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对公授信业务审查审批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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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授信业务审查审批操作规程(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信贷业务审查审批人员的审批行为,优化业务流程,提高信贷审查审批质量和效率,防范信贷资产的经营风险和操作风险,依照总行有关授信制度及有关的金融法律、法规,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节审查审批权责

第一条我行授信业务实行逐级审查审批制(专门情况除外),即视业务授权情况先由分行审查人履行审查职责,并出具审查报告逐级报分行有权审批人审批。如超出分行权限,则需报总行相应审批机构进行再次审查后逐级报总行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条审查人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我行授信风险治理政策、制度与细则;

(二)负责授信项目的审查,对授信项目审查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一致性负责;

(三)审查授信(包括担保)的合法、合规性;

(四)负责客观、准确揭示和评价授信风险,提出风险防控措施,独立发表审查意见;

(五)负责为市场营销部门授信业务开展提供政策传导和业务咨询;

(六)负责审核客户信用评级和债项评级;

(七)本行要求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条审查人权利

(一)要求营销机构和调查人员解释调查意见、补充相关资料的权利。

(二)对未按规定补齐审查资料的信贷业务,中止审查的权利。

(三)查阅调查人的调查资料、评估人的评估资料以及调阅相关信贷业务档案、资料的权利。

(四)独立审查上报的信贷业务,不受包括借款人在内的任何其他人员干预的权利。

(五)向主管领导反映审查工作情况、问题及提出建议的权利。

(六)对评审过程中有疑虑的授信项目提请实地考察的权利。

(七)本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审批人职责

(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我行授信政策的要求,独立审议受

理职权范围内的各类授信业务,负责审批授权权限内的授信业务;

(二)对超过本人审批权限须报上一级审批人的信贷业务,提出明确的报批意见。

(三)本行要求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审批人权利

(一)要求审查人解释审查意见,补充相关资料的权利。

(二)对未按规定补齐审批资料的信贷业务,不予审批或延缓审批的权利。

(三)查阅调查人的调查资料,评估人的评估资料以及调阅相关信贷业务档案、资料的权利。

(四)独立审批权限内的信贷业务,不受包括借款人在内的任何其他人员干预的权利。

(五)本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节审查审批差不多要求

第六条审查人要依照审查原则、评估框架和分析内容进行审查工作,审查过程应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应依照本行的内外部情况推断授信风险是否在本行可同意的范围之内,推断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是否与所承受的信贷

风险相平衡。

(二)对授信项目进行分析时,突出关注如下三个方面:

1、注重第一还款来源,即重点分析借款人从事要紧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的能力和以后的偿债能力;

2、注重分析借款人的经营治理能力、经营作风、治理质量和市场经营环境;

3、注重分析第二还款来源,即对保证人从事要紧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的能力和以后的偿债能力或抵(质)押物变现的难易程度及变现时对价值的阻碍等。

(三)对授信项目可行性进行具体分析时,审查要点可参照我行相关指引性文件。

第七条授信方案合理性审查要点:

(一)授信占比与我行地位相匹配。即授信额度不求最大,但求最适,且与企业偿债能力相匹配,与我行的总体实力相称。

(二)授信期限与资产转换周期相匹配。期限过长导致现金回流后被挪用,期限过短导致授信到期时偿债现金流不足。

(三)授信品种与综合收益相匹配。

(四)担保方式与风险缓释要求相匹配。

(五)授信用途和企业经营打算相匹配,支付方式与企业经营

特性相匹配,防止挪用银行信贷资金。

第八条信贷审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信贷审批应坚持适度、均衡、可持续进展的指导思想,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促进业务进展。

(二)信贷审批应坚持统一的授信标准,并与当地具体情况相结合,顺势而为,因地制宜。

(三)信贷审批应遵循信贷流程和要求,将授信过程治理和节点治理相结合。

(四)信贷审批应坚持“后手不得优于前手”原则,即审批在后的审批人同意的授信条件不得宽松于审批在前的审批人所作的授信条件。

(五)授信批复一般包含如下要素:授信对象、品种、金额、用途、期限、定价、担保方式、限制性条款、支付要求及贷后治理要求等。

第三节受理、反馈与退回

第九条经营单位上报授信资料前,必须先行或同步对拟授信企业、第三方保证企业等进行信用评级及授信限额测算申报;贸易融资类业务还需经对口业务治理部门进行方案审批后方可申报授信。相关要求依照总分行对应的制度及治理方法执行。

第十条经营单位申报授信资料应先由风险治理部综合岗接收,综合岗按照资料清单进行核对,对授信资料的齐备性及完整性进行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按分发规则依次分发给审查人。不符合要求的一般不予受理。

(一)经营单位申报业务时需附上《信贷业务办理交接表》,以便在资料移交时实行双签,落实业务资料交接的保管责任。

(二)经营单位应依照申报的业务品种或事项认真填写申报表或呈报表上的信息,并按照业务申报编号规则、业务申报的次序填写申报编号,保证所申报业务档案编号的连续性。

(三)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送审资料目录》清单要求提供并按次序整理摆放授信资料,关于清单中打星号的“送审资料必需项”必须提供完备,要求提供原件资料的,在申报时需提供其原件;非原件的资料必须加盖“与原件核对相符”印章及有信贷资质的业务经办人双签;企业客户提供的权证类资料复印件、报表资料还需加盖企业公章。

(四)在申报业务过程中,对经营单位应上报、应补交的资料未能如期上报、应完备的签字(章)手续未能完备等情况,且又没有合理解释及讲明的,将参照我行相关制度的扣分标准,进行处罚。

(五)综合授信业务到期需续做综合授信的,应在综合授信到期前1个月内申报业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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