气候变暖。
2、水污染 3、土地、森林遭受严重破坏。 4、物种灭绝。 5、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四、人类环境观
人类环境观的概念:又称人类环境价值观, 是人们对自然界的看法、观点、观念的总 和,是人类的环境社会意识。
种因素的总体。它是一个相对概念。 2、生态学上的定义:环境是围绕整个生物界并构
成生物生存的必要条件的外部空间和无生命物, 它是生物的生存环境。 3、在环境学上的定义:环境是围绕人群的空间, 及其可以直接或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 自然因素的总称。它是以人类为中心的物质环境。
环境学上的“环境”的特点:
环境立法技术
法律的内部结构:
1、法律的逻辑结构:假定、处理、后果
2、法律规范的分类:命令、禁止、授权和任 意性规范。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一部关于环境和资源保护的法律文件,它旨在建立一套有效的环境和资源保护制度,保护人类社会的生存环境。
一、环境保护理念《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立法首先宣示了环境保护的理念,即:“以保护人民身心健康为目标,积极采取措施保护自然环境,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确保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这表明了环境保护不仅仅是一种政策,而是一种人类道德责任,也是人类健康和生存环境的保障。
二、环境污染防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立法有力地规范了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主要包括:减少污染物排放量,控制污染物排放源,开展清洁生产,完善环境监测,加强环境污染防治,建立环境保护责任体系,按照法定程序处理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实施适当的环境补偿等措施。
三、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也明确了资源开发利用的原则,即:“资源的开发利用应以保护自然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为前提,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节能减排为手段,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并重为原则,遵循资源供给者保护原则和技术进步原则。
”这表明了资源开发利用应当结合环境保护,坚持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保护自然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为前提,节约资源,减少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以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四、资源管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还明确了资源管理的原则,即:“资源的管理应当以节约资源和保护自然环境为根本,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公平、科学、可行的政策为基础,建立合理、有效的资源管理机制。
”这表明了资源的管理要坚持科学、有效的方法,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合理利用资源,节约资源,保护自然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五、社会责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明确了国家和社会的责任,即:“国家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开展环境保护教育,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落实社会责任,加强社会管理。
”这表明了国家和社会应当主动承担环境保护的责任,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和管理体系,健全环境保护政策,加强环境保护意识,落实社会责任,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局主管的一部立法性法律。
该法旨在维护环境和资源的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健康。
本文将从环境保护和资源保护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环境保护是当今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增加,环境污染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对这一问题给予了明确的界定和规范。
它规定了各地区和各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加强了环境监管和执法力度,提高了环境保护能力。
该法要求各地区建立健全环境监测体系,对大气、水、土壤和噪声等进行监测和评估。
同时,法律规定了排污许可制度,强调了环境治理的全过程。
凡是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履行排污许可申请程序,合理管理并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环境保护法还强调了环境风险评估和环境应急措施。
各企事业单位必须建立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应急演练,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潜在的环境风险。
与环境保护相伴而生的是资源保护。
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而过度的开发和浪费已经严重威胁到了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对于资源保护给予了相应的规定。
该法明确规定了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它规定了各地区和各部门必须建立资源管理制度,推广节约资源、循环利用和替代性资源的使用。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对重点资源的严格保护和管理,如水资源、能源资源和矿产资源等。
为了达到资源保护的目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还强调了资源的开采和利用必须符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追求短期利益为目的,滥用和浪费资源,破坏资源生态平衡。
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指导下,我国的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状况得到了显著改善。
各地区和各部门加强了对环境和资源的保护和治理,大力开展环境整治和污染治理工作。
同时,社会各界也逐渐提高了环境保护的意识,形成了全社会共同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然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是执法和监管力度不够强大,导致一些企业和个人对法律的执行不够重视。
环境资源法 law

环境资源法law摘要:一、环境资源法简介1.环境资源法的定义2.环境资源法的作用二、环境资源法的主要内容1.环境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2.环境资源保护的主要制度3.环境资源保护的法律责任三、环境资源法的实施与监管1.环境资源法的执法主体2.环境资源法的执法方式3.环境资源法的监管措施四、环境资源法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1.促进环境资源可持续利用2.保障生态环境安全3.提高环境保护意识正文:环境资源法是一门关于保护环境和资源的法律学科,它旨在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类和其他生物的生存和发展。
环境资源法在我国的发展历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我国的环保事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一、环境资源法简介环境资源法,顾名思义,是关于环境和资源的法律规范。
它主要涉及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生态平衡等方面。
环境资源法的目的是通过法律手段来调整人类与自然的关系,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在我国,环境资源法是一门涉及多领域、多层次的法律体系,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
环境资源法具有综合性、区域性和跨部门性等特点,需要各相关部门协同合作,共同推进环保事业。
二、环境资源法的主要内容环境资源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环境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环境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是指在保护环境和资源的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观念和价值取向。
主要包括:保护优先原则、预防为主原则、综合治理原则、损害担责原则等。
2.环境资源保护的主要制度环境资源保护的主要制度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许可制度、环境监测制度、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等。
这些制度为环境资源保护提供了具体的实施途径。
3.环境资源保护的法律责任环境资源保护的法律责任是指在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过程中,相关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主要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等。
三、环境资源法的实施与监管环境资源法的实施与监管是确保环境资源法有效运行的关键环节。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环境资源法的执法主体环境资源法的执法主体主要包括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地方环境保护部门以及相关部门。
环境资源法

环境资源法环境资源法是一种专门管理和保护环境与资源的法律制度,旨在保障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需要,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建立健康、和谐的生态环境。
它是人类社会对环境和资源进行管理的一种制度化安排,强调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环境资源法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有效地规范和引导各类主体的行为,避免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保护生态环境的完整性和持续稳定性。
在我国,环境资源法的发展经历了一个较长的过程。
早在20世纪70年代,我国就开始了对环境保护立法工作的探索,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文件。
1994年,我国首次将环境资源保护纳入宪法,并在199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专门环境保护的法律。
此后,我国进一步完善了环境资源法制体系,并推出了一系列针对特定环境问题的专门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陆地草原保护法》等。
环境资源法的核心原则是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是指在满足现代社会和经济发展需求的同时,保护和提升环境质量和资源利用效率,以满足现今与未来世代的需求。
环境资源法通过立法和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努力平衡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推动经济向高质量发展,避免过度开采资源和环境恶化。
环境资源法制度包括立法、行政监管、公众参与、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内容。
立法是环境资源法的基础,通过制定法律和法规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明确各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行政监管则是保证环境资源法得以有效实施的重要手段,通过加强对环境资源的监测、评估和执法检查,防止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公众参与是环境资源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增强社会公众对环境保护的意识和参与度,营造良好的环境法治氛围。
责任追究是环境资源法实施的关键环节,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维护环境资源法的尊严和权威。
在实施环境资源法的同时,我们还要加强监督和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环境资源法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环境法与资源管理

环境法与资源管理引言:环境问题是当今世界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而环境法和资源管理则成为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手段。
作为一位高中教师,我们有责任培养学生对环境法和资源管理的理解和意识。
本教案将从环境法的基本概念入手,逐步展开对资源管理的探讨,帮助学生全面了解环境法与资源管理的重要性和应用。
一、环境法的基本概念1.1 环境法的定义与意义- 环境法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而制定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 环境法的意义在于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类健康和促进可持续发展。
1.2 环境法的发展历程- 20世纪以来,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各国纷纷制定了环境法。
- 环境法的发展经历了初步阶段、发展阶段和完善阶段。
1.3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公众参与原则:公众有权参与环境决策和监督环境行为。
- 预防原则: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是环境法的核心目标。
- 污染者付费原则:污染者应当承担环境损害的经济责任。
二、资源管理的概念与重要性2.1 资源管理的定义- 资源管理是指对自然资源进行合理利用和保护的管理活动。
2.2 资源管理的重要性- 资源管理可以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避免资源的过度开发和浪费。
- 资源管理有助于维护生态平衡,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环境法与资源管理的关系3.1 环境法对资源管理的指导作用- 环境法通过法律手段规范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行为。
- 环境法为资源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
3.2 资源管理对环境法的支持作用- 资源管理可以有效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发生。
- 资源管理有助于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环境法的有效实施。
四、环境法与资源管理的案例分析4.1 水资源管理与环境法的关系- 通过合理规划和管理水资源,可以避免水污染和水资源的过度开发。
- 环境法对水资源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如《水法》等。
4.2 能源管理与环境法的关系- 合理利用和开发能源资源,可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 环境法对能源管理提供了法律框架,如《环境保护法》等。
环境资源法

环境资源法简介环境资源法是一种法律工具,用于保护和管理环境资源。
它的主要目的是防止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并促进可持续发展。
环境资源法涵盖了广泛的问题,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地利用、能源管理等。
它为政府、企业和公民提供了规范和指导,以确保可持续利用环境资源。
环境资源法的原则环境资源法的制定和实施基于以下几个原则:1.可持续发展原则:环境资源法致力于保护环境资源,同时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它强调资源的合理利用,以满足当前和未来世代的需求。
2.预防原则:环境资源法强调预防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
它要求相关各方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潜在的环境问题发生。
3.合作原则:环境资源法鼓励政府、企业和公民之间的合作。
各方应共同努力,共同承担环境责任,共同推动环境保护。
4.责任原则:环境资源法明确责任和义务。
政府、企业和公民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为环境保护贡献力量。
环境资源法的内容环境资源法包括了多个方面的内容,以确保环境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以下是环境资源法的几个重要方面:大气污染控制环境资源法规定了大气污染的控制措施。
它要求企业和工厂采取适当的技术措施,减少排放的有害气体和颗粒物。
同时,环境资源法还规定了大气质量标准,以评估和监测大气污染程度。
水污染防治环境资源法对水污染也有相应的规定。
它要求企业和个人遵守特定的水质标准,防止水污染。
环境资源法还鼓励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包括节约水资源和水的循环利用。
土地利用规划环境资源法制定了土地利用规划政策。
它要求政府和开发商制定合理的土地利用规划,以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环境资源法还规定了土地开发的限制和监管措施。
能源管理环境资源法对能源管理也有相关规定。
它鼓励使用清洁能源,减少对传统能源的依赖。
环境资源法还规定了能源使用效率的标准,以促进能源的有效利用。
环境资源法的实施和监督环境资源法的实施和监督由政府部门负责。
政府应建立相应的机构和监测系统,监督环境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政府还应公开环境数据和信息,接受公众的监督和参与。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自然资源保护基本法律制度
01
02
03
04
05
环境影响评价 制度
是指在开发建设活动中, 对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 行分析、预测和评估,并 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的法律制度。
“三同时”制 度
是指在建设项目中,环保 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 产使用的法律制度。
排污收费制度
是指向排放污染物的单位 和个人收取一定数额的费 用,以促进污染治理和环 境保护的法律制度。
历史与发展
国际先驱
19世纪中叶,英国通过《碱业法》和《河流污染防治条例》等法规,开创了以立法手段保 护环境资源的先河。
全球行动
20世纪7பைடு நூலகம்年代,国际社会开始关注环境保护,通过《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等重要文件 ,推动全球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中国成果
1979年中国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标志着中国环境保护事业进 入了有法可依的新阶段。
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构成
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是指由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构 成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总称。
环境保护基本法与专门法的关系
环境保护基本法是制定专门环境法律的依据和基础,专门法是对环境保护基本法 的具体化和补充。
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 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 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 制度。
。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国家合作原则
各国应互相协作,共同应对全球环 境问题。
可持续发展原则
环境保护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 ,实现可持续发展。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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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自然资源法一、概述1、自然资源所有权:个人可享文物所有权;林地承包期30-70年;水资源、矿产资源、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行使所有权2、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权:取水权——法定取水权、取水许可证取得的取水权;矿产资源——探矿权(有采矿优先权)、采矿权;森林资源——林地使用权、林木经营权;渔业——水面和滩涂养殖使用权、渔业捕捞权;野生动物——狩猎权、驯养繁殖权3、自然资源权属流转:目前可转让的是土地使用权和矿权和林权;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转让,可作价入股、可出资合作,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林木采伐许可证可转让4、自然资源行政管理制度:自然资源规划;自然资源调查;资源综合利用;自然资源许可,自然资源许可证分为许可证、利用许可证、交易进出口许可证5、其他自然资源法:《水法》调整范围包括水资源(地表水和地下水)、商品水、供水,不包括海水;《渔业法》适用于我国内水、滩涂、领海海域,适用于水生动植物养殖和捕捞;《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二、土地管理法(一)土地权益1、土地承包经营期为30年,订立承包合同;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2、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报原批准机关批准(二)土地利用1、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除此之外逐级上报省级政府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三)土地保护:1、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2、基本农电保护: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和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蔬菜生产基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3、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4、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四)建设用地管理1、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除此之外的土地由省级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33、国家征收土地由县级以上政府公告,公告期内,权利人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4、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5、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6、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公共利益(适当补偿);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适当补偿);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8、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政府审核,由县级政府批准;农村村民出租、出卖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三、矿产资源法1、矿权: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减缴、免缴;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最低勘查投入后,可将探矿权转让他人,变更企业资产产权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可将采矿权转让(只有这两种情况可转让)2、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管: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四、节约能源法(一)节能管理1、节能标准: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强制性的用能产品、设备能源效率标准和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节能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企业应制定企业标准2、淘汰制度: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3、节能产品认证制度:自愿;生产者和销售者在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可以在用能产品或者其包装物上使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4、能源统计(二)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不得向职工无偿提供能源、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1、工业节能2、建筑节能:供热计量收费——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城市照明——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的能耗;国家鼓励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应当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3、交通运输节能:国家鼓励开发、生产、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摩托车、铁路机车车辆、船舶;国家鼓励开发和推广应用交通运输工具使用的清洁燃料、石油替代燃料;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用于营运4、公共机构节能:公共机构应当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年度的能源消费状况报告5、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是指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重点用能单位每年向管理部门报送上年度能源利用报告;管理部门可对重点用能单位现场调查、检测、责令能源审计、书面要求整改6、农业和农村节能(三)激励措施1、中央财政和省级地方财政安排节能专项资金2、国家对需要支持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实行税收优惠3、国家通过财政补贴支持节能照明器具等节能产品的推广和使用4、国家运用财税、价格等政策,支持推广电力需求侧管理、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办法5、对钢铁、有色金属、建材、化工和其他主要耗能行业的企业,分淘汰、限制、允许和鼓励类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第二节环境保护法一、概述1、基本原则:经济建设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原则;污染者付费(负担)2、监管机构:我国中央一级环境监管机构——综合性、部门、专门性3、主要制度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可能引起环境影响的决策行为预测和评估并据此制定出防治或减少污染措施2)“三同时”: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3)限期治理:对已存在的污染源(特别保护区内超标排污、造成严重污染),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除加收超标排污费外,还可处罚款或责令停业关闭4)排污申报登记:向污染源所在地政府环境资源监管部门;针对我国领域或我国管辖其他海域内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5)征收排污费:对象是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企事业单位;范围包括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物质6)环境标准:分为国家和地方;按内容分为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环境基础、环境方法、环境样品4、《海洋环境保护法》适用于中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及中国管辖其他海域,在中国管辖其他海域外造成中国管辖其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污染海洋环境及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不适用)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义务: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防止过度包装;生产、销售、进口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使用农用薄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2、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申报登记制3、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4、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特别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和识别标志;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在发生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必须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退役费用应当预提,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经营成本三、大气污染防治法1、监管1)省级政府对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排放标准;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排放标准;但制定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须报国务院批准;地方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须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实施排污许可的,还要申请大气排污许可证;征收排污费制度;总量控制;法定区域超标排污要限期治理;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落后设备实行淘汰;执行大气污染事故通报、报告、应急制度;建立大气污染监测制度,发布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2、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通过技术手段提高燃煤质量;改进城市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生产和使用;提高锅炉产品质量;发展集中供热;控制新建、扩建项目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限期治理3、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不得超标排放;超标排放污染的机动车船不得生产、销售、进口、上路行驶;国家鼓励生产和消费使用清洁能源的机动车船;对机动车船进行排气污染年检4、防治废气、尘、恶臭污染:向大气排放粉尘必须采取除尘措施;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或含放射性物质气体、气溶胶不得超标排放;工业生产向大气排放气体应采防止污染措施;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禁止在保护区域进行污染空气的各项作业;贮运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物质要采保护措施;加强管理防治扬尘污染;防治饮食业对居住环境污染;采取措施保护臭氧层四、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监管:“三同时”;环境影响评价;造成污染,缴纳超标准排污费,造成严重污染的,限期治理;污染严重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生产、禁止销售、禁止进口的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设备名录标准的,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境噪声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组织监测网络;在城市范围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事先向当地公安申请,批准后可进行,公安向社会公告五、水污染防治法1、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省级政府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补充标准,报国务院环保部门备案;省级政府对国家水污染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2、监管:“三同时”;环境影响评价;水污染物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排污收费,缴纳排污费,超标排放的还要缴纳超标排污费;造成严重污染的,限期治理;对达标排放后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城市污水集中处理,重点保护生活饮用水水源,淘汰严重污染水环境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禁止新建污水污染防治措施的严重污染水环境企业;主要江河流域监测六、清洁生产促进法1、清洁生产实施:环境影响评价;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采取清洁生产措施;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当考虑其在生命周期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农业生产者应当科学地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和饲料添加剂,改进种植和养殖技术,实现农产品的优质、无害和农业生产废物的资源化,防止农业环境污染;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能、节水和其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技术和设备,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消费品;建筑工程应当采用节能、节水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建筑设计方案、建筑和装修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建筑和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